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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的集团政治思想论析

2011-08-15张立国

关键词:奥尔森利益集团集体行动

张立国

(长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408100)

奥尔森的集团政治思想论析

张立国

(长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408100)

奥尔森的集团政治思想以集体行动逻辑为基础,认为利益集团的产生实质上是选择性激励的副产品,分析了分利集团活动对国家发展的消极影响,提出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来减少集团政治的消极影响,构建了集团活动与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拓展了集团理论的内涵,深化了对政府与经济关系的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奥尔森;集团政治;集体行动逻辑;强化市场型政府

集团政治是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特征,对集团政治的研究带来了西方政治学的发展。在现当代西方集团政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en)的集团政治理论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以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为基础,分析利益集团的分利活动对国家兴衰的影响,进而提出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来减少集团政治的消极影响,在中观层次上提供了分析制度性质、制度演化变迁和制度绩效的新鲜视角,对西方的新制度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均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一、利益集团的产生机制

传统的政治团体理论认为利益集团能够自发产生,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在创建利益集团的过程中,将面临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搭便车”将瓦解集体行动的目标的实现,如不能首先创建实施选择性激励的正式组织,利益集团将不会出现。[1]239

基于此,奥尔森认为共同利益是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只有组织起来并解决了集体行动的成本后,才会出现集团行为。“在一个大型的潜在集团中,即使意见完全一致,集团也不会通过成员自发的理性行为组织起来实现集团的目标”[2]70,例如,虽然英国工人很早就出现了自发的集体行动,但是直到工业革命开始一个世纪之后的1851年才建立第一个现代工会组织。组织出现滞后的现象说明仅有共同利益还不足以导致集体行动,必须有人自愿地投入力量,不断地发动、组织和领导,集团才能成立、集体行动才能发生。正因为集体行动的难以达成,所以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组织起来后,会采取各种方式设法维系集团的存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化,新的更多的利益集团还在不断产生。由此可以预见,如果社会不出现破坏集团产生和存在的条件,以集体行动为目的的利益集团会越来越多。“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集团和组织”[348],也就是说,当集团组织起来后,只要条件具备,集团就会倾向于自我维持。

在解释了集团产生和维持的一般机制后,奥尔森从理性选择的角度进一步探索利益集团产生的动力机制,得出了与传统集团理论不同的新结论:集团的游说活动(政治职能)是选择性激励(经济职能)的副产品。如前所述,集团的集体行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选择性激励,具有这种激励手段的组织往往是一方面具有实行强制性措施的权威和能力;另一方面具有能够向潜在集团中的个人提供积极诱导能力的组织。而“这些集团同时也是为了某种别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那些强大的经济游说疏通团体实际上是使其获得力量和支持的组织的副产品,因为他们行使了为集体利益而作游说疏通工作之外的某些职能。因此大经济集团的游说疏通团体是那些有能力以‘选择性的激励’来动员潜在集团的组织的副产品”[2]166。可以说,利益集团的产生实质上是选择性激励的副产品,人们支持和参与利益集团并非为了政治目标,而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的形成包括两个阶段:首先是在群体内部形成领导性组织,然后通过实施选择性激励吸引成员加入,将潜在性集团变为利益集团。他强调集团的维持主要不在于其游说能力,而在于向其成员提供非集体性利益的能力。集团之所以能够组织起来并采取游说活动,是以实施选择性激励作为先决条件的,而不同于集团行动所要实现的目标,这种选择性激励是针对集团成员个体的激励,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施加强制和提供收益。通过实行选择性激励,潜在会员的激励结构就会发生变化,他们将抑制自身的搭便车动机,转变成为集团的正式成员。集团既包括了已经组织起来的团体,也包括了尚处于“潜在状态”的团体。潜在集团中的成员被动员起来要么依靠强制手段,要么集团向其成员提供某些非集体性利益。所以,集团在提供集体物品的同时必须搭售一些非集体性物品,以便吸引成员参与集体行动,承担集体行动的相应费用。那些“除游说疏通职能之外无任何其他职能的纯政治组织显然无法合法地强制个人成为该组织成员”[2]166。因此,那些在提供正式集体物品的同时也出售私人或非集体产品、向其成员提供社会或娱乐性收益的集团,能够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由于上述原因,许多集团往往都兼具游说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等多种职能。

