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韦伯对新教伦理的实践超越
——对《学术与政治》的社会伦理解读
2011-08-15杜维超
杜维超 刘 杰
论马克思·韦伯对新教伦理的实践超越
——对《学术与政治》的社会伦理解读
杜维超 刘 杰
学术界传统上将以“天职观”为主要内容的新教伦理作为马克思·韦伯社会伦理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新教伦理之于韦伯更多的是一种事实描述而非价值判断。通过对《学术与政治》一书的解读,展现了韦伯社会伦理对抽象层面的新教伦理的现代实践性超越,在个人领域,韦伯的职业伦理坚持学术的“科学精神”,力求价值无涉;在公共领域,韦伯的政治伦理坚持价值关怀,主张政治激情的精神。
韦伯;社会伦理;职业伦理;政治伦理
一、新教伦理:事实描述还是价值判断
传统上,学术界将新教伦理看作韦伯社会伦理思想的核心,这种观点来源于其代表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这本宗教社会学巨著中,韦伯通过对资本主义产生历史的考察指出,以“天职观”为核心、以功利主义、理性主义、禁欲主义为特点的新教伦理精神,是资本主义形成的社会文化思想基础。相当多的学者也将这种新教伦理视为韦伯本人的社会伦理思想。[1]
而另外一些学者,以这种观点为前提,对韦伯的社会伦理思想进行了批判。例如,麦金太尔认为,韦伯的伦理思想是“情感主义”的,认为其“价值冲突”道德哲学造成了当代道德危机,“韦伯的思想表现的和情感主义毫无二致……所抹杀的也恰好是情感主义所忽视的差别……在价值问题上理性必须保持沉默,相互对立的价值冲突无法合乎理性的得到解决。”[2]而哈贝马斯则批评韦伯过于强调工具理性,忽视了在价值领域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忽略了社会生活整体的理性发展,还认为韦伯的“价值中立”观过于强调目标合理性,而忽视了人之主动性对社会生活的影响。[3]
实际上,笔者认为,韦伯对新教伦理的研究,更多意义上是一种事实性描述的尝试,而非价值判断倾向。韦伯本人在对资本主义的产生历史进程进行研究时,坚持了自己的“价值中立”原则,对新教伦理在资本主义产生中的作用进行了全面的事实描述和学理分析,而避免了对其进行“善或恶”的价值判断,即:只通过对历史的客观考察,得出“新教伦理造就资本主义”这一事实,而在这个研究过程中保持价值中立,不对这一事实是否“应当如此”或“应当继续如此”做出判断,这就给人造成了一种错觉,好象韦伯对于新教伦理是完全认同的。
实际上韦伯早就有过对新教伦理的反思:“在我们的眼睛被基督教伦理学那种假定的所谓排外指向、夸大其辞的道德偏爱遮蔽了一千年后,当今我们的文明要使我们主动更清楚地重新认识这些斗争”,[4]认为在现代性情景中,各种价值观存在冲突的环境下,必须保持理性的诚实,并以此理性为工具做出道德选择。
在《学术与政治》一书中,韦伯虽未对此明确作出系统的论述,但实际上其内在观点已经蕴含了完整的超越思想。《学术与政治》是韦伯向慕尼黑青年学生发表的两篇演讲的集合,一次是1917年的“以学术为业”①引号中所引内容若无特殊说明,均来自韦伯的著作原文,下同。参考韦伯《学术与政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98年第一版。,一次是1919年的“以政治为业”,其社会背景是,德国当时在欧洲处于第一强国地位,整体经济实力稍逊于美国,但对外陷入帝国主义战争,对内维持军事独裁,在那个时代,整个学术领域被政治权力所笼罩,很多人面临着两难境地。在此书中,韦伯阐述了自己对学术和政治两种职业的含义和职业信仰的观点,在韦伯的个人学术史中,第一次从职业伦理和政治伦理两个层次上,完整论述了其社会伦理思想,从而在现代社会实践层次上,完成了对抽象的新教伦理的超越。
二、职业伦理:韦伯社会伦理的个人领域实践准则
在“以学术为业”这篇演讲中,韦伯讲述了科学领域中的重大发现以及理智化的过程和历史,认为科学的理性化将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和作用。韦伯提出,“单靠祈求和等待,只能一无所获,我们应当采取不同的行动”,即必须使科学的理性化付诸实践,在社会行动中作出“理智的牺牲”。韦伯探讨科学的用意在于学术领域已经不是幼稚的童年,而是走向专业化过程,学术已经成为一种科学的职业以及这个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以学术为业也就意味着要把学术视为科学的职业,牵连一个人的终身职业的抉择。在这里,韦伯的个人职业伦理观已经同新教伦理的自我本位和功利主义产生了明显的却别,表现出了明显的社会公共关注。
韦伯认为,热情是科学“灵感”这一关键因素的前提,之前认为的科学变成了“工厂里”的计算问题的观点显得非常无知,科学需要的不仅仅是“智力”,它还需要心灵,专业人士的想法取决于工作时的热情和灵感。韦伯批评当时年轻人中很流行的偶像崇拜,旨在说明“个性”和“感觉”是那些有着专业素养的专业人士应有的生活风格,告诫年轻人不要过分陶醉于其中而不能自拔,重申了个性是只有那些全心全意服膺他的学科要求的人才具备的观点。
科学的进步是理智化过程的一部分。理智化的过程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科学达到它想认识的任何事物。因此,科学的面前没有什么神秘莫测、无法计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掌握一切,也就意味着科学为世界除魅。历史上,这种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出现于柏拉图时期,科学为世界除魅的工具是观念。只要能够发现和掌握真、善、美、勇气、灵魂等正确的观念,就可以把握科学的真正本质。第二个阶段在文艺复兴时期,科学工作的伟大认识工具是理性实验。一切只是来源于人们的科学实验,包括从经验上获得的并经过证实了的体验。科学带给人们的第二个好处是科学的思维手段和方法。经过科学训练并掌握科学手段的人可以以科学的思维方式寻找科学问题的解决途径。科学努力使人们达到的第三个目标是头脑的清明。韦伯不赞成教师变成政治家或者煽动家的原因也就在于此。科学是一项坚持客观价值的职业,在课堂上教师没有必要坚持一种价值判断,成为学生中宣扬某种信仰的人。
