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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维权途径*

2011-08-15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教代会教职工维权

戴 鸣

(西南大学校工会,重庆 400715)

高校教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维权途径*

戴 鸣

(西南大学校工会,重庆 400715)

依据法律、法规,高校教职工具有职工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民主权;精神文化权和社会权利。高校教职工主要通过工会、教代会以源头参与、民主监督和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教职工;权益;维权;途径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在高校,教职工的维权意识更加强烈。他们对自己的劳动权、经济权、知情权、参与权及教育权等权益的认知、主张和要求日趋明显,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民主平等的必然表现。但多数教职工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基本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这些权益,在维权观、维权的目的、内容和方法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维权误区。这些维权误区的存在,不仅阻碍了高校教职工合法权利的实现,影响了其健康发展,而且还会造成许多错误和误解,影响和谐校园的建设。因此,高校工会和教代会的各级工作者应清楚的认识到教职工的基本权益和部分教职工存在维权误区,应积极探索对策,引导教职工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高校教职工的基本权益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是逐步进行的,虽然现在已经建立了基本法律和法规,但还有许多空白,有的法律还需要修改,同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期,维权的涵义也不同。在我国依据《宪法》和《劳动法》、《教育法 》、《教师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工会法 》等相关的法律,分别赋予了教职工许多权益,在不同时期,教职工具有的权益内容是不同的,在当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基本任务可以归结为七个方面:“它们是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权、职工社会保障权、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职工民主权、职工精神文化权和职工的社会权。这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一文有明确的阐述。文中提出的维护职工的“七项权利”,不仅在理论上是对工会维权工作的提炼,而且在实践具有可操作性,它明确了基层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内容,提供了行动的方向。可以将“七项权益”进一步的归纳为大家熟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四个方面的权益。

1.职工的政治权益

在高校主要指的是教职工民主权、平等权(包括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分配平等)、知情权、参与权、发表意见权、批评建议权等。在《教师法》的第七条第五款中明文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进一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了说明和规定,要求高校和有条件的民营高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代表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制定具有可操作的符合本校校情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代表要参与校院两级各项决策,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和各项合法权益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所在。教代会代表能否直接参与学校、学院的管理、决策与监督,直接代表教职员工表达意愿、反映诉求,是体现决策是否民主、科学的重要一环,也是完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在二级教代会,实行教代会主任和部门工会主席参加院会议制度,初步实现教职员工代表直接参与、见证、监督学院各项决策。

2.职工的经济权益

它包括了《决定》中的四项权利,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和劳动安全卫生权。其中劳动就业权是职工享有其它权利的前提。如果职工失去了劳动就业权,就会失去其它相应的权利。对高校教师来说,劳动就业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获得职务评聘的权利。教书育人不仅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职责,教师的教学从本质属性上看是向学生提供服务,这是因为教学具有可交易性。任何一种教学活动本身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高校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科研、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教学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它具有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无形性,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学就不存在教,而学又要依靠教进行引导,二者是不可分离而有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在教学这项系统工程中,如学校、教师、学生、管理、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等元素中,最重要的元素是教师,这不仅因为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还承担着传授知识的责任和任务。所以,只有当教师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整个教学活动才能正常进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高校在提供教师教书条件的同时,还要提供教师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要加强科研团队的培育工作,尤其要增加对中青年教师科研启动的资金支持,为教师参加学术交流特别是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提供方便。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所以,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理解和保障教师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到贯彻执行。教师的教学活动是有偿服务,《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高校工会维权的的又一重要任务就是维护教职工合理获得工资、奖金、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权益,避免和减少学校刻扣、迟发、拖发工资、奖金等侵权行为。高校教代会必须参加聘任制方案的制定,督促学校规范用工行为、有效的保障双方不能任意改变和终止劳动关系。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教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工会在帮扶困难职工时,应积极开展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和成立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互助金,完善困难职工救助体系。工会要组织检查学校履行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学校不断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水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工会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3.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