二、利益集团的消极功能

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的实质在于最大限度地追逐和获取特殊利益。对于集团而言,原则上有两条增进其成员利益的途径:一是通过努力增加全社会的总体利益,从而使其在社会总利益中的份额也相应增大;二是在社会总体利益不变的情况下,设法增加在其中的份额。但现实经验却表明,利益集团均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原因就在于任何一个组织要想促进全社会利益的增加,就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要承担实现这一目标的全部费用。然而,一个组织或者团体纵使规模再大,也只占社会的一小部分,并且无法排除其他集团从中受益。因此,集团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与收益的失衡使得任何一个组织为提高全社会利益而进行的努力都是得不偿失的。在这种情况下,集团为其成员谋取利益的唯一途径就只能是尽量在社会总收益中为其成员争取更多的份额,而罔顾社会总体利益的增加或者减少。奥尔森将这些团体称为“分利集团”(distributional coalitions)。对于其自身而言,分利集团的选择是理性的,但问题却在于它把本可以用来增加全社会利益的资源用来为自身谋利,导致其他群体的正当利益受损。

在经济层面,分利集团为谋取自身利益而组织集体行动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社会总效益的下降,阻碍社会的经济发展。一方面集团具有分利化倾向后就会倾向于控制集团规模,以尽量减少参与分利的成员数量,确保原有成员的既得利益,从而加剧本身的垄断化程度,“以分利为目的的院外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而不是兼容性的集团”[3]77。另一方面集团具有分利化倾向后还会延缓新技术的应用,妨碍技术进步,阻碍资源的重新配置。尽管技术进步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由于技术进步也会改变分利集团间的相对位置甚至导致某些分利集团的瓦解,所以分利集团对于技术进步和更新都较为保守,总是采取各种手段利用集团的力量来抵制或延缓新技术向产业化的转变。

在政治层面,分利集团为谋取自身利益而组织集体行动会导致社会泛政治化,干扰社会政治秩序,危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方面集团的分利行为会导致社会的政治冲突扩大,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分利集团为了获取最大利益,不断向政府施压,分利行为侵入政治决策领域,导致政府决策迟缓、政策多变,政策过程的透明度降低、政治监督流于形式,政府部门日益呈现出利益割据的特征,民主政治的内容发生蜕变。同时,分利集团致力于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谋求更大的份额而不是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分利活动的这种零和博弈性质使人们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再分配问题,减少了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导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分歧加剧甚至彼此对立,社会正常政治生活的基础发生动摇。另一方面集团的分利行为影响了政府效率,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更改变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分布。分利集团在进行游说时采取了很多的非正常手段向政府施压,造成了许多非正常的案例,使立法和政府活动更加复杂,也加大了执法成本。并且,当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和重要性达到一定程度时,它们自身就可能组成某种维护法律复杂性、反对简化法律或者废除某项法律的特殊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的增多导致了政府规模的扩大,政府为了某些特殊利益而增加开支、增设机构,最终造成社会资源配置日渐失衡、两极分化日益突出,社会革新发展的动力就会萎缩。

奥尔森从集团的分利性倾向出发,进一步探讨了分利集团对国家兴衰的影响。英国社会长期以来既没有极权独裁统治,又无被外敌占领的年代,也无革命动荡。在这样的超稳定社会中,各集团领导人的利益保证了绝大多数组织起来的集团能够生存下来,因此,社会中的分利集团数目也就在不断地增加。集团的分利活动导致了制度僵化,使英国社会适应环境和技术变化的步伐变得十分缓慢,使英国自19世纪最后二十年以来的经济增长率落后于诸多发达国家。与英国相反的例子是二战后的西德、法国和日本。在前西德,希特勒统治时期解散了独立的工会和其他持不同政见的团体,二战后盟军的占领则清除了卡特尔和带有右翼色彩的各种组织。在日本,军国主义独裁统治消灭了各种左翼团体,二战后在美国的占领过程中实施了反垄断法,以战争罪清洗了大批财阀。所以,这些建立过极权主义政府或者遭遇外来力量占领从而废除了大量分利集团的国家,在建立了自由和稳定的秩序后,经济便能较快地增长。法国则表现为不稳定与增长的情况并存。法国从1789年的大革命开始,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经历了持续不断的动荡。而法国在这种环境下还能成为经济强国的原因就在于“在动荡的环境中,利益集团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包括正面的功能和负面的功能,所以法国在战后能够快速地增长”[4]556。从奥尔森对上述西方国家在二战后兴衰状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家的兴衰和分利集团活动的成败呈现出反向的相关性,不同国家兴衰成败的差别就在于各自社会的利益集团结构。

三、利益集团消极影响的治理

奥尔森考察了集团的分利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兴衰的影响,把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最终根源聚焦到了利益集团实质也就是社会的利益结构上,主张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必须限制集团的分利行为:

其一,实现管辖权的统一,对利益集团的力量进行空间上的限制。“生产要素和企业的自由流动对于分利集团是一种致命的打击”[2]166。因此,奥尔森主张建立统一的管辖权,通过实行比较自由的贸易政策,允许生产要素和企业毫无阻碍地流动,以此来限制分利集团。在一个边界固定的稳定社会中,具有特殊利益的分利集团将会逐渐增多,导致社会发展速度放慢。而通过建立统一的管辖权,实现市场的统一,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统一政治决策权。共同体内的自由贸易政策对阻止垄断和抑制分利集团形成了强大的约束力,管辖权的统一取代了地方割据,使行会等分利集团失去了垄断地位,分利集团在社会范围内的影响削弱;贸易限制从社区上升到国家层次,使关税壁垒长度大为缩短,促进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其二,政治动荡是对利益集团滋生的有效干扰机制。从奥尔森对国家兴衰和制度僵化根源的分析中,人们很容易得出某些直观而简单的结论:政治动荡、社会革命甚至战争都是破除分利集团垄断、缓解制度僵化病症的良药。奥尔森本人也承认在赞成或反对革命的天平上他更倾向于革命的一方,并以法国大革命为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奥尔森主张通过单纯的极端革命来铲除分利集团,而是强调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那些经历过动荡而仍然有希望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得稳定的社会将会出现最快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一般被认为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但长期的政治稳定也为集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导致分利集团滋生,造成政府膨胀和制度僵化;而政治动荡虽然会干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但它同时也有利于瓦解分利集团,破除僵化的社会结构,将政府和市场从分利集团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没有更好办法中止分利集团为攫取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零和博弈的情况下,政治动荡也许就成为打破集团分利行为的必要选择。分利集团对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的本质就在于集团的分利活动导致社会利益的不均等分配,因此说,不断推进和深化社会变革是抑制利益集团滋生的一种有效的干扰机制。

其三,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对利益集团活动进行制度规制。“分利集团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取决于国家的体制建制和政策导向”[5]69,对分利集团消极作用的限制归根到底还要依靠国家的正式制度建构。对于如何建构限制集团分利性的正式制度,奥尔森最终将眼光投向了政府,提出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将政府权力引入经济增长的分析之中,认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主张通过协调政府、公民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来减少集团政治的消极影响。

奥尔森既不赞同极端的自由主义,也不同意传统的计划经济及福利国家。他认为“政府对经济的作用与影响并不在于政府如何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在于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能否保障公民的经济自由,能否有利于市场的扩展”[6]63。在此基础上,奥尔森提出了一个可以高度浓缩其政府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的全新概念“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来进一步诠释他的理论。所谓“强化市场型政府”是指有足够的权力来形成和保护私人产权,有效地执行合约,形成对掠夺个人权利行为的约束,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强化市场型政府”包括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清晰界定。清晰而确定的个人权利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它来自于政府的制度设计。一个社会只有能够有效地保护和清晰地界定个人权利时,人们才能够有动机去从事生产和贸易活动,社会经济才会繁荣;二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巧取豪夺。在传统的专制统治之下,这种掠夺到处可见。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虽然个人权利得到了相对较好的保障,但集团的分利活动却构成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利益的掠夺。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成果被少数分利集团所攫取,那么这个社会的发展就会因缺少活力而僵滞。当然,这两个条件并不能够完全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分配的公正性,但是,离开了上述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绝对不会繁荣。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充分满足的基础上,一个社会才能存在市场,才能促进市场的繁荣,集团的分利活动也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可以说,建立在以民主制度为基础之上的“强化市场型政府”是限制分利集团、实现经济增长、国家兴盛的关键。

四、奥尔森集团政治思想的价值

奥尔森的集团政治理论从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出发,从利益集团的构成到社会的构成,再到国家的兴衰,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与冲突这一逻辑主线穿起了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为政治学提供了观察国家、社会与经济的独特视角,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其一,奥尔森的集团政治理论拓展了集团的含义。传统的政治团体理论只研究政治团体,杜鲁门认为只有当一个利益集团向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时才构成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奥尔森则以提供公共物品作为集团的主要功能,把增进集团成员的利益作为集团的目的,并认为在这点上政治团体、经济团体及其他类型的团体是一致的。“奥尔森的集团理论的最大特色在于它是一种冲突理论,它用个人之间的冲突说明团体的存在和社会的运行,用集团之间的冲突说明团体的存在和社会的运行,用集团之间的冲突说明社会的结构、政策的选择和国家的兴衰”[7]219。奥尔森的集团政治理论以冲突为主线,强调集团的分利行为,突出集团分利行为的消极后果,实质上指出了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结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对集体行动和国家兴衰的影响,是利益矛盾对制度演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他所设计的强化市场型政府实质上也强调国家对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是经济发展繁荣的必要条件。