对于托尔斯泰提出的问题:死亡是不是一件有意义的现象?科学却无法提供终结答案。尽管科学能够带给人们技术进步的意义,尽管科学可以“通向真实存在之路”、“通过艺术的真实道路”、“通过真正的上帝之路”、“通过真正的幸福之路”,但是科学作为一项职业,却没能够给我们间接地答案,那么它的价值何在?虽然韦伯没有正面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但是他认为科学研究所产生的成果,从“值得知道”这个角度上说,应当是重要的。也就是说,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于终极意义的解释,科学方法不能加以证实,每个人必须根据自己对生命所持的终极态度,或是接受,或是拒绝,即科学不涉及终极关怀。
总之,科学带给人们巨大的作用是为世界除魅,可以帮助人们从现实的角度获得对“值得知道”的知识,使这个时代不断向理智化和理性化的道路迈进。终极价值或者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进了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早晨将至,黑夜依然”,对于无法确知的命运,我们应当做好我们的工作,完成无论是为人处世还是天职方面的“当下要求”。
在这里,韦伯从科学职业伦理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其社会伦理观在个人领域内的实践原则,即在个人主体道德领域内,应当坚守价值中立的原则,但将这一原则仅仅限制在个人领域、特别是实证科学领域内,从而明确拒绝“价值中立”在公共领域演变为道德相对主义的可能性;并且,此“价值中立”在语义学范畴上同新教伦理的“价值中立”是有本质区别的,科学范畴的“价值中立”实质上只建立在承认“真实”(除魅)这一终极价值的前提下的,是这种明确价值取向下的局部中立;这可以视作韦伯对传统新教伦理的某种反思,对新教伦理的单一宗教价值取向进行了代偿和调和,并为下一步在公共领域对新教伦理的全面超越奠定了理论前提。
三、政治伦理:韦伯社会伦理的公共领域价值追求
韦伯认为,政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切自主的领导行为,都可纳入其中。国家最主要的特点是暴力的合法使用,“一切国家皆以暴力为基础”,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惟一来源。“政治”就是指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分配的努力。韦伯还认为国家是一种人支配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有正当的(或被视为正当的)暴力手段来支持的。要让国家存在,被支配者就必须服从权力宣称他所具有的权威。
政治生涯可以让人产生权力感。握有权力的人知道自己在影响着别人,分享着统治他们的权力。韦伯认为,“权力本能”属于政治家的正常品质。在这里,他再三提醒政治家不要仅仅为了权力本身而享受权力,受制于“权力政治”的摆弄。韦伯认为,政治家有三个决定性的素质:激情、责任感和恰如其分的判断力。激情不是指脱离实际的激情,而是献身于一项“事业”、献身于一个掌管着这项事业的上帝或恶魔的激情。这是一种“徒具知识关怀的浪漫主义”,缺乏任何客观责任的意识。政治家徒有激情是不行的,他还应当以责任感作为行动的指南,依靠责任感完成政治事业。最后的决定性因素——恰如其分的判断力——被韦伯视为决定性意义的心理素质:他能够在现实作用于自己的时候,保持内心的沉着冷静。只有把这三个因素融为一体,才能称得上是韦伯意义上的“政治人格”的“强大”。
以政治为业有两种方式:一是“为”政治而生存;二是“靠”政治而生存。两种方式并不互相排斥,通常兼而为之。“为”政治而生存的人,从内心上把政治作为他的生命。他或者是因拥有他所行使的权力而得到享受,或者是因他意识到服务于一项“事业”而使生命具有意义,从而滋生出一种内心的平衡和自我感觉。“靠”政治而生存者是力求将政治作为固定收入,靠它吃饭。韦伯认为,政治支配权有三种类型。一是传统型的支配类型,主要代表是世袭制和家族长制。二是是魅力型支配,它来源于极端的个人献身精神,个人对救赎、对英雄业绩的信念,或其他一些个人领袖的素质。政治中靠民众直接认可而当政的统治者、战争头领、伟大的群众煽动家或正当领袖都属于这种类型。最后一种是依靠“法制”和对法律条款之有效性和客观性“功能”的信任而实行的支配。韦伯最感兴趣的是第二种类型的统治:这种因服从“领袖”的超凡魅力而形成的支配。他认为天职是这个概念的最高表现。
一般而言,政治的运作来源于对权力的使用,而权力的合法性是以暴力作为后盾。然而,韦伯相信政治的运作在某种程度上要和道德要求相匹配。“凡持剑者,必死于剑下”。韦伯说,一个人必须在所有的事情上都是圣人,才能被认为是尊严的道德,这种道德才具有意义,否则一切都谈不上。在这里,韦伯确立了两个准则: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以此来区分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这样区分并不是说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韦伯认为,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惟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韦伯认为,以政治为业的合适时刻是: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它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无怨无悔;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了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
