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腐败犯罪研究
2011-08-15李锡海盛兆林
李锡海,盛兆林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2.烟台大学,山东烟台 264005)
高校腐败犯罪研究
李锡海1,盛兆林2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2.烟台大学,山东烟台 264005)
我国高校腐败犯罪数量突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犯罪主体年轻化,领导干部涉案多;贪污受贿犯罪为主,窝案串案比例大;犯罪领域众多,后勤基建成高发区。造成这种状况,既有市场经济消极作用的原因,也有高校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监督严重不力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必须采取多项有效的防治对策,才能遏制高校腐败犯罪的发展。
高校腐败犯罪;制度性腐败;科研质量评价方法
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日益严重化,与此同时,高校的腐败犯罪亦呈现出高发态势。现在高校腐败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高校腐败犯罪的状况、多发原因及防治对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高校腐败犯罪的状况
高校腐败犯罪是指高校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三:一是经济腐败犯罪,即在高校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腐败犯罪,如在高校基建工程和后勤管理中发生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在高校图书、教材、教学仪器、日用办公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收受回扣的腐败犯罪行为等。二是行业腐败犯罪,即在高校职业活动中发生的腐败犯罪,如在高校招生、学生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贪污、受贿、索贿等腐败犯罪行为。三是学术腐败犯罪,即发生在高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评审过程中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发生在高校科研过程中的粗制滥造、剽窃和抄袭等学术失范行为等。从大量情况看,当前我国高校腐败犯罪的基本状况如下:
(一)犯罪数量突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
近年来,我国高校腐败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北京市在 2007~2009年查处的高校腐败犯罪的数量上升了一倍。仅在教育部直属高校,腐败犯罪的立案数就增长了 112.24%,涉案人数增长了118.64%。北京市海淀区反腐局 2002~2004年查获的高校腐败犯罪案件为 11件,涉案 11人,仅占全部立案总数的 7.6%和涉案总人数的 6.8%,2005年则立案 20件,涉案 30人,其中涉及高校腐败犯罪的案件为 6件,涉案 7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 30%与 23%,而仅在 2006年 1~7月就立案 14件,涉案21人,其中高校腐败犯罪的涉案件数和人数达 7件8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 37%和 38%[1]。高校腐败犯罪不仅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多,而且涉案价值高,大案、要案所占比例大。拿陕西省 2004年上半年来说,在发案的 23件高校腐败犯罪案件中,属于大案、要案的有 18起。在案值上,从起初的几万、十几万,发展到如今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在涉案人员的职级上,一些大学的校长、院长也多有牵连,甚至连院士、长江学者也牵涉其中。如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因贪污学费 8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贪污受贿案,成为近年来高校腐败犯罪案例中涉案金额最大、唯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高校领导干部。
(二)犯罪主体年轻化,领导干部涉案居多
