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卡理斯玛支配模型及其法治化改造
2011-08-15殷守革倪先富
殷守革,倪先富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马克斯·韦伯卡理斯玛支配模型及其法治化改造
殷守革,倪先富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马克斯·韦伯提出了政治正当性支配的三种模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卡理斯玛支配模型。通过阐释卡理斯玛支配模型的内涵,分析在此种支配模式可能存在的弊端和缺憾,从而试图提出卡理斯玛支配模式在我国的法治化改造路径。
马克斯·韦伯;卡理斯玛;法治化;改造
一、政治正当性支配模型的引出
马克斯·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里提出从“支配”的角度来理解政治与统制的内涵与意义。何谓政治,韦伯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政治是一个涵盖极为广泛的概念,每一种自主的领导活动,都算是政治。”[1]他说,今天所谓的政治,指的是“对一个政治团体——这今天是指国家(State)——的领导或对这种领导所施加的影响。”[2]韦伯认为:“在社会学上来说,国家不能用它的活动内容来加以界定。”[3]因为对于国家来说,必须找到与其他类型的政治共同体不同的特质才能清晰地予以界定国家在社会学上的定义。韦伯所谓的特质就是直接的武力以及每个国家的基础都在于武力。当然,“武力并不是国家正常的或惟一的手段——没有人这么说;但是武力乃是国家特有的手段。”[4]因此,韦伯在社会学上给国家的定义即:“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注意:疆域乃是国家的特色之一——(在事实上)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力)的人类共同体。”对于现代而言,“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力)。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惟一来源。”[5]韦伯对政治的正式界定是:“政治追求权力的分享、追求对权力的分配有所影响——不论在国家之间或者是在同一国家内的各团体之间。”[6]“一如历史上在国家之前出现的政治团体,国家是一种以正当(这是说,被视为正当)的武力为手段而存在的人支配人的关系。国家的存在,在于被支配者必须顺从支配者声称具有的权威。”[7]在界定了一国家疆域内政治含义之后,韦伯操持“支配”这样一个关键词,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其所思考的政治正当性的三种支配模型进行了介绍。
二、韦伯政治正当性三种纯粹支配模型
(一)传统型支配
对于传统型支配而言,也就是一种永恒的昨日的权威的影响类型。“也就是权威因于古已如此的威信和去遵袭的习惯,而变成神圣的习俗。这是旧日家父长及家产制领主所施展的传统型支配。”[8]此种正当性要求的效力建立在“传统基础上——基于对悠久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根据这些传统行使权威者的正当性(传统权威)的牢固信仰。”[9]
(二)卡理斯玛型支配
卡理斯玛型支配正当性要求的效力建立在“超凡魅力的基础上——基于对某个个人的罕见神性、英雄品质或者典范特性以及对他所启示或创立的规范模式或秩序(超凡魅力型权威) 的忠诚”[10]。卡理斯玛型支配的权威来自“个人身上超凡的恩典之赐,这种权威,来自受支配者对某一个个人身上显示出来的启示、英雄性的气质或事迹或其他的领袖气质,所发的人格上的皈依和信赖。先知或——在政治领域内——群雄推举出来的盟主、直接诉求民意认可的统治者、伟大的群众鼓动者、政党领袖等类的人,所运用者即为此”[11]。这就是所谓的卡理斯玛型支配类型。
(三)法制型支配
法制型支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基于对已制定的规则之合法性的信仰,以及对享有权威根据这些规则发号施令者之权利(合法权威)的信仰”[12]。这种支配类型是“人对法规成文条款之妥当性的信任、对于按照合理性方式制定的规则所界定的事务性职权的妥当性有其信任。这也就是说,对于合于法规的职责的执行,人们会去服从。近代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在这一方面类似公务人员的权力拥有者,所运用的支配便属此型。”[13]
三、韦伯卡理斯玛型支配模式的不足与缺憾
卡理斯玛支配模式也即领袖依靠自身具有的超凡魅力引领社会发展趋势的模型,卡理斯玛支配模式因为领袖的个人魅力聚集起大众的聚合,一时极易被激情冲昏理性、理智的头脑,可能把社会、民众带入万劫不复的状态,在这种趋势中,领袖也会因此走向毁灭。归根结底,卡理斯玛支配模式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极端的人治,缺少法治的约束,缺乏对超凡魅力领袖的规制。正如这样的常理,纳入婚姻法调整的双方会因为增加离婚的成本与繁杂的离婚程序而使得双方考虑维持现有的关系一样,因此,也必须有一种规制与限制手段对超凡魅力领袖的控制。
(一)法治转变为人治的危险
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历史的发展进程给予了我们甚多的启示。从柏拉图的贤人之治到法律之治的转变可谓是头一遭。柏拉图在《第七书简》中说:“事实上,我被逼得相信,社会或个人找到正义的惟一希望在真正的哲学,以及,除非真正的哲学家掌握权力,或政客奇迹之赐变成真正的哲学家,否则人类永无宁日。”[14]可见,当初他是不主张法治的,而是主张贤人的统治。他指出:“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赋有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15]柏拉图给出的理由是:“法律从来不能用来确切地判定什么对所有的人说来是最高尚和最公正的从而施于他们最好的东西;由于人与人的差异,人的行为的差异,还由于可以说人类生活中的一切都不是静止不变的,所以任何专门的技艺都拒斥针对所有的时间和所有事物所颁布的简单规则。”[16]柏拉图所言无疑是正确的,并且无比美妙和优越,但是这样的哲学家却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理念当中。黑格尔说得好,这样的人只有天上才有。“也许要像月亮上那样的人;但是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我们必须正视人的本来面目,由于人的邪恶,理想是不能得到实现的),因为这样一个理想完全是虚幻的。”[17]现实的碰壁与绝望使得柏拉图不得不转向“第二最佳的选择”。他特别强调,在一个充满了罪恶的时代,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性,人们必须依赖并且遵守它,否则人类的生活将与禽兽无异,而国家最终也无法避免覆灭的命运。他说:“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8]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经过历史的沉淀与发扬,近现代的国家都在向法治化的轨道迈进。法治无疑成了标榜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治发展成为一种趋势,但是法律制定与执行都是由人来作用的。卡理斯玛型支配无疑具有使得法律退缩、个人魅力取代法律统制的可能性。权威领袖的魅力的鼓动性可能让法律运行的效果大大降低,从而使得法治有可能滑向专制的可能性。
