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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院校开设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思考

2011-08-15刘琳璘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宪法学判例事例

刘琳璘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关于警察院校开设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思考

刘琳璘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在人民警察的培养过程和人民警察活动准则的确立中,宪法学科知识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开设,对推动警察院校学生树立宪法价值理念,形成宪法思维,并学会在未来的执法实践中寻找宪法问题的焦点,运用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宪法学;宪法判例与事例;宪法思维

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案例分析是重要的教学形式。由于宪法学理论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在教学方面往往缺乏理论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联系与体系上的互动,使宪法理论的实践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因而导致多数学生认为宪法学就是空洞的理论与枯燥的条文,从而轻视宪法学的学习。尤其是在警察院校中,更是存在普遍忽视宪法学教育、轻视宪法学学习的错误认识。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虽然有些警察院校也开设了宪法学相关课程,但往往仅限于个别法律专业,或者仅限于一门宪法理论课程。笔者认为,宪法学课程教学在公安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在人民警察的培养过程和人民警察活动准则的确立中,宪法学科知识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开设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对推动警察院校学生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人民警察的宪法思维,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寻找宪法问题的焦点,并以宪法的思维解释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基础作用。

一、课程地位与意义

(一 )课程地位

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课程学习基础上,开设的有关宪法学基本理论在社会现实中应用与实践的一门基础课程。对宪法学基本原理的学习与掌握,是开设这门课程的前提条件,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它是以宪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开设为先决条件,因而属于宪法学课程中的分支学科。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当前正处于发展转型时期,逐步将传统的理论研究的方式方法投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尤其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与宪法有关的判例与事例,使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在逐步得到加强,从而进一步扩大延伸了宪法学研究的范围与领域,也使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逐步进入到高校的法学课程之中。换而言之,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是宪法学方法论日益发展和丰富的结果,它使宪法学习者对宪法原理的研究从单纯依赖价值判断逐步过渡到价值判断与经验判断并用,大大提高了宪法学的实用性,突出了宪法学的重要地位。所以,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与宪法基础理论课程相同,都属于法学基础课程,它是宪法基础理论课程的引申与发展,从属于宪法基础理论课程,但它的开设与学习也促进了宪法基础理论课程的研究与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警察院校开设课程的意义

1.理论学习的需要

众所周知,宪法理论是人类在通过制定宪法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创设的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它蕴涵着人类智慧与理性的价值选择与追求。不同时代存在着不同的反映其时代特色的宪法理论与哲学,成为宪法学学习的重点内容[1]。警政为宪政之基,宪法制度的有效运作也离不开警察权有效规范的行使。除了制度上的构建,重点还在于行使警察权的人的宪法思维的养成。宪法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直接影响适用法律的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对于人民警察来说,宪法教育是掌握一切法律知识的前提,人民警察应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寻找宪法问题的焦点,并以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是将所学的宪法理论知识与社会现实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它有利于警察院校的学生对宪法学理论深层次的学习与研究。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对宪法有关问题进行专业理论的分析与判断,把具有偶然因素的、分散的宪法判例与事例以一定的宪法原理分析整合,从而获得理性判断的依据与结论,将空洞的理论与生动的社会现实密切结合起来,为将来进一步在社会现实与警察执法中发现宪法现象,解决宪法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它有利于警察院校培养学生的宪法学习兴趣,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推动我国宪法理论的实践与运用。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研究是在不同的价值关系与事实中进行的分析与判断,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与研究,这就需要采用一些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这对培养学生的宪法学习兴趣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避免重复过去那种简单枯燥的理论学习方法。同时,由于各个宪法判例与事例具有时间与空间的复杂性,背景不同,地域不同,研究的方法也要强调特殊性,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中必须注意学习研究方法问题,善于运用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还有综合运用历史的研究方法、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方法等等。

2.社会现实的需要

由于我国处在政治经济的转轨变型期,引发了社会结构错动、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利益冲突等诸多不稳定、不协调因素,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使其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承担者。如前所述,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开设,恰恰是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求利益的平衡、矛盾的化解、公正的实现的有效途径。警察院校担负着未来警官的培养重任,只有使我们的学生能够理解并树立这一理念,才能为其未来规范的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开设,可以使警察院校的学生形成依宪执法的思维定势,从而使其能自觉地将警察权这一公权力置于公民私权利的监督之下,形成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和谐共存。宪政国家的基本精神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保障放在重要位置。它要求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也必然要求警察职业从事者将这一理念在工作中彻底贯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阶段主要社会矛盾所决定的。人民警察处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第一线,在处理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安全方面,处理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影响,也给警察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因而,增强警察宪法、法律意识,提高警察执法能力成为必要。在此背景之下,周永康同志提出“理性执法规范建设”的要求。而规范警察执法,必须建立在具有一定宪政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开设,既能使我们的学生深刻理解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保障私权、限制公权方面具有最高性、权威性,又能为其未来规范的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而,在警察院校开设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课程开设的思路与设计