上世纪 90年代,我国高校腐败犯罪案件多存在一种趁退休之前大捞一把的“59岁现象”。如陕西工商学院总务处原处长高汝聪 1997年因贪污受贿案发,时年 59岁;江苏气象学院原副院长蔡文祥,1998年至 2000年利用其分管基建后勤工作职务之便,多次受贿,案发时 58岁。而近几年高校腐败犯罪案件中 30~50岁年龄段的人已成为高发人群。南京工业大学基建处主任孙义对近年来 100件高校基建腐败案件的调查分析显示:初次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仅为 45.3岁,其中 39岁以下的为 17名,占总人数的 17%;40~45岁的 21名,占总人数的 21%;46~50岁的 38名,占总人数的 38%,三项合计占总人数的 74%,而 56岁以上仅有 14名,占总人数的14%[2]。一项基于网络资料的实证调查总结了2004~2008年四省一市 (湖北省、浙江省、四川省、陕西省、北京市)的高校腐败犯罪数据显示:在涉案人员的年龄上,大多集中在 30~5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 45岁。由此可见,高校腐败犯罪涉案人员的年龄结构已经从“59岁现象”转变为“45岁现象”,明显呈现年轻化的趋势。由于权力的拥有者和决策者多属领导人物,所以,在高校腐败犯罪中领导干部或单位部门的“一把手”成为涉案的主体。如今的高校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仍未改观,在高校各种事务的决策中,“一言堂”的情况大量存在,加上监督工作不到位,导致他们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其嬗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各种犯罪。孙义对 100例国内高校基建腐败案例的分析数据显示:在 100名基建部门犯罪人员中,“一把手”为 75人,占总人数的75%,具有一定决策权的其他人员为 25人,占总人数的 25%。其中原任正厅级职务的涉案人员为 12人,副厅级职务的为 22人,正处级职务的 41人,副处级职务的 13人,分别占总人数的 12%、22%、41%、13%,其他级别的占 12%。据统计,2005~2008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有 97件,涉案人员 105人,分别占同期立案人数的10.7%和 10.3%,其中有处级以上干部 42人,占高校腐败犯罪立案总数的 40%[3]。其中包括武汉大学原党委副书记龙小乐及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武汉科技学院原院长张建刚等。
(三)贪污受贿犯罪为主,窝案、串案比例大
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规模大幅度扩张,很多高校都有巨量的基建工程上马,在工程的招投标、承发包以及验收等多个环节,一些高校的基建干部和工作人员便伺机索要贿赂,或收受对方财物;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定期采购如图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消耗物资,在此过程中,拿回扣已成为一些交易活动的潜规则。当事人为了本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往往将回扣收入私囊。目前我国高校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成效仍不明显,校办企业处于社会行业部门与学校都疏于监管的境地。有些人就利用职务之便乘机贪污挪用、监守自盗中饱私囊,导致国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在招生过程中,有些人则滥用职权,收受财物,甚至借机索贿和敲诈勒索,大搞权钱交易;在教学过程中,在涉及学生评奖、评优、考试、入党等活动中,亦收受贿赂,为个别学生谋取不正当利益。所有这些都表明,在高校腐败犯罪中,贪污受贿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形式。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高校腐败犯罪中窝案、串案所占比例很大。因为如今的高校已经成为一个小社会,其干部组成和任免涉及不少裙带关系或亲属关系等,由此形成一些利益共同体,这种复杂而又亲密的关系网背后是权力的联盟,当腐败的病毒入侵时,便迅速感染整个群体。因此,高校腐败犯罪中窝案、串案多就不足为怪了。2003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共查办了 28起高校腐败犯罪案件,其中有 21起是窝案、串案,占到了全部案件的 75%。陕西经贸学院的腐败窝案涉案金额达 600多万元,涉案人员有 33人,其中处级干部 11人,科级干部 12人,这是目前陕西省高校腐败犯罪的最大窝案。2004年发生在四川省某高校的一件教材腐败案,仅一个教材科,上至科长,下至普通职工,几乎全部牵涉其中。
(四)犯罪领域众多,后勤基建成犯罪高发区
如今社会上各种消极、腐败的东西已全面渗透到高校中来,使高校的肌体受到严重侵蚀,造成高校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腐败、在招生教学管理中的行业腐败、在学术活动中特有的学术腐败都愈演愈烈,几乎在高校的所有领域都存在着腐败犯罪,并且形式多样。学校内部“凡是可能搞腐败的机会,都有人搞了腐败”[4],使高校反腐工作出现了“量多”、“面广”的特点。在高校腐败犯罪中,最为严重的是基建后勤领域。据统计,2004~2009年,高校腐败犯罪案件占全国教育系统犯罪案件的四分之一,其中 82%的案件发生在基建、采购、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5]。近几年,高校的基建工程量急剧增加,以江苏省为例,该省用于高校基建的费用从之前的 10亿元提高至 80亿元,投资规模仅次于交通运输。高校基建的规模在增加,但与之相对应的基建管理模式却存在很多弊端。以武汉大学为例,基建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长总负责,其下设多个办公室,由办公室之间相互配合完成项目。在这种体制下,部长拥有绝对的权力,对其下属的职能科室有绝对的支配权,决定着基建的一切流程。正是这种绝对的权力,使腐败犯罪成为不可避免。在其他诸如招生、采购等部门,也存在同样的管理模式,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的存在,加上不受监督的外部环境不导致腐败才怪呢!
