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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民警专升本面授教学效果最大化之我见——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教学为视角

2011-08-15王乐龙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函授教育函授公安民警

王乐龙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53)

一、铁路公安民警函授教育概况

铁路公安函授高等学历教育始自1993年,从早期的主要由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路公安机关民警以专科学历为主转变为近年来由中国刑警学院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两所学校为主的专升本为主。在近20年的时间里,铁路公安函授教育取得了丰硕成果,一大批铁路公安民警通过函授教育提高了学历,提升了应对铁路公安工作的能力,很多学员成了各级铁路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更有部分学员在学历提高以后走上了领导岗位。截至2009年1月,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与中国刑警学院共为铁路公安机关培养函授本、专科毕业学员4147名,其中本科生为1084名。在校函授的学员规模也不断扩大,与中国刑警学院合办在校函授本科学员达2000名,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合办在校函授本科学员达760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函授站已发展为中国刑警学院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分布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60余个函授站中在校生规模最大的函授站。

随着近年来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及公安院校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的不断提升,加之,近年来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进程的突飞猛进,尤其是高铁建设的大规模展开,铁路公安民警整体学历水平较低的现实状况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铁路公安工作对高学历、高层次铁路公安民警的需求,铁路公安机关对铁路公安民警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繁重的铁路公安工作重压下,大部分民警在工作繁忙和提高学历的双重压力下,参与函授学习依然是最佳的学习办法。参加函授教育的铁路公安民警既想通过函授学习达到提高学历的目的,也想在学习的过程中,确实学有所得,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然而,笔者作为讲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老师,在对铁路公安民警进行函授教学过程中,却发现目前的函授教学的面授教学,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安排、学员参加函授学习的多层次需求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民警参与函授学习的学习效果。

二、函授教育中面授教学的现实困境

(一)面授时间短与授课内容多的矛盾突出

提及在职民警的教育训练问题,几乎所有的在职民警都认为工作繁忙,能够用于学习训练的时间非常有限。在职民警教育训练中存在的工学矛盾在铁路公安民警中表现尤为明显。由于铁路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加之近年来全国铁路建设,尤其是高铁建设的规模逐年加大,在现有铁路公安民警数量无法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铁路公安民警个人承担的工作量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抽出来专门学习的时间非常有限。以我校为各地铁路公安机关专升本函授学员安排的面授时间来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这门课程安排的面授时间是两天20个学时,而由中国刑警学院主办的专升本侦查学专业的学员学习的教材,是由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2008年修订版),该教材分上、下两编,共18章,近600页。抛开学员自学的程度和效果不谈,仅就面授来看,如果仅以帮助学员通过考试为目的,必然要以教材内容为主,而在20个学时之内要讲授完这本教材,教师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确实无法很好地把握,这种情形下的面授,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二)民警提高学历与提升业务技能的双重需求较难得到满足

事实上,在众多参与专升本函授学习的学员中,有部分学员仅仅是出于顺利通过考试达到提高学历的目的,但是,仍然有部分学员,尤其是有些年龄相对较大,具有一定职务的学员,他们之所以从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中抽出时间进课堂学习,除了想顺利通过考试提升学历之外,还想在这难得的学习机会中学有所得,能对自己的业务技能的提高有所帮助。也就是说,在众多参与函授学习的铁路公安民警中,还是有很多学员是为了提高学识,增长见识,即所谓的“充电”而学习的。大家都知道,公安民警工作不规律,工作压力大,能安排出来用于专门学习的时间非常少,在这一点上,铁路公安民警更有深刻的体会。因此,对于那些想“充电”又没有机会脱产学习的民警来说,参与函授教育是一个好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这些民警对面授教师就抱有了很大的期望和要求。毕竟能够抽出时间进课堂听讲的机会有限,他们更愿意在较短的面授时间内,获取到更多的关于本门课程的知识,了解更多关于本门课程的最新发展现状,从而,不仅满足自己学历提高的目的,又实现了参与函授学习的初衷。笔者在今年3月、5月分别在上海铁路公安局培训学校、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培训学校为函授学员讲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这门课时,就有学员在课下向笔者提出,能否为大家介绍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最前沿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他们说,由于铁路公安的工作性质,他们无法在工作中接触到更多、更新的经济犯罪的理论和知识,出于自身学习的兴趣和新时期铁路刑事犯罪的变化趋势,了解这些内容对于应对新时期铁路公安工作很有意义。如果教师的讲授只是讲述教材以内的东西,则无法达到这一学习目的。此外,对于个别自学能力强的学员来说,对于本已基本掌握的教材内容,再去重复讲授,这样的效果不是很好。

