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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研究

2011-08-15李红

关键词:理工法学专业法学

李红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理工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研究

李红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理工院校的法学本科教学,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然而,理工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远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分析了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以及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并对当前理工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提出了新思路。

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

法学是一门学术性与职业性高度融合的学科,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较高的实务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务。在法学教育从规模到范围迅猛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态势下,理工院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的定位上,应当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特别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然而,就目前理工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问题,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理工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研究。

一、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600多所高等学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中,理工类院校占到了30%左右。可见,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研究底蕴和知识积淀的全国性综合院校以及政法院校相比,理工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以培养既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来解决实务问题,又能深入领会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宗旨和法律文化,具有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工匠为己任。然而,部分理工院校日益趋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与多元化的社会需求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强调以知识传授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与用人单位以能力为本位的人才需求产生较大的反差,导致学生分析和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实践能力欠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基于此,理工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充分重视实践教学,以提升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需要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曾指出,一个法律人如果只懂法律条文,而不懂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就如同一个医生只知病症,却不明病理一样。法学专业的学生首先必须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学生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同时,具备较好的法学实践技能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法学实践技能应当包括参与诉讼的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以及谈判能力等等。法学理论不是法律现实,学生将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学专业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需要知识运用和转化的过程。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知识,将所学理论知识熟练地应用于实际工作,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学实践教学。

(二)重视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要

理工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图书资料、教师队伍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以培养“法学家”式的研究型人才为目标,显然不具有任何竞争力。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理工院校应突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实践性特色,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己任,办出自己的特色,只有这样,才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指能熟练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一个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熟谙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熟悉法律运行机制和运行过程,拥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解决法律问题的实务能力强等特点。法学实践教学过程就是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的活动,能够很好地培养和提高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纠纷和案件的能力,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必经途径。

二、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近年来,理工院校改变过去片面注重理论知识灌输的传统教学方式,在实践教学方面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逐步被引入到法学培养方案中,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各个院校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不同,实践教学发展极不平衡,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学实践教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各理工院校法学本科整体教学情况来看,理论教学仍然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导,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法律执业者基本素质的理念尚未得以真正确立,在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地位普遍较低。以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2007版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例,在法学专业学生必须修满的188.5学分中,理论教学159.5学分,占总学分的84.6%,实践教学环节只有29学分,占总学分的15.4%。实践教学环节在总学分中所占比例十分低下,成了完全意义上的配角,而这种情况在理工院校是很普遍的。

其次,法学实践教学投入严重不足。与理论教学相比,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资金、人员以及场地的投入,而现在各理工院校普遍面临经费不足等问题。一方面,经费的短缺必然制约着实践教学的开展;另一方面,提供给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场地、教室极其有限。到目前为止,个别院校甚至连一个像样的模拟法庭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化趋势突出。实践性教学的价值在于使学生认知法律,理论联系实际,并通过这个过程锻炼实务能力,是一种职业素养与执业能力的培养。但是,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往往未能完全实现其价值。以毕业实习为例,多数法学院都将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四下学期,试图用比较集中的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安排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实习。但是,这段时间正是学生的“多事之秋”。有的学生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复习考研,根本无暇顾及毕业实习;有的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到处投简历,参加各种招聘会以及各地公务员考试;有的学生则埋头备战司法考试。因此,托人盖章,应付毕业实习的现象近两年来日趋严重,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实践性教学是重要的实践过程,需要教学、教务部门像监管任何一门理论课一样实行过程监管与控制。一旦放任,极易流于形式。

最后,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评价体系不完善。在理工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对理论教学的评价体系相对健全。虽然,不少高校的教学计划中也有一些关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标准,但仅是从学分、学时、考核等方面的量性规定,而且表述笼统,缺乏具体的评价标准。学生完成实践环节后,指导老师是凭借学生的书面报告来评定其最终成绩,还是依据其参加实践教学过程中的表现评定其最终成绩,或者是两者兼顾,都没有明文规定,导致教师评价学生时,主观随意性较大。所以,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急待提高。

三、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路

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固然重要,而学生对法学应用性的掌握更为法学教学的基石。对于理工院校来说,要真正做到重视实践教学,基本思路如下:

