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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互动话语中的礼貌研究

2011-08-15江玲

关键词:证人面子礼貌

江玲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401120;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38)

法庭互动话语中的礼貌研究

江玲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401120;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38)

传统的礼貌注重对日常话语的研究,很少关注机构话语,尤其是法庭话语中的礼貌现象。以Brown&Levinson的面子理论为研究框架,以欧洲和英美法庭审判实例为语料,重点考察了欧洲和英美法庭话语中的礼貌现象,发现法庭话语中固有的利益冲突和权力不对称并没有影响礼貌策略的实施,不仅权力弱小的一方对有权力的一方实施礼貌策略,而且作为有权力的法官或律师为了使交际能顺利进行,也会采取恰当的礼貌策略。从礼貌的角度考察机构话语能够帮助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解读机构话语,了解机构话语特有的语言特征以及内在的机构规约。

礼貌;法庭话语;策略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Leech的礼貌原则、Brown& Levinson的面子理论的问世,学界展开了对礼貌现象的研究,其研究成果颇多,大大丰富了语用学理论。直到今天,由于礼貌现象的复杂性及其受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直都是社会语言学、语用学家关注的焦点。但是,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一些日常话语,特别是非正式语境下话语中的礼貌现象,很少关注机构话语,特别是法庭话语中的礼貌运用情况。

Lakoff在“Limits of Politeness”一文中认为,礼貌主要是用来构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用于信息交换。她认为礼貌理论的应用性研究可以延伸到不同的语篇类型,特别是机构话语的语篇类型当中,这样可以扩展我们对礼貌研究的广度和深度[1]。

在此的礼貌研究主要是以Brown&Levinson的面子理论为研究框架[2],认为礼貌主要是交际者为减少对各方的面子威胁、避免冲突而采取的一种语用策略,探讨礼貌策略在法庭话语这种权力不对称的语境下是如何实施的。

一、法庭话语的特征

法庭话语是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3]。法庭话语的典型特征就是其交际的不对称性:交际者根据其机构角色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话语权。法庭审判中,话轮的次序和类型是受机构话语的特定的规则所制约的。何时说话、说什么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法律规定了交际参与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自的话轮内容。通常情况下,法官是法庭审判中最有权力的一方,他可以随时开启和打断他人的话轮而不被他人打断,而证人却只能等待被分配话轮,对自己何时说话、说些什么没有选择。法庭话语中的这种不对称的交际特征体现了法庭话语中特殊的权力关系。

二、法庭话语中的礼貌研究

尽管法庭话语中体现出明显的权力关系特征,但礼貌现象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不仅是权力弱小的一方对有权力的一方实施礼貌策略,而且有权力的一方为了交际的顺畅,减少冲突,也往往采取相应的礼貌策略。在此主要从称呼语的使用和礼貌策略的运用两个方面来考察法庭审判中的礼貌现象。

(一)称呼语的使用

称呼语的使用是法庭审判中礼貌现象的一个重要标识。在法庭审判中,法官以及一些法庭职业人士往往通过其在法庭审判中的机构身份而被称呼,而被告却被直呼其名。用于法官的一些称呼语包括“Your Honour”,“Your Lordship”,“Your Worship”,而且这些称呼后面往往跟随一些第三人称的单数动词,比如“IfYourHonourpleases...”“Does YourWorship believe...”法官有时称自己为“the bench”、“the court”,目的是体现其不同于日常交谈者的身份,而是中立的第三方,是司法制度的化身,从而使其陈述和判决更显权威性。

法庭审判中,律师之间相互称呼对方为“My friend”或“My learned friend”,也可能会用第三人称的形式相互称呼为“The Crown”,“Counsel for the Prosecution”或“Counsel for the Defense”。而律师在称呼法官时,往往用一些象征其权力的敬语,如“His Honour Judge”或“Her Honour”。

和法官、律师的称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庭审判中被告和证人往往会被直呼其名,这种第三人称的称呼方式体现了说话者之间的层级关系,拉大了彼此之间的社会距离,是一种消极的礼貌策略。

(二)法庭审判中的礼貌策略

在此的礼貌研究主要是基于Brown&Levinson的面子理论,认为“面子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为自己赢得的公众中的个人形象”[2],它分为“消极面子”和“积极面子”。消极面子是指不希望别人强加于自己,自己的行为不受别人的干涉、阻碍。积极面子是指希望得到别人的赞同和喜爱。

