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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数”与“义理”体用关系辨析

2011-08-15颜文强

关键词:系辞易传义理

颜文强

(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福建漳州,363000)

《易经》是中华文明的总源头,是“人类轴心期时代唯一一本由符号系统和文字系统共同构成的书”,[1]对先秦诸子思想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广义的《易经》包括《易经》经文、《易传》和后世解释、阐述《易经》、《易传》的著作,统称为“易学”。“易学”主要由“象数”和“义理”两大要素构成,而目前学术界对二者的涵义及其关系剖析较为清晰的文章却为少见,因此辨析“象数”与“义理”的涵义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象数与义理的含义较为复杂,均是动态的概念,不同时期,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探析象数与义理的体用关系,则必然先要分析清楚“象数”、“义理”、“体用”各自确切的涵义。

一、“象数”涵义简析

象数的初始涵义,主要指“龟象”与“筮数”,二者均是用于占卜。在《易经》经文中,象数主要指卦爻象和爻数。在《易传》中,“象”主要有四种含义:一是指卦象,如“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二是指爻象,即爻符、爻画;三是指物象,如“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四是作为动词,为取象、象征之意,如“鼎,象也”。“数”有四种涵义:一是指大衍之数,如《系辞上》“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二是指策数,即蓍草的根数,《系辞上》:“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三指天数、地数,天数即奇数,地数即偶数。《系辞》:“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四是指卦数,即六十四卦的卦序数:乾一、坤二……既济六十三、未济六十四。

两汉时期,虽是象数的盛行阶段,但对“象数”的认识基本没有超出《易传》水平。

使象数涵义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在宋代。以陈抟、刘牧、周敦颐、邵雍为代表的“图书派”,以河图洛书、先后天图、太极图等图书形式解易,使得“象数”之“象”又多了一层涵义:图形之象。邵雍将象数分为内象内数和外象外数,认为“易有内象,理致是也;有外象,指定一物而不变者是也。自然而然不得而更者,内象内数也;他皆外象外数也”。[2](《皇极经世书》卷十三·《观物外篇上》)即内象内数是指内在的理数、不可变更的运动法则;外象外数指外在的具体事物以及变化的行迹。程颐认为“象数”是“理”的显现,“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二程集·河南程式文集》卷九《达张闳中书》)“有理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3](《二程集·河南程式遗书》卷二)张载认为“象”由气而来:“有此气则有此象。有气方有象,虽未形,不害象有其中。”(《张载集·横渠易说·系辞传下》)“凡象皆气也”。[4](《张载集·正蒙·乾称》)张行成基本继承了邵子的观点,认为“数者,动静变化,攸阴忽阳,一奇一偶,故有数也,有数之名,则有数之实;象者,实也,气见则为象,凝则为形”。[5](《皇极经世书观物外篇衍义》卷八)即数的产生是由于阴阳二气的动静变化,而象是气的表现。“形”指有形状之物,“象”指有形之物和虽无形但可感之物,如阴阳二气。南宋杨万里指出:“象者何也?所以形天下无形之理也。”[6](《诚斋易传·乾》)即认为“象”为事理的表现,“何谓象?物有事有理,故有象。事也理也犹之形也,象也犹之影也”。[6](《诚斋易传·系辞》)认为理是根本,无形之理表现出有形之象。朱熹对“象”与“数”作了界定:“盖其所谓象者也,皆是假众人共晓之物,以形容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舍而已。”“所谓数者,只是气之分限节度处,得阳必奇,得阴必偶,凡物皆然,而图书为特巧而著耳”,[7](《朱子语类》卷六十七)认为“象”是卦象、万事万物之象,“数”为阴阳二气的量度。南宋蔡沈认为“卦者,阴阳之象也;畴者,五行之数也”。[8](《洪范皇极内篇》)明代来知德认为“象尤镜也,有镜则万物毕照”,“象也者象也,假象以寓理,乃事理仿佛近似二可想象者也,非造化之贞体也”。[9](《周易集注:易经来注图解·系辞下》)即将“象”的涵义由卦象拓展为“物之象”和“事之象”。

