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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实现因素的政治学分析

2011-08-15王淑琴

关键词:公民权利公民权利

王淑琴

(晋中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山西 晋中 030600)

公民权利实现因素的政治学分析

王淑琴

(晋中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山西 晋中 030600)

公民权利是在人权基础上衍生出来并且由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本文试图从政治学学理的角度探讨公民权利实现的相关因素。文章拟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论述,即法治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政治稳定是公民权利实现的前提;公共领域是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平台;社会启蒙是公民权利实现的必经之路;公民参政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主体性要求。

公民权利;公共领域;政治稳定;公民参与

公民权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下来的即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权利就是得到国家即作为最高权威的社会所承认的种种要求,即维护有利于实现最美好生活的条件的种种要求”。[1](P204)它是人权即人之为人的道德权利的派生和延伸。公民权利的存在、维护和实现具有很重要的政治学意义。公民权利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也是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又是限制政治权力的一种实质性力量。正因其在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中凸显的意义和价值,才使它的实现和维护问题尤为值得关注,不容忽视。

一、法治建设: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

公民权利是由人权衍生出来的法定权利,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下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公民还会有新的正当性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被固定下来,成为新的公民权利内容。“一切权利都是从他们同实现较好生活这一目的的关系中获得强制性权威的”[1](P210),只有法治社会的存在才是发现、维护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保障。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指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种理念、精神、策略、制度和模式,即一切行为主体的行为都要平等地纳入它的统治之下,沐浴它的恩泽,接受它的检验和规范。法治不仅是宪政的基石,同时也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法治的功能不仅在于限制政治权力,更主要的是保障和捍卫公民的权利以及预期的安全,使他们免遭来自外来力量的任何侵害。下面就法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价值进行简要阐释。

1.公民权利要在法的精神中得以体现

法律无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它的背后都蕴藏着深刻的价值理念、法的精神以及道德基础,认识这点比单纯了解法律条文更为重要。追溯西方法律产生的历史渊源以及思想家们对法律的阐释和思考,可以看到,其中对人和法律二者之间关系所作的认识和判断经历了一个不断修正和向前发展的过程,人之为人的权利与公民权利在法的精神中越来越具有明确而且深刻的体现,进而把法律的价值锁定在自由、平等、安全、正义和秩序等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欲望的要素上来,终极目的是要达到对人本身的关怀和人的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正义是善,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古罗马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创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久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法律概念中必然包括正义和真实的观念和原则。”[2](P99)在近代,法律是 “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3]。德国哲学家康德强调理性意志,将协调的外在力量转化为权利和法本身所含有的普遍原理,使之成为权利实现的保障。法的精神蕴含着对人深层的价值关怀,体现着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西方法律的价值依归就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追求自由、平等、安全和秩序,最终落脚点在于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这是法律的灵魂和终极目的之所在。

2.公民权利要在法律制度中得到体现

法律制度是法律精神的外化,它体现着法的精神和法的本质。法律制度在实际运行时必须体现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实质正义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一环,而且为被侵害者提供司法救济和必要的法律援助是法律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这都是在制度层面以及制度的运行操作上体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美国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许多制度都旨在保护权利和预期的安全,使它们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扰,这些强力常常以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利益为由而试图削弱法律结构的完整性。”[4](P258)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一样法律和社会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5](P3)从中可以看到,正义的法律制度的价值就在于积极增进社会财富和公共利益,全神贯注于公民的福祉。即是说,一项体现善的道德基础的法律制度在公民权利的维护中起到的是一种根本的保障性的作用。

3.法律通过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来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政是宪法和法律对政治的一种规范和限制,它为政治权力设定了边界,以防止侵害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宪政是一种设防和警戒的政治,它要充分体现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宪政,是一种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利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府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6](P108)宪政的理念和宪政制度的设计都是建立在对公民权利的充分关注和对完善人的本性的必要考虑基础之上,体现了对人的深切关怀和现实关照。

