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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图片中的伦理问题

2011-08-15石红霞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新闻照片伦理受众

杜 莹 石红霞

(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1)

【文化建设】

新闻图片中的伦理问题

杜 莹 石红霞

(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1)

新闻图片因其强大的视觉效果以及阅读的便捷性不断受到媒体和读者的青睐,因而,其在媒体中的分量也愈来愈重,但也出现了一些违背新闻伦理的现象和问题。本文分析了造成新闻照片伦理失范的原因,并从新闻媒体受众和加强立法等多方面提出了治理的建议。

新闻图片;伦理失范;原因;规避

新闻图片作为非语言符号,能够传递信息的最原始状态,直观而形象,不需要复杂的解码和演绎,文化知识比较低的受众也能读懂新闻图片。在媒介竞争不断加剧、读者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今天,新闻图片在媒体中的分量愈来愈重。“一图胜千言”,图片传播在受众中的影响在某些方面超过了文字的力量。然而,在新闻图片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背新闻伦理的现象和问题,因此对新闻图片中出现的伦理失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闻图片中出现的伦理失范问题

新闻伦理主要以新闻活动中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新闻媒介的社会道德功能为研究对象。拍摄新闻照片作为新闻工作者的一项基本活动,同样受到新闻伦理的制约。现实新闻摄影中有多种违背伦理的现象,大概有以下几种:

1.新闻照片造假问题

新闻报道必须真实,这是对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界的行规行纪。然而,在我们的新闻实践中,新闻失实的情况却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成了新闻传播中的一个痼疾,迷惑受众对现实环境的判断。从目前出现的假照片来看,我们可以大致把它们分为三类:

(1)摆拍造假型。其是新闻记者惯用的一种造假手段,是新闻工作者人为制造“新闻场景”和“决定性瞬间”,对被拍摄者进行设计摆拍。最为典型的摆拍新闻照片当属《非典时期的婚礼》(又名《非典时期的爱情》)。这幅照片不仅赢得了国内外众多专家、影人和社会大众的好评,而且摘取了第47届世界新闻摄影比赛日常生活类单幅三等奖。尔后照片中那位“新郎模特”一纸诉状告倒记者,这幅摆拍照片才被揭穿是“假货”。

(2)“空头照片”型。即新闻图片与新闻稿件中所说的人、物关系不一致的现象。这种现象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欺骗读者,也体现了编辑记者工作作风不严谨。“空头照片”造假的方法是运用库存资料图片代替、冒充新闻图片。一般情况下,所选照片同稿件内容有一定联系,所以如果不仔细观察,这种现象不易察觉。2004年12月30日,加拿大《卡尔加里先驱报》头版刊发的一张“独家海啸照片”,引起巨大轰动。但事后证明该照片并非在12·26“世纪海啸”中拍摄,而是两年前于中国杭州拍摄到的“钱塘江潮”,此案例造成极坏的影响,报纸不得不公开发表声明道歉。

(3)恶意篡改型。即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先进数字技术对照片进行合成造假。近几年,这类的假新闻照片,层出不穷,从周正龙华南虎造假案件,到“华赛”金奖《中国农村城市化改革第一爆》,再到“影响2006·CCTV图片年度评选”获铜奖的照片《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还有“华赛”获奖照片《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等新闻照片的PS事件等等,无不造成了不良影响。

2.新闻照片中人文关怀缺失问题

新闻报道离不开对人的关注,更不能缺少人文关怀。然而,在当今新闻传播活动中,个别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为了过分追求眼球效应,追求经济利益,而丧失对被采访者最起码的人性关怀。这一点,在新闻照片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些新闻照片过多地渲染暴力、血腥、揭人隐私,这样的新闻报道给受众造成的伤害比单纯的文字描述更加严重。新闻图片中人文关怀的缺失表现为以下几种:

(1)身体恐怖

身体恐怖[1](body horror)这一表述本是英国学者约翰·泰勒《身体恐怖:新闻摄影、灾难与战争》书的标题,书中研究了新闻摄影中直白地表现恐怖身体画面的现象,如血腥的肢体、腐烂的尸体等。泰勒把新闻照片的这种表现方式,看作是一种“身体恐怖”。这类照片大多出现在突发性事件和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中。

汶川地震后,一些平面媒体将一幅幅孩子们尸骸不全的照片,放在极其醒目的位置;北京某媒体将车祸现场死难者血肉模糊的照片登在报纸上,后被死难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这些肆无忌惮的影像暴力,有意无意地解开了受害者家属隐藏在心灵深处的悲痛,无疑会构成新一轮的心理创伤,即“二次伤害”。

