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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江充传》“充出逢馆陶长公主”考

2011-08-15秦进才

邯郸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直指馆陶汉书

秦进才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江充(?—前 91年),字次倩,赵国邯郸(今河北邯郸)人。被视为“布衣之人,闾阎之隶臣”[1]2744,一生命运与赵敬肃王父子、汉武帝父子相联系,在险象丛生的困境中图生存,在变幻无常的官场上谋发展,机警与狡黠相结合,英俊与胆量相配合,纵横言辞与酷吏手段融合为一体,在皇帝面前塑造了忠直奉法不阿的形象①江充从汉代以来,一直是以乱臣、奸臣、邪臣、佞臣、贼臣、谗邪奸佞等形象出现在后人的言谈、著述中,很多时候都是以制造巫蛊之祸、离间汉武帝父子、谋害皇太子的罪人,成为统治者以引以为鉴的反面典型。即使是比较可观的说法,也是认为巫蛊之祸的根源在于汉武帝,江充不过是实行汉武帝意图的工具。近些年来,除了按照传统观念解释江充现象外,也有人对于江充从正面进行了探讨。,所言中意,被汉武帝称为“燕赵固多奇士”[1]2176,并予以重用。江充自觉地充当皇帝的鹰犬,《汉书·江充传》载:“充出逢馆陶长公主行驰道中,充呵问之,公主曰:‘有太后诏。’充曰:‘独公主得行,车骑皆不得。’尽劾没入官。”这件事经常被学者们引用、探讨。有人以此事的注释作为汉律资料来辑录[2]第1册358;有人用此事作为说明汉朝《令乙》规定“骑乘车马行驰道中,已论者没入车马被具”的证据②参见白寿彝著《中国交通史》第二篇《秦汉时代之交通》,团结出版社2006年,第82-83页;周一士编著《中华公路史》第三编《中古期》,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7页。;有人以此作为论证“驰道在秦时是皇帝御用,在汉时依然如故”的资料[3]762;有人用此事作为说明“有太后诏得行驰道”[4]1679的史料;有人用此事作为“允许行于驰道中的人”的实证材料[5]87;有人根据此事说“江充当了直指绣衣使者后,毫不容情地严格执行这个制度了”[6]265;亦有人根据此事认为“江充依仗职权泄私愤”[7]58-59;还有人认为,江充的“这一声呵问,对于这位高贵得无以复加的金枝玉叶来说,的确是大不敬的行为,没有敢于捋虎须的勇气是喊不出来的。”[8]这些看法涉及到法律史、交通史、监察史和人物评价等诸多领域。其他看法尚多,见仁见智,各有不同,至于引用此段资料的著述更是难以枚举。然而,被如此众多的人引用过的这段文字,清人陈景云指出:“《功臣表》馆陶公主子堂邑侯陈季须,元鼎元年坐母公主卒服未除云云。即主卒于元狩之末。及江充贵幸,主没已十余年。‘馆陶’字误无疑也。”①[9]第21册511揭示出“馆陶”文字讹误,自有其道理,已经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与认同。②③(清)钱大昕撰《三史拾遗》卷三《江充传》(《廿二史考异》附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28页)、沈钦韩撰《汉书疏证》卷二七《蒯伍江息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册第782页)、钱大昭撰《汉书辨疑》卷一七《江充传》(《汉书疏证》(外二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册第374页)、王先谦撰《汉书补注》卷四五《江充传》(中华书局1983年,第1035页)、施之勉著《汉书集释·蒯伍江息夫传》(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5507页),也都曾经引用过陈景云之说,受其影响。但陈景云所说“元狩之末”的似乎有年代不准确之嫌,其他方面亦未充分展开。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的虚实真伪直接影响着历史研究的成果正确与否,有重新审视这段资料本身的必要,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试作考辨如下。

