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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社会语境下人的伦理价值诉求

2011-08-15汪为春杨广平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

汪为春 杨广平 郑 腾

(1.徐州师范大学 江苏徐州 221000 2.徐州医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0 3.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4)

论网络社会语境下人的伦理价值诉求

汪为春1杨广平2郑 腾3

(1.徐州师范大学 江苏徐州 221000 2.徐州医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0 3.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4)

网络伦理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人类社会所形成的新型道德关系以及对网络主体提出的新型伦理要求、准则和规约。网络社会语境下人的伦理价值诉求应当坚持“善”、“正当”、责任”、“仁爱”和诚信等原则。

网络;伦理价值;社会语境

0 引言

网络社会是由计算机网络所带来的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形式,也是人类社会已有的关系网络与信息技术网络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与现实社会共同构成了人们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但是有许多人还认识不到网络社会就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中的延伸,仅仅停留在把网络视为一种技术、一种媒体的认识层面上,而忽视了行为主体人在网络社会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1 网络社会与网络伦理的内涵

1.1 网络社会的诠释

对于网络社会的探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研究者多是以网络社会作为背景进行相关的主题探讨,直到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的名著《网络社会的崛起》的出版,把网络社会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卡斯特提出了一种将网络化逻辑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网络社会,他认为:“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文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每个网络相对于其他网络的动态关系,都是我们社会中支配与变迁的关键根源。”[1]卡斯特是将已存的各种社会网络延伸到互联网空间,同时在互联网上通过虚拟实践创造出新型的虚拟社群网络,并实现着现实网络与虚拟网络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这样,网络化的逻辑最终将扩散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形态而形成网络社会。

我国学者对网络社会的研究和论述主要是围绕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现实性”论题展开的。如曾国屏等人认为信息时代人们进行生活和交往的新型空间就是所谓的“赛博空间”,这是一个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和文化空间[2]。冯鹏志把网络社会看成是一种新型的、数字化的社会文化生活空间,是由网络信息技术和人们的网络社会行动所建构出来的,是一个与人类既存的现实社会完全不同的社会系统[3]。与冯鹏志观点相近,戚攻认为网络社会是一种数字化社会关系结构,与现实社会的重要区别是“虚拟”。它依存于现实社会,又不是现实社会的翻版,对现实社会起着“重塑与再造”的作用[4]。与其观点不同,康健则强调网络社会的现实性,认为网络社会是现实而非虚拟的,它并没有存在于现实社会之外,而是在一般的社会生活领域基础上生长起来的一个特殊的电子空间或称赛博空间。这个广袤的赛博空间,就是网络社会的生存空间。与现实社会相对照,网络社会是一种“虚拟现实”,虚拟现实作为特殊形式的现实性,是“真实社会的电子克隆”[5]。

综上所述说明,我国学者对于“网络社会”概念本身的界定主要指的是基于互联网架构形成的网络空间,无论是“数字化社会关系结构”还是“真实社会的电子克隆”,其所指都是网络空间。

1.2 网络伦理的内涵

网络伦理的概念来源于计算机伦理,著名的伦理学家W·Manner对计算机伦理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运用传统哲学原理研究计算机应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6]。国内学者对于网络伦理概念界定不少,但笔者认为所谓网络伦理就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人类社会所变现出来的新型道德关系,以及对网络主体提出的新型伦理要求、准则和规约。虽然目前人们对自身存在的物理空间的认识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但许多人还没有真正把网络空间视为人类的生存空间,没有真正把网络社会视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忽视了人作为网络社会的主体的存在,忽视了人作为网络社会伦理规范的主体的存在。而实际上,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最终都要落实到“人”这个主体上来,都要落实到“人”对网络社会中基本伦理原则与规范的遵循。

2 网络主体的伦理失范成因

2.1 人的心理原因

心理学专家研究发现,每个人都有宣泄压抑的心理需要,人只有把压抑在心里的郁闷情绪宣泄出来,才能使自我得到健康的发展。网络提供了宣泄的场所,然而在这个虚拟的场所,网络主体往往会降低对行为的自我约束,导致行为的随意化。

2.2 自身的道德缺失

目前,网络主体对网络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伦理道德了解不够,造成网络主体自身伦理道德与网络发展所需的伦理道德脱节。在网络空间里,由于新的网络伦理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主体原有的道德能力无法对获得的知识和网络进行有效的梳理和整合,合理利用并指导自己的网络行为更无从谈起。