二、高校腐败犯罪多发的原因
我国高校腐败犯罪多发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造成的结果。这些原因主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已基本确立,由此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它本身也有不少消极作用和影响。目前高校腐败犯罪之所以多发,与这种消极作用的冲击是密不可分的。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起基础配置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将利益观念、竞争观念和自主观念作为其价值取向。这些观念一方面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对高校腐败犯罪起到了重要的诱发作用。
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在于通过交换取得价值,以追求最大的利益,这使得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并诱使一些人过分注重个人利益,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受这种思想的驱使,一向安贫乐道的高校变得物欲横流,一些公职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往往不择手段,这是高校中腐败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促使竞争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占有市场资源,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决定了其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然而,有竞争必然有不正当行为。基于市场资源的有限性,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想方设法用各种手段抢夺市场资源,这其中一定存在不正当竞争。如今高校也被推入了市场经济的风口浪尖,其经济活动中有大量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就催生了用请客送礼、行贿拉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源和利益的行为,进而造成腐败犯罪多发。我国高校的运作,从根本上说仍属于政府行为,在高校的各种决策中行政干预的因素仍很浓厚,这便为公职人员寻租提供了广阔空间。因此,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便大量发生。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仍很不成熟,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的情况依然存在,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也不可避免,这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在高校中,行政化的特色仍很鲜明,高校中涉及基建、后勤及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的决策,都受到权力的支配,甚至学术研究中科研项目及经费的批准,都是由少数人决定的。这种情况很容易使一些领导干部发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市场经济还是一种诚信经济,应该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我们也一直在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但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广泛受到消极道德观的影响,为了满足个人贪欲而不惜牺牲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道德和法律采取轻视态度。这种道德虚无主义也是引发高校中腐败犯罪大量暴发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法治经济,需要有法律的规制和调节,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我国一直缺少法治的传统;另一方面,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机制尚未健全,这就导致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一些投机取巧,钻法律空隙等违法行为的大量发生。在高校中,有些人是知法犯法,他们钻法律的空子,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还有一些人则利用法律不健全和监督机制的缺失而疯狂进行腐败犯罪。
(二)内部权力过于集中
我国高校的特征是高度行政化。政府将高校作为一个行政单位来对待并对其发号施令。高校内部的管理也是高度行政化的,其行政、后勤等部门居于这个行政架构中的主导位置,就连科研、教学资源的分配活动也由行政部门控制。高校中的各种资源都是按行政级别来确定的,并不是以科研、教学水平为标准来分配,以至于“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十分普遍。从根本上说,权力有导致腐败犯罪的可能性,权力配置的过于集中是腐败犯罪的根源,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结论。对外经贸大学基建处原处长高小栋腐败一案同样说明了这个问题。该案中的高小栋兼任基建处处长、党支部书记、校建筑承发包公司总经理和建筑设计事务所经理多职于一身,统揽一切大权,基建处的事务都由其一人说了算。在高小栋任职的11年里,施工队只要“搞定”他一人,就可以财源广进,高小栋借此大搞权钱交易。行政的过多干预、权力的过于集中而缺乏分解与制衡,造成了高小栋一手遮天的局面。可见,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权力过大,缺少民主从而引发恣意妄为,是导致高校腐败犯罪的根源之一。正因如此,我国高校的腐败犯罪分子多集中于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之中。除了权力配置过于集中之外,权力授予是否规范也是决定权力是否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高校用人制度合理,选出的是德才兼备的人才,那么权力滥用的可能就会减少。相反,如果用人机制不科学、不合理,选出的人才素质不高,那么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当前我国高校仍然实行“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选人用人机制。就是说,权力授予机制同样过于集中,干部的任免完全由少数当权者决定,被任命者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因而不仅工作积极性欠缺,而且容易为所欲为,出现监督缺位的情况。任命者凭借手中的权力决定下级干部的去留,下级为了谋求升职不得不维护上级的权威,对其言听计从,以至跑官要官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高校中这种“以官选官”的用人模式使高校肌体更加腐化,进而使腐败之气更盛。
