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应对司法考试教学方法改革
2011-08-15刘慧兰
刘慧兰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法学专业应对司法考试教学方法改革
刘慧兰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作为法律人通过司法考试是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始于2002的国家司法考试走到今天已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这些特点和趋势要求教师要不断探寻适应未来司考的教学方法。文章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了应对司考的教学模式改革方法,如现代案例教学法、纠错式教学法等,最终达到提高学生的司考通过率,从而提高法科生就业率的目的。
司法考试;教学方法;现代案例教学法;纠错式教学法
一、司考题型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司考题型的特点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的资格考试。从司考历年的通过率来看,其从2002年仅有的6%左右已上升到2009年的20%左右。这种实质性的飞跃,一方面显现出市场对法律人才需求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为法科生开启就业之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众所周知,法学专业是以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诚信求实的人文情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而司法考试制度正为我们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搭建了一良好平台,与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如出一辙。纵观近几年司考,其题型呈现如下特点:
1.对“三基”的考查力度逐年增加。“三基”即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的考查,在2009年的考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实体法,同时也体现在程序法上,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考查了直接言辞原则,控告、举报与报案,辩论原则;商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均被考到。
2.强调知识面的深度,注重从宏观上对知识点之间关联的考查。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大量出现了知识点之间、知识群之间的比较题型,加大了试题的宏观综合性。如刑事诉讼中考查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检查与搜查的区别;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判决与裁定的区别等。民事诉讼中考查了涉外民事诉讼与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调解与和解的区别;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别等。商法中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强调知识面的广度,所谓“重者恒重”的惯例在个别部门法中被彻底打破。以2009年的经济法为例,就考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是一个有关税务专业上的问题;考查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可以从事生产活动范围,这可谓是一个较偏的考点;多年不考的审计监督范围也“登陆”到试卷中;尤其是还考查到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着实出乎许多考生的预料。
4.性知识与隐性能力考查并重。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对未来的法律职业人是有一定专业要求的,即除具备最基本的专业知识(显性知识)外,还得具备一定的职业能力(隐性能力),如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应用能力、随机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等。前者的考查体现在卷一至卷三中,后者的考查体现在卷四中。
(二)司考题型的发展趋势
其一,更注重考查灵活运用能力。前三卷的命题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命题力度,绝大多数试题(尤其是卷二、卷三),尽量以小案例(实例)的形式出现。“客观题主观化”代表了今后的命题发展方向。
其二,加大对法学理论素养的考查。这些试题往往并无直接的法条依据,而需要熟练运用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法学理论予以解答。这在近三年的司考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其三,注重综合性考查。不再单纯地就一个知识点进行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在联系比较中把握考点,善于归纳总结,从大处着眼,有体系地把握全局。
其四,考查方式与研究生考试题型接轨。近年来,部分司法考试有“研考化”趋势,而部分研究生考试又有“司考化”趋势。比如,法学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其题型基本与司法考试相同,时代发展必然要求知识的复合性,两大类考试有趋于同一的“苗头”。
基于司法考试呈现以上特点和发展趋势,而此资格证又是踏入法律职业大门的必备条件。所以,为了让学生在本科学习过程就能清晰地认识到司考的本质并掌握应试的方法,我们有必要调整现阶段的教学方法,以与现行司考接轨并适应它的发展趋势。
二、应对司考的教学模式改革
(一)编写有司考特色而又适应“三本生”的教材或讲义
第一,难易适当。在编排体例上,可以考虑每章标题下有“引言”或者“导读”,使学生在进入课程学习前对相关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也便于教师引导学生进入相关内容的学习。之后,应有“重点问题”的提示,以便学生在学习中对本章的难点和重点有所侧重。该重点当然也是司考的重点、难点问题。具体的内容方面,应突破传统的从理论到理论的编写方式,以“案例”或“实例”导入,最好选取司考真题中的经典案例。再进入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基本规定、实际问题的对应性解决。每章后,应有“思考题”列出,这些思考题中应有历年的真题,便于学生复习参考。必要的可列出“参考文献”,以便提供学生课后搜索相关的文献资料,增加阅读量和扩充知识面。
第二,注重实用。在教科书的内容方面,理论以够用为限,不宜过多地展开学理之争和理论产生、发展的过程性的阐述,应突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着重点放在实用性和社会现实的对应性方面,体现以实训为主。因为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它的内容极少涉及历史上的观点、国外的观点和有争议的观点。考试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选拔称职合格的司法人才,所以它的内容基本就是我国现行法的理解和适用。如果对我国现行法知之甚少,那考试结果只会一败涂地。
(二)整合师资队伍,为学生通过司考“保驾护航”
