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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公民意识

2011-08-15杜庆华

关键词:网民公民意识

杜庆华

(浙江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杭州,310018)

论网络公民意识

杜庆华

(浙江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杭州,310018)

互联网作为互动的、非等级制的、自由表达的媒介,促进了网络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发展。在此剖析网络公民意识的内涵、构成及其特征,并针对网络公民意识所凸显出来的种种困境,提出相应的培育策略,以期培育负责任的网民,推动和谐网络文化的构建与完善。

网络;公共领域;公民意识;网络公民意识

互联网的“匿名以及实时参与,为公民提供了超越不同社会背景和从属关系真实表达自我的连续机会”,[1]促进了网络公共讨论的发达和网络公民意识的觉醒。网络公民意识的发展,一方面为公权机关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提供了一个“原生态”窗口;另一方面,网络表达过程中伴随着的“群体极化”现象与网络侵权甚至“网络暴力”,又不能不让人为之担忧。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公民意识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在此尝试对网络公民意识的内涵、构成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并针对网络公民意识的发展困境,提出相应的培育策略。

一、网络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其构成

一般而言,公民意识伴随着公共领域的出现而产生,它是属于公共领域的概念。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初步发展,网络公民意识也随之觉醒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2]所谓网络公民意识,是指网民在网络公共领域展现的对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处地位的感受和认识。网民当然是现实世界的公民,但由于网络提供了一个不同于现实环境的平台,网络公民意识在其构成与表现形式方面,又有其自身的一些特色。从实际状况来看,网络公民意识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公民主体意识

网络的迅猛发展,为自主、自由、平等、理性等现代独立人格内在属性的展示和张扬开拓出了新的空间。“叫我公民,不要叫我老百姓。”这个载于天涯论坛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很广。帖子的作者“像沉重一样轻”用犀利甚至有些极端的言辞,提出“老百姓”是个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称谓,“公民”才是现代法律意义的政治概念,强调个体作为公民的主体地位,而不是“被‘牧’的老百姓(‘天子牧民’)”。这个帖子的广泛流传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我国网民已广泛具备强烈的公民主体意识。这与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意识”或者说“臣民意识”仍然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力迥然不同。

(二)公民身份意识

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桑德尔(Michael·J·Sandel)指出:“一个公民身份,或者说有意义的公民身份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一种共同的认同,是一种共同体感,是一种归属感,是对‘公共善’的一种承诺……爱国主义和自豪感就表明了公民身份中这样的一个方面。公民身份的第二个方面是声音,声音是一种表达,是对意愿的有效表达,或者说对公共问题的讨论作有效参与,是对自我的治理及参与的自觉”。[3]简而言之,公民身份意识应包括公民的爱国主义意识和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公民的爱国主义意识和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在网络公共领域有充分的展现。可以说,凡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一些信息和事件,我们都可以迅速地在网络空间找寻到激情洋溢的爱国主义情怀。同时,借助于网络提供的非等级制的、便捷的参与渠道,网民的政治参与日渐增强,展现出了超现实的民主热情和参政议政精神。从2007年开始,人大开通了“我有问题问总理”的专栏,亿万网民通过留言和跟帖向总理反映民情、询问国家发展大计;每年“两会”召开期间,此时的互联网进入了网民讨论国家大事、民生大计的“井喷期”。

(三)公民权利意识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向来是重义务、轻权利。近年来,一些重大网络事件的相关报道和评论,引发了网民对权力和权利关系的激烈讨论,催生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全面觉醒。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最终导致了《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2005年湖北佘详林“杀妻”冤案,推动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始发的“华南虎事件”,实际上是以“打虎”为突破口,要求监督公权力、监督政府行为,要求落实问责制;2009年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反映了民众对野蛮执法、违法行政、草率行政的抵制,督促政府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这些网络事件的背后,其实是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诉求。

