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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尊严论”国际层面的内容及意义*

2011-08-15李优坤别红暄

长沙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国人外交层面

李优坤,别红暄

(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重庆404000;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温家宝“尊严论”国际层面的内容及意义*

李优坤,别红暄

(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重庆404000;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温家宝“尊严论”的国际层面包含丰富内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加强尊严的国际保护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意义,需要从多个方面做好有关工作,最根本的是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应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学习他国在尊严保护方面的经验,并且能够更好地利用国防规则来保护国人的海外权利,等等。

温家宝“尊严论”;国际层面;意义

2010年2-3月,温家宝总理在一系列讲话,特别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尊严论”的论述,引发了学者们对国内政治角度下公民权利的高度关注。不过,“尊严论”国际层面的丰富内容也应引起高度关注。

一 “尊严论”国际层面的内容

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应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这是一种不但不受国家公权任意干涉,而且国家公权有责任提供保护和实现条件的权利。温总理的“尊严论”从前提条件、实现路径,以及国家责任等方面,对有关国人尊严的问题做出了清晰论述。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在与网友交流时,谈到要实现人的尊严必须做到三点:国家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1]。随后,温总理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2]因此,温家宝所讲“尊严论”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努力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人们充分享受尊严提供社会环境的前提。第二,国家尽力保证社会的公正、和谐,并保证公民包括人身和自由权利在内的各项人权不受国家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侵害,为人们充分享受尊严提供法治的前提。第三,国家积极为个人的充分、自由发展创造条件,为人们充分享受尊严提供个人发展的前提。

“尊严论”的国际层面主要指这一概念所包含的与国际有关的内涵和外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在全球化加速,我国经济迅速融入全球体系的情况下,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互信协作的安全环境和客观友善的舆论环境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加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情况下,国际经济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了国人享有多少的尊严。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使得多少人在找工作和保工作的艰辛中,领悟了人格尊严国际层面的内涵。

政治学意义上以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为基础的尊严,是“尊严论”的核心,也包含着国际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国人享有幸福和尊严,不仅仅指在国内,也包括在国外。其二是国人享有的公正、和谐,不仅仅指国人与国内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之间,也指和外国公民、法人之间。国家保障所有海外国人合法的政治和人身权利,是国人享有尊严的重要内容。在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包括劳务队伍、海外学子、海外移民、各种商务考察团以及负有维和使命的中国军人在内,每年出境已接近5000万人次,中国公民在境外的安全和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国人的重视。在伊拉克、巴基斯坦、阿富汗等热点地区,甚至西亚、非洲都屡见中国工人、工程师,乃至一般平民遭绑架事件,其他如俄罗斯驱逐华商、索马里海域中国船员被洗劫等极端事件也引起了国人的关注。就是在西方国家,赵燕事件、意大利华商受歧视事件、西班牙鞋城华人店铺被焚事件等也表明,即使在法治健全、社会还算稳定的西方发达国家,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国家时刻关注。另外,自然灾害、东道国政治不稳定等情况,也会给中国公民的政治和人身权利造成威胁,需要国家及时伸出援手。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的外交、商务和其他涉外部门牵头或协调,进行各种级别、各种形式的的出国人员培训,以及国家为保护海外国人安全和权益而进行的各种机制化努力,都成为国人享受尊严的重要前提。每当海外国人陷入困境或人身和政治权利受到威胁时,驻外使领馆及其他机构及时提供的所有合法帮助,都能让国人感受到国家强大所带来的自豪和尊严。

在国内,不让外国人享有超过国民待遇的特权,是社会公正、和谐的重要体现,也是国人尊严权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日益法制化和民主化的时代特征,加上中华民族礼仪之邦的特点,给予在华外国人平等待遇是没有疑问的,但这并不是说要我们给予他们超国民待遇。2010年中国终止国外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法律并不能阻止许多地方给外资提供的特殊优惠,专门给外国人提供的所谓贵宾通道、贵宾住房在各地更屡见不鲜,国人与外国人纠纷中对外国人的过分迁就也时有发生……这些特权在国人对解放前“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历史记忆下被放大,成了现时代国人享有尊严的一大障碍。因此,加强平等教育,消除外资和外国人的特殊优惠,也是“尊严论”的重要内容。