构建“123模式”的教学团队,即每门课程,尤其是16门核心课程有1—2名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专职教师,这些教师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前提下,重在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2—3名从业界吸纳过来的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经验(更强调后者)的人才为兼职教师,并要求其有检察官、法官、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以真正帮助学生提高其实践能力。这些教师可形成互补性的教学。
(三)创新适应司考的教学方法
1.建立“导学→自学←辅学”的新型教学模式
这是借鉴远程教学模式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导学”是指围绕教学目标和内容,设计教学策略,采用恰当的媒体表达方式,对学生的自主学习在内容上和方法上给予指导、帮助和评价。比如,可以通过课前师生的沟通交流引导学生进入下一节课。“辅学”是指为实现教学目标,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辅助,包括课程教学资源的提供、教学管理的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的指导、学生合作学习的组织与管理等。在“导学”与“辅学”之间,要搭建起学生自主学习的平台,真正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比如,可以借鉴烟台大学的成功经验,该大学专门开设了“勺海论坛”网站,网站上设有“民法天地”版块、“英美法学”版块等,学生可以在论坛上提出问题、探讨问题、与老师在论坛上进行学术交流。这种方式使课内教学和课外交流有机地统一起来,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以此类推,也可以建立Email、QQ等沟通方式,从而让学生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知识。
2.推行现代案例教学法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如何将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让学生轻松掌握并付诸实践,一直以来都是法律工作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法学实践,由英国学者贝雷斯于1829年提出并由美国学者郎代尔推广于19世纪70年代的案例教学法现在深受人们的青睐。然而,探究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外延却有着丰富的内容。从纵向来看,可分为传统案例教学和现代案例教学,而现代案例教学又可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课堂讨论模式、观摩审判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媒体教学模式。[1-4]根据对案例教学内涵和形式的宽泛理解,有学者还认为,案例教学也应该包括法律诊所及教育实习等。对此,有学者则认为“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属于法学实践活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案例教学,而诊所式教学,则是与案例教学、讲授式教学并列的一种教学方法”。[5]其实探究实质,根据教学组织形式,以上模式基本属于课堂和实践教学两种不同形式,前者包括课堂讨论、媒体教学模式;后者指模拟法庭、观摩审判、法律诊所及教育实习等。笔者则认为,不论如何划分,其实质是不会改变的,只是所站角度不同而已。其实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就是一个广义(现代)和狭义(传统)的问题,我们现在所倡导的是一种广义(现代)的案例教学法,它在狭义(传统)的基础上丰富了课堂和实践的案例教学内容。本文探讨的焦点是应对司考的教改,故在此只阐述课堂的案例教学法,以期指引学生通过司考。
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即例证讲授方法,教师在讲授法律精神、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等通过引用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分析和讨论,并作出判断,加深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它是一种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结合法律规范的内容,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加深对条文内容的理解并推动成文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模式是“为讲而讲”,即为说明一个问题而讲解一个案例,其在价值目标、教学功能以及具体操作中都显得比较呆板,没有真正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效果也不是很明显。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矫正了传统的价值目标、完善了教学功能并在操作上更具有科学性。现代案例教学法在以案例教学为中心的同时,更加强调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如果把课堂教学比作一个大舞台,那么,教师只扮演着“导演”的角色,学生则是案例分析的“主角”。具体而言,教师只在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引导讨论、结论评判等一系列过程处于主导地位,通过讲授、讨论或辩论等方式引导学生进入法律情景。在此过程中,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调动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辩论思考情境中问题,帮助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加深对法律理论和基本原则的理解与掌握。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对情景进行分析,对问题做出思考,展开讨论,作出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让学生真正掌握相关知识。
以笔者所教授的“民商实务”课程为例,介绍现代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模式。
案例简介:
2004年5月5日,“人造美女”杨某报名参加了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选美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某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该公司通知杨某取消其参赛资格。该通知的内容为“鉴于有关证据表示,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特此通知”。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该公司又通知杨某组委会恢复她的参赛资格。杨某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至此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课时:100分钟)
课前准备:
(1)案例材料由教师提前1周发放;案例角色主要由对此类案件感兴趣的6位学生组成。(2)学生根据课堂案例材料,分头准备,分组讨论1到2次,上课前一天与授课教师联系,汇报准备情况,教师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学生重新修改报告。
讨论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2)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3)试用利益衡量法分析该案如何处理?