一、馆陶长公主的卒年

西汉有两个馆陶长公主,一是汉文帝之女刘嫖;二是汉宣帝长女刘施。

汉文帝之女馆陶公主刘嫖,又称长公主、窦太主、大长公主、长公主嫖等,出嫁为堂邑侯陈午之妻。在汉景帝废栗太子刘荣,立胶东王刘彻为皇太子过程中起过重要的作用,在馆陶公主的积极参与下,废除了一个皇太子,拥立了一个皇太子,成就了两个皇后,自己也成为汉武帝的姑母与岳母,其权势可想而知。其母窦太后死,“遗诏尽以东宫金钱财物赐长公主嫖。”①(汉)司马迁撰《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窦太后》(中华书局1982年,第1975页)。《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孝文窦皇后》亦载:“遗诏尽以东宫金钱财物赐长公主嫖。”颜师古注曰:“东宫,太后所居”(第3945页)。东宫,亦是因地处未央宫东,故称东宫,亦称长信宫。长信宫中窦太后的金钱财物归为其所有②(清)冯云鹏、冯云鹓辑《金石索》卷三《金索三·汉馆陶釜铭》载“河东所造,三斗,铜鏖釜重十二斤,长信赐馆陶家,第一”(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351页);(宋)吕大临撰《续考古图》卷一《馆陶釜》载“河东所造,三斗,铜鹿釡重十二斤,长信赐馆陶家第二。”并言“前汉文(武)帝女嫖为馆陶长公主,后汉世祖第三女红夫封馆陶公主,肃宗时为子求郎者也,此器未详何时作”(《宋人著录金文丛刊初编》,中华书局2005年,第205-206页)。此表明吕大临态度慎重。联系《史记》、《汉书》外戚世家、传记载的窦太后遗诏,结合该器的铭文,可以知道这的确是窦太后赏赐给女儿馆陶公主的铜器的实物证明。,数量可观。使得她能够让董偃“散财交士,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斤,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听从爰叔的建议,上书献长门园给汉武帝,并在一次招待汉武帝随从之后,并“请赐将军、列侯、从官金钱、杂缯各有数。”[1]2853,2855可见金钱财宝之多,权高威重之势,成为权势与财富的象征。正是如此众多的金银财宝③如1981年咸阳市博物馆征集到的西汉前期馆陶四联鼎,四鼎相联在一起,每鼎各置一耳,足部较矮呈蹄形,形制独特,美观实用。其中一鼎腹部横刻铭文“铜连鼎四合,容各三斗,并重九十三斤,馆陶家,霸田”(李光军、张子波《西汉馆陶家铜连鼎及王氏一斗鼎》,《文物》1984年第10期;张德臣编著《渭城文物志·金属器》,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290页)。西汉初年,只有汉文帝女为馆陶公主,可知此当为馆陶公主家之物,此器只是馆陶公主家众多金银财宝中的一件。,死后成为两个儿子你争我夺的目标。在《史记》、《汉书》中多处涉及到馆陶公主之死,但没有具体、详实的直接记载,还需要从有关史料的记述中去推测。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堂邑侯栏载:汉文帝“三年,夷侯午元年。”“元光六年,季须元年。元鼎元年,侯〔季〕须坐母长公主卒,未除服奸,兄弟争财,当死,自杀,国除。”《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堂邑侯栏载:“孝文三年,侯午嗣,尚馆陶公主,四十八年薨。”“元光六年,侯季须嗣。十三年,元鼎元年,坐母公主卒未除服奸,兄弟争财,当死,自杀。”从汉文帝三年(前177年),到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年),正好四十八年,是堂邑夷侯陈午的在位期间。从元光六年(前129年)到元鼎元年(前116年),前后十三年,是堂邑侯陈季须的在位期间。《史记》、《汉书》两功臣侯表所记载的堂邑侯封爵名号相同,姓名、时间亦相吻合,均记载元鼎元年陈季须坐母公主卒因未除服奸、兄弟争财而自杀。