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作为函授课的任课教师,仅仅以帮助学员通过考试作为目的是不够的。所以,在具体课程设计中,除了考虑要帮助学员通过考试外,还应当考虑如何在很短的面授时间内,帮助函授学员实现“充电”的目的。因此,在具体设计课程时,就不能就考试而设计,还应当考虑到函授学员学习的专业需求。在充分安排本门课程考试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后,还需进行适当的延伸和扩展讲授,比如本门课程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研究现状,存在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正在困扰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等。让学员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可以让学员从宏观上把握该门课程的总体情况,这样一来,学员在平时的自学中就能有所侧重,而不是逐字逐句地闭门阅读。通过这样的扩展和延伸,学员的思路和视野被扩大,对于从事与该门课程相关的公安实践工作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此外,在做课程安排时,教师还要充分考虑在校学生学习和在职民警函授学习的区别,尽可能地贴近实际,以便能够帮助民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更好地去实践。事实上,在近年来的公安院校的专业课程讲授中,注重理论和实战的紧密结合已经成为所有公安院校的教学要求。在这一点上,函授教育和在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是相同的。

(三)函授教学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碍教学效果的最大化

目前,铁路公安民警专升本函授学习的面授一般是以各铁路公安局为单位,由铁路公安局在本局教育训练基地、教学点集中组织学员进行面授学习的。据笔者了解,铁路公安局教育训练基地对学员的管理更注重一日生活制度和纪律方面的管理,并未在如何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上下大工夫。一般来说,各铁路公安局教学点的老师对于面授老师的授课内容、授课安排等是不过问的,他们只负责组织、管理好学员进课堂学习即可,对于老师的授课内容几乎没有什么建议和要求。笔者曾出于改进自己的教学方式和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在私下里向教学点的老师咨询过,对于面授有没有好的建议和意见,对此,大部分老师都没有相关的建议和意见,只要求面授老师能按照考试大纲讲授,帮助学员顺利通过函授考试就可以了。此外,对于学员参加完面授后即将参加的各科考试,部分面授老师也能从教学点老师那里提前看到考卷,在面授的过程中,可以以试卷的内容为主线进行讲授,也即学员说的“划重点”。而对这一做法,函授站的管理老师是不反对的,或者说还暗含着鼓励的成分,毕竟,帮助学员通过考试是大事。

据笔者了解,专升本函授考试的内容,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这门课程为例,考察的内容、各类题型,几乎全是教材里的记忆性的内容。因此,那些只以通过考试为目的的学员,对老师所讲授的与考试内容无关的内容没有任何兴趣,换句话说,他们只关心“划重点”的内容。但是,如果仅仅是“划重点”,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老师在进行面授教学时,也处于很尴尬的境地。

三、提升面授教学效果的建议

(一)合理安排面授教学内容

1.课程设计思路和指导思想须科学合理

作为专升本函授课的面授,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员通过短期的集中面授,将平时的自学与老师的讲授融会贯通,更好地把握本门课程的核心要点,进而顺利通过本门课程的考试。因此,函授课的课程设计应当围绕应试而展开。在授课之前要充分考虑,在很短的面授时间内,如何分配章节内容、如何把握课程的重点,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结合历年考试的真题予以安排。

此外,作为专升本层次的函授课程,仅仅以帮助学生通过考试为唯一目的是不够的。原因在于,学员的学历层次从专科上升到本科,毕竟是一个学历层次的提高。这就要求,学员通过这样的函授教育,不仅仅能达到学历的提高,也要在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视野上有所提高,这样才能帮助学员更好地应对高速发展变化的公安实践工作,这也是国家开设函授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2.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为例的教学内容安排