在加强国人政治权利保护方面,国际层面也有诸多可滋利用的手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及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需要向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学习和借鉴。某些地方盲目GDP崇拜所导致的对民生的漠视;许多地方屡禁不止的矿难和强制拆迁事件,还有屡刹不降的房价等中国社会热点问题,几乎都与公民的权利意识及国家机关、组织对国人权利尊重的欠缺有关,也是国家体制和社会意识不成熟、不完善的重要体现。因此,国际层面的交流与合作,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的、中央和地方的,对于加强公民权利意识,培养国家机关乃至全社会对公民政治、人身权利的尊重,都是必不可少的。

即使在为国人自由、充分发展创造条件方面,也与国际层面因素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在全球化加速,全球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国际环境是个人成长、成才的一个更为广阔的舞台。改革开放后,我国每年的出国留学人数较之上一年都有所增加,2009年更是比2008年激增两成,达到23万人。与此同时,出国打工、跨国投资、金融贸易等业务往来更是越来越普遍,国际舞台对于国人梦想的实现也越来越重要。而这个舞台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外交战略为国人的自我实现提供了何种国际条件有关。

二 “尊严论”国际层面的特点

“尊严论”国际层面的国际性,决定了这一层面具有许多不同于国内层面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外交关联性。很明显,温家宝“尊严论”国际层面包含的问题有很强的与外交关联的特性。当前,在和平发展的主题下,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相互依赖越来越加深。与此同时,“世界潮流从国家中心转向对个体尊严和权益的关切”[3]。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涉外的国民权益维护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也越来越与国家的对外关系联系在一起,具有明显的涉外性特点。2004年3月,时任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指出:我们的外交是全中国人民的外交;新时期的中国外交贯彻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宗旨[4]。实际上也表现出外交与人民权益的关系,表明“尊严论”的国际层面内容也是当前中国外交的重要内容。因此,不管是保护海外华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依法保护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国际交流,完善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还有为国人的自由发展创造国际条件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与外交相关联的特点。

第二,敏感性。所涉问题与外交的关联,直接决定了这些问题的敏感性。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但涉及国人的权益和尊严,也关涉国家的国体和尊严,往往也和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关,需要统筹考虑诸多因素,包括我国与日本、韩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历史、现实、情感;我国与邻国关系中邻国对中国的历史记忆,我国国民的大国情感;与第三世界国家关系时国民不应有的优越感;以及维护尊严过程中国民的承受能力等,稍有不慎,就易引起轩然大波。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处在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急剧变化的敏感时期。正遭遇着新加坡学者所说的“成长的烦恼”,本身就有“不少外部势力把它当作某种威胁和负面因素,设法牵制、遏止它的生长与作用”[5]。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保护公民“尊严”与其他国家关系的问题,就会给中国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带来中国国际地位提升、西方国家关于中国“傲慢”的评论甚嚣尘上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第三,复杂性。由于涉外和敏感,所以“尊严论”国际层面关涉的问题处理起来就具有相对国内层面更复杂的特性。在当今时代,不仅仅是涉外性尊严的国际维护可能关涉大小、强弱以及与中国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的国家,而且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及法律规范的特点也各有不同,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国际范围对尊严的维护,也要以符合越来越民主化和制度化的国际方式进行,也就是以“负责任大国”的方式进行。如果这些问题再与国家的外交问题缠绕在一起,就更容易成为引人注目的事件,更须有长远的规划,加上成熟的危机处理机制才能够妥善应对。像2010年9月,钓鱼岛中国渔船被日本扣留事件所造成的保护国人人身安全和尊严问题与中日外交的高度纠结,固然有些特殊,但如赵燕事件等的处理过程也表明,这些事件无不关涉着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

