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路桥修造的组织管理与资金来源
2011-08-15于宝航
于宝航
(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明代路桥修造的组织管理与资金来源
于宝航
(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明代路桥修造从制度层面来看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实际上上自帝王,下至百姓都可以组织和参与路桥修造工作,修造经费也主要来源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总体上看,明代路桥修造具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当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时,广泛的社会参与使明代的交通事业蓬勃发展,但也造成了道路桥梁所有权的模糊性,使得一些道路桥梁成为牟利的工具。
明代;路桥修造;组织管理;资金来源
明代商品经济繁荣,商品的种类数量、流通空间范围都是空前的,所谓“燕赵秦晋齐梁江淮之货,日夜商贩而南;蛮海闽广豫章南楚瓯越新安之货,日夜商贩而北。”[1]卷19商品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交通运输,而路桥建设又是交通建设的基础工作。对此进行研究,有利于从交通的角度审视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还比较薄弱[2]。本文从路桥修造的组织及资金来源两个方面揭示明代路桥修造的基本情况。
一
明朝立国之初就十分重视道路桥梁的修造工作,朱元璋在洪武十七年(1384年)六月“命天下府州县修治桥梁道路”[3]卷162,洪武十七年五月丁丑,2518页。据《大明会典》记载,地方官是道路桥梁检视与修造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4]卷172,112页。这是从制度层面来看的,实际上上自皇帝,下自百姓都可以参与甚至发起路桥修造活动,下面自上而下分类例举。
1.皇帝:景泰三年(1452年)二月,户部左侍郎张睿上奏说,自通州抵北京一带桥梁坍塌、道路低洼,不利通行,往往使每年运送漕粮的车辆造成损失,于是景帝命令“五城兵马及该管地方预先修理。”[5]卷213,景泰三年二月辛未条,4580页翌年二月,景帝又批准了户部的请求,“填筑东城内外直抵通州街道,以便往来粮车”[5]卷226,景泰四年二月戊戌条,第4933页。天顺元年(1457年)七月,因大雨骤降,道路积水,桥梁损坏,不便粮运,英宗下令“修理朝阳门至通州一带桥道”[5]卷280,天顺七年二月癸亥条,第5992页。万历皇帝也曾下诏“发帑金若干,桥涿之胡良渡。”[6]47
2.各级官员:各级官员修桥筑路,主要还是出于职责或者“免民病涉”的仁政思想。由知县主持的桥梁修造工作如江西临江府新喻县“浒溪桥,县治左旧有石桥,圮,嘉靖二十四年知县陈璨修甃之,覆以屋,民甚便焉”[7]卷之三疆域,桥梁。由知府主持的如湖南衡州府“青草桥,在县北,宋淳熙十三年知府薛伯王建。本朝正统初知府邹良重建。成化中知府徐孚,嘉靖中知府周诏各重修”[8]卷三,关梁。由知州主持的如河北霸州的浮桥,“浮桥在苑家口,弘治甲寅知州徐以贞造舟二十艘,联以铁绳,上布平板,随水升降,以通舆马。戊午知州刘珩增修。”[9]舆地志,关梁由驿丞主持的如江苏吴江“望仙桥,在平望镇,成化八年驿丞崔胜重修”[10]卷五,桥塘,199页。由训导主持的如广东惠州府西门桥“在县西门外,嘉靖三年署县事训导徐淹建”[11]卷第五,地理志。由县丞主持的如安徽建平