二、政治稳定:公民权利实现的前提

政治稳定意味着一种秩序与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否则只能是一种空谈和奢望。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希望和向往自己生活在一个充满和谐、和平、宁静、平等、有序的社会共同体之中,远离暴力、战争、瘟疫等一切人为祸端和自然灾难,这些理想价值是古往今来人们的一种自然的、永恒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相比之下,那些时刻生活在动荡不安处境中的人们,其命运是相当悲惨和无助的,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严重威胁与挑战,其他的权利更是无从谈起。“我们会由于生活全过程中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而忘记仅是存在一种社会秩序这个事实就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黑格尔说,一个人在他黄昏以后安全地回到家里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不会想到他做到这一点靠的是什么。”[1](P205)从中可见,一个国家稳定的政治秩序对于一个人的权利维护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政治稳定是国家和社会、国家之间共同营造的一种有序状态,它关涉一个特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民族利益、个体利益的实现与安全的维护。尤其在政治转型和政治变迁时期,某一特定共同体可能会面对由之带来的一些细小的政治失控和民众缺乏认同的政治文化心理,这种政治文化心理很有可能成为主流文化之外的又一种音符,无疑这种音符会形成一种内在的监督力量,但它同时也是一种不稳定因素的携带者。无论是由国内原因还是国际原因而引发的政治动荡和不安首先危及的是民众的利益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且维护共同体秩序的法律制度在动荡的局势中还能否具有强势的约束力和保障性,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当政治稳定成为泡影,法治不再成为公民利益的守护神时,公民权利形同虚设,它的实现也将成为纸上谈兵。当然政治稳定也是诸多因素促成的。它与政治合法性、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文化等因素息息相关,而且与国际生态政治也密切联系。政治稳定有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实现,与之相反,政治动荡使公民权利无从谈起。

三、公共领域:公民权利生长和实现的平台

由市场体系带动而萌发的公共领域对公民权利的生长可助一臂之力,公共领域的存在有助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形成和公民新的权利内容的被发现,有助于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公共领域的存在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搭建了一个有力平台。

市场经济是孕育公民权利胚胎的母体,公民权利从市场经济中渐渐萌动、款款降生,此皆市场逻辑使然。市场经济体系在资本运作以及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更多地要体现出,交换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自身合法财产和利益的保护、公民运用法律的理性自觉以及人们思维方式和所使用话语的转换和变革,此过程往往孕育着新的权利内容的发现。比如知识产权的提出就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被公民发现的一项新的公民权利,它要求法律做后盾来保护。在前市场经济社会,这项权利是从不被人注意的。权利意味着一种获得自己利益的正当性,就像德国思想家洪堡所说:“权利不只是有怜悯而来,令我们感激不已的礼物或恩惠。权利是一种东西,当人要求它、坚持它时有所依据,而不致尴尬和惭愧。”[7](P42)正因为权利是一种正当性的利益,因而一旦被人们发现,势必要求上升到法律意志、从而在法律中加以体现,并且发现一个,上升一个,处于一个无限的状态之中。

公共领域的内涵指的是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言说和讨论公共事务、形成公共舆论、进行政治参与和创造、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一个虚体场域或实体组织。具体讲,它是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由具有参与意识的理性而宽容的公民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等理性沟通方式建立和维护的、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讨论公共事务、关注政治问题、进行政治对话的空间以及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其目的在于形成公共舆论对政治关系、政治权力、政治行为、政治体系、政治文化以及政治生产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建立优良的社会政治秩序;其外延包括比如报刊、杂志、出版物、网络等媒体而形成的公共领域和区别于政治组织和市场营利组织的社会公共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监督批判功能与增进公共利益的功能体现得越来越强势。许多通过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借助公共领域的力量拥有了满意的结果,公民的维权意识、自主独立观念和对待社会问题和传统文化的思维方式逐渐在走向理性和成熟。

严格说,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是以市场体系为依托而形成,比如各种媒体和社会组织中介等,它们能提供公民权利生长所需要的相关条件和环境:平等对话而非特权压制,是主体显现而非奴役驱使,是公正客观而非偏颇失当,是理性关怀而非过激冲动,是宽容谅解而非仇恨敌视,是自觉自愿而非外力强加,是现实关注而非冷漠远觑,是“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罗尔斯语)而非割裂分离,是积极建构而非消极破坏。置身于公共领域中,公民的权利意识更加明确和彰显,维权行动更有章法和程序,维护权利的技术从中受到训练,公民关注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热情、理性判断是非的能力都将得到提升,政治效能感可以得到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美德得以养成。当然公共领域的存在也只是和谐社会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其价值也不可无限扩大。公民权利的维护呼唤着公共领域的形成和生长,公共领域的存在也促进了已有公民权利的有效的实质性的保护,同时激发了新的公民权利内容的被发现。

