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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新探

2011-08-15许晓辉

关键词:困难消费家庭

王 勇,许晓辉

(沈阳农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66)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新探

王 勇,许晓辉

(沈阳农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66)

目前,由于国内学术界对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理论与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使我国在高等教育范围内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经济困难学生帮扶体系。但随着近年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的不断加大,使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这一难题重新成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瓶颈。在系统分析现有高校工作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新思路,以期开创高校扶贫助困工作新局面。

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高等教育招生收费全面并轨、高校扩大招生、城市职工下岗和特殊地质及自然灾害等问题、现象的发生,全国各大高校中逐渐出现了“经济困难学生”群体。并且,这一群体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长,增长趋势也日益加剧,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时度势,认真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教育及管理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经济困难学生”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描述性概念,其主要指在校期间,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存在困难或者基本生活费得不到保障的学生群体。近年来,由于如前所述一系列原因,我国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数量不断增加,从2000年的142万增加到2004年的240万,再增加到2007年的407万,截止2009年,我国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数量赫然增加到527万,占全国在校生总人数的23.06%。[1]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国家教育部、全国各高校已形成以奖、贷、助、减、补、勤等六方面为主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2]但在具体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工作中,往往由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使准确界定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存在一定困难,从而形成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的理论断裂,导致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效开展出现瓶颈。

因此,在以和谐社会与公平教育为主要人才培养理念的今天,如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从而给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逻辑起点,并进一步指导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助贷减免事宜、勤工助学帮扶等具体工作,最终实现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及社会主义公平教育深入开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3]

二、现行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各高校现行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大体上分为三种,每种方法都是以旨在考察某一指标与特定比照标准之间的数额差得出认定结果。

(一)家庭经济收入比照法

这是目前各高校在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时采取的主要方法之一,其运作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主要是基于对学生家庭人均年经济收入的实际观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为设定某一家庭人均经济收入值作为特定比照标准,以学生在校期间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作为考察指标,并对其进行单一的衡量和观测,当考察指标达到特定比照标准时,就相应地产生认定效果。[4]此种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虑到了家庭实际人口数对家庭经济收入的影响,展示了家庭经济收入在每一名家庭成员身上的有效作用。但这一方法没有考虑到家庭不确定性支出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没有考虑到由于生源地和学校所在地之间可能存在的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货币购买力不同的影响,这是其主要缺点。

(二)消费水平认定法

普遍认为,行为个体的消费水平最能反映其经济状况,因此,学生在校期间的吃穿用行等方面的消费情况也最能反映出学生家庭或本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只要抓住学生在校日常支出这一着手点,就能有效判定学生家庭的真实经济情况,最终达到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目的。在众多文献中或现实工作中,有学者提出利用PL=X/2这一公式来认定某个体是否是经济困难学生。其中,X表示所有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通常情况下是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在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而得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以PL值作为特定的比照标准,某一学生个体消费行为能力作为考察指标,并对其进行观测,得出其与全校平均PL值的相对水平,从而确定某一学生是否是经济困难学生。[5]与前一方法相比,此类方法能够反映出上面提及的家庭变故所造成的医疗负担、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损耗等形式的不确定性经济耗费,因为,家庭的实际经济耗度是在扣除如上意外消耗后的一种消费表象。因此,就更能表现出家庭经济收入在承担交换生活消费品时的有效作用。但同样,这种方法也有明显的缺点:第一,为什么以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1/2作为特定的比照标准来给考察指标提供对照,即1/2这一系数的来源并没有科学性或是理论性的依据;第二,个人的消费行为与其家庭背景、生活习惯、个人品位、消费理念有关,例如,家庭条件优越的学生也有可能由于具有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而在个体消费行为方面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不能单一凭借对消费水平的判断来认定学生的经济情况。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法

上述两种方法中,都是通过对某一观测值与特定比照标准之间的比照,从而通过对预期数值差距的直观感觉来判定经济困难的与否或程度。但不可避免的是,上述两种方法中的特定比照标准即学生个体家庭经济收入的目标水平或全校平均PL值都是人为尺度量,因此,在运用过程中往往缺少可信度。鉴于这种缺陷,有学者参照消费水平认定法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法。与消费水平认定法类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法中的考察指标同样为某一学生个体的消费能力,而特定的比照标准则以学校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代替。[6]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经济开销在概念和内容方面并不相同,因此,此种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