课堂教学:
(1)角色分配:40分钟。根据该案例,由6位学生组成三组,即“原告”组2人、“被告”组2人和“评论人”组2人。首先“原告”代表作主张发言,然后由“被告”代表作主张发言,最后为评议人发言。各组代表根据所掌握的法律条文、法理知识,对案件进行充分分析,从不同角度对案件中人物之间的权利进行“角色”主张。
(2)集体讨论:30分钟。案例角色发言结束后,全班学生就本案例展开讨论,交流看法。由于学生对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所涉及的法律条文理解不尽相同,讨论过程中出现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在某种程度上给学生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使学生乐学、善学。
(3)总结点评:30分钟。授课教师进行总结,指出学生在发言中存在的问题,如理论功底不够扎实、用语不够规范、引用法条错误、法学思维能力的欠缺等,关键是要让学生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教学反思:反思本次案例教学中的成功与不足之处,为下一次的教学做充分准备。
3.在夯实学生“三基”的同时,增加课堂练习时间,传授司法考试解题技巧
在司考中,出题者往往喜欢设置种种陷进,尤其是对相近似的知识点,学生稍不留心就会陷入其中,这也就加大了司考通过的难度,也就要求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培养,将学生的基本功打扎实。具体而言,教师在讲到某一具体内容而该内容又属于司法考试的内容时,可以此为契机,多举一些司考的真题,既讲授专业知识,又传授答题技巧,一举两得,让学生及早进入司考状态。由于司考涉及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案例分析、论述等多种题型,笔者在此仅以单选为例,进行解题技巧在教学中的灌输,以期为其他题型的分析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单选题的特点与答题规则
司考单项选择题一般表现为一个题干带A、B、C、D四个选项,题干中给定条件并提出问题或只提出问题,四选项是可供选择的答案。从2004年的司考开始,卷一、卷二、卷三的第1-50题为单项选择题(原律师资格考试每卷单选题为40道,2002年和2003年司考每卷选题为30道),一题一分。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单选题的正确概率是1/4,也就是说考生只要任意选定一个就有25%的得分概率。
(2)单选题的解题技巧
一是肯定法,即一眼认定某一选项为正确答案的选择方法。此法适用于娴熟的知识点,如2006年卷三单选第12题。
二是否定法。即对不能一眼认定正确答案的选择题,先将错误的选项逐一排除,剩余的选项视为正确答案的方法,如2007年卷三单选第22题。
三是计算法。司考中有一些题需要先行计算或代入“公式”之后,才能得出或验证正确答案,包括时效、期间的计算,数罪并罚的计算,赔偿金、违约金和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等等。许多题不认真计算不容易看出结果,一旦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再根据结果衡量或判断选项的正误就比较有把握,如2006年卷三单选第6题。
四是比较法。通过比较知识点的特征、构成要素、适用范围或者法律规定等,确定正确答案的方法,如2007年卷三单选第20题。
五是猜定法。即在运用以上方法仍不能得出满意答案的情况下,考生根据法律、法理依自己的直觉进行合理猜测选定正确答案的方法。实务中不少考生反映此法收效良好。其道理在于,司考的不少题只是考再认。根据记忆的原理,再认就是当识记过的材料再显现时,能够认出的心理过程。再认比回忆更简单,因此有些知识点必须能背出,而有些只要能在已给出的选项中认出它来即可。再认有一个一次成型的规律,如反复对自己原本就记忆不甚清晰的知识点进行思考,反而容易弄巧成拙。当然也要注意孤注一掷地胡猜乱押。实践表明,司考选择题的合理猜测也有其规律可循:
其一,由考点猜出答案。即根据司考的命题规律和特点,先找准考点何在,再由该考点推导出正确的答案,如2000年试卷二单选第22题。
其二,由种类猜出正确答案。即根据四个选项的类别,排除同类的选项,留取单类选项。如上题四个选项就可归为两个类别,A、B、C项为“具体处罚”,D项则为“处罚原则”,本题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据此排除A、B、C三项。在单选题中相同的选项肯定不是正确的答案。此技法也适用于多项选择和任意选择,至少“归类”可提供解题线索。
其三,由特别猜出答案。即某个选项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显得特殊,可以确认它属不同种类,即猜定其为正确答案,如2002年卷三多选第76题。
其四,由“均衡风险”原则猜定答案。考生常常会面对两个均无法肯定的答案,在实在别无它计,必须“瞎猜”的前提下,则只能依据“均衡风险”的原理来做出抉择。如2000年卷一的单选14题、19题。
4.在教学中多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尤其是辨证思维能力和综合思维能力