(四)公民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公民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角色积极主动地担当对国家、社会、他人及自身义务的意识。责任意识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公共与私人道德义务。

网络为公民责任意识的培育与强化提供了新的平台。一些网民将自己对清明政治的向往表达出来,一些网民将自己对和谐生活的追寻展示出来,一些网民将自己为之感动、感恩的事件娓娓道来引人共鸣,一些网民将自己看到的不文明、不合法的行为予以批判激浊扬清。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大型灾难发生之后,广大网民对灾区民众的美好祝愿以及各类捐款、捐物、献血的呼吁充满了整个网络,“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盲动、不悲观、不恶搞、不冷漠、不无知、不谩骂”,这个在汶川地震发生后由普通网民创作的“中国网民自律公约”已成真正意义上的自律公约,反映了广大网民厚重的公民责任意识。

二、网络公民意识的特征

从当前我国网络公民意识的现状来看,网络公民意识具有如下特征:

(一)从参与群体来看,网络公民意识更多地代表了平民群体的公民意识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提供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突破了4亿关口,且具有如下特征:从学历结构看,小学以下、初中和高中学历的网民分别占到整体网民的9.2%、27.5%、40.1%;从收入情况看,个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网民群体占62.3%;从城乡结构看,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1508万,占整体网民的27.4%。据此,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在互联网成为一种普及性应用之后,我国网民主力已经从准精英阶层演变为普罗大众的平民群体。

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互动的、非等级制的和全球性的媒介,每个能应用网络的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这就改变了传统媒体由精英人物对信息生产和信息流通进行垄断的格局,也改变了现实世界平民群体参政议政以及权利诉求缺乏常规化机制的局面。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可以得出现阶段的网络公民意识在一定意义上更多地代表了平民群体的公民意识。

(二)从表达方式来看,网络公民意识是一个纠结理性与非理性矛盾状态的综合体

网络空间由于缺少了叙述和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在因虚拟而表现得更加自由、因自由而交相互动的同时,网络叙述过程本身也体现为随意性、流变性和多样性。伴随着网络上唇枪舌剑的争论,未加“过滤”的话语有时不免带着感性甚至偏激倾泻出来。当下的网络话语,表现多样:有的言之凿凿,实话实说;有的崇尚理性,有理有据;有的靠摆姿态弄情绪来蛊惑人心;有的捕风捉影甚至颠倒黑白。

更为有趣的是,一些网民在发出一些声音时表现得聪明、平静、理性、和谐,而发出另外一些声音时则又成了“乌合之众”,显得粗暴、易冲动,如一些网民在面对强势群体时往往不假思索地就去反对、声讨,甚至出现“群体极化”倾向。这些情形揭示了网络公民意识是一个纠结理性与非理性矛盾状态的综合体,公民意识不是天然地就与理性连接在一起的,有时候理性的声音甚至会被非理性的旋风湮没。

(三)从兴趣旨向来看,网络公民意识饱含了对现实世界的批判与希冀

“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电子邮政服务(E-mail),电子公告栏(BBS),在线聊天(Chat on line)和网络博客(Blog)等都支持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其中,使得公众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参加各种公共讨论,并通过自己的言论来改变自己在网络和社区不同地位和不同层面上的公共决策,实施改变现实生活中不合理的政策和法律”。[4]从网络公民意识关注的话题来看,大多数是关于社会体系、法律、伦理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在网络上对这些公共事件的评判、反思和争论,督促现实世界中的当事人(包含政府部门)采取适当措施(如出台新的政策、法律等)。值得欣喜的是,当前从中央政府部门到地方政府部门,已经注意倾听网民的呼声,开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网民公民意识的觉醒并采取积极的回应措施。

三、网络公民意识发展的困境

网络在为公民意识的发展搭建一个崭新平台的同时,又存在阻碍和限制网络公民意识发展的因素。大致来说,网络公民意识发展的困境可概况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困境:“数字化鸿沟”的存在