2.3 信息崇拜的负效应

网络的出现使计算机获得前所未有的处理、传播信息的能力,计算机网络正给人的生活方式、意识观念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对网络充满敬仰之情。人类对信息的崇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互联网空间中观念和行为的混乱并导致信息自由主义,造成对信息的滥用、误用以及对网络信息的污染。美国学者西奥多·罗斯扎克在《信息崇拜》一书中全面揭示了信息崇拜的负效应[7],提醒人们警惕“信息崇拜”的负效应,谨防人们对确定性数字信息的崇拜促成互联网空间中行为的放纵,使网络系统的特性呈现出非确定性,从而导致各种悖论的出现。

3 网络主体的伦理价值诉求

3.1 “善”和“正当”的伦理诉求

关于“善”与“正当”的关系问题,伦理学史上形成了义务论(或道义论)和目的论两大派别之争。义务论(或道义论)主张,人的行为的基本规范具有优于善的优先地位,善恶的价值最终要归于行为的正当与否。与义务论(或道义论)相反的是,道德目的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们可以确立某种价值为最根本的或最高的善,并依此来规定行为的正当与否,善优先于正当,正当依赖于善的确定。“行为愈能增进幸福就愈正当,愈能产生不幸的效果就愈不正当”[8]。“幸福的最大化动力不在于社会本身,而在个人趋利避害的求利欲望”[9]。信息时代,人们利用网络技术追求经济活动中效率的最大化,这本无可非议,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对效率的追求就是对幸福的追求。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善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但是,“效率不仅有物质利益或实质性价值的价值表现形式,也具有精神或非物质的价值表现形式,同时还具有社会制度和组织的中介化价值的表现形式”[9]。功利主义的效益论自身也充满了各种悖论,它使人们的平等权利遭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导致了可能由于过分追求效益而无视行为主体的主观道德状态,使其产生内在道德品质之意义的否定。也正是由于效益论的局限性,导致了道义论的出现。

就网络社会而言,网络伦理的“善”主要指现代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开发是正当的,它应该符合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生活的需要,应当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环境保障。而反之,网络伦理的“恶”就是利用网络的便利给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阻碍人的主体性生成。就如爱因斯坦所言,“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10]网络的善与恶,也不是取决于网络技术本身,而是取决于掌握这一技术的人的伦理道德价值指向。因此在网络行为上,网络伦理的“善”要求每一个网络使用者应当是一种纯然的主体活动,正当自觉地不侵犯和伤害他人的利益,主动地实现自我的网络道德自律。

3.2 “责任”伦理诉求

“责任”一词用于伦理和法律,意为任一行为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伦理与法律的区别在于:法律往往讨论行为发生以后的责任,而伦理则关注行为责任的前瞻性。马克斯·韦伯曾区分了“责任伦理”和“良知伦理”的概念。良知伦理强调人的行为动机的至善性,认为人的行为目的只要纯洁,符合道德良知,其行为就是道德的。良知伦理的局限性在于仅以个体的道德感受作为道德评判的标准,而不与责任相联系。责任伦理强调“人必须为他的行为的(可预见的)结果负责”,认为人的行为必须以可预见的行为后果的整体为导向,这才是道德的。在行动的领域里应责任伦理优先。

美国数字化时代的女先知埃瑟·戴森告诉我们,“网络赋予个人强大的权力——能够赢得全世界的观众,能够获取关于任何东西的信息。但是随着运用或滥用权力的本领的日益强大,个人需要为他们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们所创造的世界担负起更大的责任”[11]。在网络社会中,自我责任伦理的塑造对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和人的修养提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要求网络行为主体应消除网络技术对自我的控制性,尽力避免盲目的崇拜和依赖倾向,自觉摆脱网络权力结构的控制,不陷入网络所制造的虚拟生活中,不丧失自主性。应清醒认识到:虚拟的自我是由现实生活中真实的自我所制约、所规范的,他与真实的自我是相互映照而不是相互异化的,最终要使网络真正成为人们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手段,而不是让人沦为网络的奴隶。

3.3 “仁爱”伦理诉求

仁爱道德,既是儒家伦理学说的核心,又是整个中国伦理文化的核心。儒家认为“仁”的主旨是“爱人”即“仁者爱人”,“仁”作为人际关系的准则,它的出发点是尊敬他人。从积极的方面立论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应当从自己的欲望、追求、感情、喜好等方面,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考虑。从消极方面立论即“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论语·公冶长》)。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应尽量不要损害别人,不妨碍别人的利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身应是协调人际关系矛盾的要点所在,克己是仁者爱人的端始。虽然网络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自由的空间,但是人们却不能为所欲为,要懂得换位思考,多替别人着想。

