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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前提条件及其模式的选择

2011-08-15李克桥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税收原则绿色

李克桥,杨 靖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必要性

(一)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实现经济活动负外部效应成本内部化的需要

根据庇古的外部效应理论,本着“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污染者应该承担与其排放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的税收,也就是说,要将污染产生的边际社会成本转化为污染者的内部成本。所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状况建立有效的绿色税收体系,有利于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使其将对社会造成的负效应内部化,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二)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实现绿色GDP的内在要求

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我国GDP的高增长是以高投入、高消耗为代价的,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资源浪费、环境恶化也很严重,这直接损害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原因之一就是多年来我国政府没有通过税收的手段控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系中,由于绿色税收体系不健全,导致税收经济杠杆难以对经济主体的资源利用和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有效的抑制。因此,在环保理念、低碳经济的呼声愈加高涨之时,由原来盲目地追求高产值转变为理性地追求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体制的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必然有助于实现这一转变。

(三)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有效解决资源优化配置和价值补偿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被掠夺式开采,廉价甚至无偿使用,造成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严重不足,致使在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与资源基础都在逐渐削弱。造成该状况的原因,就是没有一种有效的措施触及这些经济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于是,各经济主体继续以资源的高投入、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撅取自己的超额利润。而完善绿色税收体系,不仅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有助于引导各经济主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治理污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减少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变为一种具有内在商业价值的制度安排,保证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环境的价值补偿。

(四)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减少污染损失和弥补治污经费不足的需要

与其他治污手段相比,由于税收以法律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征收成本低,对抵制污染具有较好的引导和激励效果,可以更有效地减少污染损失。同时,环境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体现着国家的整体利益,这就需要国家拿出更多的资金,而这些资金的取得,最有效的手段当首推税收。因此,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可以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五)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对外经济交往中对环境高要求的体现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突破对外经济交往中“绿色壁垒”和有效防止国际间污染转移的有力手段。

首先,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通过“绿色壁垒”,将难以达到其环保标准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拒之国门之外。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环保水平较低,许多产品的出口因“绿色壁垒”而受到冲击。因此,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将有利于我国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企业进行环保科技创新,研制和开发环保的产品,从而增强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绿色”竞争力,打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

其次,我国可以利用绿色税收手段,对进入我国市场并有可能破坏环境的产品提高税负,以保护我国环境和国内市场,争取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的平等地位。

最后,发达国家的一些资源密集和重污染的产业由于在本国面临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压力,将向尚未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国家转移。这种转移从短期来看,可能顺应了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需要,然而从长期来看,将会恶化当地的生态环境。因此,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将有助于抵制发达国家向我国输出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

(六)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处理“持续”与“发展”的关系时,无疑发展是第一位的,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解决本国由于人口激增而导致的贫困,才能有经济实力与发达国家抗衡,才能积累更多的资金解决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而如果只突出发展,必然会进一步加重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因此,要在发展的同时做到“可持续”,使经济有发展的后劲,就必须在环境建设上下力气。因为环境建设不仅可以创造出许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还可为发展保驾护航,为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与资源。由此可见,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七)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的更好体现

首先,向环境的污染者征税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根据外部性理论,污染者在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如果不为其给社会造成的外部成本支付费用,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效益不相符,会造成与其他没有污染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不公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的原则必然会发生从注重经济效益的“经济公平”向注重社会效益的“社会公平”转变。

其次,绿色税收的征收是贯彻效率原则的结果。税收要实现其征收管理的效率,促进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提高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益,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对微观经济进行调节,就必须将绿色税收纳入到税收体系之中。

(八)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强化我国环保意识的重要途径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国家凭借着政治权力强制执行,用法律形式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这不仅触及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也使纳税人认识到这是一项政治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通过政府强制性的征收,使企业和个人在纳税过程中,自然地认识到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负的责任,从而把保护环境变成一种自觉行为。通过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可促使经济主体合理利用资源,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意识、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

二、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可行性

(一)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长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我国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再不注意环境的保护,我国将难以保持经济的高增长。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因此下决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倡导节约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和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

(二)国外经验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开征绿色税收。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成员国已陆续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实现税收体系的“绿化”。比如美国为了保护环境,不仅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噪音税等环保税,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对现行税制进行“绿色”调整;挪威、瑞典、荷兰等国也相继采取了税收的“绿色行动”,开征了燃料税、塑料袋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固体废物税、二氧化碳税等。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尝试环境税制改革,或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