(二)民主共和滑向独裁专制的可能
“各个政府形式——共和、君主、专制——都有其性质、原则与目标。……共和政体是主权在民,或部分人民,因此……定义包含着古代的民主和贵族政府;君主体制是一个人依照法律(特别包括宪法法律)为治;专制则是一人在不受法律约束下统治,专制君主立法毁法,惟其所欲,因此专制政治是由奇想和怪念统治。”[19]卡理斯玛超凡魅力支配模型往往需要一个领袖,对于领袖,“只要有一些生物聚集在一起,不管是动物还是人,都会本能地让自己处于一个头领的统治之下……人就像动物一样有着模仿的天性。模仿对他来说是必然的,因为模仿总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正是因为这种必然性,才使所谓时尚的力量如此强大……(领袖)利用断言、重复和传染进行普及的观念,因环境而获得了巨大的威力,这时它们就会具有一种神奇的力量,即所谓的名望。”[20]
无论是民主、共和抑或是宪政的制度安排与涉及,最终的目的无非是控制公权力与保卫私权利,时至今日,对以上制度的制度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而制度化最好的手段便是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即使是恶法,也将意味着对公权力的公开化,使其不可以为所欲为,作出侵害私权利的行为。但是超凡魅力的领袖却往往容易带领大众的激情走向非法制化的趋向轨迹,使得大众被领袖的魅力一时迷惑,激情充斥于领袖头脑,热情灌满信徒的内心,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作用的法律却被抛到了一边,无人问津,反对者成了大众与领袖的牺牲品,当大多数人走向领袖这一边,却最终被沦为像反对者一样的境地。
(三)自由与权利的覆灭威胁
托克维尔在在其佳作《论美国的民主》中,充分论述了他对美国民主的情有独钟,但是他在《回忆录》中却说:“在思想上我倾向于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并不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21]对民主情有独钟的托克维尔为什么会不喜欢民主呢?这是一个疑问。而用托克维尔的回答便是:多数人的民主容易产生对少数人的专制与暴政。在一个法治化国家程度不高抑或没有法制的国家,超凡魅力的领袖带领乌合之众极易打着民主的名号去侵害少数反对派的自由、财产与生命。在理论上是这样,反观历史与现实,多数人打着民主的名义造成的对少数人的灾难亦不在少数。为了避免这种人为的灾难,必须要对卡理斯玛超凡魅力型支配模式进行法治化的改造,即保证政府机构在处理对外以及国内重大的非直接针对个人的行政行为的集权,并且不让代表行政权的个人与机构直接针对个人权利作出行为的集权。
四、卡理斯玛型支配模式的法治化改造
卡理斯玛型关于对社会的支配模式因为可能产生由法治转化为人治的危险、由民主滑向专断的可能性以及造成对少数人权利、利益与尊严的侵害,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把卡理斯玛支配模式进行制度化规制。时至今日,法治化建设是一个文明国家、政府、公民社会的最终走向,因此,通过法律对卡理斯玛支配模式进行约束与规范就成了最重要的一项规制方式。通过法律的作用,便让法律在私法领域保障个人的权利、自由与尊严,并且严防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代表公权力的一方通过依法行政(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与相对人一方发生具有法律规制效力的关系,当私人之间抑或代表公权力的一方与相对方发生争议与纠纷后,通过司法程序,按照法定的步骤和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与纠纷,并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探索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达到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构建。
(一)通过组织法规范,控制权力的来源
人治与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治强调依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来统治国家,要求把权力给予统治者个人,使之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实行对国家和人民的统治;而法治则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者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特权。简而言之,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作用;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22]卡理斯玛型支配模式依靠统治者的超凡个人魅力和权威进行威权统治,其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模式。从卡理斯玛型支配模式容易权力滥用的源头上讲,权力的无限来源是导致权力容易被滥用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因为超凡权威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是无限多样的,只要是领导权威能够想到的权力都是他能够使用出来的权力类型。因此,为了实现对卡理斯玛支配模型的法治化改造,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源头上控制领袖权威的权力的来源、范围、程度和大小,也就是说把领袖权威的权力种类、范围进行法定化,先是不排除领袖权威的统治,但是要将其已然存在的权力进行法律确定,并且规定以后如果要产生其他权力,必须依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化。