儒家的仁爱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第一,“推己及人”。网络交往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爱,需要考虑他人的利益与感受。因此,作为网络主体在网络活动中应进行“换位思考”,即站在别人的立场角度来思考问题,多为别人想一想。第二,“我为人人”。网络沟通与交往中出现的问题尽管可以采取法律、技术措施来防范,但最根本的应当是培养伦理情感,培养仁者爱人的观念,尊重他人的权利、尊严、隐私,他人有困难时热心关怀帮助他人,正所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仁爱精神的发扬有利于优化网络伦理环境,使网络充满温情。第三,“克己复礼”。孔子的学生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克己即约束自己,克服自己不符合礼的欲念;复礼就是使自己回到礼的轨道上来。礼的实质就是谦敬恭让,先人后己。人我之间遇到矛盾和冲突,不应怨天尤人,而应反省自己;不应观人之行而行,而应留善改过,引人为戒。因此,网络中的信息生产者、加工者、传播者、使用者等都应遵循良好的网络行为规则,并使规范内化为自觉的网络习惯。

3.4 “诚信”伦理诉求

社会伦理规范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人们社会交往的第一要求就是真诚无欺、信守诺言。“诚,无伪也,真也,实也”(《增韵·清韵》)。“诚”,一般是指人的内心信念的真诚,更多地体现主体内在的道德修养,是一种美好的品行和道德。“信,不欺也”(《礼记·礼运》)。“信”是指人的内在品德的外在化显现,更多地体现为主体社会化的道德行为,是一种责任和规范。“诚”与“信”合起来就是一个科学的道德范畴,它是个人与社会、心理与行为的辩证统一,是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合一。诚信既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又是一种外在的声誉和资源,它对于协调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网络在提升人的主体性的同时,也为各种不诚信行为打开方便之门。目前网络社会中诚信危机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网络盗窃、垃圾邮件等行为。这些不诚信行为从本质上反映了网络主体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想,不考虑网络中他人的利益和感受,一切以自己为中心,采取不正当、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去追求自己想要的利益和价值[12]。种种肆无忌惮的不诚信行为,使得网络社会中本来就十分脆弱的诚信体系防线被破坏甚至崩溃。这是值得人们警惕并注意防范的。

中国传统文化代表作《大学》论:“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按此要求,每个网络主体在网络生活中都应不断提升自我道德修养,做到诚意正心,真诚待人,形成“内诚于心,外信与人”的良好氛围,达到自信与他信的和谐效果,从而促进网络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1] 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569.

[2] 曾国屏,李正风.赛博论·赛博空间·社会和文化变革[J].哲学动态.1998(5):35.

[3] 冯鹏志.虚拟安全阀:网络社会张力的根源及其调适[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4):32-36.

[4] 戚攻.网络社会——社会学研究的新课题[J].探索,2000(3):87-89.

[5] 康健.试论网络社会及其特殊的现实性[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8):22-25.

[6] 王成兵,吴玉军.西方计算机伦理学发展历程及其启示[J].学术论坛,2001(2):12.

[7] 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M].苗华健,陈体仁,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4-5.

[8] 唐凯麟,杨君武.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286.

[9] 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304-321.

[10] 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56.

[11] 埃瑟·戴森.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8.

[12] 张妞,张志平.亚里士多德的财富伦理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3):3-5.

On Human Ethical Value Demand in the Context of Network Society

WANG Wei-chun1YANG Guang-ping2ZHENG Teng3
(1.Xuzhou Normal University,Xuzhou 221000 2.Xuzhou Medical College,Xuzhou 221000 3.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210094,China)

Network ethics refers to the moral standards and norms people should abide by in cyber space.It's a new type of morality relationship coming out from human society based o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it's also new moral requirements,standards and norms proposed in network society.Human ethical value demand in network society should stick to the principles such as"kindness","properness","responsibility","kindheartedness","benevolence","integrity"and etc.

network;ethical value;social context

C 912.1

A

1672-2434(2011)03-0093-04

2011-03-20

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SJB880135);江苏省2009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SGSY2009YB183);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SJB7100043)

汪为春(1975-),男,硕士,助理研究员,从事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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