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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正义理论对教育公共政策目标的影响

2011-08-15钱轶群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罗尔斯公共政策

钱轶群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

论罗尔斯正义理论对教育公共政策目标的影响

钱轶群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

教育公共政策在教育质量管理和教育资源分配上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教育公共政策目标既要在公平、效率等正当要素之间进行平衡,又要排除不具有正当性的目标诉求。与功利主义理论追求整体与效率的目标相比,罗尔斯正义理论追求自由与公平的权利价值更加符合教育公共政策的特点,对教育公共政策目标有积极的影响。

教育公共政策;罗尔斯正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政策目标

1 教育公共政策的内涵与目标

1.1 教育公共政策的内涵

公共政策是公共组织制定和实施计划的过程、结果和评估等一系列政策活动。公共政策活动的构成要素主要有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环境、政策方案与规划、政策结果反馈与评价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关系到政策主体职能的实现,更关系到公共利益与资源的分配格局。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周密和审慎。

教育公共政策是公共政策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教育公共政策问题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越发突出。教育资源的分配关系到公民个体受教育的质量,并将进一步决定受教育者未来的人生路径。从现实中可以看到,教育领域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引起的分歧与医疗领域等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引起的分歧同样成为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教育公共政策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1.2 教育公共政策的目标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教育公共政策目标在不同教育阶段有不同的解读。

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公共政策目标是普及义务教育,强调基本的教育公平,特别是通过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来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从最终收益(基本知识素养、教育资格认证)上看,义务教育阶段的结果公平性政策目标是明显的。例如,具有义务教育学历的人在就业中就很少遭遇学习出身不同的歧视。但义务教育除了作为单独一个教育阶段的独立意义之外,还作为接受高等教育之前的准备阶段而存在。在这一意义上,公共政策目标导向则缺乏公平性考虑。例如,对不同地区、学区之间如何实现教育公平的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公共政策引导。而重点学校管理制度、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制度,反而凸显了实现教育资源竞争性优化、提高优质资源利用效率的公共政策目标。

在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公共政策目标较为复杂,既要分配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又要实现国家教育财政的平衡,由此导致不同地区受教育者在获取高等教育资源上存在着不公平。这表现在获得不同资源的依据主要是不同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等客观因素。与义务教育差别管理政策的效率导向相比,高等教育阶段的很多差别政策既不是公平导向,也不是效率导向,所以是不正当的。教育公共政策既要平衡选择具有正当性的政策目标,还要防止教育公共政策目标的不正当。

具体的教育公共政策目标应该是基于现实因素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加以衡量。但终极意义上,教育公共政策目标应当实现一种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正当性价值,而不能仅仅在世俗生活中没有正当原则地进行利益衡量。因此,必须要考察影响公共政策目标的价值哲学理念。

2 作为公共政策最终目标的正义理念

“正义”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在具体认识上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毕达哥拉斯首先发展了正义是平等的思想。”[1]另一种观点认为,“最早开始思考正义问题的是苏格拉底,而最早比较完整定义正义范畴的是柏拉图。”[2]古往今来,正义理论在评价社会整体状况、社会制度优劣方面往往具有最为本质的意义。在众多有关正义的理论当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力。尽管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建构并非完美,但是其基本观点仍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一般认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是人们在“无知之幕”的背后选定的。这种选定的社会正义原则是:“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互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得:(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加上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上述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所以产生两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3]。

罗尔斯的正义论以批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为出发点。要深入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需要先剖析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他的主张是:正义的标准应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并“将安全宣称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 ‘主要而且的确是首要的对象’,而自由与平等在他的思考规划中则被分配到一个从属地位。”[4]功利主义认为善的价值优先于正当的权利价值。在此标准下,不需要通过正当权利来评价公共政策的好坏,这明显是商业贸易当中的实用理论。功利主义在原则上“默认可以用一些人的较大的得益补偿另外一些人的较少的损失,或者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5]功利的原则将促使人为了竞争不择手段,并使个人的欲望与需求代表了全社会的需求。而罗尔斯恰恰在对待自由与平等问题的态度上与之针锋相对。罗尔斯提出《正义论》的写作目的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6]

就区别而言,从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出发,公共政策目标应当是一种整体至上的利益追求,而在社会个体的精神利益衡量上以欲望性的苦乐为标准;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出发,公共政策目标应当是从个体到整体的利益平衡,即个人和所有人同样自由平等,即使是在社会和经济利益层面,也要控制不合理差别造成的不公平,提升弱者的天然不利地位。