《史记·孝景本纪》载:五年五月“丁卯,封长公主子蟜为隆虑侯。”《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隆虑侯栏载:“以长公主嫖子,侯,户四千一百二十六。”“中五年五月丁丑,侯蟜元年。”“元鼎元年,侯蟜坐母长公主薨未除服,奸,禽兽行,当死,自杀,国除。”《史记》的本纪、年表关于陈蟜封侯时间不一致,一是汉景帝五年(前152年),一是汉景帝中五年(前145年),两者相差七年,当是《史记·孝景本纪》所记有误。《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隆虑侯栏载:在位时间,汉景帝时五年,汉武帝时二十四年,共计二十九年,与《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所记载的“二十九年,坐母丧未除服奸,自杀”相符合。如果陈蟜是在汉景帝五年(前152年)封为隆虑侯,到元鼎元年(前116年),是三十七年。不仅与《史记》、《汉书》两表所记载的在位二十九年的年代不符,而且在位年限也出现矛盾。再则,《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载:“隆虑哀侯周灶,汉高祖六年(前201年)正月丁未封,三十九年薨。孝文后二年(前163年),侯通元年。”十三年,孝景“中元年,侯通有罪,国除。”《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所记除隆虑哀侯作克侯、侯通在位十二年④《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隆虑侯表作:侯通在位,孝文六年,孝景七年,共计十三年(第903页),是。《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侯通在位十二年(第553页),当以改为十三年为是。、完为城旦外,其他均相同,可知《史记》、《汉书》两功臣侯表所记载隆虑侯周灶世系可靠。按照汉代制度,一般情况下,同一地不会同时分封两个列侯,不可能既有周氏隆虑侯在位,再封一个陈氏隆虑侯,使两个隆虑侯同时都在其位。由此可知,《史记·孝景本纪》所记年代有误⑤参见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一《史记一·孝景本纪》,第11页。,当以《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记载为准。①②③④⑤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隆虑侯栏载:“孝景中五年,侯融以长公主子侯,万五千户,二十九年,坐母丧未除服奸,自杀。”《史记》与《汉书》功臣侯表所载有名字蟜、融的不同,封户数字有四千一百二十六与一万五千之相异,但罪名、时间一致。《汉书·外戚传上·孝武陈皇后》载:“明年,堂邑侯午薨,主男须嗣侯。主寡居,私近董偃。十余年,主薨。须坐淫乱,兄弟争财,当死,自杀,国除。”“十余年”,与上引《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堂邑侯栏的“元光六年,侯季须嗣。十三年,元鼎元年,坐母公主卒未除服奸,兄弟争财,当死,自杀”相差一年,但与元鼎元年(前116年)相吻合。

《汉书·东方朔传》亦载:陈“午死,主寡居,年五十余矣,近幸董偃。”董偃“至年十八而冠,出则执辔,入则侍内。为人温柔爱人,以主故,诸公接之,名称城中,号曰董君。”中郎东方朔陈述董偃有三大罪过,“以人臣私侍公主,其罪一也;败男女之化而乱婚姻之礼,伤王制,其罪二也;陛下富于春秋方积思于六经,留神于王事,驰骛于唐虞,折节于三代,偃不遵经劝学,反以靡丽为右,奢侈为务,尽狗马之乐,极耳目之欲,行邪枉之道,径淫辟之路,是乃国家之大贼,人主之大蜮,偃为淫首,其罪三也。”东方朔说法为汉武帝所默认。“董君之宠由是日衰,至年三十而终。后数岁,窦太主卒,与董君会葬于霸陵。”《汉书·东方朔传》的记述,没有确切的年代,我们知道陈午死在元光五年(前130年)①《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光五年七月“乙巳,皇后陈氏废。捕为巫蛊者,皆枭首”(第164页)。《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孝武陈皇后》亦言“元光五年,上遂穷治之,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首于市。使有司赐皇后策曰:‘皇后失序,惑于巫祝,不可以承天命。其上玺绶,罢退居长门宫’。明年,堂邑侯午薨,主男须嗣侯”(第3948-3949页)。此处“明年”,当是元光六年,与上面据《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和《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推算堂邑夷侯陈午卒于元光五年,相差一年。《汉纪》卷十一孝武皇帝纪二元光五年七月“乙巳,皇后陈氏废。皇后,堂邑侯陈午女也。午即婴孙也。婴封堂邑侯。午尚长公主嫖。上为太子时,长公主有力焉,故太后取公主女配太子。及为皇后,骄恣擅权,宠十余年,无子;又挟妇人媚道,故废。时长公主寡居,五十余矣”(荀悦著《两汉纪》,中华书局2002年,上册第186页)。可推知陈午亦卒于元光五年。似乎《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孝武陈皇后》的“明年”二字似为衍文,故定陈午卒于元光五年。② 参见安作璋、熊铁基著《秦汉官制史稿》第一编《中央官制·御史大夫》(齐鲁书社2007年,第66页);黄今言《汉代“绣衣使者”试释》,《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线装书局2006年,第142-151页)等著述。,由此可知当年馆陶公主年五十余岁。董偃“侍内”当在陈午死后,也就是元光五年,时年董偃十八岁,“至年三十而终”,董偃死当在元狩五年(前 118年),前后十二年。“后数岁,窦太主卒”,“数岁”也是个概数。根据前面所述元鼎元年馆陶公主两个儿子——堂邑侯陈季须、隆虑侯陈蟜(融)坐淫乱、兄弟争财当死,自杀,国除来看,这个“数岁”,上起元狩五年,下到元鼎元年,前后三年,算是“数岁”吧,也与《汉书·外戚传上·孝武陈皇后》所记述的“堂邑侯午薨”,“主寡居,私近董偃。十余年,主薨”相吻合。

