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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

2011-08-15陈全柏

关键词:政体城邦亚里士多德

陈全柏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试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

陈全柏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公民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古希腊城邦孕育了最早的公民观念。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是最早提出公民理论的学者。作为西方公民理论的源头,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涉及到公民与城邦的关系、公民资格和公民政体等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理论对今天我国公民意识教育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亚里士多德; 公民; 城邦; 政体

公民这一个概念源自西方,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人就提出了公民的概念。公民概念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古希腊人根据自己多年的政治实践经验提出的。虽经过两千多年,对公民概念的理解人们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如公民资格的适用范围、公民权利义务、全球化背景下公民概念等问题。要系统研究公民的基本内涵,理顺公民在人类历史中的变迁,我们不得不回顾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理论。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西方学术史上的重要人物,是古希腊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关于公民问题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最初的公民形态——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的公民,并且因此提供了最初的公民理论。”[1](P148)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名著中可以看到他对公民理论的阐述,描述了古希腊城邦时代的公民形态,对公民观念以及种种公民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他自己的公民理论。在古代希腊,取代氏族和部落而出现的政治共同体是城邦国家,因此要考虑公民与城邦的关系。

一、公民与城邦的关系

希腊文“公民”一词源于希腊文“波里德”,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的组合”[2](P113)。可见,在古希腊“公民”与“城邦”关系密切,相互依赖。既然是公民组成了城邦,那我们首先要了解城邦的本质。“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他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的“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2](P3)亚里士多德对城邦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指出城邦是追求最高善,是实现人本质的场所。亚里士多德在阐述公民与城邦关系时,主要强调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民离不开城邦

人类为了满足日常需要而建立了家庭,随着生活需要的扩大,由家庭联合组成了村坊,接着若干村坊组合成了城邦。亚里士多德在阐述城邦与公民两者关系时,将两者比作有机体的整体与部分关系,部分离不开整体。“城邦(虽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以身体为例,如全身毁伤,则手足也就不成其为手足,脱离了身体的手足同石制的手足无异,这些手足无从发挥其手足的实用,只在含糊的名义上大家仍旧称之为手足而已。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让大家满足其需要)。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2](P8~9)由此可见,人离不开城邦,城邦作为至善的团体,对于公民而言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亚里士多德还提到,只有在城邦中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P9~10)可见,城邦以正义为原则,人只有生活在城邦中,才能发挥潜能,实现公民的价值。

(二)公民是城邦的主人

亚里士多德强调城邦的存在并不仅仅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优良的生活”,完全自足的城邦是至善的社会团体。每一样事物都要有一个终极目的,否则该事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城邦作为至善的社会团体,它存在的终极目的是实践美德。城邦是由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和部落构成,他们追求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生活就是我们所谓的人类真正的美好幸福生活,城邦的目的是为了公民美好的生活。而城邦是若干公民的组合,城邦中的公民既有雄才伟略的政治家,也有一般的自由人。他们追求正义,专心公共事务,他们以讨论公共事务为荣。城邦生活注重共同体的公共幸福,崇尚公共的善和集体正义,承认并维护他们享有的政治自由,甚至以公民自由为骄傲。通过对城邦社会中各种公民想象的归纳总结,亚里士多德提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2](P114)。人只有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从事公共生活,才能称之为“全称公民”。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在城邦社会中,奴隶和妇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故他们不能成为公民。通过对公民的阐述,亚里士多德得出一个结论:“第一,凡有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第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2](P116~117)公民是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城邦是维持自给生活的公民集团,说明公民与城邦相互依存。没有城邦就没有公民,同样,没有自治能力的公民集团,也就没有所谓的城邦。城邦是人实现本质的场所,公民离不开城邦,而城邦是公民自治团体,意味着公民是城邦的主人。

在亚里士多德对公民与城邦关系阐述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他对公民与城邦概念与本质的思考。但是在理解这些问题之后,一些新的问题开始出现:成为公民的条件有哪些?公民到底是一群什么样的人?