清代王夫之认为“象”是“易之全体”,“象,阴阳奇耦之画,道之所自出,则易之大指不逾于此也”。[10](《周易内传下·系辞上》)“道”与“象”“相与为一”,同实异名。“数”也是“道”的显现。王夫之的“象数”有两层涵义:一指卦象易数,用来考察表达物象的符号数目,为人为之象数;二指现象度数,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形象及量的规定性,为自然之象数。

如果我们对以上“象数”的涵义做一个归纳和提炼,大致可以界定为以下两层涵义:

第一层涵义是“符号象数”,①“符号象数”与“事物象数”的提法来自北京中医药大学张其成教授。即符号模型系统,属于抽象范畴,包括以卦象、爻象、爻数、河图洛书、先后天图、太极图为代表的各种符号数量图示,是从宇宙自然中高度抽象概括提炼出来模拟、象征、推演宇宙万事万物的符号数量模型,也称“人为象数”。

第二层涵义是“事物象数”,即实物现象系统,属于具体范畴,也就是“符号模型系统”所象征的对象,指自然界中真实的存在,不经过人为抽象的概括和提炼,包括有形可见或无形但可感的实物和现象以及次序度量,也称为“自然象数”。

“象数”的两层涵义是紧密相连的,符号象数来源于事物象数,事物象数表述于符号象数。事物象数是对符号象数的概括提炼,符号象数用来模拟表征事物象数。

二、“义理”涵义简析

“义理“作为易学的另一大内容,主要指易学的文意道理、经义名理、哲学思想,是易学两大系统——符号系统和文字系统中文字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表示事物属性、功能、本质规律的涵义道理,与象数一样,义理也是一个动态概念。

“义理“概念最早见于《礼记礼器》:“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孔颖达《礼记正义》曰:“礼虽用忠信为本,而又须义理为纹饰也;得理合宜,是其文也。”这里的“义理”是指古代对“礼”的具体实践过程所应遵循的道理。《汉书·刘歆传》谓:“治《左传》而‘章句义理备焉’,则指《左传》的经义名理。”[11]

《易经》经文的“义理”,主要阐发卦爻象数所象征的物象、事理,以预测事件的吉凶悔吝,其“义理”以占筮之理为主,所蕴含的哲理为辅。包括卦名和卦爻辞。卦名是对易卦义理的第一次解读。卦名有的是偏于卦爻符号的象征意义,为“取象说”,有的偏向于具体事件的实在意义,为“取义说”,虽然角度不同,但均是对义理的高度提炼、高度概括。卦爻辞是对卦爻象的第二次解读。主要由象占之辞、叙事之辞、占卜之辞三部分构成。卦名和卦爻辞共同组成易学第一级“义理”系统。

《易传》是易学第二级“义理”系统,而且使《易经》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使得原本的占筮性质上升到哲学性质。《易传》有七种十篇,称为“十翼”,其中《彖传》、《象传》、《文言传》通过对各卦爻的具体解读,阐述了宇宙论的认识和伦理观念。《彖传》、《象传》渗透了以德解易的倾向,《文言传》则从道理修养角度阐述了乾坤两卦,渗透了政治学、伦理学思想。《系辞传》、《说卦传》、《序卦传》、《杂卦传》对卦象、爻象、卦爻辞作了深刻系统的解读。《系辞传》中曰:“《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从自然界的知识到人类社会的知识和思想,无所不包,应有尽有。《系辞传》借象数论宇宙之道、自然之理,其义理之严谨,哲理之完备,成为后世历代易学义理发展的总纲。

两汉象数学派是通过象数来阐述天文、物候与阴阳灾异之“义理”,义理成分较少。

魏晋王弼一反汉易以象数解易之风,主张“得意忘象”,以老庄玄学解易,重视无形之“义理”,创“义理派”。至此,象数、义理两派正式分途。

唐代孔颖达《周易正义》采王弼、韩康伯注,推崇玄学义理,兼采京房、郑玄象数派易注,总体上偏于义理。李鼎祚《周易集解》汇集汉易虞翻、荀爽等三十余家象数派注释,兼采王韩义理派注释,总体上偏于象数。