客观地说,经济犯罪案件在铁路公安工作中所占的比例相对于地方公安工作要小很多。因此,部分函授学员本着学为实用的想法,在学习经济犯罪侦查这门课程时,积极性会略显不足,尤其是经济犯罪侦查中涉及大量的经济犯罪知识,很多经济犯罪类型需要侦查员具备足够的经济知识背景,这也是大部分铁路公安民警所欠缺的,所以无论是前期的自学还是在面授过程中,学员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都不是很高。相比之下,铁路公安民警对与铁路公安工作关系密切的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等课程的兴趣更浓。鉴于此,教师在安排经济犯罪侦查的教学内容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尽量地拉近经侦课程和铁路公安民警工作的距离,从而克服学员对本门课程学习的消极心理因素,最终在学员顺利通过考试的同时,达到专升本函授教育的目的。在具体的教学内容安排上,教师除了要以教材内容作为讲授重点之外,在讲授教材内容之前,可适当的讲授经济犯罪侦查与铁路公安工作的关系,选择有代表性的,与铁路公安工作有密切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例作为引导,从而引导学员重视对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课程的学习。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进行面授

面授是函授教育的重点步骤。面授教学建立在学员前期充分自学的基础上,它既是对自学情况的概括总结,也是提高自学成果、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的关键。如何在有限的面授时间内,牢牢把握学员注意力,保证面授教学效果、提高函授课程教育质量,是面授教学需要研究的重点。教师除了要根据函授教育的主要目的——提高学历进行合理的课程安排之外,还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进行面授。经验丰富的教师对面授的方法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教材串讲型和专题讲座型教学方法。笔者认为,若想提高“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这门课的教学效果,满足学员的多元的学习需求,选择单一的教学方式无法达到教学目的,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式进行面授。

1.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材为主,选择重点章节,进行串讲

教材串讲,就是根据教材篇、章、节的顺序,将每一部分的重、难点突出、串联起来,防止学员在自学过程中错漏重、难点,或者对教材的重、难点理解不深、领会不透,导致最终的课程考核难以通过。这种教学方法的侧重点在于引导学员了解、掌握教材内容,顺利通过课程考核,对于教师的要求是熟练掌握教材内容编排、明确考核要点和难点。大部分专升本函授学员的学习目的是为了顺利通过考试,因此,在讲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这门课时,教师要结合近年来该门课程考试的常考章节、内容、题目,以教材为主,选择重点章节,进行串讲。

2.结合经济犯罪的最新态势,确定适当的专题进行讲授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已经基本熟悉教材内容的学员来说,他们的学习目的和兴趣更多的是想通过面授了解到本门课程最新的、最前沿的发展趋势,从而为自己的工作提供新的动力,增强自身业务能力。因此,单纯进行教材串讲,是无法满足这些学员的学习需求的。所以,针对这些学员,要结合教材内容,在有限的时间内,确定1至2个专题组织专题讲座。专题讲座是指对课程主体内容进行分类、分专题的以讲座形式进行的课程讲授,所讲授内容须具有一定深度和前沿性,能够使学员对此方面问题具有较高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能够初步了解此问题的研究发展方向。与此同时,囿于面授时间,不可能对教材全部内容面面俱到,故此要求学员具备较高的自学能力,能够基本自学通过课程考核,而且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能够基本理解教师的专题讲授,最好还能就讲授问题与教师展开交流、探讨。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这门课来说,可以从经济犯罪侦查在我国公安工作中的地位、重要作用,经济犯罪侦查机构设置,公安院校经侦专业的设置现状、科研和实务发展趋势,经济犯罪的国内、国际现状等方面设计专题进行讲授。在讲授具体经济犯罪类型时,可选择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设计专题,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对授课内容进行延伸讲授。比如在讲第十四章“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时,可以将金融危机作为延伸讲授的内容,这样更便于学员理解金融犯罪的整体情况。进行专题讲授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具备较高的理论功底,同时必须熟悉公安业务和实战工作,能够对学员在理论与实践对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解释。

3.结合公安工作实践,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将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详言之,案例教学法指借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通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员欢迎,是因为它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成人教育的学生大部分都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以及社会实践经验,这就决定了成人学生与普通学生的不同之处,他们在参与教育时,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原先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拥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案例教学法在学生的自身经验与课本知识之间起了桥梁的作用,当他们无法理解课本理论知识时,案例的情景化——也就是它们包含的一定的情感、时间、空间能使学生进行角色代入,利用自己的社会经验理解知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情境式的特点,使得案例教学成为更适合成人教育的一种学习媒介,它将令观念的记忆与运用变得更加容易。

案例教学法在西方被广泛应用于医学教育、企业管理以及师资培育等各个领域。公安函授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的函授教育,其更讲究教学与实践的结合,所以,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课程的教学中,充分使用案例教学法,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这本教材中,除了上编“经侦总论”(共9章内容),是理论知识外,在下编“经侦各论”九章八类经济犯罪中,都可以选取合适的案例作为入门进行讲授。比如第十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侦查”就可以选取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影响较大的三鹿奶粉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作为案例,结合这些案例,既能够吸引学员听课的兴趣,又能够结合案例把相对枯燥的教材内容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述,学员就能够很好地吸收和消化。