《汉书·东方朔传》记载此事没有准确的年代,荀悦《汉纪》将此事附记于元光五年七月乙巳[10]上册186,司马光《资治通鉴》亦将此事附记于元光五年七月乙巳[11]591-593,《通鉴总类》中亦将此事置于元光五年[12]第461册465,《御批通鉴辑览》所系年代与《资治通鉴》同。上述编年史书将此事置于元光五年,并没增加原始性新史料,但反映了他们对于此事年代的看法。以此为起点,推断《汉书·东方朔传》所记载的董偃事迹,董偃当卒于元狩五年,馆陶公主当卒于其后的元鼎元年。正是馆陶公主死于元鼎元年,导致了两个儿子的财产争夺。

综上所述,陈季须(陈须)、陈蟜(融)兄弟之母馆陶公主刘嫖死于元鼎元年,而不是“元狩末年”,年龄大约在六七十岁。馆陶公主死了,从其母窦太后那里继承来的东宫金钱财物,自己积累的稀世珍宝等,都成了两个儿子争夺的目标。再加上受自己不守礼法熏陶的儿子们也无视伦理约束,肆无忌惮的财产争夺和奢侈淫乱,触犯了大汉帝国的法律,理当处以死刑,两人都被迫选择了自杀之路,结束自己的生命,封国被废除了,历经汉文、景、武三朝的馆陶公主权势也就画上了句号。①

二、江充与直指绣衣使者

《汉书·江充传》记载,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时官职是直指绣衣使者。

直指绣衣使者,是西汉时代的一个职官称谓。《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服虔注曰:“指事而行,无阿私也。”颜师古注曰:“衣以绣者,尊宠之也。”杜佑曰:“直指者,行无苟私也。衣以绣者,尊宠之也。”[13]668-669解释虽然稍有不同,但从字面来说绣衣直指是从汉武帝时代开始、不经常设置的、负有讨奸猾治大狱等使命、身穿绣衣的使者。所谓“绣衣”,是说担任此类官职者奉命执行任务时,身穿绣衣,以标明其官职的尊宠。所谓“直指”,既有立刻和迅速之意,又有不阿私徇情,照章办事之意,还有衔命直指、衔命径指办理专门事项之意。直指绣衣使者的职掌,前辈学者做过探讨,②无须我再赘言。

直指绣衣使者的称谓繁多。

暴胜之不同的官职称谓。天汉二年(前99年),“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1]204亦言“武帝末,军旅数发,郡国盗贼群起,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2]2887也说:“它部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及通行饮食坐连及者,大部至斩万余人。”[1]4013记述暴胜之官职有直指使者、绣衣御史、它部御史等不同称谓,均指暴胜之所担任的同一官职。

直指。汉武帝因铸金钱“犯者众,吏不能尽诛取,于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曹循行郡国,举兼并之徒守相为利者。而御史大夫张汤方隆贵用事,减宣、杜周等为中丞,义纵、尹齐、王温舒等用惨急刻深为九卿,而直指夏兰之属始出矣。”①《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433页)。《汉书补注》卷六《武帝纪》补注曰:“直指夏兰之属始出,盖亦绣衣直指也”(第100页)。可知直指与绣衣直指是同一官职的不同称谓。直指,是直指使者的简略称谓。

直指使者。汉“武帝末,郡国盗贼群起,暴胜之为直指使者,衣绣衣,持斧,逐捕盗贼,督课郡国,东至海,以军兴诛不从命者,威振州郡。”[1]3035江“充为人魁岸,容貌甚壮。初,上见充望而异之,谓左右曰:‘燕赵固多奇士。’以充为直指使者,督三辅盗贼。”②《汉纪》卷一五孝武皇帝纪征和二年七月(《两汉纪》,上册第262页)。《汉书·百官公卿表下》亦载:太始三年,“直指使者江充为水衡都尉,五年为太子所斩”(第787页)。