灾难心理学研究报告表明,无论是灾难的受害者,还是救灾的目击者,都有30%-60%的人会出现创伤后压力症,并会出现惊恐、失眠、抑郁甚至自杀等失常行为。而媒体短时间内撰发海量的灾难新闻,尤其是血腥、残暴的新闻影像画面,无疑加重了利害关系者的忧虑、焦躁不安的生理心理反应,直接影响到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如何将“身体恐怖”、影像暴力的伤害降到最小化,是值得每个新闻工作者思考的问题。

(2)“霸权主义作风”泛滥

新闻工作者受“无冕之王”的影响,将自己和被采访者置于一个不平等的位置上,形成了霸权主义作风。这样在拍摄过程中,记者通常将摄影者的感觉和图片的公共用途放在首位,却往往忽视被拍摄者的情感和权利。这样的例子在新闻活动中已司空见惯。

国内某直辖市电视台就曾经播出这样一条新闻节目,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查处酒吧歌厅的色情服务当进入一处隐蔽的场所时,记者对着衣不遮体的小姐们大拍特录,并不惜以欺骗和威胁手段勒令小姐们配合拍摄,以取得所谓真实的现场画面。同样的例子,2002年3月华南理工大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湖中溺水身亡,当地记者赶到现场采访拍照时引起死者同学的反感,酿成冲突,记者被打、摄影器材被砸。[2]又如,2007年著名相声演员马季突然去世,一大批记者赶去采访,当双眼红肿的马季夫人走出中日友好医院告别室时面对记者的镜头,老人用低沉的声音喊着:“不要拍”。[3]

新闻事业有服务社会的作用,新闻工作者应该有悲天悯人的情怀。但在现实新闻活动中,由于市场竞争以及新闻从业者个人素质等原因,面对不幸残酷地挖新闻,为了新闻不惜一切手段,甚至于拿恐怖袭击的死亡人数搞有奖竞猜,这种现象扭曲了新闻事业的社会功能。

(3)拍与不拍的抉择

在新闻界一直有这样的争论,就是当新闻职责和社会道德发生矛盾时,新闻记者是用相机记录下新闻的瞬间,还是放下相机勇敢地阻止不幸事件的发生?

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新闻活动中有诸多表现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凯文·卡特,一位曾经默默无闻的南非小报摄影记者,在1994年因一幅《饥饿的非洲小女孩》荣获当年的普利策“特写性新闻摄影奖”。然而事后面对人们的质疑,当时的他为什么选择拍照而不先去救那个小女孩?凯文·卡特无法从自己内心的道德困惑和越来越大的精神压力中获得解脱,最终走上了不归之路。

同样的事例,我国也曾发生。2005年5月,一记者抓拍的一组雨中骑车人陷入水坑摔倒的照片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拍摄者在事先知道路面危险的情况下,仅仅为了拍出“好照片”,既未将危情上报相关部门,也未及时向行人告知路况危险,而是守株待兔式地等待不幸的发生,这就不由使大众对记者的行为产生了道德质疑。

相比之下,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女记者曹爱文面对危情采取了救人的措施。2006年7月10日,在一次采访落水少女的报道现场,曹爱文不是先去采访,而是挺身而出,趴在女孩身上做人工呼吸。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把人文关怀摆在了新闻职责的首位。因此,她得到了公众的崇高评价,成为“中国最美女记者”。

前两个案例中摄影记者舍弃了救助,选择了拍摄,都受到了来自公众社会伦理道德的不同程度的谴责。社会伦理道德与媒体的采访活动发生冲突时,社会道德准则应该是第一位的,这就是伦理学上所说的低层次的道德服从高层次的道德。正如美国全国新闻摄影师协会前任会长威廉.桑德斯所说:“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其次才是新闻记者。”[4]。

3.新闻照片中的侵权问题

其主要是侵犯公众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情况。关于隐私权,一般指公民享有私事保密的权利,个人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然而,在新闻照片中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公众隐私权的现象。由于图片相比文字更加明了,加之现代传播媒介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此类侵犯隐私图片的发表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比较深远,对被拍摄者及其家人所造成的伤害也往往比较严重。新闻照片中出现的侵权问题大概有以下几类:

(l)对病残者进行特写。媒体以呼吁社会帮助为名,刊登各种展现病态畸形人员形象的新闻图片屡见不鲜。在对病残群体进行报道时,新闻记者采用非人性化的报道手法,使用煽情性标题吸引眼球,对当事人的“病残部位”进行“大特写”。这类图片表面上打着社会帮助的旗号,实则是对病残人员人格权的一种践踏,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2)偷窥偷拍。为迎合部分受众庸俗“窥私”的嗜好,图片编辑在使用图片时,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偷窥癖”、“狗仔化”,造成对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严重侵犯。当然,“隐性采访”在伸张正义、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是另外一回事。