(三)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这些年,我国高校办学规模有了飞速发展,但相关的体制却没有及时跟进,从而在阻碍大学正常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腐败犯罪的多发。首先是现代大学制度缺位。高校的特性决定了高校的管理既不同于行政管理,也有别于企业管理,因为企业的管理奉行的是效率原则,而行政管理则遵循统一原则。大学的管理应以激发人的创造性和潜能为主,是一种更加复杂的管理。如今,国外一流的大学普遍建立了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并且对于这两种管理人才都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反观我国高校,至今仍是沿用行政机构的管理模式,学术与行政之间过于纠结,并且专业化程度很低,因而不仅牺牲了效率,而且容易导致腐败。无数经验表明:缺少专业人才,便缺少专业管理,没有专业的管理,就会缺乏必需的专业能力,对学术研究中的造假行为,“短、平、快”的粗制滥造行为等,就不仅发现不了,还可能当做学术成就加以鼓励,这实际上是在纵容学术腐败。可见,低端而混乱的管理制度,必然是滋生包括学术腐败在内的各种腐败犯罪的温床。其次是学术评价制度异化。学术是高校的使命,也是高校的生命。高校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着培养专业人才和传承、创新知识,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任务,因此,学术价值是高校存在的核心价值,而学术的优劣则是衡量高校优劣的重要标准,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级评定以及岗位考核中,必须重视学术质量。然而,现在的高校考核过于注重学术的数量而忽视质量,一般都要求教师必须发表在某级期刊上一定数量的论文,但因为原创性的论文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付出大量的劳动,因此有些人为了达到晋升的目的,便粗制滥造甚至造假,造成学术腐败的大量发生。有人“把核心期刊、评奖、评科研项目和有关学科评估的种种评审活动称为压在大学老师头上的‘三座大山’一点也不为过”[6]。来自于搜狐网的一项有关“当前学术腐败现象甚嚣尘上的最主要原因”的问卷调查显示:在 36033人的投票中,竟有 78.8%的人认为学术腐败的最主要原因是“科研体制、评审机制不健全”[7]。“在中国,为了获得重大项目,一个公开的秘密就是:做好的研究不如与官员和他们赏识的专家拉关系重要。”因此,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是导致学术腐败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四)监督严重不力
目前,我国高校各项监督均严重缺失。其表现:一是监察和纪检监督难以到位。监察纪检部门是专门的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标准和具体措施,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对高校腐败犯罪的制约机能难以真正发挥。首先,我国高校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本身就有一级监察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纪检干部是由党委主要领导决定任免的,这种“由下级监督上级”的效果便可想而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 20例高校腐败犯罪的分析显示,由高校内部自查发现的只有两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0%。可见,依靠当前高校领导的自觉、自主建议制约自身权力的制度,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谁愿意主动把手中的权力分出去,让自己失去各种好处,并处处受到监督呢?至于主管部门对教育部、教育厅所属的高校更是“鞭长莫及”,对于当地的教育财政部门来说,它是“既管不了它的帽子,也管不了它的票子”[8]。可见,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确实难以到位。二是审计监督存在缺陷。审计监督是审计部门通过系统的审计手段,对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的一项经济监督手段。审计监督的优势在于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对贪贿型经济腐败进行查处和威慑。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审计工作存在不少缺陷。审计机关在行政上受本级行政机关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而且审计结果不能及时公开,导致审计监督的效力不大。目前高校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即使查出了问题,也往往因为缺乏追责机制而不了了之。三是社会监督没有形成合力。首先是新闻舆论监督缺乏力度。在西方,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被视为继立法、执法、司法三项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其在揭露犯罪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新闻舆论的独立性不够强,对事件披露的深度和力度方面有不少欠缺,有的媒体在报道高校腐败犯罪案件时连学校名称和当事人姓名都不敢提及,其监督效果可想而知。其次是群众监督乏力。由于我国历来缺乏“问计于民”、“问政于民”的传统,造成民主氛围不够强,群众监督意识淡薄,缺乏主动性。而且,我国的举报制度也不完善,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激励机制,群众或是出于对打击报复的恐惧而不敢举报,或是因为诉求路径不畅而无法实施监督。
三、高校腐败犯罪的防治对策
根据高校腐败犯罪多发的原因,必须多管齐下,建立并完善让高校公职人员不想腐败的教育机制、不易腐败的制度机制、不能腐败的监督机制和不敢腐败的惩处机制,才能达到防治高校腐败犯罪的目的。
(一)深化思想教育,使之不想腐败
任何形式的腐败都源于行为人思想的蜕变和道德的滑坡。要想防治腐败,必须将关口前移,加强高校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并将其落实到高校的各个部门和环节之中。当前,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强化高校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当前,十分有必要强化对高校公职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理念和理想,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防止因心理失范、急功近利而陷入腐败泥潭。要通过这种基础性的教育和引导,使高校公职人员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以此增加高校公职人员的自控能力,建立起坚固的思想防线,进而形成内在的“免疫系统”。二是加强高校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教育。对高校的干部和教师,必须加强党纪国法教育。