中国的改革开放仅仅进行了30多年的时间,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占据全球政治和国际组织数百年的历史来说,我们国家从国民到政府各级部门,对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的参与和理解,以及对国际规则的应用都与西方有很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维护国人尊严的国际机制当然说不上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难说成熟,使得“尊严论“国际层面所涉问题的处理更为复杂而艰难。

三 “尊严论”国际层面提出的意义

尽管“尊严论”国际层面关涉的问题具有涉外、复杂和敏感等特性,但这一层面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主要表现在:

首先,“尊严论”国际层面符合加强国际人权保护的世界潮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相互依存的加深,作为国内人权保护重要补充的国际人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就明确指出:“一国尊重人权之义务,不仅适用于外国人待遇,而且也将指出适用于本国国民之待遇;虽然还有一些争议,但许多人权义务已作为国际习惯在适用;人权义务已成为一切国家所负之义务。”[6]而尊严作为重要的人权,也就理所当然地与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紧密相关了。因此,加强尊严的国际保护是顺应国际人权保护潮流、符合国内人权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各项工作,也有利于我国推出的各项战略的公信力,对于我国顺利推行国家战略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推出了一系列国际理念,包括和谐世界、和平发展、睦邻外交等。一方面是为了在国际范围内“增信释疑”,化解西方和邻国对中国崛起的狐疑,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也是用符合中华文明和社会主义性质的语言,增强中国在世界舞台的话语权。但效果却并不理想。“国外除少数中国问题专家多少对此有所研究,基本上没有多少人知道它,更谈不上呼应中国领导人提出的这一概念。”[7]其原因:“不只是因为这一范畴下的具体政策内容尚不明确,更因为现实世界强权政治的逻辑仍然在残酷地左右大众媒体和国家政府当下实际的考虑和追求。”[7]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大国内和国际的体制化努力,“中国必须更加自觉地在国际范围依据国际法办事,带头遵守以联合国体系为中心的那些进步的和主流的国际制度。”[7]而加强尊严国际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并在政府各种保护尊严的国际行动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就是这种努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尊严的国际层面是胡锦涛“以人为本,外交为民”原则的具体体现。胡锦涛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8](P850)。我国外长杨洁篪则表示,外交为民就是外交为人民服务,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外交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二,人民是外交的基石和后盾[9]。前外长李肇星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外交为人民服务就是为和平、发展和合作服务,同时也为维护我海外同胞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以人为本的领事服务[10]。因此,“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实质,就是在国际层面完成国人各方面利益的实现,而对温家宝“尊严论”国际层面内容的发掘,实际上不过是这一理念的更加具体化而已。

再次,这也符合我国当前国家利益调整的需要。毫无疑问,追求和实现国家利益是一国进行对外往来的最主要目的。但国家利益在不同时代,在不同决策者看来,其构成和重要性的排序并不完全相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利益的构成和排序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虽然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国家间关系仍然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以人和社会为中心的外交越来越成为外交中最大量、最经常的部分。”[3]同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和我国融入世界体系的加快,“中国的国家利益逐渐向外拓展,海外利益在中国国家利益结构中的地位不断上升”[3],这就包含对国民在海外的权益保护等诸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尊严论必须包含国际层面的内容。

最后,温家宝“尊严论”国际层面的内容也是对胡锦涛“和谐世界”理念的一种具体体现。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和谐世界”理念本身包含的平等、法制等信念,就包含了利用一切手段维护中国公民海外合法权益,以及外国国民在华国民待遇的内容,其二,和谐的世界环境是国民在国际范围享有尊严的主要前提。