苏功勋认为,韦伯在政治社会学上坚持了客观性原则,力求排除个人价值判断,追求不同价值观的共存。[5]在对个人领域之局部价值中立进行的限制性的要求,从而对新教伦理原则进行了调和和代偿之后,以之为前提,韦伯在公共领域,通过对政治伦理的建构,对新教伦理进行了全面的扬弃和超越。通过政治的公共性,推导出不同社会伦理之价值取向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调整了宗教本位的新教伦理的一元性;又提出用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限制新教伦理式的本能功利冲动,在社会公共领域层面上表达对“善”的伦理追求,从而最终实现了对新教伦理的内在矛盾性的超越。
四、结语
韦伯以职业的选择为引子,论述了在个体层面和公共层面的应然社会伦理取向。选择以学术为业就要符合科学的态度,坚持科学的观点和手段,投身于为世界除魅的事业中去,课堂上不应当有煽动家的影子出现。而选择以政治为业,就要把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真正担当“政治使命”的人,这也是韦伯的理想和追求。
通过这种对职业观的论述,韦伯形成了自己相对完整的社会伦理体系,把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看成两个不同的社会伦理层面和领域,并在两个层次上,以现代实践性的方式,分别对传统新教伦理进行了调和和超越:在个人领域,以职业伦理的形式对新教伦理的单一宗教价值取向进行了代偿和调和,而在公共领域,以政治伦理的形式推导出社会伦理之价值取向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实现了对新教伦理的内在矛盾性的超越。这也显示韦伯社会伦理思想在实践层次上实际系统的完成了对新教伦理的超越。
[1][美]莱因哈特·本迪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由来、根据和背景[M].刘北成,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2][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H abermas,Jurgen 1984 ,The Theory of C ommunicative Action,V ol.O ne[M].Boston:Beacon Press.
[4]W eber,M.1978 ,Economy and Society[M].U niversity of C alifornial Press.:149.
[5]苏功勋.理性化及其限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文 晴]
Research on Weber’s Transcendence to Protestant Ethic
DU Wei-chao LIU Jie
Traditionally,academics believe protestant ethic,with “the view of vocation”as the main content,as the main content of Weber’s social ethics,but in fact,The protestant ethic is a factual description rather than value judgments to Weber.Through an analysis on Academic and Political,Weber shows the modern practical transcendence of his social ethics on the protestant ethic,In the personal sphere,Weber's occupational ethical adheres to the“scientific spirit”of academic career,and strives to value-free,while in the public domain,Weber's political ethics persists of value caring,and advocates the spirit of political passion.
Weber;social ethics;occupational ethics;political ethics
B82-02
A
1673-8616(2011)02-0079-03
2011-01-17
杜维超,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浙江金华,321004);刘杰,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浙江金华,3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