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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外贸信用风险的策略研究

2011-08-15苗映明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进口商货款出口商

苗映明

(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 200062)

规避外贸信用风险的策略研究

苗映明

(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 200062)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外贸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欺诈违约、拖欠货款等纠纷成为困扰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如何协调进出口贸易的风险与收益,如何切实有效进行进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管理、减少损失是我国很多外贸企业关切的问题。文章分析了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的优缺点,并针对其缺点,提出了规避贸易风险的相关策略。

外贸;信用风险;策略

一、引言

外贸信用风险是指进口商无力或故意拖延,或拒不付款而造成出口商或出口商银行出现呆账的风险[1]。随着当前国际贸易数量、品种、金额等的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方式进行转移和传递,达到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目的,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而这种国际结算的顺利完成,通常是依靠进出口双方的良好信用来实现的。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外贸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欺诈违约、拖欠货款等纠纷成为困扰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因此,了解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其存在的缺点,并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成为促进国际贸易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及其优缺点

进出口贸易由于买卖双方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特点,“交货”与“交钱”的不同步,于是导致信用风险的产生。不论是卖方交货在先,还是买方付款在先,均构成对对方的货物或货币信用,伴随信用风险。当前,国际贸易常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汇款、信用证、托收等。这些结算方式,由于其便捷的特点,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也潜伏着信用风险。

(一)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款结算方式时,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由买方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2]。

汇款结算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 PAYMEN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 是指出口商在发出货物前即收到货款,然后出口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进口商的一种结算方法。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 指在签署合同后,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汇款结算方式的好处是手续便捷,速度快,费用低。但是它存在的缺点是风险大,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总是有一方资金与货物之间的风险不对等。“预付货款”显然对出口商有利,因为:其一,出口商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二,出口商实际接受了进口商的购货担保,降低了出口货物的风险又掌握货物出口的主动权。而这种结算方式对进口商则较为不利,因为:其一,进口商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其二,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主要表现在资金占用和风险承担两方面。货款的收回是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的一段时间,而进口商则无偿或只承担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并且风险的承担者亦为出口商。因为出口商要承担进口方不付款,不按时付足款项的风险。如果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他可以拖延、少付或者不付货款。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是指出口商开具汇票或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进口商付款与否,托收行与代收行并不承担责任。托收结算方式下的信用风险依交单方式不同而不同。托收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时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托收结算方式具有手续迅捷、简单、费用低廉等优点。在国际贸易中货运单据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跟单托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能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减轻。但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双方主要以 FOB、CFR、CIF等贸易条件达成交易,通常是委托运输公司来实际交付。这样就造成了货物的运输与单据的交付、付款相脱节。在 D/P方式下,一般而言,由于进口商付款后才能获得单据,进而向运输公司提取货物,因此进口商可能面临付款后所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面临的风险就具体表现为:出口商因欺诈行为(主要是以虚假单据)骗取进口商付款或出口商以残次货物骗取进口商付款[3]。

相对于“D/P 即期”,“D/A 远期”的风险较大,因为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须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按时收回货款。信用证结算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已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缺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如进口方伪造信用证骗取货物,使出口方造成损失。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开证行付款与否取决于第三者履约行为的 “软条款”,这些条款往往由于无法执行或本身的不公正,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

三、规避外贸信用风险的策略

以上结算方式都有利有弊,在外贸实务中,我们要采取有效的策略,以弥补其不足之处,使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一)有效运用组合式结算方式

由于每一种支付结算方式,都有利有弊,为了取长补短,确保收汇的安全,在外贸实务中,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组合使用[4]。比如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可结合使用汇款结算方式,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在使用托收结算方式时,也可结合使用汇款方式,要求进口商先采用电汇方式支付部分货款, 其余货款采用D/P方式,这样可以降低由于进口商的信誉问题而引发的风险;还可以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一定比例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货款。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对于大额出口业务还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或跟单托收和预付押金相结合的方式。

(二)“分批发货、分批收汇”