从理论上讲,网络向所有人开放,但由于诸多现实因素的限制,不同的人群在使用与未使用网络以及使用网络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数字化鸿沟”(Digital Divide)。美国学者皮帕·诺里斯把“数字化鸿沟”概括为三种形态:全球鸿沟,即“发达社会和发展中社会之间在进入网络方面的差距”;社会鸿沟,即“每个国家中信息富足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民主鸿沟,即“那些使用和不使用数字资源去从事、动员或参与公共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差距”。[5]

“数字化鸿沟”的存在意味着在信息化时代,一些群体可能不能利用网络发出自己的声音,也意味着不同的群体在网络公共领域发出话语的影响力有较大差异,这就不免让人对网络民意的广泛性与平等性产生质疑。“数字化鸿沟”的存在已成为培育网络公民意识不可逾越的障碍。

(二)管理困境:网络有效规制的匮乏

以约翰·佩里·巴洛为代表的第一代网络英雄认为,网络世界的疆界及治理之道,将“从伦理、明智的自我利益和公益中产生出来”,现实世界的政府与法律,不再适用于网络。[6]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发现,网络空间的放任自由不但不一定自发产生有效的秩序规则,反而可能会引发杂乱无章。层出不穷的高科技难题正在挑战传统的法律、管辖与主权,人们急切期待对网络的有效规制。同对现实世界人们行为的规制一样,对网络空间人们行为的规制,基本方式也应当是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技术的相互作用。

“中国是少数以独立的法律来控制网上言论的国家之一”,[7]已有了《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有效规制网络空间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但现有的网络立法大多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空缺的现象,法律调整涵盖面过窄,且大部分是从便于政府管理的角度制度的,鲜有对网民或者网络从业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这些不足既使规制的实效性大受影响,也不利于公民言论的表达自由。除了法律之外,现有的社会规范、市场和技术对网络的规制效果也比较微弱。网络有效规制的匮乏使得人们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基本上凭借个人的能力和经验去辨别,从而使网络公民意识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三)文化困境:大众文化的盛行

美国学者麦克唐纳(Dwight Macdonald)说:“大众文化有时候被叫做‘通俗文化’(Popular Culture),但是我认为‘大众文化’(Mass Culture)是一个更准确的概念,因为像口香糖一样,它的特殊标志只不过是为大众消费而生产的一种商品。”[8]尽管大众文化的出现和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和价值,但就其本性而言大众文化是一种商业文化,消费性和享乐性是其主要特征。

网络媒体在经济利益的浸淫下已明确转向了大众文化。强调娱乐、追求轻松、戏谑风格、游戏态度,甚至消解主题、消解人性深度,都是网络大众文化基本特征的表现。随着精英文化和高雅文化的日益边缘化,人们在网络上关注的往往不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话题,更多的则是吸引眼球的情爱、搞笑以及八卦式娱乐信息,浅薄的幽默和调侃代替了真正的思考,低俗的宣泄和谩骂代替了理性的批判。这种情形显然不利于网络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

四、网络公民意识的培育策略

马克思指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活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9]网络公民意识的生成和发展,是多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因此,对网络公民意识的引导与培育,必须根植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采取策略性的举措。

(一)构筑公共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是培育公民意识的根本策略

要引导与培育公民意识,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策略当然是构筑公共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一个与现代性问题相关联的普适性的解释架构”,[10]公共领域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其要义在于非强制性地参与,在体制化的保障之下自由、公开和理性地讨论普遍利益问题,促使公共权力的合理化。

公共领域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大众传媒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民间组织不断涌现,虽然还不足以成为公共领域发展的中坚力量,但他们已经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担当一定的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而大众传媒(包括传统媒介与网络媒介)作为公共领域实现的载体,很多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都是经由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而被更多的公众知晓。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媒体的公共性品格建设,把媒体构建为民众能够充分进行自由交流、真诚沟通、针砭时弊、监督权力的平台。