主要体现为教职工的学术自由权、学习权和发展权。工会应维护教职工的学术自由权,该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肯认。我国现行《宪法》第 47条和 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 10条、33条承认学术自由的一般原则,确认了公民和高等教育机构享有学术自由权。高校教师与其他社会部门的劳动者相比,教师的发展需要更加突出,这是因为:其一,职业使教师有了较强的发展意识和需要;其二,教育实践不断强化教师的发展需要;其三,教师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也就是教师的发展需要有不断满足的可能。《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学习和发展,不仅是教师自身的需要,而且也是教师这个职业的需要。学校的教师获得发展,实际上就是学校的发展,因此,学校应为教师的国内外进修、高访和培训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是一个优秀学校获得发展的需要,也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工会要维护教职工的其他精神文化权益,督促学校尽力满足教职工的文化生活需求。

4.教职工的社会权益

《决定》明确提出维护职工的“社会权利”,这是民主发展和党中央考虑民生的结果。过去,忽略了高校教职工社会人的属性,使教职工失去了许多社会权益。这些权益包括社会公平、社会权利等社会问题:如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户籍等等。高校工会主席有权代表工会和广大职工参与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有权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障教职工在社会生活领域拥有的各项权益,享受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与保障。

二、维权组织与途径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过程,系统工程。工会维权的手段和途径因维权的对象、维护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1.源头参与“三方协商”

在维护教职工总体利益时,工会主要通过源头参与“三方协商”的方式进行。《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主要手段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源头维护是指高校“两代会”通过多种渠道参加与教职工有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从政策上维护教职工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指出:工会应当成为广大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各级政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在高校,主要是通过院校两级教代会代表参与有关工作。源头维护应着重解决好两个问题:

1)组织参与

即高校工会和教代会要代表教职工参与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以及涉及职工利益重大政策的制定、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建立能够反映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正常的工作机制和渠道,正确贯彻实施党和行政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高校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主任应列席同级行政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涉及教职工具体利益的政策,尤其重要的是要积极参加涉及高校内部管理改革、工资分配、福利等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取得应有的发言权。

2)政策与立法参与

即高校工会和教代会要组织参与教育科技事业的有关立法,尤其是涉及教职工具体利益的政策法规制定工作。政策参与是源头维护的核心。因为,从客观上讲,高校行政在制定有关教育科技改革方案,发展规则、管理办法时,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往往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忽视了教职工的权利。这就要求教育科技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在不同层次上参与各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政策制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代表和反映教职工的呼声和合理要求,使各级政府和高校行政出台的政策,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随着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教师聘任制度的全面实施和逐步推进,高等学校的劳动关系、利益关系也在发生深刻变化。高校劳动关系的变化,使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呈现不断上升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工会组织应维护教职工的就业权益,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律咨询服务,为教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2.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指对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实行群众监督,进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它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主监督的主要渠道包括:

1)会议决议形式的监督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行使审议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来实现。

2)教职工个人形式的监督 校 (院)务公开不仅是高校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教职工个人形式的监督和对教职工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校务公开,可规范高校管理行为,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对高校领导干部的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3)以教代会代表身份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大会发言,代表提案的方式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4)工会组织选举各级人大、政协代表代表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利用人大和政协的信息渠道,在各个层面上反映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促进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

5)利用新闻媒体实行舆论监督。

3.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

维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但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加以保障。制度是规章和准则,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机制是系统各部分相互关系、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促进、维持、制约系统的内在方式,是带规律性的模式。高校教职工权益的表达机制和利益诉求渠道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建立健全各级工会、教代会向同级党委、行政的汇报制度。

2)建立健全校工会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制度。

3)建立健全立法参与机制。

4)建立健全通过工会、教代会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制度。

5)建立健全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完善教职工权益表达机制。

[1]王春晖.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J].辽宁高职学报,2003,(03):156~157.

[2]马小梅.成人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J].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2).

[3]瞿亚青,李江.记中学体育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12).

G451.4

A

1006-5342(2011)07-0173-03

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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