要大力宣讲党性、党风和党纪,明确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使其知荣耻,明使命,永葆党的先进性,自觉遵守和维护党风、党纪,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教书,明明白白做人。与此同时,针对高校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的现象,有必要进行法律知识的宣讲和普及,要通过多种方式普及《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律和与高校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使其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和怎样去做,提高法制观念,真正明辨是非,依法办事。三是注重师德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师德是教师执业的必要素质,“身正为师,德高为范”,只有德才双馨的人才有资格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而良好的师德是教师必须坚持的职业道德,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防止职业失范行为发生,因此,在高校,师德教育应引起重视。学术道德是进行学术研究必须坚持的行为操守,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完备的学术规范体系,并在实践中自觉地遵守,真正建立起不想腐败的机制。
(二)加快制度创新,使之不易腐败
目前高校的腐败很大程度上是制度性的腐败,即在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上存在缺陷所致。正如学者董云川所说:“近年来,我们不是没有加大对大学的投入,大学自身也不是没有做出努力,但由于制度环境的约束,所取得的成效总是不能让人满意。经济体制改革的例证告诉我们,不论兜多大圈子,改来改去还是要回到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架构上来。”[9]因此,防治高校腐败犯罪必须加快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一是建立科学民主的大学制度。大学制度是“为规范和协调大学组织的各种行为而制定的与大学组织有关的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10]。我们所提倡的现代大学制度,既不是 19世纪的德国大学制度,也不是 20世纪的美国大学制度,而是总结我国高校现实存在的问题而建立起的新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制度。这种现代大学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高校客观发展规律,高校拥有自治权力,管理与运行体制相统一的制度总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当务之急和关键所在就是要去除在高校中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九三学社在 2010年两会提案中指出:“解决我国大学腐败的关键就是要去除高等教育系统的行政化。”[11]去除高校的行政化,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类似于企业董事会性质的民主决策机构,凡是学校的重大事项,如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学校投资等事务的决策和审批,都必须由全体多数讨论通过,切实分权。这就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和一言堂情况的出现,更压缩了行为人权力寻租的空间,减少其权钱交易的机会,必然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二是切实推进学术制度改革。要强调学术评价的价值导向,防止学术成果重数量轻质量现象,对于人才的选择和评聘,要把个人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与工作经验综合起来考虑。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科研质量评价方法可以拿来借鉴,根据这种评价方法,一篇论文或论著的质量评价可以有两个指标:一个是论文被引用的次数,一个是影响因子。对于论文的引用次数,即在同类研究成果中,这项成果在一定时期内被引用的频率,频率越高表明成果的影响力越大,价值越高。所谓影响因子,即一篇论文引用次数与同期发表论著总数之比,对于期刊而言,是指此期刊前两年发表论文于第三年被引用的次数与该期刊前两年可被引用论文数之比值。影响因子决定成果的质量,引用的比值越高,成果质量也就越高。这种评价体系相对比较科学,值得我们借鉴。三是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制度和职务晋升制度。建立科学的高校人事考核制度,首先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将考核程序和结果对外公开。要坚持全面性原则,从多方面、多层次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防止考核的片面性。还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指标过于僵化。在遵循正确原则的同时,还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考评和评价体系,从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多方面进行量化,使考核工作易于操作,透明规范,避免人为干扰。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于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意义重大。高校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激励措施,它的功能在于提拔优秀人才,提升工作效率。一项好的职务晋升制度,可以使高校工作人员有比较明确的职务预期,进而激发其通过辛勤工作来实现理想的动力。合理的职务晋升制度可以使人们享受到更好的福利待遇,让其通过合法途径满足需求,进而有效拒腐防变。此外,还要对诸如后勤、基建等重点部门和岗位进行轮换,并建立个人廉政档案。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对这些易发生腐败的重点岗位人员要进行定期轮换,能够防患于未然。如果这些制度都建立起来,并逐步加以完善,不易腐败的机制就得以建立,高校腐败犯罪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强化监督机制,使之不能腐败