县“廖店桥,在县东十里,宣德八年县丞马旭建。”[12]卷之一,舆地志,桥渡由典史主持的如江西九江府瑞昌县“汪家桥,在县治一里许,久圮。成化二十三年,典史欧存善重建”[13]卷二,方舆志,津梁。
在朝官员也参与地方路桥的建设,如嘉定县的宾兴桥“在儒学前……国朝天顺中,都御史徐瑄改甃以石[14]卷二,疆域考(下),津梁,第137页。湖南岳州府平江县板桥“县东二十里,初以板造,后有僧募石砌之,旁竖石栏,刦亭其上,岁久渐圮,正德六年尚书刘大夏暨民黎民德修之如新”[15]卷十,建置考。贵州普安州万金坊桥是由太监刘荣所建,“今掌司钥库事御用太监刘公荣,东海人也,始自藩府,从龙而北,道出其乡,按行故迹,慨然兴怀,乃捐六百金,为修理费。经始于嘉靖八年二月十五日至五月壬寅工乃成,……泾王闻而义之,助四十金,隐然东平之风,当特书而不敢略焉者。海州守蔡君绍科为发役夫三百,太监丁公玉而下凡十一人各助金有差,亦当附书以为后劝云。”[16]卷之十,《重修东海万金坊石桥记》一些军事将领也发起路桥修造工作,比如湖南岳州府巴陵县的迎晖桥就是“嘉靖二十六年,参将刘远创,亦架屋”[15]卷十,建置考山。东青州府益都的海岱桥“在城东门外跨城壕。洪武三年指挥使叶大旺,天顺四年都指挥佥事高源”。“云山桥,在城南门外跨城壕,洪武十五年都指挥使王德修”[17]卷十一。福建延平府将乐县的三华桥,在水南都,“国朝洪武三十四年倾圮,永乐三年千户董秩募众重建”。[18]地理志卷三,桥渡广东省惠州府东门桥“在县东门外原系拱桥,弘治十七年千户虞凤倡建。”[11]卷第五,地理志
3.民间各界:地方官员具有制度规定的义务从事修桥筑路工作,不过《大明会典》同时又规定不得擅兴营造。此外,地方税收存留有限,因此官员在修造桥梁这一问题上顾虑较多,更愿意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同时,修桥铺路是中国传统观念中的善行。有财力的百姓希望通过修桥铺路,行善积德,以图善报。虽然动机不同,但明代社会各界参与到路桥修建工作的记载非常丰富,大致分类如下。
缙绅生员:比如池州府贵池的惠桥“在城西七里,……正德间,寿官刘裕施造,嘉靖间子义官瑞重修”[19]卷三建置篇,津梁。福建延平府“永兴(桥),在永吉都,桥亭七间,弘治八年知县陈大经命义官熊龄重建”[18]地理志卷三,桥渡。“龙源桥,在邑治北五里许,嘉靖三十八年,岁贡生万汇、生员万人伦倡首募工伐石建。”[20]卷之二,桥梁
家族宗族:安徽徽州府“古坑桥,有二,一在六都,一在八都,鳙溪之西。国朝天顺间里人汪梧率族人重建,成化间其子炯建亭于上”。“景星桥,在县西北十五里,里人李金祖等建。成化间李原用等人率族众修。”[21](上册)地理二,桥梁
僧道妇孺:僧人道士用寺产或化缘的方式筹资修桥筑路,如福建延平府将乐玉溪桥浮桥“在玉溪口,洪武中玉山寺僧钺峰创庵口,崇福置田一十六亩,以备造舟并食操舟者”[18]地理志卷三,桥渡。明代的妇女也有参与路桥建设的,比如徽州府“得济桥,在岩镇小溪,里人汪世昂妻胡氏寡居守节,因成夫志,出奁金二百余两,甃石为桥,往来便之,呼曰得济”。“望仙桥,在县南二里,初因唐李白访许宣平得名,岁久倾圮。正统间里人有朱氏女隐真,年十八,许嫁未行,夫死誓不再适,以奁财命工重建”[21]上册)地理二,桥梁。
富商巨贾:出于经济考量而修桥筑路的现象在明代也出现了,比如江西临江府峡江县的桥梁修造工作就是淮商为了拦截私盐,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修造的。“峡江故无桥之建,从淮商议也。峡以上民用广盐,贾利者辄夥,贩驾轻舠乘风上下,连日夜不休,淮盐始壅,不得通。商患之,于是自乞增引,横截峡口建木桥以遏广盐私渡。”[7]卷之三,桥梁当然也有商人凭公益之心,以自己雄厚的财富,为自己经商的所在地方或自己的家乡修桥铺路,发展交通。衢州府西安县东蹟浮桥则是徽商金梅万历中捐金独造,休宁人金梅,“以织履卖浆为业”,梅遂制造桥船二十二只,铁索二十余丈,捐资九百余两,桥夫六名,内三名渡夫作桥夫,而梅复递年出银二十四两作工食。”[22]卷一,舆地志,堰渡江苏海州“下坊桥,去城南五十里,永乐十三年建,嘉靖三十五年商人刘梓重修”[23]卷之二,津梁。崇安县“县当孔道,故有桥而皆圮,……公(知县顾士琦)念修复之。缙绅士庶莫不乐输,又有徽商侨居者二人,人为一桥,于是桥四焉,……自万历庚子(1600年)岁五月兴工,九月而落成。既成,公名其二桥成于崇人者,曰聚善,曰会详.徽之二贾,一姓程名希彦,一姓洪名良弼。公名其成于程者曰洪济,成于洪者曰洪济。盖崇人糜白金二千,徽二贾糜白金千有余。”[24]卷二,津梁
