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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设

2011-08-15王子君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公信力慈善

王子君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现阶段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设

王子君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仅是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前提,也是促进组织整体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现阶段我国的慈善组织却因丑闻频发、社会公信力较低,而无法获得较高的社会捐赠,限制了慈善组织的发展。要促进和谐社会下慈善事业的发展,需分析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改善相应的制度,宣传和普及正确的现代慈善意识观,全面完善我国慈善组织建设。

慈善组织;公信力;透明度;公民社会

如何完善中国慈善组织治理,重塑社会公众对于慈善组织的信任,促进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已经是放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个必要而紧迫的现实问题。

一、公信力:慈善组织存在的基础

公信是一种保证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的社会共同约定,公信力则是指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慈善事业的成败从根本上来讲,取决于慈善组织能否取得社会大众的信任,捐赠者之所以愿意将自己的财富转交给慈善组织,是基于对慈善组织运作能力和诚信的信任。“郭美美事件”之所以会造成公众那么强烈的愤慨,并不仅是出于对红十字会的不满,而是对整个慈善系统的质疑,对慈善机构运作不透明的愤怒。缺乏公信力的慈善组织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获得长足发展。故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提升组织的公信力刻不容缓。

二、现阶段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内部机制建设的缺失

1.管理手段的行政化。两千多年的封建官僚体制铸就了“全能型政府”的传统,使得我国各式行政组织依旧在政府的管理之下活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管理。在这样的制度条件下,我国的民间慈善组织缺乏成长的必要制度空间和环境土壤,造成慈善的官方垄断。行政性的盛行还阻碍了信息传递的效度和精度,无法做到上行下达、及时反馈,使得我国的慈善事业呈现出“雾里看花”的局面。“如同官办官化垄断之下无真正的市场经济可言,官办官化垄断之下亦绝无真正的社会建设可言。”[1]

2.筹款形式的单一化。我国慈善组织的现行筹款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成员进行募捐,二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当地单位和企业筹款。通常情况下,总是在某个地域发生了自然灾害,或者某个家庭遭到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时,才会有媒体、慈善机构、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发动人们捐赠款物,开展相应的救助扶助工作,适合于经常性捐赠的渠道却很少或几乎没有,这使得我国的慈善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扮演的总是“救生员”的角色,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3.组织信息的封闭化。组织信息的封闭化主要是指公众无法通过充分的渠道了解慈善组织善款募集及资金使用状况。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信息的公开透明应该是其工作的生命线,如果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到相应的信息,势必会降低对慈善组织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上的信任度。我国现有的慈善组织很少向捐款者或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信息不公开的慈善组织势必会影响慈善组织在民众中的认可程度,进而影响组织的公信力建设。

(二)外部监督制度的缺乏

有效的外部监督是促进慈善组织合理运行和慈善目标有效实现的保障。我国慈善组织缺乏外部监督、慈善行为失范是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受损、慈善捐助者信心受创的重要原因。

1.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在慈善上的立法还十分欠缺,没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门法。现存的法律不足以满足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缺少对慈善组织接受捐助物资、捐助项目运作、捐助资金使用及监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规定。惩罚措施也不够健全,违法所需要承担的成本较低,公信力的维系则主要依靠发起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正式的法律或制度规范,导致我国慈善事业大量丑闻的产生。这些行径不仅影响了广大捐赠者的热情,也使慈善组织被公众接受和信任的程度更低,直接导致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2.政府渗透的全面性。中国的慈善组织具有官办慈善的背景,本应作为第三部门独立监督主体的政府组织,却成为了管理者,这一点与慈善的本质和运行规律相违背,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慈善事业走向民意的对立面。从慈善资源的角度来看,虽然有官方背景,募集捐款时更容易获得公众信任,但由于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对政府依赖性强,缺乏独立性,工作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体制僵化等问题,都造成了公众对慈善组织“慈善性”的普遍信心不足,导致公众对政府与慈善组织的不信任。

3.慈善理念的欠缺。慈善事业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它的发展需要社会氛围的支撑。而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国家的仁政与民间慈善事业是不能并存的,儒家学说的特色,将人际伦理范化到政治领域,认为个人慈善从一个侧面表现出政府的“不仁”和无能,故我国的民间慈善事业一直遭到排斥无法得到全面的发展[2]。

三、现阶段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路径

(一)加强慈善信息的监督力度

要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首先必须加强对于慈善信息的监督力度。加大慈善信息的披露程度和对捐赠者、受助者的信息公示,克服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不仅形式单一,吸纳善款能力有限,而且较为严重的善款使用透明度不高的境况。