高校反腐要靠自身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来保障制度的运行。加强高校反腐监督工作,须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和审计力度。囿于现有的高校纪检监察流于形式和监督不力的情况,可以考虑让纪检监察部门脱离高校,实行垂直管理,形成威慑,以此增强纪检监察效果。同时,对高校财务,要实行独立的校外审计机构审计方式,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实行“反腐责任人”制度。对于发生的任何问题,都首先要对反腐责任人问责,这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责任人勤勉工作,也可使违法乱纪者得到严厉惩处。此外,还应对高校腐败犯罪高发部位进行重点监察和审计,如对基建、后勤、采购中的招投标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止腐败犯罪的发生。二是尽早出台《高等院校信息公开条例》,推行阳光行政。高校信息公开是保证高校管理公正、公开、公平的必然要求。从已发生的高校腐败案件来看,因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是重要原因,因此高校应将学校的信息及时公之于众,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在基建、后勤等工作中的招投标程序以及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招生、人事任免程序及结果等信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进行公示,并建立相关职能部门,接受监督和问询,以此保证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以及接待室等监督形式,发挥群众监督的特殊作用,并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和奖励,对于群众提供的线索要及时排查,以发现问题。当前,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已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重要的案件都是通过媒体曝光才案发的,因此要十分重视媒体的作用,赋予其更多的监督权力,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使行为人无处遁形,同时承受更大的精神压力,这也是一种严厉的处罚。
(四)注重司法惩处,使之不敢腐败
必须加大对高校腐败犯罪的查处力度,做到使其不敢腐败,真敢腐败必须付出惨重的代价。因此,对已经发现的腐败犯罪,要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将行为人绳之以法,以对其他人形成威慑。只有这样才能遏制高校腐败犯罪多发的势头。当前我国对高校经济腐败和行业腐败犯罪行为的惩治还主要是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依照现有刑法条文予以处罚。所谓党纪或行政处分,即开除行为人的党籍和撤销在学校的行政职务。对于刑事处罚,一般依照《刑法》中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履行合同被骗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等法律条文处罚。从近年来被判处刑法的高校腐败犯罪案例来看,绝大多数集中在基建、后勤等高校经济活动中,少部分出现在招生、教学领域。《刑法》中的现有条文可以对高校中的一些腐败案件进行惩处,但不够全面,还有待完善。首先,应该进一步扩大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无论是高校中拥有职权的领导干部,还是在高校中掌握一定公共职权的普通员工,都可以纳入贪污受贿的主体。其次,对于当前高校腐败犯罪的某些类型,在现行刑法还不适宜将其规定为单一罪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其暂时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再将其纳入刑法修正案。当前对于学术腐败的处罚以及行政处分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处罚随意且力度不够,以至于学术腐败已经成为高校中最大的腐败。高校学术腐败之所以泛滥,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犯罪风险低,受处罚可能性小,且处罚轻微而犯罪收益大,这种情形通过“汉芯事件”的处罚结果便可见一斑。现在世界各国对学术腐败的处罚都是很严厉的,对此我们完全应该借鉴。2009年 3月 15日,时任教育部部长周济在“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事,都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12]加大对学术腐败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的惩罚体系,增加学术腐败的成本风险,唯此才能形成警戒,减少学术腐败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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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orruption in Higher Learning In stitutes
L IX i-hai1,SHENG Zhao-lin2
(1.Shangdong Po lice Co llege,Jinan Shangdong China 250014;2.YantaiUniversity,Yantai Shangdong China 264005)
Our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es arew itnessing a soaring trend of corrup tion casesoutofwhich a high p ropo rtion are of seriousnature.The offenders are show ing a tendency of being com paratively younger and younger,and a large invo lvem entof leaders.Them ain typesare those of graftand taking bribesw ith a big p ropo rtion of ind ividuals comm ittingmo re than once.The crim es invo lve a large range of sectionsw ith the logistics and construction sections being themostpopularones.The causes liew ith the negative effectsofm arketeconom y,the over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in institutes,the defaults in regulationsand the inefficiency of supervision etc.A ccordingly,a variety of effectivem easuresm ustbe taken to deter such crim es from developm ent.
Corrup tions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es;Defects in regulatory system;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D 924.11
A
1008-2433(2011)02-0037-06
2011-02-16
李锡海 (1943—),男,山东莱州人,山东警察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盛兆林 (1986—),男,山东济宁人,烟台大学法学院 2008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