(3)揭露未成年人隐私。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常常成为新闻报道的主角。然而,对有关未成年人隐私问题报道,图片编辑过重地强调新闻价值,肆无忌惮地将未成年人的照片曝光在媒体上,造成对未成年人人格和尊严的严重践踏。

二、造成新闻照片伦理失范的原因

造成新闻图片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分别从受众、新闻工作者、媒体机构以及媒介市场大环境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受众对媒体的需求与影响

在新闻图片传播中出现的诸多伦理问题,虽然表现在媒体,但受众是根源之一。如同市场经济的商品供求关系,有怎样的需求,就会有怎样的供给传媒市场上部分受众的“窥探”欲望,甚至有些变态的“嗜血”心态,为灾难新闻中的暴力图片、血腥图片、窥私照片的传播提供了巨大的受众市场。

2.媒体机构对经济利益的优先追求

目前,我国大部分媒体单位都是采用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模式。媒体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广告收入。而广告的多少,又和媒体新闻产品的发行量与点击率直接挂钩。为了扩大发行量,媒体不惜刊登一些吸引受众眼球却违背新闻伦理的图片信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被一些媒体抛在了脑后。

3.新闻工作者自身素质问题

个别新闻摄影者职业道德缺失,缺少人文主义精神。隐私、暴力、悲痛等常常被某些道德素养不高的新闻摄影者当作卖点供人们消遣而换取个人的物质利益,人与人之间变得冷漠,伦理道德在这种冷漠中被逐渐消解。甚至某些摄影记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获奖荣誉,而故意造假制造轰动效应。也有个别记者对新闻摄影传播规律认识不清,出于追求“艺术完美”的动机,将新闻摄影与艺术创作混为一谈,采取不恰当的“创作”手法拍摄新闻照片,这也属于新闻工作者自身素质问题。

4.社会转型期媒介权力异化,媒介“话语暴力现象严重

在社会转型期,特别是在1992年以来的媒介市场化进程中,一方面,传媒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之一,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力求在公众利益、政府控制和自身生存之间求得利益关系的平衡而三者之间的绝对平衡是很难把握的;另一方面,诸多外在因素深刻影响着传媒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这些因素使媒介在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天平上常常出现失衡,从而导致媒介权力也随之异化。

媒介权力异化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媒介“话语暴力”,传媒为迅速地吸引眼球,在很多时候会采取抢新闻、炒作新闻、新闻泛娱乐化等手段来制造轰动效应,参与市场竞争。而这种话语权暴力在新闻摄影中的突出表现就是:缺失人文关怀、侵犯个人隐私权、以及泛娱乐化现象等。

5.相关法律缺乏,职业规范空乏

现阶段在我国媒介规范的构建中,对于媒介权力者行为规范的法律几乎为空白。我国早在1982年就酝酿《新闻法》,但至今仍未出台。“我国的媒介规则多是行政性命令而少有法律条文,甚至有些规则就是一个会议上一个领导的讲话或一个电话的招呼”。[5]宪法中关于新闻的法律条款也仅限于新闻自由、隐私权这样的宽泛的表述,而且比较零散,不成系统。学者魏永征认为,我国新闻立法面临几个矛盾:“法律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权力的平等性与权力的等级性矛盾、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6]

而行业规范也比较空乏。我国现行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大都仅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这样抽象的表述,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一些有争议的伦理问题规范的不够细致。这样就会使新闻从业者在实践中出现良莠不齐的表现。

三、新闻图片中伦理问题的规避

新闻图片中暴露出的诸多伦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引起了广大公众的不满和反感,笔者认为应从媒体、受众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责任的角度进行治理。

1.新闻媒体的责任

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在满足受众阅读需求和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对社会和受众也负有重要的道德伦理责任。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新闻图片的“把关人”角色。选择拍摄新闻图片时,应该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处理好新闻图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媒体对受众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即国民的素质教育。媒体有义务培养受众良好的阅读心理,培养更多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高品位的受众。这就对新闻传播内容的完整、全面、客观、真实提出了要求。具体到新闻图片传播中,就是要杜绝虚假照片、空头照片、缺失人文关怀的图片,自觉遵守新闻传播的职业道德规范,而不是主动地迎合少数人的低级趣味以及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造成自己的职业道德的缺失。

因此,居于主体地位的新闻媒体,应该坚守自己对社会和受众的道德责任。首先,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细化的新闻伦理道德规范。学者陈力丹在谈到新闻摄影的时候,认为“要建立的新闻职业规范,应该不是抽象的、口号式的条款,比如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社会效益为生命等。重要的是‘必须要有一套可操作的规范’。当遇到人的生命或者人的身体受到一定伤害的情况下,或者类似的情况时,又没有别人救助的情况下,记者根据相关规范就必然清楚他的第一位任务不是报道,第一位任务是救人”。[7]其次,媒体要加强对新闻传播者的教育培训。教育是提高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记者的人格应和报纸的“报格”相统一,记者人格的低劣就会降低报纸的格调和品位。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人格修养,严于律己。再次,媒体内部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惩罚机制。对某个新闻工作者或者新闻作品出现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要严加惩处,要确立严厉的问责制,让新闻摄影者在涉及伦理的图片处理方面小心谨慎,不敢懈怠