二、公民的资格

吴玉章先生在分析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理论后认为,从亚里士多德的视角看,完整的公民概念包括了形式和实质两个要件。所谓形式要件也就是资格,实质要件则是指构成公民的人们在政治上能够做什么,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政治上的自由。就形式而言,任何人若想成为公民,他必须符合特定城邦国家关于公民资格的有关规定[1]。

(一)获得公民资格的形式要件

公民首先是具有理性的人。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是有理性的,没有理性的人是不能成为公民的,例如奴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奴隶是没有理性的,是不可能成为公民的。“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品),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2](P15)亚里士多德提出,“奴隶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主人则是“社会的动物”。无论是寡头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平民政体,奴隶都不可能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具备理性能力,而奴隶则极为有限,他完全缺乏这种熟思的能力。“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有体力而能担任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的,也就自然成为被统治者。”[2](P5)依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拥有理性的公民统治缺乏理性的奴隶是天然的,而且是合法的。因为自然界所有事物都一定存在着主导部分和从属部分,“就灵魂和身体来说,前者自然地为人们的统治部分而后者自然地为被统治(从属)部分”[2](P14),有理性的部分统治缺乏理性的部分,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

公民的出身和财富对公民资格的获取也是很重要的。“只有人们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以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2](P154)还有,亚里士多德认为工匠和佣工从事的是“贱业”,这些职业是有碍善德的培养,也不应参加政治活动,故不能把他们视为公民。对于公民来说,公共事务永远优于私人事务,要公民全身心投到公共事务中去,他们必须具备无忧无虑的经济基础。“财产是家产一部分,获得财产也应该是家务的一部分;人如果不具备必需的条件,他简直无法生活,更说不上优良生活。”[2](P11)

(二)获得公民资格的实质要件

依照常例,公民是指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在这里父亲指的是“单纯意义上的公民”,母亲是指“有前提条件的公民”,前者享有全部公民权,而后者只能部分地享有公民权。因为只有拥有理性判断能力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公民,参与国家大事。妇女由于在权威和理想判断方面的欠缺,只好是“有前提条件的公民”。但如果我们一直向上追溯,最早的公民从何而来呢?公民资格还随着条件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外侨、工匠等一些在某种政体中不具备公民资格的人,在另一种政体中却获得了公民的资格,这又如何解释呢?这些在道义上成为公民的人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公民资格的问题还有很多争议,但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能将住在同一地方的人都说成是公民,因为奴隶和侨民即使住在同一个地方,却都不是公民;也不能说拥有诉讼权的人都是公民,因为有些侨民因为契约关系也有诉讼权,却不是本邦公民。公民还有年龄限制,未成年的儿童和已从公共生活退隐的老人也不是完全意义的公民。“亚里士多德认为完全意义的公民只能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这就是亚里士多德为公民下的定义,因为当时的公民审判法庭和公民大会是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参加行政统治工作的人是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公民是有权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人,也就是具有政治权利的人。”[3](P1074)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变革后凡是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必须称为公民了。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2](119)依照亚里士多德看法,公民的本质不在于名义和资格,而在于他们的实际行为。即是说,关键不在于公民做什么,不在于他们参与的具体活动,无论是行政的还是司法的,主要是公民做了什么,在于他们参与公共政治本身。一个城邦存不存在公民,就看这个城邦是否存在参与公共政治的人,如果有,就说明这个城邦存在公民。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看,公民的实质要件并非来自城邦国家的宪法或法律,而是来自政治事实——存在着参与城邦国家政治,并享有政治权利的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所记载和规定的政治权利不过是对公民们事实上的资格要件的认可和记录。宪法和法律不过是形式上的承认,因此,从根本上说,城邦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不能剥夺或取消公民们的公民资格。一方面,在当时的民主政体中,公民大会事实上的至上地位,使得出现取消公民资格的事情微乎其微;另一方面,在其他形式的政体中,只要公民实际上参与着公共政治,统治者就没有取消公民资格的理由,或者说,他们的取消或限制公民资格的措施没有合法性。