(三)建立教师与学员间的课堂互动和课后联系制度

目前,铁路公安专升本函授教学的考核方式是集中面授之后,马上进行考试,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帮助学员尽可能顺利地通过考试。但是对于那些并不仅仅以通过考试为目的的学员来说,他们在前期自学和课堂讲授中有很多问题需要继续向老师请教,而囿于面授时间的限制,这部分学员的学习要求就无法得到满足。所以,建立教师和学员间的课堂互动和课后练习制度对于提高面授教学效果十分有必要。

课堂互动和课后联系是指学员在面授教学过程中和面授结束后,就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实践问题与教师联系沟通,同时教师将自己在科研、教学过程中取得的理论性成果征求实战单位和函授学员意见的一种互动行为。由于公安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公安教育强调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课堂互动和课后联系无论是对学员还是对授课老师都是教学相长的过程,在面授时间能够充分保证的情况下,建立良好的课堂互动和课后练习制度,往往是老师和学生双赢的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观点,理论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同时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才是一种认识上的飞跃。公安工作中的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实践单位的学员在紧张的办案工作中抽出时间参加函授学习,既体现了其自身好学求知的精神,又表现出了实践对理论的尊重与追求;函授教师把握面授教学的机会,在课堂上与学员交流、在课下与学员联系,随时了解公安实践工作的发展与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满足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不足,通过课堂互动和课后联系制度,从而形成公安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推动科研、科研创新理论的良性循环,最大程度地提高铁路公安函授的教学效果。

(四)充分借助电子通信手段拓展面授教学平台

前已述及,囿于面授时间非常有限,且在大幅度增加面授时间在目前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采用多种方式拓展面授教学平台,对于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很有必要。目前,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电子信箱、QQ、博客、微博等新型信息交流方式的产生,为教师和学员进行交流提供了巨大方便。目前,大部分参加函授学习的学员都是比较年轻的民警,他们都能够较为熟练地使用现代通信手段,这也为使用电子通信手段辅助面授教学提供了可能。电子通信手段具有信息交流快、信息量大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拓展面授教学平台,有利于学员更好地把握本门课程的最新资讯,及时解决在自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达到提升函授教学效果的目的。此外,主办院校和函授站可以向函授学员开放数字图书馆,方便学员查阅相关资料,也可以开通网上在线答疑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发适合远程网络教学的软件,对一些精品课程实施远程网络教育,鼓励授课教师制作相关的教学视频和光盘,最大程度地弥补面授时间短的不足,为函授学员学习提供方便。

(五)结合铁路公安民警工作和学习特点,改革现有函授教育的考核方式

目前,在中国刑警学院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办的在职民警专升本函授教学中,考核的方式依然是以卷面考试为主,这样的考试方式决定了面授教学的内容安排和教学方式不可能有较大的改变,基于此,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有必要对现有单一的卷面考核方式进行改革,推行以卷面测试、讲评、撰写论文等为主的多元的考核体系,从而形成教考分离的考试制度。对各专业的骨干课程可以继续实行以卷面考试为主,采取闭卷或者开卷的形式进行。个别课程可以要求学员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和小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此外,将学员平时作业和面授考勤情况作为参照,对学员的整体成绩进行综合评判。同时改革现有考试管理制度,使考试考核工作有章可循。最后,加强学员毕业前的综合能力测试,强化毕业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工作,严格能力分析和能力考核。从而实现提高函授教育质量的最终目的。

四、结论

在铁路公安民警专升本函授教育中,面授教学具有重要的地位,在面授过程中,面授课时的安排、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方式的选择、面授前后的相关辅助学习手段等因素都足以影响整个函授教育的教学效果。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作为培养铁路公安民警的最高学府,为铁路公安队伍建设、铁路公安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高层次的教学科研平台。随着办学层次的提高,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提高全路公安民警学历层次上将承担更为重要的工作任务,面向全路公安民警专升本函授教学任务也将随之大幅增加。提高函授教学质量,尤其是面授的教学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不仅仅是提高铁路公安民警学历层次的需要,更是加强铁路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更好地开展新时期铁路公安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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