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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实习权利与保护患者隐私权之冲突解决机制研究

2011-08-15徐正东

关键词:隐私权医学教育医学生

徐正东 程 琴

(泸州医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医学生实习权利与保护患者隐私权之冲突解决机制研究

徐正东 程 琴

(泸州医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医学科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科学,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除了依据现代医学诊断技术外,经验也是必备的能力。因此医学实习是高等医学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然而在临床实践中,医学生实习却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并常常因医学实习引发医疗纠纷。文章从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知识等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医学生;实习;隐私权

一、隐私权及患者隐私权有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隐私,人类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原始社会,我们的祖先们就知道用兽皮、树皮等遮掩身体的某些部位,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隐私。当然现代意义的隐私已经并不再仅限于人体身体的某个部位了。总体上说来,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1]。

在医疗领域中,患者的隐私一般涵盖了患者的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几个方面。根据法学界对“隐私权”的定义,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仅与个体相关的信息、生活资讯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2]。在我国,对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近几年才开始的。在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患者的名誉权。”上述法律规定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由此可见,隐私权已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被写入法律,不仅国内如此,在国际上亦被许多国家和组织所确认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权利,至今在学术界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患者隐私权应该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与医疗行为有关的各项信息。从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来说,只能是进入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医务人员所应承担的保护责任范围也仅仅是患者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被合法了解和获悉的、与诊疗密切相关的个人隐私,而其他属于患者个人隐私而与医疗活动完全无关的内容并不是患者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

二、医学生实习权利及其主要法律规定

医学科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科学,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除了要依据现代医学诊断技术外,经验也是必备的能力。因此医学实习是高等医学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作为医学生,就有权利获得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权利。

目前,在我国关于医学生实习权利法律法规并不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有关医学学习的规定。《医师法》实施对于加强医生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法律意识,保障医生权益,保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了医生有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并且对医生进行定期考核。由此可见,对于医学专业,即便是医生也必须终身学习。那么医学生进行实习,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是十分必要的。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中有关医学学习的规定。国家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在《规定》中,明确了医学生有实习的权利。同时也特别突出了应当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加强保护,并且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三、医学生实习权利与保护患者隐私权之冲突解决

1.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知识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迅速提高,对医疗质量和水平也相应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和康复的特殊职权,有机会获得患者身体、心理及其它隐私。而患者为了诊治的需要,也要将这些信息告诉医生。但患者同时也具有要求保护隐私的权利,即患者的生理、心理及其它隐私,包括特殊病情,生理缺陷等。为了有效诊治疾病,患者需要如实提供家庭史、个人史、婚姻史、个人爱好、精神状态等很多其不愿公开的秘密,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病人的病历及各项检查报告、资料不经本人同意不能随意公开或使用,如果不是诊疗活动所必须,不得随意泄露。严守病人隐私,在医师法中明确规定为医生应尽的义务,为患者保守秘密也是临床诊断、治疗中的需要。患者毫无保留地向医生诉说病情,医生才能从生物、心理、社会这三个与疾病密切相关的因素出发,对疾病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为明确诊断有效治疗提供保证。如不能保密,不仅不利于诊治,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性质严重。

近年来,临床工作中医疗纠纷不断增多,患者索赔金额不断刷新,有些案例还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而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相对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很差。在医学生的教育中,首先应该组织医学生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执业观念。并要反复告诫医学生,我国按照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行举证倒置以来,医院工作者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将会成为具有法律效应的例证,过失医疗纠纷的产生与违反规章制度密切相关,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规程办事。在具体操作中,可考虑聘请法律专家结合案例,讲解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让医学生了解患者的隐私权范围,明确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可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培养良好规范的职业行为。

2.强化医学生的道德观念,着力培养其综合素质,特别是人文素质素养

“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表达中,“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突出了医疗卫生工作的职业特点;“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反映了社会主义医德的基础;“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强调了社会主义医德的宗旨。

