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论的变迁与我国犯罪预防之应对
2011-08-15官国权
官国权
(武夷学院 人事处,福建 武夷山 354300)
犯罪原因论的变迁与我国犯罪预防之应对
官国权
(武夷学院 人事处,福建 武夷山 354300)
犯罪原因问题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从传统犯罪原因开始论述,介绍传统犯罪原因的一般理论、社会反应理论、犯罪情景预防理论,并对不同犯罪原因理论指导下的犯罪预防措施进行归纳,重点介绍了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犯罪情景预防理论和技术,实证分析了情景预防理论在我国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大意义及本土化运用。
犯罪原因;犯罪预防;情景犯罪
一、犯罪原因理论的主要变化
(一)犯罪原因的一般理论
犯罪原因问题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更是法哲学上久经不息的探讨焦点。众多的法哲学家们都在各自的代表著作中述及有关罪因的观点。如苏格拉底认为相由心生,面貌丑陋怪异者为罪犯;柏拉图认为后天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因素与是导致犯罪的关键;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源于人性本恶;莫尔则归罪于社会与私有制的存在;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七情六欲;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国家专制制度的弊端相关,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1]
(二)传统的犯罪原因论
传统犯罪学通常指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以近代科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是以探讨犯罪原因论为中心的主流犯罪学,自从意大利的龙勃罗梭(Cesare ombroso:1836-1909年)在 1876年出版了 《犯罪人论》,标志着实证主义犯罪学诞生之后,至少到20世纪70年代为止仍是如此。所谓科学的实证,是指从大量的观察中发现一定的法则,并对此进行解释,使其适用于个别的情况,且其适用的可能性是可以反复检验的;或者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定的假说,该假说是否适用于其他情况,亦可检验。在此背景下所谓的犯罪原因论,是一种认为犯罪是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的,若能探寻并消除其犯罪原因,则人们就不会实施犯罪,社会归于安全的设想。其主要特征是就事实层面进行实证,立足于抽象的、静态的解答行为人为何会实施犯罪行为,社会为何存在犯罪,具体的归因到如犯罪人的人格问题、犯罪人的境遇问题,甚至犯罪多因论者还认为犯罪是犯罪人个人的原因,以及他所处的过去、现在、未来的所有社会条件的综合所致。具体包括犯罪人的身体性特征、性格、精神障碍、性染色体异常,季节气候、经济性的诸条件、都市化进程、家庭环境、教育、媒体等,应该从这些方面来探讨犯罪的原因。
(三)社会反应理论
每个人的每个社会行为都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应。因为每个行为人的具体社会行为都会给行为对象的利益带来影响,同时,每个行为对象也像行为主体一样,都关心自己的利益。社会行为是因,社会反应是果,有因必有果。而犯罪学上所谓的社会反应,是指将一定的危害行为界定为犯罪,将行为人视为犯罪人,并对其采取相应反应措施的过程。[2]
主要特征是就社会评价层面,立足于应赋予行为怎样的社会意义。
1、正式的社会反应(立法、司法)
正式的社会反应体现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立法者与司法裁判员对犯罪行为定性的重大作用。某类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首先取决于立法上的社会反应,即立法者通过一定的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将统治阶级(阶层)认为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归纳出来,纳入国家刑法体系,并以国家的名义赋予某种“犯罪性”,从而有了犯罪的罪名。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对于某类行为的认识及好恶影响着某类犯罪生成的规模和种类,及犯罪罪名生成的时间,刑罚严重的程度;同立法者反应对犯罪产生的重大影响一样,司法裁判者主体水平的差别以及工作态度、思想品德的变化都会对某类行为是否定性为犯罪产生重大的反应。
2、非正式的社会反应
回归生活感性状态,非正式的社会反应对于犯罪的影响更是普遍与真实。“酒驾入刑”就是非正式社会反应的结果。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内部规章、乡规民约、习俗、惯例、传统道德思想、亲情人伦、传媒舆论对某类犯罪产生定性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非官方组织或社会成员对其认为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态度及采取的各种应对行为对立法者与司法者产生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大的影响。
(四)情景犯罪预防理论
传统的犯罪原因论,主要从犯罪的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进行犯罪原因的分析。用这些方法探索、解释犯罪的原因是困难的,即使了解了犯罪原因,也不能构筑良好的犯罪对策。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与专家开始对传统犯罪原因理论产生悲观情绪,都期待着一种改变对犯罪原因的探索,而能够有助于犯罪预防的新理论的出现。这就使犯罪学关注的变迁从犯罪人转移到被害人再转移到犯罪行为,也使犯罪预防的重点发生变化,为情境预防理论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学者们已经意识到,可以通过改变犯罪人、被害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而减少实施犯罪的机会。来自实践的情境预防理论产生的直接契机,是从英国学者调查专门收容违法青少年的教养公寓的处遇效果的实证研究中得到的启示,经克拉克等学者的归纳与总结,形成情境犯罪预防的初步的基本原则,再上升为一种新的犯罪预防理论。从犯罪预防历史实践背景看,情境预防理论虽然产生至今不过二、三十年,但是,实际上人类早就运用到朴素的情境犯罪预防理念及其具体措施,如肉刑、耻辱刑等所具有的明确标签犯罪人的效应。又如国外的城堡、家畜烙印,中国的保甲制度、警卫、围墙、锁具的应用。老子说:“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孟母三迁、审慎择邻的故事,民间不露富的做法,防盗告示,更夫制度等,无一不流露出朴素的情境预防理念。情境预防理论及其措施所特有的极强的操作性、针对性,更说明了该理论所具有的实践性。
