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创新发展中的五个基本问题
2011-08-15魏庆爽
魏庆爽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创新发展中的五个基本问题
魏庆爽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与其他法学专业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相比,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更为大的困境。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要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立足实际,解决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主要有:明确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构建合理培养方案,重构课程体系;建立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逐步充实师资力量,注重对现有教师之培养;加强与地方的合作。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创新发展
自20世纪末开始,全国由专科或合并调整或独立升格而来的新建本科院校得到了迅猛发展。[1]至2005年年底,全国700余所本科院校中,新建本科院校有198所,占总数的1/3,新建本科院校中2/3有法学专业。[2]与此同时,法学本科教育遭遇前所未有的质疑:较低的就业率、学生实践能力较差,面对具体案件无从下手、教学内容过于理论化等等。与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法学专业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法学教育相比,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更为大的困境。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要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立足实际,解决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基本问题。
一、明确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关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通识教育说;二是精英教育说;三是职业教育说;四是应试教育说;五是学历教育说;六是基础性教育说。精英教育说追求较高,主张法学院培养的目标应该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或者培养政治家、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等更高层次人才;通识教育说实质上是主张大学法学教育是为了普遍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职业教育说侧重法学院培养法律专职人才;应试教育说强调法学院的教育主要为了学生参与司法考试服务;学历教育说和基础教育说认为法学院本科教育只能完成与其学历相适应的基础性法学知识和人文素质的任务。[3]
以上关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基本上是针对整个法学本科教育而言,虽具有宏观性但具体性不足。对于新建本科院校而言,其法学教育的定位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量身而定。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对其定位不可过高,如果将其定位为精英教育,的确勉为其难。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到,不管何种层次的高等院校,其法学教育的目标都是为了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4]可见,法律职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因此,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应定位为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此定位不仅符合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实际,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二、构建合理的培养方案,重构课程体系
当前新建本科院校的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大多是从其它院校借鉴而来的,因每个院校的法学教育根基与具体情况不同,借鉴而来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往往会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在将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的基础上,构建有活力、有竞争力的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
本着“学生的未来职业规划”、“适应并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学生竞争力”,新建本科院校应根据分类教学的理念,重新构建法学课程体系,形成其特色,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可以将整个课程体系分为法学研究教育模块、法学实践教育模块、人文社科教育模块。其中,法学研究教育模块针对考研的学生(立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学生),以培养法学学术理论基础研究人员为目标;法学实践教育模块,针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立志于从事法律实践的学生),以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员为目标;人文社科教育模块,针对以上两方向均无兴趣的学生,为其提供其他的选择(初步设想可分为思想政治教育方向、行政管理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经济管理方向等),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知识的合格的社会、经济、管理或教育等方面的人员为目标。当然此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的设置仍需实践的检验,需要不断地完善与细化。
三、建立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2008年司法部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后,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了在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有的甚至在大学一、二年级就开始着手复习。笔者曾对许昌学院三、四年级的100名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调查,70名学生明确表示已经在准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影响可见一斑。同时,学术界也开始关注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诸多论文也相应而出。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学者们主要提出以下三种观点:其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围绕培养目标和司法考试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其二,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不应该过分强调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否则将会对现行法学教育造成极大的危害;其三,司法考试制度推出后,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与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不相适应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同时还要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司法考试为何这么重要?