三、公民与政体

亚里士多德讨论公民问题是离不开政体问题的,两者联系密切,政体性质决定了城邦中享有治权的人,而城邦中的公民也决定了政体的维系。政体即城邦制度。“所谓城邦制度就是关于一个城邦居民的某种(治理)制度或安排,或者说是关于一个居民用于分配权利的制度。”[4](P446)由于城邦是组合而成的,而公民是城邦整体的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提出首先要讨论公民问题。公民或者公民整体可以选择并维护政体形式,由于公民属于统治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公民有能力决定适合自己的政体形式,尽管公民具体的活动不尽相同,但是,他们有共同的目的,那就是维护各自政体的安全,并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不同政体对于公民有不同的规定,而公民是否平等地享有权利是区分不同政体的标准。“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是不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属于平民性质。”[2](P197)前面提及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理解是“有权参与城邦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但这种定义最适合的是民主(平民)政体的公民,对其他政体也适用,但并非必然。所以亚里士多德并不是要人们把这个定义搬用于各个城邦,他强调政体是个关键。“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那么,倘使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为另一品种的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同一城邦。”[2](122)政体一变,城邦就不再是原来的城邦了,公民的含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相关的事情也会发生变化。

政体有多种形式,政体形式能够影响公民的存在及其活动。一方面,虽然多数政体形式都有自己的公民,但是由于政体形式不同,在一种政体下是公民的人们在另一种政体下可能就不是公民。在贵族政体中,职位凭功勋和品德分配;在寡头政体中,官职有很高的家产条件;而在有些政体中,对公民资格的获得条件就放宽了很多,以至客民也不难入籍,还有些城邦对私生子也援用这些条例。工匠和佣工都为城邦所必需,但有的政体把他们当作公民,有的则把他们排除在公民之外。贵族政体下,工匠和佣工都不能成为公民;寡头政体下富有的工匠却能成为公民,佣工则不能成为公民;平民政体下只要其母亲是公民他就成为公民。有的城邦因为人口减少就放宽公民的资格,一旦公民增多又更改规定。由此可见,公民的资格可能会因政体的不同而改变,但公民有能力决定自己的政体,维护各自现有的政体更作为公民主要的责任,在政治权利的分配上也以城邦的目的为依归。

四、启示与思考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理论的论述体现了他深刻的洞察力和非凡的理论想象力,既是给公民问题添加了新的理论视角,也是对整个古希腊政治理想的提炼和升华。现代社会公民的含义与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公民含义一脉相承,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现代公民含义的理论精神在于:公民是国家的成员,公民要具有符合国家政治体系的公民意识,并有助于促进国家之优良生活。现代的公民教育也应秉承这一理论精神,以培养出符合国家政治体系要求的公民意识[5](P80~82)。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过程中,臣民心态、等级观念对我国社会成员的深刻影响短期内难以彻底清除,它们对民主、法制、平等、权利等现代意识的抵制和抗拒将长期存在,这对公民意识教育带来了严重障碍。众所周知,“公民”一词源于西方,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只有“臣民”没有“公民”。长期以来,我国由于传统惯性思维和价值观念的深刻影响,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薄弱甚而缺失。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和经验教训看,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目的,又是社会现代化的关键。没有人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公民意识逐步觉醒,部分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社会成员整体的自我选择意识和自我责任能力与现代公民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就是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进一步培育和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促进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成功转型,实现人的现代化和国家、社会的现代化。

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将公民意识教育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1] 吴玉章.亚里士多德论公民[J].读书,2000,(11).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 黄颂杰,章雪富.古希腊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赵颖.亚里士多德公民品德理论对公民教育的启示[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Analysis of Aristotle's Citizen Ideas

CHEN Quan-ba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 510631,China)

The concept of a citizen from the west,the ancient Greek city-state nurtures the citizen ideas.Aristotle is a master of ancient Greek politician.And he is the earliest one to study the theory of citizens.As the source of western theory of citizens, Aristotle's citizen thought involved citizens and city-state,citizenship,the citizen and government.Aristotle's theory of citizens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for people to understand the education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Aristotle;citizen;city-state;government

B12

A

1674-0297(2011)01-0096-04

(责任编辑:张 杰)

2010-10-20

陈全柏(1984-),男,广东湛江人,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思想和民间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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