辨证思维能力和综合思维能力是法律人必备的能力,而在司法考试的第四卷中,这种隐性能力的考查却是很多学生从一开始就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的,以致于常常因卷四分数偏低而与法律职业失之交臂。作为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要注重知识点间横向和纵向的对比,让学生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全面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以不变应万变。
5.引入“纠错式教学法”
这种方法的引进,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冒险”,该法要求教师本身对所授知识有较高的驾驭能力和教学经验,方能成功实施。它是指教师在讲授到某一重点,尤其是难点问题时,可通过举例,最好是历年司考真题,但此时故意先讲错以留悬念,这种“错”正中了司考出题者的陷进,而学生从老师的初次讲解中却又并不易发现错误,而后教师再讲出正确的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进行“纠错”,这种前后反差较大的知识,学生会留下更加鲜明的印象,从而把正确的重点、难点知识记得更牢固。
6.引入口试,培养学生口语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和创造思维能力
引入面试、口试是为了适应未来司考对应试者综合素质的要求。口试最大的特点是应试者在提问范围和所创设的考试环境中,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自由抒发见解,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口试对学生学识的广度与深度、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以及心理素质、仪表风度和个性特征等均能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的观察和检测。口试可由担任相同科目的两名或三名教师组成考试小组,题型灵活多样,针对基本知识点、重点难点提问,然后再让学生分析一个案例,最终根据这两个环节的表现作出成绩评定。[6]
7.加大实践教学环节,以更好地培养未来的法律实务工作者
在我国众多的政法院校中,率先成立法律人自己的学生社团的应是中国政法大学。该校于1994年6月成立了“准律师协会”,目前该社团已成为以在校大学生为成员的最大的学生社团。所以,我们也可以借鉴先进的经验成立具有法律人特色的社团,以推动学生走理论与实务、道德和技能相结合的成材之路,崇尚法制、正义的理念,向社会弘扬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比如,可以与一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固定联系,通过讲座、调查、普法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等方式,将自己的所学贡献给社会,在实践中承载社会正义和良知的使命。
8.开展法学知识竞赛
组织以班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的每学期一届的法学知识竞赛,题型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包括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难度与司法考试相当。这不仅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融入进了司考的状态,而且在竞赛中增强了团队合作意识,这也是法律人必不可少的素质之一。
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在法科生的就业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学生“突围”?通过司法考试为学生的就业多了一种选择,而提高司考通过率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以适应未来司考对法律人的要求,建立“导学→自学←辅学”的新型教学模式、现代案例教学法、纠错式教学法等的应用,不仅为通过司考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同时也为法学的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
[1] 梁锋.对法学案例教学的新探讨[J].党政干部论坛,2007(6).
[2] 任彦君.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实施[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8(1).
[3] 韩登池.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探析[J].高等函授学报,2002(5).
[4] 唐贵平.高职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4).
[5] 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6] 郑毓枫.独立学院法学本科课程考试制度的改革[J].广西教育,2009(5).
G642
A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FL2010024)
刘慧兰(1981-),女,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