我国卫生部公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第三条规定: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医疗工作中表现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的尊重和爱护,体现在关心爱护病人、尊重病人的平等诊治权利上,反映在医患平等协调的人际关系中。医生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要教育医学生对病人实施人文关怀,讲究文明礼貌,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注意培养与患者的沟通能力。在与患者交流中,注意语气语调,在问诊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要以真诚去赢得患者,对患者多一份关爱、多一份理解、多一份策略和技巧,要使病人认识到实习生的工作起到沟通医患之间的桥梁作用,对病人的治疗有很大帮助,取得病人的信任,增强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感及治疗的信心。

同时,医院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病人的宣传教育,使病人了解临床教学医院的责任,了解医学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和医学实习的必要性,让病人主动支持实习生的临床实习。

3.完善立法,建立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实现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和保证。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而且能够养成其良好习惯,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奠定基础。

(1)履行好告知义务,实习征得患者同意。医院的实习教学应首先征得患者同意,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后,才能将其作为临床示教病例。事前向患者讲清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并把其中可能对患者的心理、生理造成的影响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果患者不愿意,医院应当尊重患者意见,取消此种实习检查,不能强制实施。尤其将女性患者作为示教病例时,要重视患者的心理需求,真正体现对患者的尊重和保护。

(2)改进示教环境,增强保密性。医院应当对现有的医疗设施加以改进,加大对医院硬件设施的投入和建设,营造轻松的就医环境:设立隔离区或在病房内床位间用活动帘或屏风隔离;医生应避免在异性在场的情况下询问就诊者的病情或检查其隐秘部位,防止在进行导尿、灌肠、心电图等检查时对身体隐秘部位的暴露。

(3)建立并完善模拟临床教学模式。医院应加大模拟诊疗教学力度,建立模拟教学病区,这也有助于加强对患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要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

4.寻求对于医学生实习与患者的保护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点

利益冲突,原则上应该有法律来解决,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还不够完善,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平衡医学生实习与患者隐私权保护呢?日本著名学者加藤一郎教授是利益衡量论的首倡者,利益衡量论的基本理论是“对于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还是应注重乙的利益,在进行各种各样细致的利益衡量以后,作为综合判断可能会认定甲获胜。”[3]那么如何对知情权与隐私权进行利益衡量,作出妥当判断呢?

根据利益衡量论,舍弃某一个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而保存另一个更具合理性的利益,在几种并非不可调和的利益的情况下,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从而寻找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从而使不同的权利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说患者在治疗疾病时为了享受其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时而放弃了居于次要地位的隐私权,这也是符合利益衡量论的。也就是说,根据这一理论,当医学生实习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患者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益和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而舍弃患者个人隐私权这一较小的合理的权益,从而保障患者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利益的最大化。即要求医学实习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针对具体的医疗活动,而不是针对个人公开和患者病情相关的隐私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尽快的让患者康复,使得医务人员的知情权与患者的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与协调。

[1] 朱姝,等.关于护理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的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0(5)

[2] 陈幼明,等.加强医学生素质教育,提高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J].西北医学教育,2007年03期

[3] 朱卫民,等.谈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J].医学教育探索,2006年08期

Researching on Solution Mechanism about the Conflict of Medico Practice Right and Protecting the Patient Right of Privacy

Xu Zhengdong,Cheng Qin
(Luzhou Medical College,Luzhou 646000 China)

Themedical science is a strongly practical science.In diagnosis course of treatment,the medical personnelmust rely on themodern diagnosis technology aswell as the experience.Therefore the medicine practice is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part formedical higher education.However in clinical practice,themedical practice hasmany obstruct factors,from which the conflicts come out.The paper proposes the solution measures from four aspects such as enhancing themedical students'legal consciousness.

Medico;Practice;Right of privacy

2010-11-13)

徐正东 (1978-),男,讲师。

程 琴 (1983-),女,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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