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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本质”

2011-08-15舒前毅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人民出版社阶级恩格斯

舒前毅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马克思之前的正义观一般被称为思辨正义观或形式正义观。思辨正义,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思辨的办法,勾画出一个外在于人而存在的“至善世界”或“内在于人的本质”,并且把对正义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至善世界”的关怀和人自我内在的德性提升。马克思实现了正义观的实践转变,所谓实践正义观是指以实践思维方式为根据的一种正义观,即它不从抽象思辨的先念主体出发,而是以现实社会活动为基础,并且强调通过社会制度的创建和改革来解决社会正义问题。马克思正义观完全符合实践正义观的基本特点,他也是在分析和批判其之前历史正义观的基础上,革命性地将正义观的理论之基由上天转到人间,由人之外转到人自身。正如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提纲》中所指出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从根本上说,“正义”是一个法的概念或法律概念,是法权本身的更为抽象的表现,它归根结底是对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评价社会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

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内容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几个要点:第一,“正义不过是法权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恩格斯曾指出:“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不是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更为抽象的表现,即正义。”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2页。马克思也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国家和法并不具有优先性或独立性,作为社会基础或主体的并不是国家或法,而是市民社会,因此,揭示市民社会就不能在法哲学中寻求,而必须在能够剖析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去探求。”③同上,第32页。毫无疑问,作为法权更为抽象表现的正义,也决定于现实的经济关系。第二,社会生产决定正义。马克思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鲜明提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②《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第三,在阶级社会里,正义具有阶级性,正义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对被统治阶级来说只有非正义。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经济学家对资本主义交换之表层结构的描述就是高度意识形态的,因为从表面上看,劳动力的买卖在流通领域和交换领域进行,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③《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第四、正义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并非是永恒的和一成不变的。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正义总是就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社会阶段而言的,永恒正义的是没有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恩格斯继续批评到:“他们企图从永恒真理的存在得出结论:在人类历史的领域内页存在着……永恒正义等等。”⑤同上,第129页。第五、共产主义正义是最高正义。因为在这种社会状态中,由于产生正义问题的两个根源——物质资源的匮乏与分配问题上的冲突,已被人的需要的满足所消解。人类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阶段,正义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社会才能真正和谐。正如马克思对共产主义所描绘的“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页。

首先,我们该如何科学解读马克思正义观的第一项实践本质,即正义决定于社会生产实践的本质呢?马克思曾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由此,我们不难理解,马克思所讲的社会生产是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层面。生产力即为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但这种能力的实现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进行的,这就涉及到了社会分配、交换、消费等等生产关系方面问题。那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关系是怎样的呢?它们二者在整个社会关系中起怎样的作用呢?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结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⑧同上,第2-3页。从中,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共同构成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既然,马克思讲的社会生产涵盖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层面的意思,那么,“社会生产决定社会正义”的观点,也必须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从社会生产力角度来理解,马克思认为“人类第一个社会实践活动便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显然,没有物质生产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物质生产为社会正义提供了物质根源。马克思曾鲜明地指出:“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无非是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表述的也无非是对物质生产的反映。”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0页。马克思还指出:社会正义实现程度的高低也自然取决于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满足社会正义的物质基础就越雄厚,社会正义的实现程度也就越高。他说“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近乎超越正义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正义将成为人类历史的遗迹”。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0页。

其次,从社会生产关系来理解,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尤其是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构成了社会正义的社会关系基础或制度根源。他在《资本论》中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79页。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对资产阶级而言是正义的社会(正义历史性),但对广大无产阶级是非正义的,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虽然在国家的范围内获得了抽象的公民权,但市民社会却保留了各种由先天赋予和后天获得的特权。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正义性,他指出:“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下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28页。马克思批判自由主义正义观的主要依据就是批判后者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和人的异化的基础之上的,所以,马克思进而得出结论:分配正义不可能在分配领域得到根本解决,因为它的“根源”是长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层面,因此,只有挖掉这个生产资料私有占有制的根源才有可能解决分配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由此,我们就更容易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等文本中,多次强调要消灭私有制,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在分配领域兜圈子。

马克思正义观的第二项实践本质,即正义决定于阶级统治的社会实践,这又该如何理解呢?马克思认为,社会正义不但根本上决定于社会生产之外,还受阶级立场、阶级观点、阶级利益的左右。正如前面所述,正义是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反映,而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利益结构和经济要求是不一样的,而统治阶级往往把自己阶级的利益要求说成是为了社会普遍的利益。马克思对这种虚伪的、形式化的正义,提出了尖锐批判,他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所谓的社会正义,从来都是属于统治阶级的。马克思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就鲜明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⑤同上,第272页。