宋代图书象数派则以河图洛书、先天学、太极图、“理”、“气”学说阐述宇宙哲学、儒家伦理。程颐、程颢、张载以儒家思想解易,借易建构起“理本论”体系。其“义理”内容大意是:随时变易以从“道”,“道”即阴阳卦象、物象的变化法则,进而论述顺从天理、安义顺命、进德修业的人生哲学。其中程颐以“天理”为最高范畴,奠定宋明理学的理论基础;张载以“气”为最高范畴,创立气学派。朱熹则综合象数义理,丰富发展了理本论体系,以太极阴阳变化之理说明自然社会的联系与变化及宇宙社会的生成形式,以“理”作为宇宙天地万物的本源和总则。杨万里、杨简则分别从史学、心学角度来阐述义理。

元明清义理学基本上继承了宋代的义理之学,少有创新。

可见易学之“义理”也是个动态概念:大体上言之,《易经》偏向于“义”,《易传》和后世解释《易经》的易学偏向于“理”,从《易经》到《易传》,“理”的成分逐渐增强,到《系辞传》则形成了目前解易著述中最完整最深刻的宇宙论、方法论体系。美国夏威夷大学哲学系教授成中英先生认为,“‘义’是一种主观认识的秩序和目的,其主体意向很浓,‘理’是客观的真实世界的秩序法则,为人的理性的心灵所发现和体现,既有客观的内涵,是‘义’所开拓的对象”。[12]要言之,“义”指在解读卦爻象数关系中赋予的意义和提炼的概念;“理”指将卦爻象数意义和概念进一步发挥为命题和判断,赋予它整体、系统的道理。当然“义”与“理”既有所区别,又密切相联。“义”是“理”的来源,“理”是“义”的发展,二者互为显隐,不可分离。当然为了定性认识,我们可以将“义理”的涵义限定为阐释《易经》的文意和哲理。

三、“体用”涵义简析

“体用”概念是中国哲学思想体系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标志形体、形质、实体及其功能作用、属性、本体及其现象,是根本原则及其具体应用之间关系的重要哲学范畴。同其他哲学范畴一样,“体用”范畴也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

“体用”概念萌芽于先秦,最初只是作为一般概念单一出现,并未对举使用,还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易经乾卦初九爻辞》:“潜龙勿用。”《易传·系辞上》:“故神无方而易无体。”《诗经》:“不忮不求,何用不减。”《道德经》言“用”,而不言“体”,如:“道冲,而用之又弗盈。”(第四章)“弱者道之用”。(第四十章)

“在中国哲学史上,体用范畴由单个向对偶转化,第一次把“体用”作为一对概念加以使用的是战国时期的荀子”。[13]其《荀子·富国》篇云:“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此时“体”指形体,“用”指作用、功用。

“体用”涵义真正成为本体论意义的哲学范畴,是在魏晋玄学时期,主要有两层意义:(1)“体”指原理、原则,“用”指应用,体用关系即是原则、原理及其运用的关系,如“三国时期杜恕在其《体论》一书中提到‘君之体’,‘臣之用’”。[14]此时“体”指政治原则,“用”就是讲如何运用政治原则的意思。(2)“体”指本体、本质,“用”指有形的现象或本质所表现的作用。如王弼的《老子道德经·三十八章注》云:“万物虽贵,以无为用,不能舍无以为体也,舍无以为体,则失其为大亦,所以失道而后德业。”晋代韩康伯发挥了王弼的思想,指出“圣人虽体道以为用,未能至无以为体”,“君子体道以为用”。[13]

隋唐时期,儒道佛三家鼎立,在体用问题上,无论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较魏晋时期前进了一大步。他们的哲学思想宗教观点都较为深刻地论述了各自的体用观。唐初道教的主要代表人物成玄英大力提倡“体用相如”理论。[13]在其《老子道德经注》中论述了“用即道物,体即物道”,从作用上看,“道”生物,道即是物;从本体上看,物由道生,物即是“道”。因此“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本体,宇宙万物是“道”的现象和表现。“道”物不离,即体用不离,简称“道体物用”。