3 罗尔斯正义理论视野下的教育公共政策目标

3.1 运用罗尔斯正义理论分析教育公共政策的必要性

罗尔斯正义论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有力批判。如果说功利主义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社会制度竞争性和效率性的有效支撑,那么在教育领域罗尔斯正义论才是保障教育公平的有效支撑。原因在于,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强调竞争和效率的制度安排,在伦理正当性上的解说力相对有限。而以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义论为基础强调自由和公平的制度安排,突出反映了分配正义过程中维护最少受益者的权利的正当性。教育领域的突出特点是其产业化程度是有限的,无法抹杀教育的社会公益性质,因此,推行功利主义的绝对竞争是错误的,只有注入罗尔斯正义理念,才能避免教育不公平的加剧。从我国现实来看,对功利主义理论当中缺乏正当性要素的问题重视不够。例如,在教育公平问题上,认为“必须坚持公共利益取向,即坚持利益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就是制定公共政策必须反映、表达和综合绝大多数人们的利益,满足绝大多数人们的利益需要。”[7]事实上,这一表述契合的正是功利主义的正义理念,对于实现教育公平而言意义甚微。正是在与此相反的意义上,罗尔斯正义论的重大意义显而易见。

3.2 罗尔斯正义理论对教育公共政策目标的具体影响

现有研究运用罗尔斯正义理论来分析教育公平问题,一般思路是认为在公共政策制定上主要注重实现公民平等自由之权利,即实现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原则;在公共政策的实施上,应当就经济的和社会的权利进行分配,即实现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差别原则和保障弱者地位的原则。事实上,运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完善教育公共政策目标应当注意很多细节问题,限于篇幅,阐释以下两点。

其一,罗尔斯正义原则要求教育公共政策目标设计中注意区分具体的权利主体。教育公平问题涉及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受教育者。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出发点在于“正当性过程”优于单纯“好的结果”。功利主义强调结果的善,但对过程的正当性较少涉及。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只强调“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概念,但每个个体利益无法得到关照,有些看似利益一致的主体实际上并不具有相同的利益基础。例如,当受教育者是未成年人时,他们本身的自由权与其法律上监护人之间的自由权是不同的。事实上,未成年人的自由权在伦理学上并不必然受到法定监护人的控制。这表明,按照罗尔斯正义理论,教育公共政策目标必须考虑具体不同的权利主体。

其二,教育公共政策目标应当根据政策主体、内容、环境的不同具体运用罗尔斯正义理论。有研究认为,“罗尔斯的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正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主要分配原则:我们视接受义务教育为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因此所有人在接受义务教育时都被要求均等地对待。”[8]即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共政策目标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一原则相互一致。“而对于义务教育后的教育阶段来说,情况却截然不同。尽管近年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进行得如火如荼,但由于整个义务教育后的教育市场供应仍然明显少于需求,因此不均等的分配是不可避免的。加之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个人收益率,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是一种收入和财富的提前分配,从罗尔斯的正义论来看,该领域的分配原则应该是机会的公平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9]可概括为,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用来分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第二原则用来分析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然而,这是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简单化理解。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虽然在国家制度层面或立法上已经强调了公平性、普遍性,但在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义务阶段的教育不公问题何尝不存在呢?义务教育阶段因地域、性别、学校、城乡差别问题导致的不公平仍然需要具体分析。而高等教育当中政治自由的权利同样也是被强调的,例如,受教育者基本的受教育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公平的,而不仅仅是经济的和社会的权利平等问题。

[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2]欧阳英.走进西方政治哲学:历史、模式与解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8.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16-118.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43.

[5](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6.

[6](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1.

[7]孙泊.现代公共政策语境下的教育公平问题[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3):11.

[8]钟景迅,曾荣光.从分配正义到关系正义——西方教育公平探讨的新视角[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5):16.

[9]钟景迅,曾荣光.从分配正义到关系正义——西方教育公平探讨的新视角[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5):16.

A View of the Rawls’Theory of Justice:the Influence on the Goal of Public Education Policy

QIAN Yiqu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ffairs,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The public education polic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quality control and resource allocation of education.The goal of education policy is to keep balance betwee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so as to prevent the improper interest demands.Contrary to theory of utilitarianism,Rawls’Theory of Justice is much more applied to the public education policy,and makes apositive differenc in the public education goal.

public education policy;Rawls’ theory of Justice;theory of utilitarianism;policy goal

G40

A

1674-5787(2011)04-0092-03

2011-08-31

钱轶群(1983—),湖北咸丰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和公共危机管理。

责任编辑 闫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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