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润操纵影响分析
2011-08-15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陈立波李谷音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陈立波 李谷音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润操纵影响分析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陈立波 李谷音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披露等进行了规范。与原来的会计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并且针对交换是否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而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因此,本文在阐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关联双方计量模式的选择以及资产和利润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帮助信息使用者判断关联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为了达到利润调节的目的,最后对全文做了总结,提出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企业资产与利润的影响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者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若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税费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时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就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计量。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该交换会增加企业的资产和利润。所以在实务中,要谨防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利润操纵。
(一)情形1甲公司用一批商品A交换乙公司的一批商品B。甲公司A商品账面价值是100万元,公允价值是120万元,乙公司B商品账面价值是80万元,公允价值是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未涉及补价。该例中未涉及补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甲公司:(1)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120×17%=20.4(万元);(2)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3)换入资产B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A公允价值+相关税费=120+20.4-17=123.4(万元);(4)应计入当期损益金额=换出资产A公允价值-换出资产A账面价值=120-100=20(万元);(5)净利润=[120-100-(20.4-17)×7%-(20.4-17)×3%]×(1-25%)=19.66×75%=14.745(万元);乙公司:(1)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2)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120×17%=20.4(万元);(3)换入资产A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公允价值+相关税费=100+17-20.4=96.6(万元);(4)应计入当期损益金额=换出资产B公允价值-换出资产B账面价值=100-80=20(万元);(5)净利润=[100-80-(17-20.4)×7%-(17-20.4)×3%]×(1-25%)=20.34×75%=15.255(万元)。
可见,甲乙两公司各自实现净利润14.745万元和15.255万元,在于库存商品A和库存商品B的公允价值都大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存货成本一般低于其市价,且是企业最常见的资产,所以必须警惕关联方通过存货交换操纵利润。除了存货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即土地、股权投资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务投资等升值空间很大,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二)情形2 甲企业用一项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的资产向乙企业交换一项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公允价值同样为80万元的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等于80万元。但是甲企业很可能会采用主动不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而是选择按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甲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等于150万元。甲公司虚增了资产,同时虚增了利润,乙公司也是同样的情况。当用于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企业可能为减少税收,调减利润,主动选择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操纵利润的判断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是,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它的表现是: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目前,一些单位为了实现节约交易费用而产生的规模效益、避税、或者操纵盈余,往往利用关联方交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以及粉饰财务状况。
(一)结合实际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商业实质指交换双方的资产在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风险及资产价值等方面显著不同。根据新准则第4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具有商业实质: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资产的显著不同,使交换成为可能,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绝不会是相似甚至相同资产的毫无意义的交换。但对于关联方,新准则的解释有所欠缺,仍然存在着太多的灰色地带,容易给关联方以可乘之机。因为关联方的交换目的是利润操纵,只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关联方就能“盈利”。所以在判断出关联方交换资产符合新准则的条件后,还不能判断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如例1中,甲企业和乙企业交换A和B两种商品,假设市场预计A是畅销产品,那么在正常情况下,乙企业应支付部分补价给甲企业,甲企业才愿意交换。而实际所进行的却是不涉及补价的等额交换,那么两企业之间很有可能是关联方关系,那么他们所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样也就不具有商业实质。
(二)交换双方是否连续多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某些已经交换了的资产对关联方很有用,为了能够继续使用,关联方可通过再次交换换回该资产,重新取得其所有权。若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二次交换时,关联双方的资产和利润可能会进一步上升。所以,一定要注意交换双方这种重复交换的现象。
(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偏离公允价值的程度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关联方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相等,一方会要求另一方支付公允价值的差额,即补价。此时,支付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对于关联方而言,因为资产可能还要换回,所以不一定要求对方支付补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较其公允价值而言,就会一方偏低、另一方偏高。偏离程度越大,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可能性越大。如例1中,资产A的公允价值比资产B的公允价值大20万元,乙企业要向甲企业支付补价20万元,则:换入资产B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A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补价=120+120×17%-100×17%-20=103.4(万元),换入资产A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补价=100+(100-120)×17%+20=116.6(万元)。双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偏离程度均是3.4万元。但在不支付补价时,资产B的入账价值为123.4万元,与公允价值相差23.4万元;资产A的入账价值为96.6万元,与公允价值相差23.4万元,除去增值税的影响3.4万元,双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仍有较大差距。很明显,此项交换是关联方为达到操纵利润目的的可能性较大。
(四)公允价值的界定问题 公允价值指理智的交易双方在一个开放的、不受干扰的市场中,在平等、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情况下,自愿进行交换的价值。目前,公允价值指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现行市价是可变的,同一事物的效用对不同的人是不一样的,甚至在不同的环境下差异也很大,因此无法形成统一、稳定的评价尺度;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需要测算,无论是贴现率的选择还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均离不开会计人员对未来事项和不确定性的主观的职业判断,因此公允价值确定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内容。
(五)避免换入资产的低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方交易,换入资产不能按公允价值计量,而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如例2所示,这样虽可以避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随意高估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压缩上市公司操纵公允价值制造账面利润的空间,但是又可能低估换入资产的价值,从而也就不能反映换入资产的真实价值,成为公司操纵利润的新途径。
以上方法只是帮助信息使用者来判断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进行的利润操纵,并不能从根本上来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不论什么样准则,都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和改进。只有通过各方的不断努力和探索,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存在的以上漏洞才能进一步完善,才能真正做到判断和避免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进行的利润操纵。
[1]钱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价基础判断刍议》,《财会通讯》2007年第6期。
[2]苏明:《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会计报表的识别》,《财会通讯》2007年第9期。
(编辑 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