四、社会启蒙:公民权利实现的必经之路

权利意识的养成还要依靠启蒙教育才能获得,这是公民权利意识形成的必经之路。

1.启蒙使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萌动

普通民众对自己拥有什么权利、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在权利的行使和运用方面并非总处于一种先天的有意识状态和知性状态,他们不能在公共事务中基于法律规定而自己充当自己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处于权利主体的未成年状态。他们对自己的生存状态朦朦胧胧或混沌无知,即使受到侵犯也不知怎样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或者意识到了某些属于自己的权益,却又无从知晓到哪里讨回公道。他们始终处于一种被动、无奈或无助状态;有时甚至知足于这样的生存方式而从来没有想过要去改变什么,一般情况下只是安于现状、忍气吞声或逆来顺受,似乎人类的每一寸进步与己无关;他们不愿主动或许没有闲暇去了解自己的生存状态、生活境遇、自我奋斗的经历与整个社会和人类的命运有多大程度的沟联,对社会也就谈不上具有太大太多的责任感;他们把自己永远界定在一种边缘化的情境中来追寻生活的意义。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社会的进步与民族的兴盛与自己的公民所持的漠然状态显然是极不合拍的,近代中国的历史就很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鉴于上述情形,对缺乏权利意识的民众进行启蒙就尤显必要。那么什么是启蒙?康德说,启蒙就是人类摆脱自己造成的被监护状态,监护就是若没有别人指导,就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智。通过启蒙达到个体自治“自觉”,最终实现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也就是说通过启蒙,造就有权利意识的主体,有责任意识的主体,实现把人的发展作为终极关怀的目的。

2.启蒙的重任义不容辞地落在知识分子身上

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权利的成熟,与这个社会的清醒者的言说启蒙是密不可分的。知识分子对公民的启蒙是时代赋予他们的使命和责任,不容推卸。他们是社会的良心和眼睛,保持有清醒的头脑,对事态充满警觉,对世界充满洞察力,有思想、有主张、有见解,有正义的良知,有道德义务去播撒爱和阳光。启蒙者有责任为社会不公正呼吁和呐喊,他们的行为大多超越了自身的利益,倾心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人类的共同幸福和美好前途,“世皆混浊我独醒”,呈现出的是救世主的姿态,绝非作壁上观之士。他们怀有一颗同情弱势群体的灵魂和抱有对人类的深切关怀之感,熟知社会底层的状况并拥有一种道德救助的理念,尽心尽力履行自己启蒙万民的职责,承担起救赎芸芸众生的重任。近代德国大哲学家康德在其著作《纯粹理性批判》中,就明确谈到这一点。他认为,一位伟大的学者,就是对整个人类的命运充满关切,予以关注。启蒙思想家的价值就在于此。

每个时代的知识分子都是那个时代的先知先觉,他们预先明了自己所生活的这个世界的样态,对历史、现状、未来持有清醒的认识,不甘忍受命运的主宰和摆布;他们不仅要解释这个世界,而且决心要改变它;他们关注现实和与己并无多大关系的人类事务,并以此为己任而呼吁、呐喊,拯救处于危机和灾难中的世界,俨然充当了救世主的角色并以此为殊荣;有些先驱甚至弃自己生命于不顾而孜孜以求、在所不惜。这就是担当启蒙重任的精英人物所应具有的先天独特品质。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有名的“洞穴喻”,明确地告诉人们这样一个道理,虽然挣脱束缚跑出洞外的人在沐浴到知识阳光的雨露后再回到洞中时被洞中的人们认为是异类而不被接受,但这个在洞外接受了知识洗礼的人义不容辞地要对一直处在洞内的处于无知状态的人们说明、传播洞外世界的美好,充当时代的先知先觉,教育、启迪人们的心灵世界。法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也特别注重对公民的教育。他的《社会契约论》是共和国公民的教科书。它告诉人们如何维护自己的主权和自由,建立民主的政治制度,使自己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他在《爱弥儿》中教育人们如何保护自己不受腐败的社会风气的浸染,把自己培养成为最有道德和最贤明的公民。德国大教育家洪堡在《国家的作用》一书中同样谈到了教育对公民的启发作用。“洪堡想通过有一个开明的、善待其民的国家向国民提供由自己管理自身事物可能性的方法改革立法。”[8](P8)“集所有因素于一体的教育最终不是抽象的范畴,而是要求个人以其自身的意志努力而增进自身的所有力量。它与各种束缚和限制人能力的关系作斗争,支持对世界现状的了解和与他人的理解,并且使得人们自行负起责任。”[8](P10)洪堡学说和思想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来唤醒和保持一个真正的国民的权利意识。

3.启蒙能弥补和矫正已经产生的思想和制度不足的认识

就以代议制为例,代议制的产生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一大进步,是政治文明一种新的体现,也是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但代议制也有其制度上的缺陷,代议制的弊端就体现在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某种脱节。被委托人由于自身的人性的有限性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可能造成故意扭曲委托人的意志和意愿,在委托中出现了偏差,从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忽视,这是一种变相的侵犯和不尊重,故在代议制产生后以及在法律有所认可和规定后,依然需要思想家们对委托人进行启蒙,启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实启蒙的价值就是实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能够进行更充分的委托代理关系。