乡里百姓:江西九江府德化县“白水桥,去治五里许,跨白水港上。正统九年,市民翁亮建,成化十三年市民翁琦重修,弘治元年市民朱四鼎造。”[25]卷二,方舆志,津梁浙江淳安县“龙涧桥,在县东北五里,正统间邑人余赵缘重建”[26]卷之五。浙江新昌县“古松桥,在三泾,桥当宁台三水交冲之地,下垒以石,中铺以板,上架以屋,车舆可通,如登楼阁,都人刘炳倡义所建,人因以其号名桥”[27]卷二,区域志。江西南康府“青石桥,去县南三十里,通建昌路。洪武初,乡人杨彦章建”。“广济桥,去县南四十里,通八都路。里人左璇等募财建”[28]卷之三,桥梁。
总之,虽然制度规定地方官员负责路桥修造,但实际上社会各界都参与到路桥修造工作中来。
二
正是由于社会各界都可以发起组织路桥修造工作,因此路桥修造的经费来源也具有广泛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公帑:动用公帑修建路桥的事例在方志中比较少见,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财政的拮据。史料所见如安徽建平县惠政桥,在县西门外,原桥圮毁后,民人病涉,“嘉靖戊子,判州事邹守益见而悯之,遂出公帑银二百两,令知县黄宽督造今桥”[12]卷之一舆地志。不过京畿附近的重要桥梁,一般情况下都是动用公帑的。比如天启七年十一月,“命节慎库给修琉璃桥梁工银一十一万五千两。”[29]卷3,天启七年十一月戊辰条,第101页
2.自愿捐资:万历年间对京城地区重要桥梁的修建,有一部分是以皇太后为首的皇室捐资修筑,如万历元年(1573年)十一月,慈圣皇太后捐资五万两修建“涿州胡良河桥及北关外浮桥各一座”[30]卷19,万历元年十一月丁酉条,第538页。万历三年二月,慈圣皇太后又发宫中银共一万两,“付工部修理朝宗桥”[30]卷35,万历三年二月己丑条,第822页。此外,慈圣皇太后还捐资修建巨马桥和琉璃河桥。各级官员也带头捐资,比如江西临江府通济桥,原为石桥,隆庆年间圮坏,知府慕云管公曰:“是岂宜缓,即捐俸四十金倡之,而段公继之,邑士大夫又继之,富户细民任其多寡咸乐助役,合之得二百金有奇。”[7]卷之十四,艺文,《通济桥记》福建延平府顺昌县西渡浮桥“浮桥即西渡也,在税课司前,弘治十二年,知县倪钺因汀邵二溪合流,往来病涉,捐己俸及劝谕义民成之,造三十六舟,中铺木板,左右维以铁索各二百余丈,两岸累砌石硬以便人行。”[31]地理志三卷,桥渡四川马湖府桂香桥在府治西半里,原有桥,后圮坏,“今太守安公鳌因斯桥之倾圮,谋修复之,或者欲易以木迁就,简公叹曰:‘桥梁为政之首务,况在郡之通衢,往来之所必由者,而可苟呜呼哉’。遂捐己资,僦工畚石,併力合作,一毫不脏于民,民若不知。”[32]第四卷,创设前文所述参与路桥修造的社会各界人士,也大多自愿出资,此不赘述。
3.摊派:一些桥梁和道路是官府采用命令的方式,强迫百姓出资建造的。比如金华府兰溪县,因公帑久虚,“乃不得已而均敷焉,邑之编户里二百四十,而浮梁用舟八十艘,命民三里共作一舟,所需铁石之类亦以共数均之”[33]卷之二十八,艺文,《修悦济桥记》,第150页。不过就方志所见,这样的事例并不多。
大体上看,明代路桥修造的经费大多是“财出于劝,不支费于公帑,工出于募,不征调于夫家。”[34]卷一,坊乡当然,明朝政府一般会对参与修桥筑路的百姓给予报偿,《实政录》记载,“民间善人及积福僧道有能捐资化缘修桥补路,是佐有司为政者也,掌印官访知即以花红旌赏,施五十金以上者,申报本院另行优处。”[35]卷四,修理桥道,第152页弘治六年七月,因广东归善县百姓吴宗义兄弟轻财好施,“频出私财助有司赈济,得授其父冠带。宗义卒,其子璋能承父志,周急举义,……望仙诸桥、观泽诸路,多其所修筑者”[36]卷78,弘治六年七月庚戌条,第1505页。明孝宗特地旌表他们家为孝义之门。