(三)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早在1973年国务院成立环保领导小组时起,我国就开始了“三废”治理和公众的环保教育。在1982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上,又把环境保护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尤其是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保护资源、防止污染的调控措施,环保立法也得以不断完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颁布等,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为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四)我国现行的税制改革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契机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消费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具备了一定的绿色环保功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一些优惠政策也体现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这些均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税制改革的相关政策也为该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五)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为绿化税收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注重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通过普及税法知识,逐步提高了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全国各地涌现了一批纳税带头人,这些都大大地改善了社会的纳税风气,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基本原则

税收原则不仅是税收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评价该体系优劣,考核税务管理效率的基本标准。因此,税收原则不仅是税收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也对税收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必须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通过各种政策手段,使分配处于最优状态。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利用税收手段,矫正偏离最优状态的分配,达到分配最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都拥有同样的竞争环境是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条件。在这里,税收公平原则包括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

横向公平不仅包含了经济能力相同、税负相同,也包括了同处一个社会环境下的经济主体应该同样拥有资源开发和享有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那么,在纳税能力相同时,凡是使用国家资源和以环境为代价获利的单位和个人,均要负担税收。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不同,税负不同。这就要求国家应根据纳税人对资源的开采利用状况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区别征税,即谁在资源利用中获利越多,谁承担的税负就越重,谁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越大,谁就要更多地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

(二)坚持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它具体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而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更注重体现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首先是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额外负担最小,其次是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必须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从保护资源有效利用、合理开发入手,达到节能环保,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思想在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根据这一原则,首先,要求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必须根据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客观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尊重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税收分配原则;其次,要反映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经验。

(四)坚持连续稳定的原则

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保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在一定阶段内保持其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要坚持“废、改、立”相结合。具体到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就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现有的绿色环保税种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绿色内容,突出绿色理念,时机成熟的时候再推出专门的环境保护税。

四、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模式选择

在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过程中,选择适当的体系模式,是保证贯彻“税收中性”原则,有力发挥其保护资源环境功能的关键所在。在国际上,绿色税收体系的模式不外乎三种,即独立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融入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和税费共存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从总体上看,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一)独立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

独立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是指在现行税制体系的框架下,根据受益者付费或使用者付费原则,以筹集环保资金为目的而独立征收的税。它可以包括一般环境税、直接污染税和污染产品税等。该模式具有以下优点:第一,由于设置税种的目的性非常明确,有利于筹集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第二,根据“3P”原则,设计明确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税法构成要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选择该模式,要考虑新开税种和原有税收体系的衔接,理顺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间、国家与地方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各经济主体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这种模式适合于在经济关系基本理顺、税制体系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实施。

(二)融入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

融入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是指不设立单独的环境税种,而是通过对现行税制进行整合与完善,运用税收激励等手段把环境保护理念融入现有税种的改革,使整体税制体系更加绿色化,从而形成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的税收体系。与独立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相比,融入型模式具有以下优点:第一,便于操作,只要在现有税收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限制资源盲目开采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条款就可以了;第二,基本保持了原有税收体系的完整性,有利于保持税收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但是,这种融入型模式与独立型模式相比,对环境资源的外部性矫正功能较差,不利于筹集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这种模式适合于原有税收体系尚未完善,仍处于不断改革过程中时采用。

(三)税费共存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

税费共存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是指在设计绿色税收时保留对部分环境收费的制度。这种模式在具体设计时,需要在各种项目上对“税”和“费”形式的选择做出判断。该模式的优点是:因势利导,相机抉择,操作简便。但是,收费形式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管理力度。这种模式通常在绿色税收的征税对象尚不明确、征管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采用。

从上述三种模式看,经济条件和税收体系的现状会对绿色税收体系模式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选择具体模式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模式的选择应保持原有宏观总体税负稳定;第二,模式的选择不能降低经济主体的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第三,模式的选择不能使低收入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第四,模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的背景。

由此可见,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模式要受到当前社会经济条件及税收体系的制约。该体系模式的选择一定要立足我国国情,在目前处于“税费共存”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的情况下,近期内的改革宜采取温和的融入型模式,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选择独立型模式,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分步骤、分层次、遵循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绿色税收体系,最终形成“一主两辅、多税互补”的绿色税收体系。这里的“一主”是指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两辅”是指以资源税和消费税为辅,“多税互补”是指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中贯彻绿色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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