使者。王“訢始为范阳令,暴胜之为直指使者,欲斩之。訢解衣伏踬。仰曰‘使者专杀生之柄,威振郡国,今斩一訢不足以增威,不如特有所宽,以明恩贷,令尽死力。’胜之遂赦之不诛,荐訢,徵为右辅都尉,遂进至丞相。”③《汉纪》卷十六汉昭皇帝纪元凤四年二月乙丑(《两汉纪》,上册第284页)。《汉纪》载:王“訢始为范阳令”;《汉书》卷六六《王訢传》作:“稍迁为被阳令”(第2887页)。据《汉书·地理志》载:范阳县属涿郡(治今河北定兴县固城镇固城),被阳属千乘郡(治今山东高青县高城镇被阳城遗址),两者相距近千里。据《汉书》卷六《武帝纪》载:“泰山、琅邪群盗徐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第204页)和《汉书》卷七一《隽不疑传》载:“胜之素闻不疑贤,至勃海,遣吏请与相见”(第3035页)来看,当以《汉书·王訢传》所载“被阳令”为是,《汉纪》所言“范阳”似误。使者,是直指使者的泛称之一。

直指绣衣。“赵人江充,字次倩。武帝时,为直指绣衣,劾太子家吏行驰道中,恐为太子所诛,见上年老,意多所恶,因言左右皆为巫蛊。”[14]1815-1816

绣衣。中郎将赵卬使客谏赵充国曰:“诚令兵出破军杀将以倾国家,将军守之可也,即利与病又何足争。一旦不合上意,遣绣衣来责将军,将军之身不能自保,何国家之安。”颜师古注曰:“绣衣,谓御史。”[1]2984,2985

绣衣直指。“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1]725-726又作绣衣直指之使,汉“武帝情存远略,志辟四方,南诛百越,北讨强胡,西伐大宛,东并朝鲜。因文景之蓄,藉天下之饶,数十年间,官民俱匮。乃兴盐铁酒榷之利,设告缗重税之令,民不堪命,起为盗贼,关东纷扰,道路不通。绣衣直指之使,奋鈇钺而并出。”[14]2990-2991

绣衣御史。王“翁孺为武帝绣衣御史,逐捕魏郡群盗坚卢等党与,及吏畏懦逗遛当坐者,翁孺皆纵不诛。”[1]4013在绿林军中,“更始君臣不自安,遂共谋诛伯升,乃大会诸将,以成其计。更始取伯升宝剑视之,绣衣御史申屠建随献玉玦,更始竟不能发。”[14]552

绣衣使。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有:

其“秀衣史”中的“秀”、“史”分别与“绣”、“使”相通假,即为“绣衣使”。[15]84时间在东汉汉灵帝建宁年间(168—171年)。这是新发现的记载东汉时代绣衣使的简牍,不仅可以补东汉史书的记载,证实“沈约云:绣衣御史,光武省,顺帝复置,魏罢之”[16]2224的说法,还为两汉绣衣使的称谓变化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资料。①②③

绣衣使者。汉武帝天汉四年,“群盗并起,至攻城邑,杀郡守,充满山谷,吏不能禁,明诏遣绣衣使者以兴兵击之,诛者过半,然后衰止。”[1]3278汉平帝元始四年(4年),“选明达政事能班化风俗者八人。时并举玄,为绣衣使者,持节,与太仆王恽等分行天下,观览风俗,所至专行诛赏。”[14]2667

绣衣执法。王莽改绣衣御史曰绣衣执法。始建国三年(11年),王莽令“中郎将、绣衣执法各五十五人,分填缘边大郡,督大奸猾擅弄兵者,皆便为奸于外,挠乱州郡,货赂为市,侵渔百姓。”[1]4125伏“湛字惠公,琅邪东武人。王莽时为绣衣执法,迁后队正。”④(东晋)袁宏撰《后汉纪》卷四光武皇帝纪建武三年三月(《两汉纪》,下册第61页)。《后汉书》卷二六《伏湛列传》作:“湛性孝友,少传父业,教授数百人。成帝时,以父任为博士弟子。五迁,至王莽时为绣衣执法,使督大奸,迁后队属正。”注曰:“武帝置绣衣御史,王莽改御史曰执法,故曰:‘绣衣执法’也”(第893页)。传世的“执法直二十二”[17]97、“绣衣执法大夫”[18]51印章可证实绣衣执法的确存在。

直指绣衣使者。《汉书·江充传》载:“上以充为谒者使匈奴,还,拜为直指绣衣使者,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⑤(汉)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五《国疾》载:“杨可告缗,江充禁服,张大夫革令,杜周治狱,罚赎科适,微细并行,不可胜载”(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336页)。其“江充禁服”当是“禁察逾侈”的内容之一。

上述直指、直指使者、使者、直指绣衣、绣衣、绣衣直指、绣衣御史、绣衣使、绣衣使者、绣衣执法、直指绣衣使者、绣衣直指之使等名称,虽然有官职字数多少不等之异,又有称谓泛简不同之别,所表明的是同一官职繁简省略等不同的称谓,或是衔命直指的不同使命。