(二)运用程序法原则,约束权力的行使
权力产生之后,就要行使。在行使权力时,也是权力处于最容易被滥用的时期。通过组织法实现了对权力来源的控制之后,以下要做的就是要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阻却权力恣意滥用,在所有的控制手段中,正当法律程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对卡理斯玛领袖权威行使权力的控制主要来自程序的功能自治性。在这种程序自治性的过程中,“程序参与者的各种角色的分派,使他们能够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恣意之出现就受到了限制。”[24]法律程序的参与机制,能够使得领袖权威在做决定的时候,充分接纳各种全面的信息,使得做决定者不得不排除自己的主观偏见,全面地考虑各种各样的信息、观点和意见,使得领袖权威处于一种兼听则明的地位。“正当的法律程序,排除了专断和恣意,能够公正地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中随时可能会升级的矛盾冲突有了一个公开的、和平的、秩序的解决方式,社会冲突得到舒缓。”[25]伏尔泰早在1751年就曾断言:“世界上伟大领袖的历史常常是人类的荒唐故事。”[26]所以,领袖权威不可靠,可靠的是被法律包裹的领袖权威。“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实质就是它能满足人们对正义实现的心理需求”[27]。对于依据正当法律程序输出的结果能够获得民众的普遍遵从,从而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并最终促进实现人们对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贯彻救济法规则,监督权力的滥用
作为救济制度之一的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的一种救济,是守护社会道德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行政救济制度是一种窄于司法审查的制度,作为意义和影响更大的一种救济制度,可以将任何权威——立法权威、行政权威等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因此,在卡理斯玛支配模式流行的国家,也应当逐步建立起可以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将领袖权威的权力对相对人行使的后果纳入司法审查,可以在最后结果的临界点上挽回领袖威权统治的恣意,防止其在前两个阶段无法实现对其羁束和控制。
法律的正义价值在司法中的直接体现就是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生命和永恒主题,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必备要件。超凡魅力领袖的支配模式对法治国家的构建形成了重大的阻碍作用,必须通过对卡理斯玛支配模式的法治化改造,才有可能实现法治国家,使得国家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在通过对领袖权威权力来源、行使过程和司法救济的基础上,卡理斯玛支配模式就具有了合法性与正当性,从而可以沿着法律铺就的道路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1][2][3][4][5][6][7][8][11][13](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J].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95,195,196,196,197,197,198,322,199,199.
[9][10][1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322,322,322.
[14][19](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30,368.
[15][16][17][18]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22,26,28.
[20](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96.
[21](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4.
[22][23][24][25][27]付子堂.法理学初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4,224,225,226,226.
[26](美)丹尼尔·B·贝克.权力语录[M].苏州: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2.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Rule of Law about Max Weber’s Model of Charisma
YIN Shou-ge,NI Xian-fu
(Southwest Politics and Law University,Chongqing 401120,China)
Max Weber made the political legitimacy of the domination of the three models,one of the most striking is the card charismatic domination model.Author analysis the possible drawbacks and defects,which exist in the domination mode by interpreting the intension of the charismatic domination model,and trying to make card charismatic dominant model of transform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path at last.
Max Weber;Charisma;rule of law;transformation
DF08
A
1009-6566(2011)06-0082-04
2011-9-20
殷守革(1985—),男,山东菏泽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