(一)课程开设的思路

警察院校作为培育未来警官的高等学府,必然在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方面不同于地方上一般的综合性大学与学院,同样,在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开设上,也不能一味地照抄照搬地方高校的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否则将丧失这一课程在警察院校的特殊地位与开设的意义所在。因而,在整个课程体系与内容的确定与选择方面,笔者认为必须突出警察院校的特色,强调课程科学性与完整性的同时,要注意课程的针对性与应用性。切忌盲目地追求课程的理论性,忽视警察院校自身的培养特色与培养模式,将课程开设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通宪法理论教学,失去对警察院校学生宪政执法理念培养的意义,以及在未来执法过程中的现实指导意义。

同时,在课程开设的目的上必须明确,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不是一个法律职业性训练,而是具有较强人文社会科学教育性质培养的课程,其培养目标在于对学生基本的宪法思维方式的培养,又在于对学生良好的宪法学素养的培养,从而指导其在未来的社会实践中总结经验,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2]。宪法的规范和宪法的运作现实往往可能偏离宪法价值的轨道,没有实现公众预期的正义、公平、秩序的理念。宪法实施的现状,会对宪法的价值提出新的挑战,甚至要求宪法价值作出一定的让步与调整。警察院校的学生作为未来的执法者就必须时刻关注这一问题,努力探讨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指导自身形成正确的认识与实践,以实现宪法价值、规范与现实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二 )课程设计

基于上述的课程开设思路,笔者认为在课程设计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课时安排。在课程开设的时间上,由于课程自身的性质决定,它必须建立在对宪法基本理论知识一定程度的学习与了解基础之上,所以应当在宪法学基本理论课程学习完毕的第二学期开设。警察院校整体课程体系中,宪法学课程一般是作为通识基础课开设的,这也决定了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性质与地位,因而在整体课时上不宜占用过多的时间,重点应强调课程的短小精悍,一般每周 2节,一学期 36课时较为合理。

第二,课程体系。在整个课程体系上可以借鉴现有的一些宪法案事例教材,结合警察院校的特点分为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权力的运行、公民权利的保护三部分,十个单元,其中宪法的基本理论两个单元,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各四个单元,以突出对宪法中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点探讨与研究。每一单元可选择两到三个较为典型的判例与事例组成,具体包括课程内容、知识小结、思考与练习、参考书目等四部分。使学生能够在教师的指导下比较判例与事例的异同,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自主的学习研究相关的宪法理论和背景知识与争议的观点。

第三,课程内容。在课程内容上,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宪法判例与事例教学内容,而是应该选取与公安实战密切相关,同时与当前宪法学前沿课题相关的判例与事例,课程侧重的不是判例与事例的最终结果,而是在这一判例与事例过程中应当引起学生注意与研究的宪法问题。例如轰动全国的郑州小姐裸照门事件、开水门事件、躲猫猫事件等。在内容上,也不应局限于我国的事例,也要适当引入外国的一些经典的宪法判例与事例,例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普诉俄亥俄州案、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等等。通过对中外宪法问题的对比,使学生能够认识到宪法理论在不同国度的不同运作实施状况,从而推动宪法学的中国化[3]。同时,在内容体系上,应主要强调不同宪法判例与事例的对比性与关联性,从警察院校学生知识需求角度考虑内容设计。例如,国家权力的运行单元可以设计由贵州警察开枪打死村民事件、黑龙江便衣警察枪击七月孕妇事件等构成警察用枪问题的宪法分析,引导学生思考警械使用背后的宪法理论问题。

第四,课堂教学。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主要教学方法就是案例启发式与讨论式,但也不是单纯的简单的课堂分析与讨论。它需要学生与教师的积极沟通与准备,尤其是课下材料的搜集与准备,是课程教学的基本前提与基础。首先,教师要明确本单元涉及的知识要点,由于警察院校学生理论水平有限,完全依靠学生自己探讨发现隐藏在复杂的宪法判例与事例后面的宪法基本原理不太现实,因而授课教师在课前先要对判例与事例涉及的宪法原理与知识做适当介绍,帮助学生复习所学的宪法理论。其次,教师简单介绍判例与事例内容,指导学生就案例后的引导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讨论。最后,再由教师对判例与事例涉及的宪法理论做知识总结,并布置学生课后需要进一步阅读与参考的书目,以及需要进一步思考与研究的宪法问题,以待下一次课的深入分析与总结。因而,整个课程每节课并非逐个、孤立地讨论学习判例与事例,而是一个不断深入、循序渐进的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过程。