其二,奥尔森的集团政治理论为分析制度变迁和利益集团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框架。在奥尔森的集团政治理论产生之前,除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深刻地揭示了不同阶层的利益矛盾外,很少有学者系统深入地研究集体行动问题。奥尔森探讨的集团政治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问题为我们分析制度的性质、变迁和绩效问题提供了一个中观的视角。“没有对集体行动的研究,我们对制度的性质、制度的起源及制度变迁的分析是不可能完全的”[8]305。奥尔森的集团政治理论运用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把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统一起来,提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分析工具。奥尔森的观点表明了一种制度的好坏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不是偶然的、随机的现象,而是带有规律性和必然性,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变迁之间具有交替性和周期性的发展规律,为我们认识制度变迁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与框架。

其三,奥尔森的集团政治理论深化了对政府作用的认识。虽然政府是政治学的传统研究对象之一,但是传统的政治学理论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缺少深入的分析。奥尔森提出的“强化市场型政府”概念,为分析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保证经济繁荣过程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且能够强制执行契约,与此同时,政府受到约束而尊重和保护私人权利”[9]152,就能有效规制分利集团,促进经济繁荣。反之,则会导致经济的衰退。奥尔森的强化市场型政府为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范围。同时,他对政府作用的分析是从个体理性出发的,这实际上弥补了传统的关于政府作用的理论从宏观的政治学或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却缺乏微观基础的缺陷,建构起了涵盖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政府作用理论。

五、奥尔森集团政治思想的局限

当然,奥尔森的集团政治功能理论在具有极强现实解释功能的同时,也具有内在的缺陷,这表现为:

其一,集体行动过程中的形成机制问题。奥尔森在论证个体理性并不一定导致集体理性时,依赖于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不存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选择性激励,即意味着不存在组织制度安排”[10]78。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不存在选择性激励机制,不用说大集团的行动,即使较小集团的行动也不会达成。因此,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所遵循的假定的实际意义是十分有限的,如果放弃这一假定,我们可以看到,选择性激励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人不得不采取利于集团的行动。从整体的层面来看,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强调的只是集团的内部因素,而忽略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相互敌对集团的力量对比,事实上这些因素都是影响集团活动的重要因素。所以,“集体行动理论的根本问题是忽略了内外平衡”[11]114。

其二,利益集团与国家兴衰的关系问题。奥尔森在分析分利集团的存在是阻碍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原因时,没有分析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因素。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奥尔森所强调的分利集团对国家发展的影响实际上只是阻碍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仅仅通过消灭分利集团就可以实现的解释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除了消除分利集团外,还需要诸多因素如科技进步、资本积累等。另一方面,奥尔森过分强调了利益集团的负面影响,而没有分析其积极的作用。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是众多的,分利集团的影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分利集团在多大程度上阻碍经济发展也是难以具体化的。实际上,分利集团既然存在,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根据奥尔森对集体行动逻辑的分析,分利集团的存在亦是有其积极作用的。分利集团的活动在客观上能够起到降低恶性市场竞争、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生产等积极效应。奥尔森的集团政治理论单纯地强调分利集团的消极性而忽视其积极性,显然是不科学的,也与原有的部分论断相左。

其三,奥尔森的集团政治思想缺少对国家的研究,这应当是其最明显的问题。[11]115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中,战争、革命等危机对利益集团的兴衰有重大影响,而在历史上,这些危机同样对国家的兴亡也有重大影响。危机过程中或者危机过后,往往能够产生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国家。集体行动理论指出革命战争等因素会使分利集团瓦解,但具体的瓦解者是谁呢?经常就是这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国家。分利集团瓦解后,国家就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即使分利集团存在,它的寻租能力也和国家的自主性存在很大关联。因此,只有把国家作为一个关键因素,才能对集团政治的发展与变迁有更完整的理解。

[1] 高春芽.利益集团形成机制探索:从多元主义到集体行动理论[J].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3).

[2] 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3] 曼瑟·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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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寿林.分利集团纵横谈[J].读书,1997(2).

[6] 易宪容.权力运作与经济繁荣[J].国际经济评论,2001(3-4).

[7] 杨龙.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观[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8]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9] 张宇燕.强化市场型政府乃经济发展之根本[J].读书,2005 (3).

[10]李增刚.奥尔森经济思想述评[J].经济评论,2002(5).

[11]朱天飚.比较政治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张进峰】

Analysis of Olson's the Group Politics Theory

ZHANG Li-guo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8100,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Olsen's group politics theory thinks that the formation of group activities is actually a by-product of the selective incentives,analyzes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interest share actives between interest groups on the State rise and fall,and proposes the establishment of“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in order to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group politics.Olsen's group politics theory constructs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group activities and institution change,expands the group theory,deepens the understanding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economic,and ha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value.

Olson;group politics;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

2010-11-25

张立国(1982-),男,山东济南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助教,硕士。

1672-2035(2011)02-0031-04

D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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