需要说明的是,公共领域的深入发展,对网络公民意识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它有助于公民意识(现实的公民意识与网络公民意识)的发展;另一方面,当现实的公共领域发展到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自主地表达话语的时候,网络公民意识似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魅力,而这也是每位公民的愿望。

(二)传播和普及参与型政治文化,是培育公民意识的现实策略

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美国政治学家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在1963年提出的概念,[11]随后成为政治学的重要概念而被广泛使用。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作为一个整体以及体系的输入方面和输出方面都有强烈而明确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并对自己作为整体体系成员的权利、能力、责任以及政治行为的效能具有积极的认识和较高的评价。参与型政治文化构建,可以使公众以最直观的方式感受和了解政治的运作过程,获取有关的政治知识和政治信息,增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可以提高公众的政治技能,并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和确立民主政治的价值取向,强化对国家和政权的认同感。因此,参与型政治文化的传播和普及,是培育公民意识的现实策略。

引导公众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传播和普及参与型政治文化最有效的途径。近年来,一些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时还通过网络平台)注意加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直接沟通,他们认真倾听公众的声音,鼓励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有效的路径让公民参与政治事务,这样的做法应当更为普遍地推广。参与型政治文化的传播和普及,还应成为学校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学校应在课堂上讲授被称为“公民文化的成长之内源性基础”的现代政治知识,并在教育实践和教育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政治参与技能。

(三)合理规制网络空间,是网络公民意识健康深入发展的保障策略

“我们处在一个时代的边缘,这种境地迫使我们对空间的生活做出根本性的选择,而我们的现实生活也是如此。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没有什么规律可以揭示。在进行选择时,我们视为神圣的价值或许会影响我们的选择,或许一文不值。自由言论、隐私、正当程序以及公平的价值决定了我们是谁。如果政府不来维护这些价值,那么谁还会来维护它们呢?”[12]莱斯格把规制网络空间的责任归结到政府身上。事实上,在对网络进行规制的基本方式里,政府的法律方式,应当是最有力的方式。

在此认为,政府应当在确保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的前提下,实现对网络的法律规制与个体言论表达自由权利的平衡。在结合现有法律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可以制定较高效力的法律,既要保证公民能把自己的想法和思想通过网络自由地表达出来,又要对那些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歪曲事实、人身攻击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当前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滞后和不足,建议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此外,应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主动发布的资讯,应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虚假、侵权或违法信息,应承当法律责任。对于网民在BBS、博客等互动空间发布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接到权利人投诉发现有侵权情形发生的,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互联网为公民意识的表达提供了最为开放的平台,作为仍在发展中的参与性最强的大众传播方式,它应该受到更大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我们要做的是通过自由开放的媒介,鼓励社会的良性互动,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并在现实生活中扩展政治参与的渠道,切实增强公民的话语权。如此,距离和谐社会、民主社会的目标会渐行渐近。

[1] 陈剩勇,杜洁.互联网公共论坛:政治参与和协商民主的兴起[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11.

[2] 赵万里,王菲.网络事件、网络话语与公共领域的重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12.

[3] 迈克尔·J·桑德尔.公民身份:面向世界的认同与表达[N].王佳祺,译.社会科学学报,2007-06-07.

[4] 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03.

[5] 皮帕·诺里斯.公民参与、信息贫困与互联网络[J].莫非,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6):32-35.

[6] 约翰·佩里·巴洛.网络空间独立宣言[J].赵晓力,译.互联网法律通讯,2004(2):17-19.

[7] 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讨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18.

[8] Dwight Macdonald.“A Theory of Mass Culture”in Bernard Rosenberg and David Manning White eds[M].Mass Culture:The Popular Arts in America,59.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5.

[10] 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J].史林,2003(2):78.

[11]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M].徐湘林,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12] 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M].李旭,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270.

D64

A

杜庆华(1978-),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公民文化与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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