监督度提高的同时也须有“质量保证”。信息披露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区分层级,厘清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界限;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权威性需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审查。加强慈善资金全程监管,实现运作公开透明[3]。引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慈善资金的过程监管,积极构建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方式进行全程监管,组织机构不再单独从慈善资金内计提管理费用,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完善慈善“收支两条线”,对于使用过程中的资金去向不明、使用不当等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杜绝慈善腐败滋生。

(二)完善相应的管理和运作机制

慈善组织仅仅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构建制度化的内部和外部的管理、运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主动接受监管和监督,形成慈善组织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完善慈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相应责任,让慈善有法可依,从制度层面上加强对于慈善组织的调配和监控。需逐步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只有在制度约束之中加强自律,才能提高社会公信度。

政府要加快慈善捐赠的立法进程,制定相应的慈善管理促进细则,将日常慈善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社团的公益性质,对于其从事商业,进行盈利性活动的,要严厉予以制止,加大组织违规的社会和经济成本,规范已有慈善机构,搭建高效慈善平台[4]。这不仅包括慈善组织的性质定位,慈善财务制度,慈善业务的开展,捐赠人的权利义务等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加快慈善组织建设步伐,改革慈善事业的准入制度,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等。

(三)畅通各类权利的实现渠道

政府过度干涉慈善组织的事务,容易对慈善机构的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故应让慈善组织拥有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慈善主体多元化。要让慈善成为长效机制,不仅发挥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到慈善先行;还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利用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建立专业化、日常化的慈善运作机制[5]。加强社会监管力度,建立资金运作全程监督机制,确保每一笔善款为民所募、为民所用、为民所享。

政府不能完全退出慈善管理的领域,而应由原来的“划桨者”转变为“掌舵者”,转向对慈善组织进行外部支持和监督的领域,做到该退位的时候退位,该作为的时候作为。在保证慈善组织权利全面实现的同时,还要扩宽民众意图的监督反馈渠道,确保监管渠道的畅通,能够及时对反馈的情况做出调整,真正地做到上行下效。畅通各类权利的实现渠道,加强官方慈善机构的监管,放开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的制度约束,以提升慈善的社会公信度。

(四)引导社会机构的参与责任

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高除了需要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的努力外,还需要社会为其提供适合其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创建则需要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大力配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要加强媒体责任意识。媒体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应一方面提高其自身的慈善意识,积极探索多种参与慈善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应该积极宣传和普及慈善价值观,履行好舆论监督、社会协调的职能。

其次,要提高普通公民的慈善意识。普通民众应该主动提高自己的慈善意识,为慈善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并且给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一点时间,不要因为一时的不信任而彻底否认我国的慈善组织的发展[6]。毕竟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高,最终还是要靠普通民众的支持。

第三,要培养全面慈善的社会风气。政府应在民众中间广泛推行慈善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慈善理念能够深入人心,使民众不再“被”慈善,而是主动地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去。把行善当成自己应尽的义务,抱着感恩的心去做慈善,回归慈善的公益本质,才是根本。

四、结语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在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当前很多慈善组织的生存,却与公众对它信任与否并无关联,这恰恰是中国慈善事业问题的根源所在。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一种易碎品,得之难、失之易。要“敞开门、打开窗”,大力培育慈善发展的社会土壤,使之更加公开化、阳光化,才能最终让慈善之光照耀中国。用阳光提供的热能和力量把中国的慈善事业持续推向前进。这不仅是公众的期待,也是慈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

[1]陈如,曹源.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因素和对策——以汶川大地震为例[J].社会纵横,2003,(12):85-88.

[2]陈桂生,苏文卿.基于公民社会视角的善治政府构建[J].理论导刊, 2009,(8):17-19.

[3]中国慈善要敢于突破艰难险阻[EB/OL].半月谈/热点点击/http://im. banyuetan.org/rtdj/hot/110802/49199.shtml,2011-08-02

[4]崔树银,朱玉知.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浅析[J].社会工作,2009,(4):15-17.

[5]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学文献出版社,2002.

[6]唐铁汉.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效、特点和方向[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2):16-20.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Trust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in China

WANG Zi-ju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gjing 210046,China)

The public trust is a very important item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But because of several situations,such as:negative information,low credibility,the current stage of our country’s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t a very severe disadvantage.We must do everything we can to stop this downside,gradually achieve the prosperous of both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

charitable;organizations;public trust;the level of transparency;civil society

D632.1

A

1009-6566(2011)06-0040-03

2011-10-28

王子君(1987—),女,江苏淮安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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