三
综上所述,建设存在事无专官摄理、经费无固定来源的特点。皇帝、皇后、生员、县丞、驿丞、知府、尚书、太监、千户、商人、僧人、道士以及乡里都邑的普通百姓都可以发起和主持路桥的建设。路桥建设的经费来源也非常广泛,既可以是公帑,也可以是地方富民的余财,甚至妇女的妆奁。当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时期,这种全民参与的方式无疑促进了明代的的路桥建设,促进了交通的进步。明代路桥建设的成果可以从来华传教士的一些记述中得到反映。明代来华的葡萄牙人在江西赣州府某地见到的一座浮桥,使他们大为惊讶,这座浮桥,启闭有时,船行有序,管理得井井有条。
记载明代道路状况的史料不多,但在明代来华传教士的记述中有一些记载,比如西班牙人门多萨对漳州的记载:“漳州的街道,及我们看到的其他城市的,都很平坦,大而直,看来使人惊叹,……而街道宽到十五个人可并排在上面骑行而不挤”[38]绪论,37页。另一位葡萄牙人则这样记述广州的城市街道:“城内所有的马路都直线般伸展,非常直,绝对没有高低不平或者弯弯曲曲,其中主要的大街比里斯本的铁商新街更宽。所有的横巷都像大街一样笔直,所以不论是竖街还是横巷都不弯曲。条条大街小巷的路面铺设得很好,伴着路旁的高宅大院向前延伸,路面中间略低,以便排水。”[37]第85页对于城市以外的道路,这些来华的传教士也给予了赞扬:“马路造得很好,路面铺着石头,凡是国内重要的道路上都铺着这样的石头。我这么说是有根据的,因为我们被从关押我们的城市转移另一地时,走了整整120天,还没有穿完整个王国;所经的道路规格统一,路面都铺着石头。我们曾经过一些河流,向人打听前面的道路是否也一样,他们回答说是的。有路通往京城,要走四个月。所有的道路都铺着石头。”[37]11这些外国人的记述基本反映了明代路桥建设的水平。
但是事无专官摄理,经费无固定来源也存在一些弊端。路桥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劝募,也造成了路桥所有权在法律界定上的模糊性。一些权贵豪强通过在交通要道修桥筑路,以此获得道路桥梁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收取通行费,把道路桥梁作为牟利的工具。成化八年(1472年)九月丙申,顺天府尹李裕上疏称,“本府津渡之处,每岁水涨,及天气寒沍,官司修造渡船,以便往来。近为无赖之徒冒贵戚名色,私造渡船,勒取往来人财物,深为民害,乞敕巡按御使严为禁止”[39]卷108,成化八年九月甲午条,第2095页。明宪宗下令巡按御史严为禁止。据《大明会典》记载,成化二十三年规定,“凡豪强据河津要处,以船摆渡规利者,拿问治罪,渡船入官”[4]卷200,第378页。但情况并未好转,弘治十八年(1505年)五月皇帝再下诏令:“皇亲勋臣及势要之家,有例不许受人投献地土、包揽钱粮,霸占关厢、渡口、钱粮、水陂,及开设铺店、停勒客货、贩卖钞贯、抽要柴薪、占夺窑口、掯勒牙保、水利等钱侵夺民利,违者许科道及巡按巡城等官参奏治以重罪,但岁久令慢,人心玩易,都察院其再申明,严加禁约。”[40]卷1,弘治十八年五月壬寅条,第18页其实,以路桥牟利者,不止于无赖地痞,官府也常常以桥牟利,如潮州之广济桥就成了税使征税的工具。“潮之广济桥,西连潮城,东接韩山,中跨恶溪,横亘二里许。余尝从月下观,俨然苍龙卧玉波也。倘推万安冢嫡,应属之广济矣。粤税之大者,无过此桥。旧属制府,用以克饷,今为税使有矣”[41]卷之一,志古迹,59页。万历十七年(1589年)六月,巡视卢沟桥御史胡克俭上疏称,马鞍山新城桥向经过者收税,每车收税钱五文,没驮三文,挑担者二文,背负者一文,甚至空手经过者也要收税,当地老百姓每日收税万文左右,而另一座叫做红桥的收得的更多,这二桥每年的税金不下七八千两。神宗批示:“桥梁本为便民,抽税修桥照旧行,但不许下人生事。”[30]卷212,万历十七年六月癸巳条,第3979页。等于认可了以桥牟利的事实。
