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视野下的马克思主义利益观
2011-08-15刘亮红
刘亮红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长沙 410001)
道德视野下的马克思主义利益观
刘亮红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长沙 410001)
从道德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利益是以道德方式调控社会的载体,利益是道德产生和演进的动力,利益是道德他律改向道德自律的中介。它既决定了道德的产生、变化与发展,就必然决定道德规范在道德主体,尤其在个体道德主体身上从他律到自律的转换过程,归根到底,是利益的需要。
道德;利益;马克思主义
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马克思说:“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1]即需要的对象以及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就是利益。利益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轴心和内在动力。“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在本质上是生产和再生产的进一步展开,是人的本质规定。“各种社会或阶级的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都是从一定的社会利益或阶级利益中引申出来的,或者说,是从一定社会或阶级所要求的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中引申出来的。”[2]马克思主义对利益的研究大多是从道德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从道德的视野出发对利益进行考察,可以更清楚地探析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
一、利益是以道德方式调控社会的载体
人类通过道德评价、认识社会,首先是通过自身的道德实践带来的价值,通过自身对利益的感受和社会整体利益对个体的要求的价值评价来掌握。“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是一种价值的联系,是一种价值关系。”这里的价值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以个人为主体,社会、集团和他人的实践作为客体的社会实践中的价值评判。另一方面以社会、集团和他人的实践作为主体,个人作为客体的社会实践中的价值评判。个人在这种价值关系的评价中,是根据对象(客体)实践的结果能否对自己有利来进行评价的。另一方面,在社会、集团、他人作为主体,个人(自己)成为客体的关系中,人们根据整体利益的要求,把对象(个人)的行为区分为对他们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善的还是恶的,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把个人能满足整体利益需要的、善的、正义的行为评价为有价值的、道德的,因而进行表扬;反之,把个人的行为评价为无价值的、不道德的,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在这种价值关系中,也是根据个人的实践结果能否满足社会、集团、他人的需要进行评价的。
人们在实践中必然遇到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产生各种各样的善恶矛盾和斗争。正是通过这种外部的利益冲突和内心的善恶观念的矛盾和斗争,人们才获得了一定的道德经验,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使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同他人,同一定社会、集团之间的价值关系。而道德就是要从价值利益关系中探索兼顾个人完善与社会发展的途径。利益是以道德方式调控社会的载体。
二、利益是道德产生和演进的动力
一定的经济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就成为一种不变的社会因素。而作为生产关系主体的人的需求却是不断变化的,不断变化的需求或者说不断变化的利益要求在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客体方面的确认,这种不改变客体性质情况下的利益诉求不断拓展利益基础和空间,与此相适应,也拓展了道德对利益的调节范围,引起了道德在量上的演进。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生产的实践活动中,“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3]当这种随着生产力发展带来利益诉求不能够被现实的客体生产关系确认或者说现实的生产关系客体己经成为这种利益诉求的桎梏,进而成为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也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的发生变革。”[4]这时新的道德就会形成,道德也就完成了自身质的演进。新的利益诉求通过生产关系主客体之间的矛盾运动产生新的道德需要,新的道德需要推动着旧道德向新道德的转化。社会生产力对道德发展的最终推动作用,主要是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即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主体的矛盾运动,进而表现为生产关系主客体之间的矛盾运动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实现的。
道德作为反映和作用于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具有明显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实践性,它不是被动地展现客观世界,而是从人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只有被人所认识并加入人的意愿后,才能真正转化为道德要求。所以道德对现实生产关系的反映与其自身特性相适应只能是对主体性生产关系——经济利益的反映,从经济关系中吸取道德观念就是从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过程中为占有和支配这些物质资料而发生利益的关系中吸取道德观念。
所以,恩格斯说:“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了阶级对立和超越了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5]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态的演变以及道德形态的发展,无一不说明道德的来源是基于一定生产力水平之上的经济利益需求,道德的多元化来自于不同主体经济利益需求的并存,有什么样的经济利益关系就会在此基础产生相应的道德伦理规范。当社会的发展变化引起经济利益发生变化时,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最先冲击的是道德范畴。
三、利益是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转化的中介
道德规范就其特质而言具有两重性:形式的主观性和内容的客观性。形式的主观性指的是道德规范总是以观念的形态表现出来,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内容的客观性则指任何称为道德规范的东西,都决不是个人主观任性的产物,而是社会经济内容的反映,是社会对人们所普遍遵守的公共生活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总的规定,因而属于反映社会要求的普遍理性,是个人应当遵循的义务及行为准则。
道德规范的这种两重性,导致了其发挥效用的特殊性。人们常常产生误解,把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约束,完全理解为消极的、抹煞人的道德主体性的东西。实际上,道德规范的两重特性,首先决定了道德规范必然以他律的形式来表现自己的个性,它首先要从外部来约束道德主体,对道德主体发出道德命令,等等。然而,又正是道德规范的两重特征,要求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必须转换为道德规范的自律性,即要求道德主体自觉地信仰服膺他律的道德规范。因而,怎样将他律的道德规范转换为自律的道德规范,始终是伦理道德修养和教育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他律而自律,由自律而道德,这种转换实际上关系到一定的道德规范的生命力问题。任何不转换为自律的道德他律,其对道德主体的约束力将是微乎其微的,道德主体的德行也是值得怀疑的
任何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的转换,都不仅仅是个人理性的简单追求。人的理性后面的物质动机和利益动机,总是理性的根据和本质。从总价值目标来看正是利益的召唤,才使道德主体感受到自觉将他律的道德规范转换为自律的道德规范的热情,并真正获得了进行自觉转换的动力。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既决定了道德的产生、变化与发展,就必然决定道德规范在道德主体、尤其在个体道德主体身上从他律到自律的转换过程,归根到底,是利益的需要,才使这种转换成为道德主体的需要,失去利益的需要,也就必定使道德主体失去进行这种转换的动力。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
[2]罗国杰,马博宣,余进.伦理学教程[Z].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5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3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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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981(2011)04-0067-02
2011-07-15
刘亮红,女,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部副教授,学报编辑部主任。
[责任编辑 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