在外贸实务中,“分批发货、分批收汇”是一个可以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如:某印尼客商到绍兴欲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条件是,他在签订合约时只能预付10%(即8万美元)的订金,同时,预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应该说这是一张数额不小的订单。可是对方只能预付 10%的订金。这样的订单如果按照常规操作,风险会较大,因为对方要订八十万美元的货,只能付一成订金,也就是说,只预付八万美元货款,却要购八十万美元的货。如果价格条件好,要促成这项交易的顺利完成,对于出口商来说,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的方法,来降低风险。即,第一批先出十多万美元价值的货,在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发运第二批货;第三批的发货,视第二批的收汇情况而定。这样一来,对方实际上等于预付了70%以上的货款,风险也就大大降低了。

(三)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其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上已经流行多年。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安全收汇中所起的“防护墙”作用日益明显。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提供基金,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非赢利性、政策性保险业务。200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承保的境外买方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保险内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外贸企业就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旦由于企业交易的买方破产或拖欠发生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大限度地减轻公司的损失,保障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确保出口企业的资金正常流转。从这个方面来说,出口信用保险在规避和转嫁贸易信用风险、降低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5]。

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托收”或“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同时附加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漏洞,极大增强交易的经济安全。

(四)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 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催收与管理、保理融资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以D/A、D/P、O/A等方式结算货款的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可选择国际保理业务来保障货款的安全性,规避出口收汇风险。保理业务对于出口企业来讲,由于给买方客户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付款条件,可较容易获得国外定单,促进产品出口。同时,有保理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做保证,出口商可以不必担忧因进口商无理拒付货款或倒闭破产而带来的损失[6]。因为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对外经营风险。

(五)合理采用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银行作为担保人,对委托人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保函可广泛地适用于对外贸易中的许多方面。就出口贸易而言,在大型机械、成套设备的出口贸易中,我国出口企业可要求外国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延期付款保函或分期付款保函,保证进口商在出口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付款,若进口商不能按规定付清全部货款,则由担保银行代付。就进口贸易而言,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买方在申请开立信用证前可要求卖方的担保银行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开出履约保函,保证卖方按时交货,否则担保行按保函金额给予买方赔偿。银行保函的形式多种多样,外贸企业要善于根据外贸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地选择适当的银行保函,保障企业自身利益。

(六)适当采用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一般用于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业务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就以备用信用证来替代银行保函向受益人进行担保。根据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时,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该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7]。

(七)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的规避,关键取决于人。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管理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信用风险防范操作规则,内部人员职责明确,并且要按规则办事。西方企业几十年的经验说明,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体系,全面管理外贸企业出口信用的各环节。信用管理部门除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外,还应对出口的货物和国外买家时时监控,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国外买家得到满意的服务,争取早日收回货款。同时,信用管理部门还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场销售部门,了解国外买家的资信优劣,加强对外商的资信调查,并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为做好以后的出口提供决策依据,从业务流程上控制风险的发生。此外,企业在信用管理上还应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激励机制。外贸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企业的风险承担者不仅面临着经济责任的压力,在精神上、心理上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因此,外贸企业应通过适当的物质鼓励,如在制订内部分配政策时,对风险承担者(如企业的风险决策人员、信用管理专职人员、与信用管理相关的其他管理人员)根据其业绩给予必要的风险报酬,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减少因个人责任等方面的主观原因形成的信用风险损失。

总之,外贸企业应该增强风险意识,综合利用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大力采用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风险规避工具,并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体系,促进外贸企业的稳定发展。

[1] 邹根宝.外贸信用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 张茂荣.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J].商业经济,2004,(8):115-117.[4] 李向东.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12(1):47-51.

[5] 钟平.信用保险:规避外贸风险的金融锐器[N].市场报,2009-1-5(15).

[6] 蒋勇.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3):68-69.

[7] 黄辉.中小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4).

Research of Tactics to Evade Trade Risk

MIAO Ying-ming
(Shanghai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emical Industry, Shanghai 200062, China)

Foreign trade corporations are faced with serious problems of credit risk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The disputes of fraud, breach of contract and arrears have obstructed our foreign trade corporation’s development. The problems of how to coordinate foreign trade’s risk and return, how to control foreign trade’s credit risk effectively and cut down losse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for China’s foreign trade corporations.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merits and demerits of main methods of payment, and puts forward tactics to evade trade risk.

Foreign Trade; Credit Risk; Tactics

F740.4

A

1009-5160(2011)02-0034-04

苗映明(1967-),男,工程师,研究方向:化工、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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