当社会动荡,经济凋敝之时,路桥修造往往无人过问,顾炎武描述了明末动荡之时的路桥状况:“今畿甸荒芜,桥梁废坏,雄莫之间,秋水时至,年年陷绝,曳轮招舟,无赖之徒籍以为利。潞河渡子勒索客钱,至烦章劾。司空不修,长吏不问,亦已久矣。”[42]卷十二,445页路桥“废坏”,之后“司空不修,长吏不问”,而一些交通设施已经为“无赖之徒”所占据,成了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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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Organiz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ng Roads and Bridges and Fund Source in the Ming Dynasty
YU Bao-hang
(Institute of History,Dalian University,Dalian 116622,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roads and bridges in the Ming dynasty were responsibilities of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But actually every one,from emperor to the common people, could organize and participate in the construction.And the funds came from all quarters of the society.On the whole,the construction of roads and bridges in the Ming Dynasty is characterized by wide range of social participation which mad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develop rapidly in the case of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prosperity.But on the other hand,it caused ambiguity of property right of the roads and bridges,thus some roads and bridges became the profit-making tool.
in the Ming Dynasty;construction of roads and bridges;organization and administration;fund source
K248
A
1008-2395(2011)05-0016-05
2011-06-22
基金课题:辽宁省教育厅基地项目(2009JD03)“明代商贾的旅行经验与商品流通”成果;教育部青年项目(08JC770003)“明代国内民间交通运输研究”成果
于宝航(1972-),男,大连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明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