情境犯罪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简称SCP),是指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management)、设计(design)、调整(manipulation)的方式持久有效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地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3]犯罪的情境预防主要由以下四个基本原则构成:(1)机会减少理论,根据日常生活动理论和合理选择理论,足以说明机会在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犯罪预防的目的是使犯罪的机会减少;(2)犯罪预防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定的犯罪形态;(3)犯罪预防的方法,不是司法预防所提倡的犯罪人的矫治更生和社会预防所提倡的生育环境的一般改善,而是针对有可能诱发犯罪的环境进行直接改变、管理、设计以及操作;(4)预防犯罪的重点是增大犯罪时的劳动强度和危险性(风险),尽量减少犯罪所得利益,也就是让犯罪人感受到犯罪是困难的、风险大的、较低报酬的、不可原谅的。
二、基于犯罪原因理论变迁的我国犯罪预防之应对
(一)传统犯罪原因论下的犯罪预防对策
1、重视一、二要素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传统犯罪原因由于大部分归决于犯罪人的特性特质,这就决定了我们预防的重点是对犯罪主体进行预防,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威慑、控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与欲望。传统犯罪学认为,犯罪的发生需要具备犯罪动机、犯罪能力和犯罪机会三大要素。在传统犯罪原因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刑事预防的工作重点都放在对犯罪动机的分析,以及犯罪后对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剥夺,防止其再犯。
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往往是从犯罪动机入手,而监狱等暴力机关近几年的各种政策无不希望彻底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与犯罪能力。但是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却越来越大,犯罪越来越猖獗,再犯案件越来越频繁。
2、重视司法预防
司法预防作为政府主导、国家名义的预防,一直都是作为各个国家的主要预防手段,通过制定新的罪名与刑罚来对犯罪分子进行威慑与惩罚,在中国为了以更大的威慑力控制犯罪的猖狂凸显司法的威力,还经常发动从严、从快的运动式严打。但是这种严打方式由于一味追求威慑,往往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与法治发展的可持续性,并没有在长期内起到应有的作用,受到很多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诟病。
(二)社会反应理论指导下的犯罪预防对策
社会预防是一项综合性的预防,它在于充分发挥民间组织、舆论传媒、道德的潜在力量对于犯罪预防的作用。在中国预防犯罪向来注重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老太太小脚侦缉队”以及“联防队”为中国的社会综合治理做了巨大贡献,很多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都离不开群众的举报与配合。现在城乡大都设立社区,社区管委会在预防犯罪上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屏障作用。网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匿名性及领域的不限制性,使得网络成为犯罪监督的一个重要工具,许多案件特别是官员贪污腐化、徇私枉法的案件都是由于网络的监督而浮出水面,而众多的网友群体,又对司法裁判产生了无形的影响。但是过度的重视社会反应对犯罪的影响,会弱化法律的中正性与独立性,会左右法官的判决的先入为主,对中国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是不利的。
(三)情景犯罪预防理论指导下的犯罪预防对策
众所周知,司法预防本身并不能独自有效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社会预防有赖于庞大的资金支持,并且容易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副作用。与它们相比,情境预防显得更简捷、更经济,无需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所关注的是直接导致犯罪的因素,是一种即刻和直接作用于犯罪的预防犯罪方法,所以在具体的预防实践中能够迅速见效。并且,情境预防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现实生活中易于掌握和大量运用。尤其在我国目前面临犯罪高峰,社会治安状况严峻的情况下,注重情境预防的作用显然更具现实意义。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2年批准通过的《预防犯罪准则》中,情境犯罪预防获得了充分的认可。按照该准则,预防犯罪的方法分为:(1)通过社会发展预防犯罪或社会预防。通过社会、经济、卫生和教育方面的措施提高人民,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的福利,鼓励亲社会行为,重视与犯罪和被害有关的风险和保护性因素。(2)社区预防。通过社区成员的主动性、专业技能和奉献来改变影响社区内犯罪、被害,以及由犯罪而导致的不安定条件。(3)情境犯罪预防。通过减少机会、提高被捕风险和使获利最小化来预防犯罪的发生,其中包括环境设计以及向潜在的和实际的被害人提供援助和信息。(4)重返社会项目。通过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或其他预防机制来预防重新犯罪。[4]
情境预防理论与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存在内在的吻合,有利于融入我国现有的犯罪预防体系。随着我国犯罪预防思路的发展变化,人们逐渐发现了预防犯罪理论的真正价值。于是,以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成为我国90年代以来犯罪预防的主流观点。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但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没有找到如何使该理论更好地指导犯罪预防实践的途径,也就是没有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软着陆”的契合点。[5]
