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机制研究※
2011-08-15张同健
邓 健 熊 艳 张同健
(乐山师范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4)
一、公司治理的内涵
上市公司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的主体,引导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对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现代企业中,基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运营效率的有效方式。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起步较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尚未进入成熟状态,然而,公司治理的实施在上市公司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已引起我国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是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和机制,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关系。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在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公司股东和内部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对代理人提供有效的监督,实现股东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激励企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自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发表《现代企业与私有产权》一书、提出了著名的“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命题以来,公司治理就成为经济学、金融学和财务管理学最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伯利和米恩斯认为,现代大企业的所有权分散导致企业控制权集中在管理者手里,而管理者的利益往往与股东的利益不相一致,因而,所有权的分散很可能导致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资源谋取私利,而不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和美国率先掀起了公司治理改革运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对公司治理的关注。199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改革已逐渐演化成一个全球性的浪潮。
本世纪以来,在公司治理实践的激励下,公司治理的研究已引起我国理论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公司治理体系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构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国内外公司治理研究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影响。2007年,治理研究中心推出了“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指数CCGINK”,简称“南开治理指数”,进一步拓展了公司治理的研究领域,在理论上构筑了以公司治理边界为核心范畴的公司治理理论体系。
南开治理指数CCGINK从股东权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六个纬度来评价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并设置六个评价等级,分别为CCGINKI(治理指数90%~100%)、CCGINKⅡ(80%~90%)、CCGINKⅢ(70%~80%)、CCGINKⅣ(60%~70%)、CCGINKⅤ(50%~60%)、CCGINKⅥ(<50%),从而为每年一度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的构建提供了基准。因此,一般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研究体系可分为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治理与利益相关者治理等六个要素,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系统。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兴起及发展局限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机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等,而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2]。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许多国家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体系之中,从而促进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兴起。
在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战略的竞争已成为企业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企业核心能力培育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美、日等西方国家在政府层面上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应用与实施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1999年11月29日,克林顿签署了3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令,即《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与《卫星家庭电视观众改进法》,此后,这三项法令合成了知识产权和通讯混合改革法[3]。2002年,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上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战略”列入国家战略行列。同年11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4]。
相比之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滞后性。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第一次修改。21世纪初期的入世谈判,引发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第二次修改。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北京、吉林、山东八省市知识产权局联合调查了1245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状况。调查结果表明,仅有少数企业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大多数企业只设置兼职管理机构与兼职管理人员,并且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多由企业的科技开发部门甚至行政管理部门兼任,从而导致知识产权战略难以有效实施。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目前为止: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有数千家,约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不足2%的企业提出过专利申请,而在这些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占45%、实用新型设计占35%,而最能体现技术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申请仅占20%;我国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数十万件,但近一半的发明专利来自国外,而我国企业每年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仅数千件;国内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集中于传统技术领域,而国外的发明专利集中于无线电、移动通讯、生物制药等高技术领域。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逐渐重视并加强在我国的专利申请,以图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建立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控制能力。
显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滞后性阻碍了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培育,从而阻碍了地区竞争能力、以致国家竞争能力的提高,2006年5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际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公司治理实施机制解析
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成为全球排名第二、亚洲排名第一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已日见成效。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兴起,我国上市公司应充分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将知识产权理论融入公司治理体系之中,为公司治理理论的成长注入新鲜的成分,从而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理论在上市公司治理中促进功能。基于公司治理体系的视角,公司治理理论与产权理论的融合可以从股东权益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治理与利益相关者治理六个不同的方面来开展。
股东权益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内容,因为股东权益的维护是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在股东权益治理中,股东大会是最基本的形式。知识产权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财产,也必然是股东的法定权益,因此,股东大会在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各个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对重要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环节进行核定和审议,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性地位。总体而言,国有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甚微,当然对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也不可能发生较为显著的作用。但是,在高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中,知识产权的隶属性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来明确,以避免公司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5]。当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日益改进,上市公司必须尽快将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到股东大会制度的首要位置,以逐步增强股东权益治理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作用。
董事会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董事会需要对公司的重大战略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做出决策,在这些重大目标与决策中,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有时也是核心性的内容。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知识产权战略决策往往是董事会讨论的焦点。因此,董事会成员一般要具备高瞻远瞩的眼光,具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通晓知识产权法律,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当然,由于董事会内部存在着职能性的分工,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成员都具备较高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但在董事会组建时,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专业性人员[6]。
监事会治理与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监事会的职能是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力度进行监督,消除或减缓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这些行为将导致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流失,削弱了知识产权的资本性价值,从而降低了公司的竞争能力。在现代公司治理过程中,经理层的行为存在着引发知识产权流失的倾向,导致对股东权益的侵害,同时,大股东行为也存在着引发知识产权流失的倾向,导致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因此,随着公司治理制度的演化,监事会需要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非正常流失的监督,制止损害知识产权的关联性交易,预防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侵害行为,逐步提高董事会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从而维护公司知识产权的完整性[7]。
经理层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经理层的行为目标是贯彻董事会的决议,维护公司的权益,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领域,经理层应主动地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营、激励知识产权的创新,从而使知识产权持续性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能力,进而转化为企业的垄断性利润。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经理层治理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体,既会产生积极的效应,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知识产权战略在经理层治理环节的失败往往归于两种情况:一是经理层知识产权能力的薄弱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管理效率低下;二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流失。前者是经理层的非故意行为,而后者是经理层的故意行为,对公司运营具有潜在的威胁性。
信息披露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将各种主要的运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接受社会公众及股东的监督,防止各种内部侵害行为的产生。在信息披露中,相当大一部分内容涉及到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商号权等。上市公司只有如实地进行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提高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效率[8]。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知识资本的功能将逐渐增大,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内的知识资本将越多,涉及信息披露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将愈丰富,因此,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目标,信息披露的作用也日益增大。
利益相关者治理尽管在我国上市公司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但随着上市公司发展的规范化,利益相关者治理将必然受到广泛的关注。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是国家,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仍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主,国有股占据统控性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是我国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上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作为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的国家,不仅表现为中央政府,也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2004年起,我国一些省份陆续发表了各自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北京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纲要(2004-2008)》、《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与《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报告》等。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等。同时,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等。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制定、实施与完善,是利益相关者治理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最有效的形式。
四、结论
公司治理是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有效策略,而随着产权经济学的兴起,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没有对知识产权战略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削弱了公司治理理论的适应性。因此,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应积极地引入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成果,利用知识产权理论从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治理与利益相关者治理六个方面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进行改造,实现现代产权理论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融合,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理论的应用价值,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司治理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促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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