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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有权界定

2011-08-15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12期
关键词:中国篮协国家队所有权

李 华

(河海大学体育系,南京 210098)

CBA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有权界定

李 华

(河海大学体育系,南京 210098)

目前CBA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存在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清、收益分配不合理、运动员个人对其无形资产开发空间狭小等问题。为了使CBA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规范有序进行,应使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有权载体化。为此,建议对篮协享有国家队运动员集体特征所有权的时间限制应该尽快量化,同时建立健全运动员保障机制。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无形资产;产权

近年来,男篮国家队在国际大赛的骄人战绩,CBA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姚明、易建联等人进军NBA,使得国人对篮球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中蕴含的商机自然不言而喻,无形资产开发已成为明星运动员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职业化初期,制度建设落后于实际需要,一些制度明显带有专业竞技体育体制烙印,甚至阻碍了现实的发展。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归属是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协调篮协、俱乐部、运动员三者利益,使无形资产开发规范有序进行,实现共赢,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归属是一个理论和现实都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CBA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清

无形资产开发是指利用运动员的知名度和信誉,以其名字、肖像为载体进行公益性活动、宣传推广活动、商业宣传,直接或间接获取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1]。运动员无形资产分为三类:运动员个性特征、运动员球员特征、运动员集体特征。“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集体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2]由此可见,运动员球员特征、运动员集体特征所有权归属中国篮协,只有运动员个性特征所有权归运动员个人所有。虽然篮协对运动员的个性特征和球员特征进行定义,而个性特征和球员特征相互包含,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进行绝对区分,这就导致了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有权在实际操作中的界定不清,导致一些纠纷。例如2002年姚明起诉可口可乐公司,因为该公司未经姚明许可,在包装上使用了他的形象。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签有赞助协议,篮协允许可口可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3名队员形象的权利,不过,姚明在加入NBA后一直由专业经纪团队打理商业开发事宜。最终可口可乐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一元人民币,姚明撤回诉讼。这起纠纷根源就是姚明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清。2006年盈方公司和中国篮协起诉贵人鸟体育公司侵权案也是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清导致。

(二)收益分配不合理

篮协规定,“开发运动员个人特征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入100%归个人,球员特征如果产生了商业收益70%是归个人的,20%归其所在俱乐部,10%归中国篮协。”[3]对文件中规定的分配比例,以及获得收益的主体,存有争议,首先,分配比例和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是依据哪一种标准确定,是否合理。其次,对于不同的运动员,各投资主体对其无形资产形成的贡献是不一样的,而规定分配主体和比例却是一致的,不适合运动员培养体制多元性特点。篮协把CBA和国家队的商业开发权承包给瑞士盈方公司,这其中就包括开发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收入,但无法进行分配。依据篮协与盈方公司签订的合同,运动员必须参与由盈方公司联系的商业推广活动,但盈方公司不会为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支付费用给运动员,运动员不配合盈方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就不难理解了。例如2007年,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盈方公司为赞助商某跨国公司拍摄广告,中国男篮国家队队长刘炜借故拍摄广告耽误国家队训练而拒绝这家跨国公司广告。导致刘炜对拍摄广告积极性不高,最终拒绝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不愿支付刘炜任何费用。

(三)运动员个人对其无形资产开发空间狭小

“运动员利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其个人特征进行任何商业赞助推广活动时,不得侵犯中国篮协及国家队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得从事任何与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有关的商业活动。”[4]这些规定影响国家队运动员无形资产价值。“运动员在为个人签约的赞助商进行广告和推广活动时,不得出现与联赛赞助商相竞争的品牌的名称、标志、广告或其他表现形式。”“中国篮协有权对国家队成员个人赞助协议中有悖于国家队整体赞助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不承认其效力。”这些规定使得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时受到很多限制,将开发空间挤压到非常狭小的范围内。

二、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有权载体化及其经济学分析

(一)载体化涵义

所有权载体化是指在一定制度框架内,运动员与俱乐部、国家之间就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处置权的条件、期限、方式,以及由此带来收益的分成等问题通过谈判、签订契约来约定责、权、利,合同期满后,被让渡的各项权能全部归还运动员本人。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有权应该载体化,其具体表现为:运动员个性特征、运动员球员特征开发所产生的经济收入100%归个人;国家队运动员集体特征所有权归国家,但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载体化是解决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过程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使运动员利益最大化,实现篮协、俱乐部、运动员共赢的关键所在[5]。

(二)载体化的经济学分析

1.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性

无形资产属于人力资本的范畴。[6]不可分离性是指人力资本只能依附于人身上,不能离开活生生的人而独立存在,如果载体死亡,那么其人力资本也随之消失,人力资本的其他很多性质也是由此派生而来。这种不可分离性使得载体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人力资本形成和效能发挥的效率。正如周其仁所说:“决定人力资本作用发挥程度的各种因素包括体力、努力程度、责任心等,依旧归其载体一个人所有。”[7]由于人力资本载体实际控制其人力资本的形成与使用,当载体感觉到人力资本的形成或使用不符合自己的意志时,它随时可以采取拒绝或关闭人力资本的形成和使用行为。一旦外界环境导致人力资本产权受损,运动员可以使其人力资本立即贬值或荡然无存。所以,人力资本的形成与使用中,只能对其载体进行激励而不能压榨。依据这一性质,无形资产所有权载体化可以激励运动员自觉地开发与投资自身人力资本,利用各种途径增大自己的人力资本存量,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