对于参加者而言,通过司法考试,将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是进入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标准,这也是法学专业学生为何在刚刚入学时就开始着手准备司法考试的主要原因。新建本科院校又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这一角度进行分析。司法考试“把我们以往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各个阶段的分散性与内在的逻辑性直接按趋势弥补起来了,在制度上它可以起到几个作用:一是桥梁和纽带作用;二是规范作用;三是导向作用;四是检验作用”。[5]霍宪丹教授认为,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制由四个部分组成:高等法学院校的法律学科教育、统一的司法考试、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司法考试制度把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有机联系起来,且司法考试内容体现了法律学科理论知识与法律职业基本素养二者的融合。而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过去只关注法律学科理论知识的教育,却长期忽略对学生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的培养。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必须在传统学科教育(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融入对学生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的培养。可从优化课程体系设置(如增加法学实践教育模块)、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考察等方面入手。
总之,新建本科院校不能将其法学教育沦为应对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也不能忽视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的培养,力争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也与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之定位相一致的。
四、逐步充实师资力量,注重对现有教师之培养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师资力量不足的状况。主要表现为:第一,高职称、高学历教师数量不多。教师职称多为讲师、助教,副教授、教授数量较少,且高级职称教师的专业多集中某一学科方向。教师学历有待提高,法学博士数量较少。第二,教师专业结构不合理。首先,有些教师是从其他专业(多数是历史专业、政治类专业)转到法学专业的,并未经过正规的法学学习与训练。其次,某些学科方向的教师数量过于集中,如民商法学。而某些学科方向的教师数量偏少,如法理学、国际法等,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某些教师不得不转教非属自己专业的学科,有“赶鸭子上架”之势。再者,教师年龄结构较年轻,很多教师刚从学校毕业,教学经验较少,且缺乏大师级学者的引导。
为了解决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很多新建本科院校高度重视引进高层次人才,或聘请外校知名法学学者为本校的外聘教授,以期带动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应当说此举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应当注意到,因新建本科院校本身条件的限制,法学高层次人才引进难度较大。而外聘教授一般时间安排比较紧张,一个学期能到新建本科院校做几场讲座已实属不易,在短短几个小时的交流中,恐怕难以达到预期之效果。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应积极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养,鼓励继续深造,适当增加激励机制。总之,逐步壮大现有师资力量,适量引进高层次人才,才是长久发展之计。
五、加强与地方的合作
新建本科院校“主要布局在省会城市以外的中等城市,所以,新建本科院校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本质上是一种地方高校”。[1]虽然与其他重点院校相比,新建本科院校不具备“全国性”,但也具备独特的地方资源。一般而言,中等城市尤其中西部的中等城市对重点院校优秀法学毕业生吸引力不是很大。换言之,这些中等城市引入外来法学人才比较难,即使暂时引进来,也存在很大的流失现象。但对于新建本科院校而言却是很大的契机。新建本科院校应紧紧抓住此契机,本着为地方服务的精神,加强与地方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实现新建本科院校建设与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良性互动。
首先,新建本科院校应积极利用地方资源。第一,加强与地方政府机关的沟通,邀请相关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为学生做有关地方法治建设的主题讲座,让学生了解地方法治建设的实际状况,对法律人才的要求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能够有的放矢。第二,邀请地方法官、检察官、律师走进校园,定期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之间的交流,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的熏陶。
其次,新建本科院校应积极服务于地方。第一,组织学生走进社区,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的形式可以是现场交流形式,也可以是法律专题之宣传。在做法律专题宣传时不必拘泥于讲座形式,也可以借用娱乐(如小品、歌舞剧)等宣传法律知识。在社区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逐步培养学生利用现有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会激励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做更加深入的学习。第二,与地方司法机关、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新建本科院校应注意到其所属地方存在着很多就业机会,尤其是地方大中小企业也是需要优秀的法务人才的。应该让地方司法机关、企业充分认识、了解法学专业学生的能力,让其相信“本土”法学学生能够满足其需求。因此,新建本科院校要积极地与地方司法机关、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互相了解,增加彼此的“吸引力”,无形中会为法学毕业生增加就业机会,也为实习单位节约了招聘成本。当然,在学生实习前,必须对学生进行相关的职业道德培训。实习过程中,带队老师要注意了解学生在实习过程遇到的各种困难,为学生提供可行性解决建议。
[1] 孙海.新建本科院校发展战略中的四个基本问题[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5):62.
[2] 郑惠强.新升本科院校的定位与发展策略[EB/OL].http://www. jyb.cn/zgjyb/seven/200704/t20070413_77467.htm.l.
[3] 崔红.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定位及改革构想[J].现代教育管理,2009(12):64.
[4] 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10.
[5] 霍宪丹.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J].学术研究,2002(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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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2010年度教学研究项目“分类教学模式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研究——以许昌学院为例”(02010015)
魏庆爽(1978-),女,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