直指绣衣使者不经常设置,开始设置时间也没有详细的记载,前贤也有不同看法。张维华认为:“武帝在天汉以后,即公元前 100年之后,因当时阶级矛盾更加尖锐化,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到处发生,尤以关东各地为甚,又增设了‘绣衣直指’这一职掌。第一个出任这个职掌的人,可能就是暴胜之。”[19]88黄今言认为“其后五岁,当是元鼎二年(公元前 115年),也就是该年为‘直指始出’的时间。窃疑《食货志》透视的年代信息较为近是。”[20]143虽然,传世文献中没有具体的时间记载,还是有些线索可寻。如《史记·平准书》载:“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犯者众,吏不能尽诛取,于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曹循行郡国,举兼并之徒守相为利者。而御史大夫张汤方隆贵用事,減宣、杜周等为中丞,义纵、尹齐、王温舒等用惨急刻深为九卿,而直指夏兰之属始出矣。”①《盐铁论校注》卷五《国疾》载:“夏兰之属妄搏”(第336页)。妄搏,指任意逮捕人。《史记·酷吏列传》载:“后会五铢钱白金起,民为奸,京师尤甚,乃以纵为右内史,王温舒为中尉。温舒至恶,其所为不先言纵,纵必以气淩之,败坏其功。其治,所诛杀甚多,然取为小治,奸益不胜,直指始出矣。”《汉书·西域传》赞曰:汉武帝时,“至于用度不足,乃榷酒酤,筦盐铁,铸白金,造皮币,算至车船,租及六畜。民力屈,财用竭,因之以凶年,寇盗并起,道路不通,直指之使始出,衣绣杖斧,断斩于郡国,然后胜之。”上述三条史料均可看到“铸白金”、“五铢钱白金”、“造白金五铢钱”与“直指始出”、“直指之使始出”、“直指夏兰之属始出”有密切的联系。其中“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是有根据可查的、有数据可以推算的。从时间来看,收银锡造白金与初算缗钱,在元狩四年(前119年)②《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狩四年冬,“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初算缗钱。”第178页。;造五铢钱,在元狩五年(前118年)③《史记》卷一二〇《汲黯列传》载:“居数年,会更五铢钱”。《集解》引徐广曰:“元狩五年行五铢钱”(第3110-3111页)。《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狩五年,“罢半两钱,行五铢钱”(第179页)。。由造白金的元狩四年向下推“后五岁”,当在元鼎二年(前 115年);由造五铢的元狩五年向下推“后五岁”,当在元鼎三年(前114年)。从人物来看,张汤为御史大夫,在元狩二年(前121年)④《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元狩二年,丞相公孙弘卒,“御史大夫乐安侯李蔡为丞相”。“御史大夫汤”(第1138页)。《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载:元狩二年“三月戊寅,丞相弘薨。壬辰,御史大夫李蔡为丞相。”元狩三年“三月壬辰,廷尉张汤为御史大夫”(第774—775页)。《汉书》卷六《武帝纪》亦载:元狩二年“春三月戊寅,丞相弘薨”(第176页)。《汉书》卷五四《李广传附李蔡传》载:“元狩二年,代公孙弘为丞相”(第2446页)。由上述知《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记载元狩三年张汤为御史大夫当是元狩二年之错简。。义纵为右内史与王温舒为中尉,均在元狩四年(前119年)⑤《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载:元狩四年,“河内太守王温舒为中尉,五年迁。”“定襄太守义纵为右内史,二年下狱弃市。”第775页。。博士褚大、徐偃循行天下在元狩六年(前117年)⑥《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狩六年六月诏曰:“今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颜师古注曰:“褚大也”(第180-181页)。《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载:元狩六年,“是岁遣博士褚大等六人持节巡行天下,存赐鳏寡,假与乏困,举遗逸独行君子诣行在所”(第1409页)。可知褚大等在元狩六年循行天下。,尹齐为中尉在元鼎三年(前114年)⑦《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载:元鼎三年,“关都尉尹齐为中尉,一年抵罪。”第778页。,这些人物与直指使者始出有联系,即直指夏兰之属始出的年代在张汤、王温舒等出任上述官职之后,具体在“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后的元鼎二年(前115年)或三年(前114年)之时。

