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建设表层化问题研究
2011-08-15王一雅
王一雅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
关于法治建设表层化问题研究
王一雅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着法治建设表层化问题,表现为注重外部形式的法律条文和制度建设,轻视法治理念建设,这阻碍了法治建设的实质进展,笔者从文化、经济、政治三角度分析了法治建设表层化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克服法治建设表层化的具体途径。
法治建设;表层化;法治意识;权利意识
1.法治建设表层化表现
全球化浪潮下,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诉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大幅推进,新增法律、修订法条此起彼伏,普法宣传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几乎每所综合性高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我国法治建设可谓一片繁荣景象,但细细看来,这片繁荣也只停留于表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很少自发运用法律。
熟人社会、关系社会的游戏规则下,人们碰上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寻找各种熟人疏通关系以期解决问题,实在没辙的情况下才会按照常规化流程处理问题,而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如果损害不严重,人们则普遍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能忍则忍,即使产生实质的危害结果,人们也是将法律诉讼置于迫不得已的最后救济途径,寄希望于私下和解,而人们的这种选择除了当事人出于诉讼费用、诉讼周期等人力、财力成本的考虑外,还有对诉讼公正的不信任。近年来,各地徇私枉法的不公正判决事例屡屡被曝光,司法不公、执法不严,人情关系重于法治,法律治民不治官的实际现象让法治意识无法深入人心,人们传统的人治观念仍是根深蒂固。
法治社会不是靠简单的立法数量的多少来评判,虽然法律条文、法律程序等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依法治国,是要有法治意识,而不是将法律仅仅视为工具,法治社会应是民众心中有自由、公正、秩序的法律价值理念,民众有法律信仰,相信法律的权威性,民众以法律价值来评判自己与他人的日常行为。历经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民众仍是将法视为惩罚性规范,只看到法律的强制性,注重法律的制裁性功能,没有运用起法律的保护协调功能,没有形成法律信仰,将法律视为工具这仍是一种人治观念,它损害了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法治建设中我们过于重视形式上的法治建设,却忽视了法治精神,没有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法治意识,这样法治社会建设就没有实效。
法治建设表层化现象在中国还很普遍,我们过分关注法律条文的制定及完善,认为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程序就能实现法治,然而仅仅具有外部形式的法律,人们如果对法律没有信仰,又如何能自发的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不过是以旧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继续着曾经的生活,没有达到实质意义的法治,法治建设也就不免停留于表层。
2.法治建设表层化的成因
法治建设作为上层建筑是受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制约的,我国法治建设表层化涉及到文化、经济、政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2.1 人民缺乏法治意识
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农业文明底蕴的农业大国,集权主义和家庭本位的思想根植民众,中国历史上主要是依靠人治和德治来治理国家,这就阻断了民主和法治自发演进的可能性。法治作为舶来品,缺乏固有的生存土壤,而仅仅依靠制度构建和普法教育是无法实现法治的,法治必须扎根本土。
“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1]87法治意识会让人们对是非善恶做出价值判断,形成社会认同,这种共同的法治意识使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具备同一性,这种价值判断进而被拟化为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向来就不是法律的躯壳,而是法律所内含的精神,是共同的法治理念维持了社会的井然有序,所以脱离意识的外部法律形式是无法深入人心的,法治建设实际就是推进法治意识的过程。
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各地政府为落实依法执政,都以法律为工具治理各项社会事务,即使是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经济实施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出台了法律以法律的形式限制正当竞争,这种以立法形式维护非法利益,反映了执政者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不管出台的法律是否合乎公平正义,只要以条文形式确定了执政者指令即可。在执法者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也是出现对民不对官,对外不对内的现象,这样的法律违背了法律内在精神,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立法者、执法者的行为反映了他们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意识淡薄,他们错误意识指导下的错误行为,影响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任。
2.2 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主要的经济形式,自然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人们通过自身劳作实现丰收以满足家庭生存资源的需求,这种经济形式下,人们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封建家长制使人们更为主体的平等性可言,自由、平等、公平和主体意识的缺乏,使得这片土地注定孕育不出法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内在精神注定只会产生在商品经济下。
商品经济社会,人们的劳动成果凝结在商品上,人们通过商品交换取得劳动价值,为了保证商品交换的公平,维护个体的平等地位,人们需要缔结共同遵循的规则以维护这种自由、平等、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这才有了法治。所以说法治的内在精神与商品经济的内在秩序是一致的,也只有充分尊重主体意识的商品经济社会才能产生法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迅速发展起市场经济制度,但国家宏观调控的身影仍很明显,各种市场主体地位不够平等,国企等垄断性企业占有更多资源的同时还享受国家政策支持,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参与者。这种带有国家干预性的市场经济没有让市场主体充分感受到市场经济的高度自由化,人们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没有被充分唤醒,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仍偏向于制裁惩罚性规范,人们消极遵守法律,缺乏对法治理念的深刻感受,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缺乏内在驱动力。
2.3 民主政治制度不完善
民主是法治和政治的共同性要求。我国有着久远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帝王享有无上的统治权,各种吏治为其维护统治权所用,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下,百姓畏惧官府,统治者的指令代表一切。尽管我国已迈入现代化,但民众的民主意识仍很淡薄,受封建思想影响,民众对官员仍是畏惧情怀,没有监督“人民公仆”的意识,主人翁意识淡薄,对于自己的民主权利也是被动行使,而政府官员在平时大谈民主精神,一旦触犯到自身利益则绝口不提。
政府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但如何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一直存在问题,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权、执法权的行使主要是靠人大监督,实践效果并不如意。而我国司法权的不独立,导致对一些权力部门审了白审的现象层出不穷,行政部门在执政过程中更是有以行政制裁代替法律审判的现象,行政权力过大且对其缺乏有效的制约途径。“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2]23政府本身没有权力,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信托,这种权力应当被限定在民主原则的框架内。而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公权力过多干预人民生活,阻碍了人民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影响了法治建设进程。