在法庭审判中,无论是直接询问还是交叉询问,交际的主要形式都是以问答的方式展开的:法官和律师提出问题,被告或证人必须对所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应或回答,而这样一种一问一答的交际形式本身就具有威胁面子的性质。由于法庭审判中几乎所有的言语行为都具有潜在的威胁面子的性质,所以法庭互动话语中的礼貌现象的考察主要是通过研究交际参与者是如何采取恰当的礼貌策略来减小或弱化对彼此造成的面子威胁。Brown&Levinson提出了五种补救策略,分别为:(1)不使用补救策略、赤裸裸地公开施行面子威胁行为(bald on record without redressive actions);(2)积极礼貌策略(positive politeness);(3)消极礼貌策略(negative politeness);(4)非公开地施行面子威胁行为;(5)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don'tdo the FTA)。下面将对每一种礼貌策略进行逐一讨论。

1.不使用补救策略、赤裸裸地公开施行面子威胁行为

由于法庭审判中的权力不对称,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公开施行面子威胁行为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作为有权力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或询问时,往往不太顾及被告的面子,采取赤裸裸地控告或询问方式,而不采取任何语言上的弱化方式来减轻对被告的面子威胁。最典型的就是检查官在法庭上对被告进行指控,以期给被告定罪量刑。

Prosecutor:Madam president members of the court,Mr Pastor is charged with the participation in the offence of violent theft,on October the 11th 1989 in Amsterdam,during which a cash register was taken,or a cashbox containing about 120 guilders,and a box of cigars belonging to P.T.Chin,or to the restaurantKanTin.As secondoffencehe ischargedwiththeparticipation in attempted violent theft by extortion,on October the 9th 1989 in Amsterdam,at the expense of the firm of Pillenburg.[4]172

检察官对被告的指控包括犯罪的类型、时间和地点以及案发时的情景介绍。尽管这个指控看起来是以独白的方式呈现的,但因为其目的在于给被告定罪,所以它对被告的积极面子是一个极大的威胁。

2.积极礼貌策略

Brown&Levinson认为,积极礼貌策略就是说话人的言语行为要符合听话人的积极面子的需求,即表达对听话人的赞同、喜爱或欣赏。在法庭审判中,尤其是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由于律师和证人的利益关系不一致:律师想颠覆证人的证词或降低其可信度,而证人想推翻律师所建立的事实版本,所以无论是律师还是被告,其积极面子都受到了威胁。所以,在法庭审判中,为了不影响交际,双方可能都会采取一定的礼貌策略来减轻这种面子威胁的程度。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话语标记语“uh”、“well”等来拖延其后所表达的“不同意”、“反对”等潜在的威胁积极面子的行为。

Attorney:Well you had some fairly lengthy conversations with the defendant,didn't you?

Attorney:On that evening February fourteenth?

Witness:Well we were all talking.[5]486

证人通过话语标记语“well”预示了其后的陈述与律师的观点不同。但是这种表达“不同意”的言语行为通过话语标记语“well”而被大大弱化了,为听话者即律师留下了一定的心理空间,使其表达“不同意”的言语行为不显得那么唐突和仓促,从而也表明了证人的合作而友好的态度,减轻了对律师的面子威胁程度,提高其话语的可接受性。

3.消极礼貌策略

消极礼貌策略主要是说话人使自己的言语行为尽量满足听话人的消极面子,使听话人的领地不被侵犯和拥有自我行动的自由。人类行为普遍具有不侵犯他人领地的倾向,因此,即使是在权力关系不对称、一方期待另一方服从的情况下,问话形式中所具有的潜在威胁面子的言语行为也通过一定的礼貌形式而被减弱或掩盖。消极礼貌策略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1)含有情态动词的问句

Counsel:Mr Gomez,could you please give your name?[4]72

律师通过情态动词“could”减轻了听话者回答的压力,为听话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余地。

(2)弱化说话者对听话者观点的强加程度的前序词语

Judge:Is your point of view that the other side started,that not you neither your brother started,or so you say no.[4]172

Counsel:I'm putting to you that this defendant did not take any knife out of his bag.[4]172

这些问话从本质上讲是具有一定的诱导性的,其目的是推翻证人的证词或降低其可信度,从而建立自己的事实版本,因此威胁了证人的消极面子(把律师本人对事件的看法强加给证人)。但是,为了提高其问话的可接受性和降低其问话的胁迫力,说话者运用了一些规约化的表达。诸如“Is your point of view that...”or“I'm putting to you that...”使其问话所具有的强加程度大大降低。

(3)发出请求前的弱化前序词语

Counsel:I was wondering what happened on that day?[5]480

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有权力的法官或律师为了使被告或证人同意自己的观点,或者提供其想要的信息,通常会采取恰当的语言手段弱化其提问对被告或证人造成的面子威胁,表达其问话的礼貌性,从而使其观点更容易让人接受或得到其期望的信息。