这是直指绣衣使者开始设置的年代,不是江充为直指绣衣使者的具体年代。

《汉书·江充传》载:“上以充为谒者,使匈奴还,拜为直指绣衣使者,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江充由谒者拜为直指绣衣使者具体时间不清楚,还得从有关史料中推断。《汉书·武五子传·戾太子据》载:“武帝末,卫后宠衰,江充用事。”《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载:太始三年,“直指使者江充为水衡都尉,五年为太子所斩。”⑧从太始三年(前94年)到征和二年(前91年),当为“四年”,而非此处的“五年”。在上述所列举的史料中,除了太始三年(前94年)是个具体可考的年代之外,其“武帝末”,是个笼统的年代,提供了一个大致的线索,我们不妨就从这些线索入手。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前面我们已经考订出“直指夏兰之属始出”与“直指之使始出”的时间在元鼎二年(前 115年)或三年(前114年),江充并不是第一个直指使者,其出任直指绣衣使者的时间,无疑应当在此时之后,也就说这是江充出任直指绣衣使者时间的上限。下限应当在太始三年(前94年)江充升任水衡都尉之前。江充出任直指绣衣使者的时间应当在这二十年范围内寻找。

再说“武帝末”,有在太始三年之前者,如《汉书·隽不疑传》载“武帝末,郡国盗贼群起,暴胜之为直指使者,衣绣衣,持斧,逐捕盗贼,督课郡国,东至海,以军兴诛不从命者,威振州郡。”这个“武帝末”的具体时间,是《汉书·武帝纪》所记载的天汉二年(前99年)“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在太始三年前五年。有在太始三年之后者,如《汉书·食货志上》载“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为富民侯。”这个“武帝末年”的具体时间是征和四年(前89年)六月丁巳[1]690,江充出任水衡都尉在此前五年。还有无法确定准确时间者,如《汉书·艺文志》载“武帝末,鲁共王坏孔子宅,欲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也。”“武帝末,珠崖太守会稽孙幸调广幅布献之,蛮不堪役,遂攻郡杀幸。”[14]2835在太始三年以后与无法确定其准确年代的“武帝末”,对于探讨江充拜为直指绣衣使者的时间,无直接关系,可以暂且不论。

与江充有直接关系的告发赵太子丹、以谒者出使匈奴、没收太子车马等事件的具体时间也不确切。作为“系日月而为次,列时岁以相续”[21]27的编年体史书,《汉纪》附记于征和二年七月汉武帝使使者江充掘巫蛊于太子宫后,《资治通鉴》附记于太始三年江充升为水衡都尉后,吕祖谦《大事记解题》亦附记于汉武帝太始三年以直指使者江充为水衡都尉后,王益之《西汉年纪》也附记于太始三年直指使者江充为水衡都尉后。这些编年体史书,都是以与江充有关事件中有具体年代者为准,附记年代不清楚的事件。这既反映出编纂者的谨慎严谨的学风,也说明编纂者没有掌握新材料,将江充事迹附记于有准确时间的年代。

有人做了些推测,如真德秀认为:“汉武帝天汉末,赵人江充为赵敬肃王客得罪于太子丹,亡逃诣阙告赵太子阴事,太子坐废。上召充入见奇之,与语政事大悦,由是有宠,拜为直指绣衣使者,使督察贵戚近臣逾侈者,充举劾无所避,上以为忠直,所言皆中意。”[22]第704册717这是一个推测,如果准确也不会发生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的事了,因为天汉年间(前100年—前97年),距离馆陶公主之卒的元鼎元年(前116年),已经有十几年过去了。

综上所述,从直指绣衣使者的职掌、称谓、设置时间看,江充担任直指绣衣使者是真实可靠的。但从“直指始出”的时间看,无论是本文所暂定的元鼎二年或三年,或是黄今言所说的元鼎二年,即使江充当时就出任此职,也不可能以直指绣衣使者的身份“出逢馆陶长公主”,因为馆陶长公主在元鼎元年就去世了,更何况江充担任直指绣衣使者的时间无疑还应当在其后呢!

三、太后卒年与太后诏

《汉书·江充传》载:馆陶长公主称:“有太后诏”,是指哪一位太后呢?