3.如何克服法治建设表层化
3.1 加强法治意识教育
外在形式的法律制度的完备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的实现需要民众有法治意识,信仰法律,唯有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才能真正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克服法治建设表层化,首先就应当从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入手。我国普法教育的未来方向应当是从宣传法律条文转变为宣扬法治意识,法律理念。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民众心中传统的人治观念是推进法治意识教育过程中最需破除的,要废除民众心中权大于法的观念,废除等级特权思想,纠正部分领导干部“以权代法”的错误做法,强化依法执政理念,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性。
树立人人平等的意识,强化民众的权利意识。法律不是针对百姓的法,法律调整范围是所有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不仅仅是制裁惩罚犯罪的,它更是保护协调人民利益的,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私权利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民众要有主体意识,重视自身权利,这样也有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近。同时,民众对待法律也要有自己的价值判断,维护良法驱逐恶法,唯有良法才为法律。良法的制定反应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社会大众的一致认同是维持良法运行的前提,而恶法无法得到人民认同,失去了发生作用的基础。
作为社会主体的广大社会公民,树立法治意识,将正义、公平、公正等观念信仰化是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加强法治意识教育是解决法治建设症结的有效途径,要把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通过政府、媒体的宣传,塑造民众的法治理念,形成全社会普法的大氛围,通过学校教育,强化学生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形成法律信仰。法治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这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理念,最终一定能融入民众血液内化为行动。
3.2 充分发展我国市场经济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加入WTO后国际惯例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国际竞争的压力推动市场主体提高商品竞争力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的维权意识、私权利意识、公平竞争的意识。而权利意识正是推动法治建设的助力器,公民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要求有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公民的这种诉求推动了私法领域的法律体系完善,人们自发的维护这种公正平等的秩序,唯有法治才是调节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市场经济的土壤孕育了自由、平等、公正、公平的观念,而这些法治理念又推动了政治民主化、法治民主化,所以充分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是夯实我国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
3.3 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制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更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3]15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首先就要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作为民意的代表机关,应确保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反应出来。随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农民与城市居民获取了同等的选举权,农民群体应珍惜手中的投票,坚持对自己负责的态度,选出切合心意的代表。我国也应扩大人民参政、议政途径,发扬人民的主人翁意识,让人民更多地参与到公共事业的管理中来,将自己的意见传递给决策层。同时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还应对国家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合理分配行政权力,限制行政权力的大范围扩张,保障行政部门合理合法执政,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加强各党派的合作。
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独立,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经说过,“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4]216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权行政化,法官任职行政化,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保障,而司法又是公民最后的救济途径,所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公正,既要保证实体的公正也要保证程序的公正,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要严格法官准入门槛,确保法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在司法实践中维护法治理念。
4.结论
我国民众人治观念浓厚,法律被视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味重视法律条文和制度建设,出现法治建设表层化现象,这其中法治意识淡薄固然是最主要的原因,但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的不完善也是影响因素。要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朝着纵深方向迈进,克服法治建设表层化,就必须加强民众的法治意识,将公平、正义、平等的法治观念信仰化,完善相应的经济、政治环境,这样才能真正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建成法治社会。
[1]柯卫,朱海波.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与人的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马长山.法治的社会维度与现代性视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美]李普森.民主的基本原理[J].交流,1986,(3).
[4][英]弗兰西斯 培根.论法律[M].何新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Research on the“Superficial Phenomenon”of the Rule by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Wang Yi-ya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efeiAnhui 230036,China)
The superficial phenomenon of rule by law performancing for focusing on the building of external form of legal provisions and institutional,ignoring the concept building of the rule by law,hinders the progress on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the superficial phenomen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egal culture,economy and politics,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rule by law;superficial phenomenon;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rights awareness
D920.0
A
1672-0547(2011)05-0076-02
2011-09-10
王一雅(1987-),女,安徽庐江人,安徽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