马克思不但认为从来不存在超越历史的永恒正义,同时也指出正义从来都不可能超越阶级,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如果说有,那也只是统治阶级用来欺骗、麻痹人民群众的虚辞。正如马克思指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73页。马克思认为正义是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反映,而社会的经济关系或利益结构从来都鲜明地烙有阶级的印迹。马克思认为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专政机器,可见,每个时代由统治阶级颁布的法律和制度,由统治阶级宣扬的社会道德规范、伦理价值无不代表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所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统治阶级的理念是每一个时代中主导的理念。换言之,作为社会主宰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心智力量。拥有物质生产的资料供其使用的阶级,同时也控制住心智的生产资料。以致一般而言,那些缺少心智生产资料的人必须降服它(有产阶级)。”

马克思实践正义观认为阶级性是正义观的根本属性之一。马克思反对从抽象的人性论、自然观空谈社会的普遍正义。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理论根源是资产阶级的抽象人性论和天赋人权观。他认为资产阶级表面上高喊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而实践上确是整个资产阶级联合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和掠夺,所谓的平等,也只是资本剥削雇佣工人的平等。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所以说,资本主义社会维护的社会正义,是不可能动摇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权利的,一句话,那只能是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正义,对于无产阶级而言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正义可言的,如果有,那也只是资产阶级用来粉饰自己统治合法性的“口号”,而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是虚伪的。

马克思实践正义观的实现路径又是怎样的呢?这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革命性变化。第一,马克思正义观完成的实践转向就是对马克思之前思辨正义观的一个革命性转变。第二,它通过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和制度的彻底摒弃,来构建全新的正义社会,这也是革命性的。马克思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社会被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取代,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才会来到。第三,马克思认为之前的正义是属于统治阶级的,所以要彻底改变历史上只属于少数人的正义,以实现大多数人,乃至所有人的正义,就只有消灭阶级,这也是一种革命性的观点。事实证明,在消灭阶级剥削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必须通过革命的手段,即使是和平谈判存在可能,也是革命的力量压倒了反革命的气焰。正如马克思所言:“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②同上,第272页。以上所述说明:我们在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路径时,也必须从社会生产实践和阶级革命实践这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马克思是如何从社会生产实践中寻得正义观的实现路径的呢?马克思在批判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得出如下结论: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和资本对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情榨取导致了人和物的相异化、人和人相异化、人和社会相异化,所以资产阶级鼓吹的自由主义正义观是对资产阶级而言的正义,对广大无产阶级是非正义的。因此,马克思由此提出要实现大多数无产阶级的正义或全社会消灭阶级的正义,必须从推翻资本主义的制度着手,别无他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告着:“他们(无产阶级)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面前发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③同上,第307页。

打破一种社会制度,并非就完事了结,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英勇的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之后,在向人类社会最终的共产主义社会目标迈进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过渡阶段,即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阶段。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上实行的是一种某个共同体“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度。而劳动者之所以要组成某个共同体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其根本目的是要给每一个劳动者个人以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和共同富裕与共同发展的机会,要为每一个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这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实质正义的基本保障。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由于没有了特权阶级的存在,所有劳动者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这也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真正平等。当然上述在社会主义阶段施行的经济制度也是由于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社会财富还不够充分富足所致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还不能实现充分意义上的、最高的、完全的社会正义。马克思、恩格斯曾多次谈到,取得革命胜利的无产阶级将没收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或全社会所有,然而,这只是一个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措施,因为,这种“全民所有制”排斥每个具体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其所带来的产品分配模式不可能是遵从每个人的“按需分配”,因此,传统公有制在实践中并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平等性。

于是,马克思认为在从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向高级阶段迈进的过程中,需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谓个人所有制是指“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是劳动和所有的统一,同时,它还是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①韩立新:《关于“个人所有制”解释的几个问题》,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2期。在这种社会所有制中,个人所有是根本,每个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个人所有制完全不同于个人私有制,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自由人的联合体”基础上的,是为了人的解放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所有制不同于传统公有制的地方就是,前者强调个人所有是根本,当然这种个人所有又不同于个人私有,而仍然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而这种共同占有之所以可能,那是因为社会中的每个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种“以人为本”的个人所有制的建立才能为人类社会的完全的、充分的、最高的正义提供基本经济和物质保障。

其次,从阶级革命实践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为其正义观的实践,又构筑了怎样的现实路径呢?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着整个运动的利益”。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页。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肯定了正义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认为正义的实践本质在于正义是体现统治阶级要求的一种道德意识,具有较强的阶级性,是为特定阶级的阶级统治服务的。

总之,马克思依据正义具有鲜明阶级性的特点,从阶级斗争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主要路径:一是马克思认为必须让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如此,正义在阶级性上就表现为无产阶级的正义。二是最终消灭阶级的存在,以实现全人类的普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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