4.非公开地施行面子威胁行为

非公开的礼貌策略是为减少面子威胁而采取的最为礼貌的策略,因为采用这一语言策略对面子的威胁最为间接。说话人采用此策略可以得到的一个好处是,对于自己,可以避免对听话人存在潜在的面子损伤之嫌,会得到说话有策略之赞誉,因为说话人的言语行为比较模糊,使得听话人有可能从另一个角度加以理解,这样,说话人对特定的意图就不会有责任。对于听话人,就可以躲避话语所带有的潜在的面子威胁。Brown&Levinson列出了一系列的非公开的礼貌策略,包括“暗示”、“隐喻”、“模糊”等。模糊表达在法庭审判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语用策略,尤其是在证人或被告的语篇当中。其中,使用最频繁的表达就是“I don'tremember”。遗忘比断然否认所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因为听话者很难断定说话者是在撒谎还是一种回避问题的策略,而且对于刚刚经历了事发现场的被告和证人来讲,由于案件发生所引起的情绪上的不稳定,而出现记忆上的暂时缺失是很正常的。

Attorney:At that time,he asked you to go out with you,isn't that correct?

Witness:Yeah.

Attorney:With him,is that so?

Witness:Ah,I don't remember.[5]480

从此段交际来看,证人是非常合作的。她对被告邀请她出去这一事实给予了肯定。但是当律师重复其答话,并对其提问进行修正时,证人意识到律师的问话对自己的证词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便随即用了一个模糊表达“Idon'tremember”。证人通过“Idon'tremember”间接地否认了律师提问中所表达的对自己证词不利的命题内容,避免了对自己可能造成的面子威胁,同时也避免了直接否认会对律师的面子造成的威胁。

除了模糊表达之外,间接表达请求也是法庭审判中常见的礼貌策略。例如,陈述句式的疑问句根据不同的语境,既可以解释为信息的表达而不需要回答,也可以解释为需要提供信息的问话。

Prosecutor:whether you started your political career at the time of the creation of the Northern League or earlier.

Witness:I was not concerned with politics until 1985 when I was elected to the city council of Zanica and I began to be involved in politics again.

Prosecutor:“I began again?”...[6]

此例中,检察官是通过隐含的方式,即陈述句式的疑问句“I began again?”来表达其对信息的索取的。此问句的显性表达方式为“why do you say‘I began again’”或“what do you mean by‘I began again?’”由于对信息的索取从本质上来讲会对听话人的面子造成威胁,所以说话者通过隐含的表达减轻了面子威胁的程度。

5.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

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是指说话者意识到某一言语行为所具有的潜在的面子威胁时,保持沉默。在法庭审判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当法官给被告定罪后,问被告是否有话要说,此时被告往往保持沉默,因为承认法庭的定罪将对自己的面子构成极大的威胁,而拒绝又会有蔑视法庭之嫌,对法官的面子也会造成威胁。

事实上,由于法庭审判具有内在的冲突性,每一个法庭审判活动的参与者都在努力争取自己的话语权,因此担心自己的言语行为会对彼此的面子造成威胁而保持沉默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以往的礼貌研究主要是针对日常非正式话语,重点研究礼貌在日常话语中的人际功能。研究机构话语中的礼貌现象能够拓宽礼貌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礼貌现象。在此以Brown&Levinson的面子理论为研究框架,重点考察了法庭话语中的礼貌现象,发现法庭话语中固有的利益冲突和权力不对称并没有影响礼貌策略的实施,不仅权力弱小的一方对有权力的一方实施礼貌策略,而且作为有权力的法官或律师为了交际的顺利进行,也会采取恰当的礼貌策略。从礼貌的角度考察机构话语也能够帮助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解读机构话语,了解机构话语特有的语言特征以及机构规约。当然以上也有不足之处,如语料主要是以欧洲和英美法庭审判实践为例,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否适用于中国的法庭实践,即理论成果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1] Lakoff,Robin.The Limits of Politeness:Therapeutic and Courtroom Discourse[J].Multilingua,1989(8):101—129.

[2] Brown,Penelope,Levinsonetc.Politeness: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3] 廖美珍.问答:法庭话语互动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38.

[4] Komter,Martha L.Accusations and Defences in Courtroom Interaction[J].Discourse and Society,1994(5):165-187.

[5] Drew,Paul,John Heritage.Talk at Work[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6] Gnisci,Augusto,Clotilde Pontecorvo.The Organization of Questions and Answers in the Thematic Phases of Hostile Examination:Turn-by-Turn Manipulation of Meaning[J].Journal of Pragmatics,2004(36):965-995.

H313

A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基金资助(08XZ-QN-32)

江玲(1979-),女,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语用学、话语分析和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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