(一)树立重视实践教学的教育理念

理论联系实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这一认识论作为一种普遍规律,也是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本科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把这种实践环节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教学计划,并适当提高在总学分中所占比例,在人力、物力配备、实践场所落实、工作重点的转移等方面予以高度的倾斜,使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所处的地位得到明显的提高。并且,实践环节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要让学生在与社会实践真实的碰撞中认识社会,认识自我,在与社会的互动中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识。这样既有利于学生的法律职业规划,又符合了实践教学本身的要求。

(二)加强法律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管理

要扎实有效的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必须对法律实践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整个本科学习期间,由于每个学生的实践环节安排不同,具体实践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和单位繁多,如果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统筹监督管理,就容易使实践教学活动流于形式。一方面,可以成立院系实践教学二级监督管理模式,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监督;由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实践教学环节的相关事宜,包括组织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安排等等;另一方面,健全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专业实践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及培养目标要求,制定配套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价体系

法学本科实践性环节的考评体系是衡量课程开展效果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标准。因此,应当建立包括实践教学体系内容的评价、实践教学过程的评价、实践教学考核体制等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实践教学评估的指标。例如,就实践教学考核体制的建立而言,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结合实践教学内容,制定出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具体的考核原则、考核目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形式等,并以文件的形式使之制度化。同时,就考评对象而言,应既包括教师,又包括学生。可以结合教师互评、学生评教的结果,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学生评价体系和教师评价体系,并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趋势纳入实践教学考评体系中,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社会化评价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机制。

(四)丰富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

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在适用上都有其局限性,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作用。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该吸纳各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优点,针对不同年级和不同基础的法学学生适用相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个方面的实践能力,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具体可以采用如下几种实践教学形式:

1.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通过学生的实地工作,可以达到培养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与人沟通交际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调查不需要学生具有较好的法律理论基础,因此,该教学环节可以安排在第一学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导学生更多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焦点问题。社会调查结束后,学生应当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真实材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对策或方案。

2.旁听法庭庭审

定期组织学生旁听有关法院的庭审活动,其意义不仅仅是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更重要的是让法学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在实体和程序上对法律有一次实感体验。旁听法庭庭审活动要有针对性,不可流于形式,更不能仅仅是看热闹。可以安排学生有针对性地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主要关注庭审程序。授课教师应当给学生布置任务,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旁听,事后要就有关问题组织一次课堂讨论或总结。旁听审判一般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每学期组织一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庭审。

3.疑难案例讨论

疑难案例讨论的目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难案件进行剖析,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即在教师完成基本理论的讲授后,相应地布置案例,并提出相关问题,由学生自己动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疑难案例讨论是法学教学的一大特色,教师在这一活动中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恰当的案例,不能拔高也不能降低,使案例分析具有层次性、可操作性,而且要求案例典型,能说明重点问题。这种教法通常以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师着重点拨、指导学生,给学生足够的自主发挥空间。另外,要注重组织性,提高课堂效率,做到有张有弛,既严肃又活泼。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来说,疑难案例讨论恰恰体现了教学与实践性环节的相结合,而且也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使学生成为课堂上的主人,从而活跃了学生的思维,打开了学生的视野,培养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4.法律义务咨询

法律义务咨询是指组织学生到社区、企业、学校等公共场所进行法律宣传,并为群众现场解惑答疑的实践活动。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无偿服务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义务咨询又可以总结出学生在专业学习过程中的长处和不足。进行法律咨询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因此,该教学环节可以安排在第五、第六学期进行。可以由教师发起,学生自己组织,也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组织优势,有计划地开展。这样既锻炼了学生的组织能力,又提高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5.模拟法庭

目前,很多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已经建设了比较现代化的模拟法庭,可以说已经成为了一个很好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模拟法庭的目的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学生对法庭上不同角色的扮演,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蓝本,对所选择的典型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等。通过模拟审判案件,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能很好地将所学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融会贯通,熟悉庭审程序,掌握庭审技巧,储备实战经验。这种实践活动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一般可以安排在第六、第七学期进行。

[1] 徐松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几个问题[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3).

[2] 鲁玉兰.法学实践教学法探析[J].北京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2008(2).

[3] 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6(6).

[4] 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7(4).

[5] 李劲.论法学教育对实践能力的培养[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4(2).

G642

A

2010年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李红(1969-),女,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理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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