4.知识分子的启蒙和政治权力对公民的政治社会化在塑造成熟公民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

所谓启蒙,就是启蒙者面对权利意识不明确和无权利意识的民众,其职责就在于想方设法唤醒那些始终处于知性未成年状态者沉睡与麻木的灵魂和神经;要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照亮人们内心的阴霾,启迪人们的心灵,驱走役使他们的一切邪恶,使他们看到未来和远景;使他们读懂人生丰富多彩的意义世界,看到自己处于万物之中的重要位置;使他们不再置身于另外一个世界,只知自己而不知有别人。而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不论就个体而言,还是就政治权力主体来说,都是一个使公民摆脱在公共生活方面无知状态的过程,最终的效果都是使公民能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共同关注人类普遍面对的困境,提高人的生存质量,打造公民的生命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追寻和平、正义、安全、有秩序的政治共同体环境,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完善自我,丰富自我,实现自我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因为共同体的发展与进步须臾不可能离开每位公民的责任和美德,因此对公民进行启蒙,意义重大。知识分子的启蒙和政治权力对公民的政治社会化在塑造成熟公民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五、公民参政:公民权利实现的主体性要求

公民权利只靠法律保障、知识分子的启蒙、公共领域的构建、稳定的政治秩序来维护和实现还是远远不够的,最终公民自己还需积极行动起来,在政治实践中受到训练和砥砺,在行动中掌握获得、保护和实现权利的技能,才是根本的选择。公民通过参政和关心公共事务,塑造具有责任感的公民形象,激发主体意识,确立主体地位,促进理性成长,转换思维方式才能知晓哪些是合理的、正当的利益诉求,怎样选择实现权利的合法途径,面对社会冲突应怎样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建立起法治意识,主动和独立地判断事物复杂的情势,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也就是说,通过参与公共生活,感受政治共同体的进步、文明的发展和人类的幸福与公民权利的实现之间的相关性,目的是要塑造成熟的公民,使之成为具有权利意识和强烈责任感的社会政治主体,成为懂得和熟知公民权利实现意义的合格社会成员。

具体言之,(1)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公共事务,在行动中完善自己的本性和能力,是走向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经之路。(2)公民政治参与是对权力主体的实质性的约束和规范。公民若没有政治参与的习惯和思维,就为权力的膨胀提供了可乘之机。(3)公民关注公共事务,也是自己在增进公共利益方面所作的一份贡献和努力,公民在成就公共关怀的同时,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随之受到保障,自身也成为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和享有者,即公民的实际参与和内在具有的公共精神乃是自身权利得以实现的有力途径。相反,那些没有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的被动服从的社会成员,严格说只具有传统社会臣民的属性,不具有民主社会作为公民的品格。(4)公民在参与中才能发现权利、探寻实现权利的途径和通道,因为权利的实现,个体需要经历一个认识、发现、实现和维护的过程,有些权利尽管在法律条文中已明确规定,但不经内化和外化,公民不去亲身践行,将依然不能摆脱盲目状态,面对属于自己的权利,仍然不知所措,就像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指出的那样,处于“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的状态。从上可以看出,公民参与国家的活动,关心公共利益,熟悉公共活动,是实现自身权利的主体性要求。

公民权利的实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古往今来,人们在探讨公民权利的认识、实现和维护以及追寻、思考实现权利所需要的诸多条件等方面做了无数不懈的努力,思想家的思想至今仍然闪烁着耀眼的光芒,留给后世诸多的思考。纵观世界,放眼全球,一个国家只有在政治理念和制度设计方面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才有可能不断地推动政治发展的进程。

[1][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M].汪淑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周叶中,戴激涛.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林喆.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6]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叶保强.人权的理论和实践[M].香港:天地图书,1991.

[8][德]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荣远,冯兴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The Analysis of Politics about Factors of Citizen Rights’Realizationn

WANG Shu-qin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History,Jinzhong University,Jinzhong 030600,China)

Citizen Rights is based on derivatives on human rights and right of legal fixed down,This paper tries to explore the academic point of view about factors of citizens rights form poltics realization.This article will be discussed form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namely,The rule of law is the basic guarantee of the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s;Poltical stability is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s;Public domain is an important platform for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s;Social enlightenment is a necessary road leading to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s;Citizens particiation in the politics is the subjective requirement to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s.

citizen rights;public domain;poltical stability;citizens particiation

D621.5

A

2095-0292(2011)03-0027-05

2011-03-02

王淑琴,晋中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中西政治思想。

[责任编辑 孙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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