三、警察院校开设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0年河南警察学院迎来了第一批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生,在宪法课程的教学上,笔者有幸参与了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的开发与讲授,通过一学期的教学,这一课程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课程安排上,表现为课前准备不够充分。尽管在授课之前,教师和学生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教材的使用、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的说明沟通等等,但是在实际授课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出课前准备不够充分的一面。比如,对判例事例涉及的宪法原理的运用与理解不统一、不充分。再如,对学生的基本情况不够了解,在针对不同教学对象时,存在过高或过低估计其学习能力,致使授课出现吃不饱或听不懂的现象。

第二,在授课人数上,未能合理考虑课堂教学讨论的控制力,表现为案例讨论组织不力。在教学中案例讨论的组织环节上出现较多冷场,教师不得不自问自答。一方面,这与授课人数众多有关,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性质决定了它需要师生互动,尤其是学生的充分参与,因而必须是小班授课,一旦人数众多,就会出现要么学生不能充分参与讨论,要么学生普遍存在“三个和尚没水吃”坐等现成的惰性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教师在案例讨论组织方面存在手段单一,引导组织不力等问题。单纯依靠“你问我答”的方式讨论案例调动不起学生的讨论热情,对理论知识的生疏也让学生对讨论望而却步。

第三,学生接受能力有限,理论问题过深,学生难以理解与掌握。由于授课时间短,授课内容丰富,宪法判例与事例背后往往涉及许多前沿的宪法理论与问题,需要学生学习消化的时间较多,加之学生接受能力有限,往往使学生感到课程难度较大,无法正确地理解与研究相关的宪法问题。

第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存在对相关宪法理论把握不准,判例与事例分析过程中偏离主题的问题。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需要教师对宪法学原理的熟练运用与相关社会学、政治学知识的了解,因而对教师水平要求较高。某些判例与事例并非单纯的宪法问题还涉及许多其他部门法的知识,这样需要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分析能力,在教学中主要强调对宪法问题的引导与讲解,一旦不慎就会将课程主题偏离。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警察院校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开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教师与学生在课程的准备阶段务必做到充分沟通与了解。这样便于教师课前对学生的宪法学学习情况、知识掌握程度及理论水平及时了解,以便其在教学中合理应对,也便于根据学生要求调整课堂教学手段与方式。同时,也有利于学生课前的预习准备,以及课后的复习消化。

其次,课堂讨论组织方面,要改变过去僵硬的提问方式,一是采取学生自愿结合组成案例研究小组,分工负责,课前准备,课堂展示的方式;二是教师积极引导,布置相关引导问题,引导学生的研究思路和讨论方向;三是课堂辩论,就案事例存在的争议问题,展开辩论,通过辩论评析案件。

最后,在授课方面,教师授课的内容与方式,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与学生能力相结合,与学生需求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不同的学生素质,在授课时有所侧重,使其能够很好地理解消化所学的宪法理论与基础知识。并且,也要慎重考虑授课教师的选任,宪法判例与事例课程教学的顺利开展,教师担任着重要角色,需要教师在理论研究上广泛深入,在课堂讲授上深入浅出,并能良好控制把握教学内容与教学对象的结合,因而,授课教师的能力与水平是课程开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1]韩大元.中国宪法事例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

[2]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3]董和平,秦前红.宪法案例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Thoughts on Establishing the Course of Constitutiona l Preceden tsand Cases in Police Colleges

L IU L in-lin
(Henan Po lice Co 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02)

In police training and setting up po licing criteria,constitutional jurisp rudence p lays an important ro le.The establishm entof the course“Constitutional Precedents and Cases”in particularwou ld help police cadets to fo rm their constitutional concep t and consciousness,find focuses of constitutional nature in their fu ture law enforcem entp ractices,and app roach various legalp roblem sw ith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Constitutional jurisp rudence;Constitutionalp recedents and cases;Consciousnessof constitution

G642

A

1008-2433(2011)02-0068-04

2011-02-19

刘琳璘 (1978— ),女,河南郑州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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