2.所有权界定给载体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产权经济学理论发现,由一个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的各权能是不经济的,因为一个主体专门从事特定的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事多种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新制度经济学家通常用交易费用来衡量一项制度是否有效,所有权界定载体可以节省交易费用。首先,降低排他性成本。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具有排他性,但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成本用来维持。载体与人力资本不可分离使其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优势,当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载体的产权安排,只需要较低的排他性成本,如果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其他主体,其他主体的排他性成本就要高昂得多。其次,降低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载体拥有了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能自由支配自己的人力资本,选择最佳的实现人力资本价值途径,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这样在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倾向条件下,载体的“搭便车”、“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使人力资本载体的机会主义难以变成现实的机会主义行为。其三,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承载者对自己人力资本具有最大的信息优势,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如果同一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不同的所有者,则人力资本市场主体一定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交易费用极高,并且极易导致交易的失败[8]。

3.运动员的投资风险高

职业运动生涯中运动员遇到很多风险,首先是伤病风险,大负荷、高强度的训练与比赛极易造成运动员的身体损伤和疾病。损伤和疾病轻则影响运动成绩,重则中断运动生涯,甚至连生活都难以自理。其二是淘汰风险,由于选材不科学、训练不当等原因使得运动员的能力不能达到要求或者意外的伤病和疾病,运动员都有可能退出竞技体育,竞技水平越高,竞争越残酷,淘汰率也会越高。其三是市场风险,但由于商品和劳动力市场是不断变化的,所以人力资本投资就可能面临由预期不当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如遭遇这些风险,不但投资收益会减少,投资的成本也可能难以收回,成为无法打捞的沉淀成本。况且,运动员收益具有短暂性,所谓收益的短暂性是指运动员无形资产价值存在严格的时间规定性,无形资产开发期短,经济收入少。职业篮球对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素质要求非常高,高水平的身体机能和素质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职业运动员的运动寿命是短暂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形成与升值与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使用状况有直接关系,并随运动寿命的结束而迅速贬值。据研究职业篮球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期限约为6~8年[9]。通常情况下,我国其他一般人力资本的收益期约40年。市场化条件下,运动员及家庭是功利性投资者,遵循的原则是效用或收益最大化,必须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开发其无形资产,最大化自己的经济收入。“依据风险补偿理论,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必然要求高收益,如果个人、企业投资于风险活动不能获得高收益,必然会减少对其的投资。”[10]

4.运动员的投资成本大

对职业篮球运动员的投资是一个长期、不间断的过程,运动员及其家庭必须除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外还有其它成本[11-13]。首先,原始成本,即运动天赋。竞技体育是天才的事业,运动天赋,是运动员与生俱有的一种特殊的稀缺资源,是成才的逻辑起点,可以确立为运动员原始资本的支付。其二,机会成本。运动员一旦选择了职业篮球,必须放弃并丧失其他途径成才的可能,这就是机会成本,职业篮球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高专用性特点,使得运动员退役后转换职业的成本非常高。其三,支付成本。职业篮球具有高负荷、高体力劳动的特点。在运动训练、比赛过程中,运动员要经受常人难以忍受的大运动量训练和各种病痛,要全身心投入到训练中去,放弃个人的生活和自由。依据“谁投资、谁受益”,运动员高投入必须获得高回报。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有:运动员无形资产所权归属不清;无形资产开发收益分配不合理;运动员个人对其无形资产开发空间狭小。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无形资产所有权应该载体化。

(2)运动员投资职业篮球具有风险高、成本大、收益短等特点,依据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运动员应该拥有其无形资产所有权、处置权、经济收益权。依据相关制度和签订契约,国家和俱乐部只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处置权、社会收益权和一部分的经济收益权。

(二)建议

(1)职业篮球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运动员、俱乐部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功利性投资主体;篮协、地方体育局是以获取社会收益为主要目的的福利性投资主体,回报形式是通过让运动员参加各种赛事,为国家或当地争得荣誉,以获得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振奋民族精神等社会收益。借鉴国外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经验,遵循职业体育的规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长远角度、整体利益出发,对篮协享有国家队运动员集体特征所有权的时间限制应该尽快量化研究。可以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即国家队集训前40天,比赛后40天,在此期间内,篮协才有权使用和委托第三方使用运动员集体特征的无形资产的权利。

(2)建立、健全运动员保障机制。建立球员工会,完善运动员经纪人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增加运动员的博弈能力,确保运动员的权益不受侵害。

[1]牛淑敏.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保护研究——运动员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法律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3(4).

[2]中国篮协.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中国篮协[EB/OL].中国篮协官方网站.http://www.cba.gov.cn.

[3]中国篮协.国家对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EB/OL].中国篮协官方网站.http://www.cba.gov.cn.

[4]中国篮协.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EB/OL].中国篮协官方网站.http://www.cba.gov.cn.

[5]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170-171.

[6]李建民.人力资本通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7]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79.

[8]许永刚,李华.CBA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J].体育学刊,2008(5).

[9]李华.CBA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研究[D].上海:上海体育学院,2008.

[10]李丽青.税收激励对企业R&D投资的影响[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4).

[11]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6.

[12]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13]李华,王建民.CBA运动员商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构想[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5).

Ownership Definition of Chinese Basketball Athletes’Intangible Assets

LI Hua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Hehai University,Nanjing 210098,China)

In order to mak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BA Athletes’intangible assets,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this paper has reviewed the CBA players problems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and discussed the ownership of intangible assets to be carriers of the athletes by using the theory of economics.

CBA;intangible assets;property rights

F270

A

1674-8425(2011)12-0040-04

2011-09-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我国职业运动员产权问题分析与保障机制构建研究”(10BTY041)资助;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0B13414)资助。

李华(1973—),男,湖南人,博士,研究方向:中国竞技体育制度经济学。

(责任编辑 邝坦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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