2.受众的责任

受众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在整个传播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媒体和受众作为传播者和被传播者是一个传播整体,是不可分的,因此就不存在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媒体和受众是一种“协同进化”关系:媒体发出信息——受众接受信息——受众反馈信息——媒体接受反馈信息——媒体调整传播内容、技术。媒体和受众通过不断地互动,达到“协同进化”。在这个过程中,受众的反馈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影响媒体对传播内容和技术的调整,对于矫正舆论环境也有很大的影响。

受众不仅有对有失伦理的照片进行评论的权利,还应有对媒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矫正”的责任。受众面对媒体的不当行为或损及公众利益的报道,应要求媒体纠正改善。例如,2006年台湾《壹周刊》的阿娇“裸照事件”中,由于触及到了社会公德的底线,娱乐界人士、普通市民都起来反对,甚至游行示威,最后《壹周刊》被责令停刊,并被罚款、道歉。本来《壹周刊》是想通过这种照片来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从而赢得市场,可最终收到了相反的效果。这是受众对媒体新闻图片传播“监督”和“矫正”的最好例证。[8]

只有受众积极参与到新闻传播的活动中,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和矫正,我们的媒介环境才会不断净化。同时,受众作为媒体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的阅读素质和品位,摒弃那些不良的、低俗的阅读习惯和窥私欲望,不给媒体低俗产品提供销售的渠道。

3.法律的责任

相对于媒介规范中的道德规范、政府文件,法律更具有严谨性和权威性,因而要想建立持久、稳定、规范的新闻行业环境就不能忽视新闻立法的建设。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出版的自由,但这些原则很抽象,具体实施起来遇到许多具体问题。我们期待建立一部专门用于管理新闻界,且涉及新闻采访、报道、评论的系统的法律。我国早在1982年就开始起草的《新闻法》至今仍没有出台。1997年4月,新闻出版署在其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中指出:“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制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法制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法规体系。”[9]目前还没有出台《出版法》和《新闻法》,有的只是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及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因此,颁布《出版法》、《新闻法》应该是为时不远的事情。

4.其他部门的责任

其一,新闻出版局或行业协会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对每年刊发的新闻照片进行评审,设立奖惩机制,对弘扬伦理的优秀作品进行表彰,对违背新闻伦理的照片的作者,要给予经济的惩罚以及职位的调整。目前的情况是只有奖励,没有惩罚。且奖励也往往侧重于新闻学和美学价值,从伦理学角度设奖的很少,今后应设立道德奖项。奖励的驱使会使某些摄影记者不择手段,采取摆拍、导演甚至使用数字技术造假的手段追逐名誉。而惩戒则为新闻从业人员时刻敲响警钟,将道德伦理置于脑中。其二,加强高校新闻传媒专业道德教育。与采访、写作、编辑摄影、评论等专业技能课程相比,新闻道德教育课程在许多高校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许多新闻专业科班出身的学生,也只是在业务技能上有优势,其职业道德素质很难令人恭维。因此,加大高校新闻道德课程理论与实践的课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通过引导学生对媒介现实进行伦理反思而促进媒介伦理理念内化为职业道德精神。

[1]郭建良.由间接到直接——人文关怀渐行渐远[N].人民摄影报,2010-02-17.

[2]信息时报[N].2002-03-20.

[3]肖伟.新闻报道怎样避免侵扰悲痛[J].新闻记者,2007,(2).

[4]张丹.新闻图片传播的伦理问题研究[D].2008,12

[5]喻国明,苏林森.中国媒介规则的发展、问题与未来方向[J].现代传播,2010,(1).

[6]魏永征.中国媒介管理法制的体系化——回顾媒介法制建设30年[J]国际新闻界,2008,(12).

[7]陈力丹.在新浪网相关专题上的发言.新浪网:记者抓拍骑车人雨中摔跤引发争题.http://news.sina.com.cn/pe/2005-05-12/27/1463.html[OL].

[8]张丹.新闻图片传播的伦理问题研究[D].2008 12.

[9]童兵.2010年前中国报刊的展望[J].世纪评论,1998,(4).

G21

A

1009-6981(2011)04-0084-05

2011-07-01

杜 莹(1958-),女,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新闻伦理、经济伦理;石红霞(1986-),女,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新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应用新闻学。

[责任编辑 李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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