到了两宋理学时期,“体用”涵义又有些新的变化。程颐在其《易传序》中提出“体用一源,显微无间”。这里主要阐述“理”为体,“象”为用,“理”为隐为微,“象”为显,理象一源,显微无间,程颐以“理”深刻论述他的哲学理论——“理本论”思想,其中的“体”“用”涵义也具有哲学本体论意义。朱熹在其《语类》和《文集》中提到“耳便是体,听便是用;目是体,见是用”。[15]这是以实体与功能的关系而言的。“心有体用,未发之前是心之体,已发之际乃心之用”。[15]这是以潜能和现实的关系而言的。“性是体,情是用”,这是从主次而言的。本体论意义上,如:“体是这个道理,用是他用处”,“若以形而上者言之,则冲漠者固为体,而其发于事物之间者为之用;若以形而下者言之,则事物又为体,而其理之发见者为之用”。[15]

清王夫之完全继承朱子的形而上和形而下之二分说,进一步辨析了体用范畴的两重涵义:“体可见,用不可见;川流可见,道不可见,则川流为道之体,而道以善川流之用。此一义也。必有体而后有用,为有道而后有川流,非有川流而后有道,则道为川流之体,而川流是道之用。此一义也。”[16](《读四书大全说》卷五)读四书大全说至清代“体用”哲学上的意义发展已非常完备而严密。归纳起来就是:“体”“用”是相对之词,“体”为形上,是内在的,是根本性的;“用”为形下,是具体的、特殊的表现。“自宋明以来‘用’常用确指为伦理道德、纲常名教”。[17]“体”重“用”轻成为古代哲学家的定性认识与处理“体”“用”关系所长期坚持的观点。

四、“象数”与“义理”体用关系定评

“象数”与“义理”的关系历代都有论述,除王弼、李鼎祚、欧阳修等少数相互攻讦外,大部分人观点都认为“象数”与“义理”应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然而将二者的关系上升到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体用关系进行探讨的则是在宋代。

宋代义理学派程颐认为“体用一源,显微无间”,(《二程集·周易程氏传·易传序》)而“理”是易之体,“象”是易之用,“理”隐微,“象”显著,二者不可分离。主张先有“理”后有“象”,由观“象”而悟“理”。南宋理学派的集大成者朱熹更是综合了“象数”与“义理”,认为“易本卜筮之书……想当初伏羲画卦之时,只是阳为吉,阴为凶,无文字……后文王见其不可晓,故为之作彖传。或占得爻处不可晓,故周公为之作爻辞。又不可晓,故孔子为之作十翼,皆解当初之意”。[7](《朱子语类》卷六十六)明确指出卦爻象数为先,本为占筮而设,后世哲人为解其义,遂从卦象中解读出义理哲理,立成文字。他还说:“先见象数,方得说理,不然,事无实证,则虚理易差。”[7]从《易传》开始“犹就卜筮上发出许多道理”(《朱子语类》卷六十六),“卦爻阴阳皆形而下者,其理则道出”。即卦爻象数为形而下之器,义理为形而上之道。因此朱子主张从卦爻象数中归纳出义理:“有是理则有是象,有是象则其数便自自在这里。”[7](《朱子语类》卷六十七)

而今人北京中医药大学张其成老师认为“‘象数’为《周易》之体,‘义理’为《周易》之用”。[18]恰好与程颐的“理”为易之体,象为易之用的观点相反。朱熹赞同程颐观点,认为先体后用。

由于“象数”主要有“符号象数”和“事物象数”两层涵义,“义理”主要指易学的文意哲理,而“体用”涵义则有三层涵义。因此我们认为“象数”与“义理”的体用关系要在基于“体用”不同涵义的基础上,窃以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定评“象数”与“义理”的体用关系:

(1)“体”指形体、形质,偏重于“形”;‘“用”指功能、属性,偏重于“神”。从这一层涵义看,则“象数”为体,“义理”为用。

(2)“体”指本体、本源、本质,偏重于“内在”;“用”指外在表现和特殊现象,偏重于“外在”。从这一层涵义看,则“义理”为体,“象数”为用。

(3)“体”指根本原理、根本原则,偏重于“道”;“用”指运用、技用、效用,偏重于“术”,从这一层涵义看,则“义理”为体,“象数”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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