三、构建三维一体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

(一)建立以学生最大消费能力为考察指标,学生消费最低需求为特定比照标准的定量比照认定方法

定量比照评价,往往能够给人造成一种直观的数值概念或是比较概念,因此,在构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的过程中,定量指标比照评价无疑应占具主导地位。在创建新的定量比照认定方法时,选取学生最大消费能力作为考察指标,学生在校最低消费需要为特定比照标准。所谓学生最大消费能力是指某一学生个体在校期间所能承担的最大消费额度,简单地说就是学生所在家庭能够提供给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花费的最大金额数。显然,这种消费能力的计算是在家庭经济收入总和的基础上,减去家庭变故所造成的医疗负担、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损耗等非常规性消费,同时减去保障除此学生在外的家庭其他成员正常生活的最低消费,而得出的最终结果。而学生在校最低消费需要顾名思义是指能够满足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须的最低消费额,这种消费额的计算需要我们认真考察和调研学生在校吃、穿、用、行以及保障学习而需要的最低花费并结合调查问卷确定具体水平线。在具体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我们通过学生最大消费能力与学生消费最低需要的对比,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通过这种考察指标与特定比照标准的选取,可以有效地避免现有方法存在的问题。首先,由于家庭经济收入被分成了两个部分,用于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消费水平衡量的家庭开销和用于以学校所在地消费水平衡量的学生开销,因此避免了生源地与学校所在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所造成的影响;其次,由于在考察指标计算时去除了家庭变故所造成的医疗负担、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损耗,更加体现了经济收入在学生身上的有效作用;再次,用考察、调研结合调查问卷的方式确定学生在校最低消费需要作为特定比照标准,使定量比照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加趋于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合理利用定性化评价,使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去伪存真

当我们谈论或是给出一个事物的具体描述时,不可避免地要同步利用到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因此,在笔者建立了以学生最大消费能力为考察指标、学生最低消费需要为特定比照标准的定量比照认定方法,并欲利用量化的经济困难指标来评价经济困难学生在程度、数量、规模等方面数学规律的同时,也必须利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来确保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与正确性。在这里,笔者更加倾向指明:充分利用辅导员、班主任或班级成员的认定意见。[7]

首先,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的作用。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管理者和服务者,最能了解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基本情况,在学生原始资料收集和积累方面有着独到的优势。因此,在我们进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以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收入状况的调查和了解以及家庭变故的动态掌握为基础,将其作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第一出发点,做到先困难后认定,先定性后定度。使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理性层面具备逻辑起点,避免在认定过程中由于无序而带来的机械性与混乱性。

其次,有效利用班级成员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的作用。大学生活通常是以班级为框架的集体生活模式,同一班级内的成员由于长时间在同一时空内起居、学习,往往彼此间非常熟悉和了解,在生活习惯、家庭状况、经济水平等方面能够相互掌握情况。因此,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我们应该广泛征求待认定学生班级成员的意见,通过设立网络平台、举报电话、反馈信箱等方法有效收集班级成员意见,起到监督、督促作用,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准确性。

再次,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现经济困难学生跟踪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这一定义,具有明显的时间段属性,这就决定了经济困难学生在某一时间内经济困难程度的变化。当然,这种困难程度的变化存在双向性,既经济困难程度的增加与减少。按照量与质之间相互转化的客观规律,这种困难程度的变化可以以某一经济困难学生在特定时间段内转化成为特困学生或非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现象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时效档案,时刻记录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微观变化与其自身经济条件的直观浮动。从而根据如上提出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特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认定,以便及时调整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达到提高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效性的目的。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一个定性与定量的综合问题,同时也是理论与实践的交互范畴,这就必然决定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这一命题的学科边缘性。这就要求我们打破学科界限,发动社会各方力量逐步深入此方面研究,以期突破领域障碍,使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逐步臻于完善。

[1] 教育部:09年369.65亿经费资助527万贫困生[EB/OL].http:/ /www.chinanews.com.cn/.

[2] 黄燕,王林清.试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的科学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5):122-124.

[3] 韦崇岗.从院系视角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J].中国成人教育,2010(7):70-72.

[4] 杨得利,熊志忠.高校贫困生认定方法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07(5):63-65.

[5] 李少荣.建立和完善高校贫困生认定机制的探讨[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6):5-55.

[6] 陈建顺,李照刚.高校贫困生的界定及其资助[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3(4):94-97.

[7] 蔡红建,薛单,王兵团.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的探索[J].中国青年研究,2009(12):100-103.

G645

A

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立项课题“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主体性心理脱贫长效机制研究”(JG09DB182)

王勇(1982-),男,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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