“和谐世界”理念与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潮流和世界文明多样化的现实相适应,并秉承了中华民族“和为贵”、“以和邦国”等优秀传统思想。该理念在价值观层面而言,和睦是核心,公正是前提;在国际体系建设层面而言,平等是基础,法律和制度是保障;在国家行为模式层面而言,对话协商、互信互利、包容开放是最佳方法和途径[11]。因此、法制、平等、包容、公正、和睦、互利等是“和谐世界”理念的精髓。而温家宝“尊严论”的国际层面对双方公民权益和尊严的维护,也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在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理念下,通过互惠互利的方式实现的,体现的也是“和谐世界”公正、互利、和睦的精髓。在这种情况下,从国际层面理解的“尊严论”,就是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民主化角度,对胡锦涛“和谐世界”理念的具体化。

同时,在世界日益一体化的情况下,世界是否和谐,也是国人,特别是涉外的国人群体能否真正享有尊严的重要前提。杨洁篪外长也曾经指出,国际上的“外交为民”就是要要给人民群众做一些好事、实事,就要靠朋友,而我国领导人在这方面是带了好头的,他们在国际上为祖国交了好多朋友[12]。如今,中国和大国的合作逐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也进一步深化,可以说“朋友遍天下”,也正因为此,我国海外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海外才享有了充分发展自身的条件。

四 国际层面维护尊严的几点看法

从国际层面加强国人尊严的维护也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在笔者看来,至少以下几点应引起重视。

最根本的是推动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不仅仅是因为在国际层面享受尊严需要“仓廪实”的前提。“弱国无外交”的古训也提示我们,如果没有经济的基础、国家的强大,是没有人民的尊严的。邓小平说的好,“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发展”[13](P265),包括中国人民尊严在内的所有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靠的还是国家的发展。

其次,推动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其和国际惯例的接轨。积极推动国内政治法治化进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是国人享有尊严的重要前提。毋庸讳言也无需赘述,两千年封建社会人治的影响,使得法治建设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短板。因此,国内法治的进度,直接决定着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国人在国外享有权利的程度。邓小平早就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4](P146)这句话用在“尊严论”国际层面保护上也是极为合适的。

再次,进一步加快外交向西方学习的进程,完善我国各级快速反应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以便更好地利用国际规则,保护国人的海外权利。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境外机构安全和公民保护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使领馆牵头、各驻外代表机构配合协调的机制。今后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进一步向西方学习,完善现有机制,让其更好地为海外国人服务上。最重要的莫过于进一步加强各机构,特别是外交、安全等部门的协作,并强化对海外风险的评估。“让出国的中国公民具备进退有度的风险意识,充分的事先考察或投资准备,良好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态度”[15](P3)。在这方面,外交、商务、旅游、教育等部门责任重大。

当然,加强和世界各国各方面的交流,学习世界各国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及加强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也是国人享有尊严的重要前提,前面已有论述,不再重复。

[1]高福生.温家宝总理的“与民尊严论”意味深长[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0-03-01.

[2]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0-03-06.

[3]金灿荣,刘世强.论以人为本的中国外交思想[J].外交评论,2009,(5).

[4][10]李肇星.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外交的宗旨[EB/OL].新华网,2004-03-07.

[5]王逸舟.中国外交的前瞻与思考[J].国际经济评论,2008,(4).

[6]邓剑光.国际人权保护的若干思考[J].江汉论坛,2008,(10).

[7][12]外长杨洁篪谈中国外交:主张外交为民[EB/OL].中国网,2007-05-20.

[8]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十六大以来主要文献汇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9]外交部“公众开放日”杨洁篪阐述中国外交新理念[N].中国青年报,2007-05-20.

[11]徐坚,等.建设“和谐世界”的理论思考[J].国际问题研究,2007,(1).

[13]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发展[A].邓小平文选(第三卷)[C].1993.

[14]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A].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1993.

[15]中国共产党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A].邓小平文选(第三卷)[C].1993.

D6

A

1008-4681(2011)04-0042-03

2011-05-1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0XZX001。

李优坤(1973-),男,河南宜阳人,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外交问题。别红暄(1974-),男,河南内乡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外政治制度比较。

(责任编校: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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