情境预防理论给我们一个很好的答案和启迪。首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与情境预防理论之间可以说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前者从宏观的角度入手,将预防措施逐步演绎至微观层面,大局观强;后者从微观的预防实践入手,将预防措施归纳成指导性强的宏观原则,操作性强;如若两者能够紧密结合,可为系统地整合犯罪预防措施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节约稀缺的社会预防资源,提高预防犯罪的整体效益。其次,情境预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群众路线是一致的。综合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只有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各项措施才能落到实处。而情境预防理论是建立在对以国家权力为代表的强行性解决问题的传统方法的怀疑的前提下,这种怀疑及其实质反映了西方社会犯罪问题的深刻化和社会价值的更加多元化。这种观念既包含着对社区共同体的信赖,更是对草根阶层的市民运动寄与了厚望。它强调社区和市民在犯罪预防上的主体地位,确认了自己的责任——“我们能够做的事”,改变了过去依赖国家的意识。因此,认为犯罪预防不仅仅是政府机关的任务,而且有赖于市民、社区的广泛参与。所以,它提倡的是地域化而非中央集权化的解决问题的治安,即将以往事后应付型转换为事前预知型。[6]
三、情境预防措施实用分析
实际上,我国的犯罪预防实务部门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该理论的许多原则和措施。近几年来,福建省福州市警方用在GPS电子地图上标注发案点和时间的方法收集数据,分析福州市的刑事案件发案规律,从实际角度证实了犯罪热点——犯罪机会分布不均现象的存在,同时运用情境预防的定向问题控制理论和相关原则、措施,也取得一定的犯罪预防效果。[7]
关于情境预防措施在我国的实用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正反各一的两个案例来分析其效用,剖析犯罪人的理性选择。
(一)正面案例的分析——采用CCTV技防措施的成效
CCTV监控系统是国际上公认的有效预防措施之一。2005年7月发生于英国首都伦敦的地铁恐怖爆炸事件的迅速侦破,就得益于遍布伦敦全城的450万个摄像头,在案发后几小时内,警方就已经掌握嫌犯正面彩色人像,后来又发现嫌犯于爆炸发生前九天曾提前踩点演练。福州市也非常重视CCTV监控系统的建设,2005年将其列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拟用三年时间在52个社区和重要部位安装,如果完成,其监视覆盖面可达全市市区的75%,2005年,已安装技防系统的小区、单位未发案或及时发现未造成损失的比例为85.6%,提供线索和证据157次,抓获嫌疑人95人。晋安区8个已安装技防系统的小区,案件下降了54%。福清市安装技防系统地区的发案件数,也从安装前的2003年共发案222起,2004年的1月至9月共发案236起,下降为2005年1月至9月的共发案23起,下降90%。说明技防系统对犯罪人的理性选择有很大影响。[8]
(二)反面案例分析——街道照明措施的效用
2004年,福州市政府鉴于干旱导致缺电严重,不得不出台了夏季用电高峰期限制和减少街道照明举措,路灯只开一边,且隔一开一,严格禁止沿街商店使用灯箱广告和泛光照明。这一不寻常的举措,正好成为我们验证作为情境预防重要措施之一的街道照明的作用的机会。虽然福州市公安局已经估计可能形成案件高发的情况,为此也加大了巡逻盘查工作。结果,在对2004年、2005年街面“两抢”案件比较时,就明显发现限电期间的2004年7月、8月发案奇高,突然从300多件跃升到500件以上,形成一矩形升高图形。而此期“两抢”总体案件上升的问题,在次年即2005年7月、8月用电正常时期,并未有什么特别变化。[9]
总之,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的产生,是当代社会发展和犯罪预防走向深入的必然。我国犯罪预防工作今后应采取的思路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框架内,深入情境预防的理论研究,大力推进情境预防的实践。可以相信,它必将使我国的犯罪预防工作步入一个崭新阶段。[10]
[1]周东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44-245.
[2]廖万里.略论情景预防对我国当前犯罪预防的意义[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82.
[3]李志雄,孙静.情景预防的概念分析及其理论基础[J].法学家,2002(4).
[4]郝宏奎.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8(1):52.
[5]孙萍.美国的社区警务战略及其启示公安研究[J].2002(12):86.
[6]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7]钟政轩.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年回顾[N].法制日报,1999-03-21.
[8]王鹏.谈我国社会治安与情境预防[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l).
[9]孔一.城市社区犯罪的情境预防[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10]陈瑞林,张薇.转型社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J].太平洋学报,2008(l).
The Evolutionary Cause of Criminal Theories and the Prevention React of Our Country
GUAN Guoquan
(Personnel Office ofWuyi University,Wuyishan,Fujian 354300)
The causes of crime problem is the core problem of criminology,this article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e causes of crime causes,introduces the traditional general theory,social theory,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heory,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causes of crime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theory of crime prevention measures are summarized,the final draw will be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heory and technique is widely used i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work,both on the western theory of localization of criminology research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but also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the basic principle of"prevention first"section provides important practical guide.
causes of crime;crime prevention;scene of crime
D917.6
A
1674-2109(2011)06-0016-05
2011-10-12
官国权(1980-),男,汉族,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