如果说是馆陶长公主之母窦太后,窦太后卒于建元六年(前135年),就是到汉武帝开始设立直指使者的元鼎二年或三年已有二十余年。如果说是汉武帝之母王太后,王太后崩于元朔三年(前126年),至元鼎二年或三年也有十几年了。到元鼎二三年时,皇宫中已经没有皇太后,更不要说到汉武帝末年。

如果说发生在王太后在世的元朔三年之前,江充已经担任直指使者,到太始三年,至少已经担任了三十三年以上,不仅当时尚未设立直指绣衣使者的官职,而且作为汉武帝的宠臣有可能担任这个职务三十余年而不升迁吗?如果说发生在真德秀所推测的天汉年间,不仅没有窦、王两位太后,连馆陶长公主也已经死了十几年了,怎么可能出现与江充相逢于驰道的事情呢?

刘攽指出:“是时,太后已崩。言太后诏者,素得此诏,许其行驰道中也。”①《汉书》卷四五《蒯伍江息夫传》(吴兴刘氏嘉业堂民国九年景印南宋嘉定十七年白鹭洲书院本,第24册第12页)。《汉书》注引刘攽语,亦可参见《汉书》卷四五《江充传》(《景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世界书局1988年,第91册第407页);《汉书补注》卷四五《江充传》(第1035-1036页)等书。此话虽有一定道理,但也属于推测之词,而没有考虑到馆陶公主刘嫖卒于元鼎元年,江充用事在汉武帝末年,生活在不同时空下两个人怎可能在驰道相逢呢?

四、权威史书对于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事件的记载

作为与江充同时代的司马迁在《史记·五宗世家·赵王彭祖》中仅记载到“其太子丹与其女及同产姊奸,与其客江充有卻。充告丹,丹以故废。”以后的事情未记。《史记》记述的下限,有太初、天汉、太始、尽武帝之事等不同的说法,②《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称:“卒述陶唐以来,至于麟止。”《集解》引张晏曰:“武帝获麟,迁以为述事之端。上纪黄帝,下至麟止,犹《春秋》止于获麟也。”《索隐》引服虔云:“武帝至雍获白麟,而铸金作麟足形,故云‘麟止’。迁作《史记》止于此,犹《春秋》终于获麟然也”(第3300-3301页)。又说:“余述历黄帝以来至太初而讫”(第3321页)。《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载:《史记》“卒述陶唐以来,至于麟止,自黄帝始”(第2720页)。又称:“接其后事,讫于天汉”(第2737页)。《后汉书》卷四〇上《班彪列传》亦载:“上自黄帝,下讫获麟。”李贤注曰:“武帝太始二年,登陇首,获白麟,迁作《史记》,绝笔于此年也”(第1325-1326页)。《史记》卷二〇《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载:“后进好事儒者褚先生曰:太史公记事尽于孝武之事”(第1059页)。《史记》本身所记时间断限不同,既有原来计划与后来实际撰写情况的不同,也有后人解释的不一致,但均在元鼎元年之后。均在元鼎元年之后,因此,馆陶长公主死后其子的事迹司马迁记载下来,但并没有记载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的事,这说明司马迁不知道此事,或是对于此事不了解,或是无意记载此事。

《汉书·江充传》记载了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事件,而根据《汉书》删改而成的荀悦《汉纪》在卷十五征和元年附记江充没入皇太子车马事,而不记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事。司马光《资治通鉴》在卷二十二汉武帝太始三年附记同《汉纪》,亦不记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事。两书虽然对于江充事迹所系年代不同,相差两年,但都不记载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事件则是相同的。固然没有记载的事件并不等于不存在,因为世界上很多事情都没有在历史著述中记载下来,而那些事件曾经真实地存在过。两书的编撰者荀悦、司马光肯定都会看到《汉书》的记载,但在他们的著述中是有所增加、删减、取舍的,他们舍去了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事件,其中必有他们所舍去的理由。

总起来说,从时间角度着眼,无论是从馆陶长公主卒于元鼎元年来考察,或是从绣衣直指使者设置年代在元鼎二年或三年来辨析,或是从江充的仕宦履历来考虑,或是从窦、王两太后卒年来分析,以及从司马迁的记载与荀悦、司马光等人的取舍来看,江充出任直指绣衣使者时馆陶长公主早已经去世,两人不可能相遇于驰道,都可证明《汉书·江充传》所记载的江充“出逢馆陶长公主”事件似乎确实有误,应当引起学术界注意,以免再以讹传讹。固然,学者们可以用自己的知识结构、以独特的视野对相同史料做出不同的解读,探讨其不同的价值,描述出不同的历史场景,更可以文思泉涌,妙笔生花,独辟蹊径,独树一帜,但所依据的史料存在着虚假衍误的问题,或是所评价的事件根本不可能存在,那么所有奇妙的说法、创新的观点,只不过都是水中之月、镜中之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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