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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的伦理诉求和法制建设*

2011-08-15吴红列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协商工资劳动者

吴红列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0)

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的伦理诉求和法制建设*

吴红列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0)

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展过程中,立法条件、市场环境以及协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分析这些问题背后所蕴含的劳动关系伦理诉求、企业和劳动者伦理精神的缺失等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内在伦理诉求和外部制度安排的关系,可以实现对伦理诉求的准确定位和外部制度的合理安排,更好地推进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法制建设。

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伦理诉求;法制建设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上卓有成效的做法,其无论在理论研究或制度实践上已经相对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程序规则、协商机制和良好的协商环境。我国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随着《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正逐步成为维系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有效手段。然而我们也看到,经过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初期发展阶段,立法条件、市场环境以及协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我们必须在已有的法律实践基础之上,从劳动关系的伦理诉求和制度安排出发,进一步探究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制建设,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工资集体协商诸问题背后的伦理诉求

作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处理劳动关系有效手段的工资集体协商,在我国经过10多年的法律实践后依然不能达到理想状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条件、市场环境和协商制度本身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立法方面,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层面外,《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等均属部颁行政规章,法律的刚性约束力显然不足,难以真正约束和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在市场环境方面,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阶段,劳动力市场发展不均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态决定了资方市场的强势状态,从而造成资方缺乏协商的内在动力,而劳方迫于经济和生存压力,其协商的内在动力也往往受到抑制。在协商制度本身,协商主体缺少相应的独立性,不仅代表劳方的行业工会尚处于成长阶段,现有各级工会的主体独立性发挥也有待于提高,而且作为资方代表的行业协会也还处于缺位状态。单个劳动关系 (单个劳动者和单个企业之间)与集体劳动关系 (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矛盾明显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使得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无法深入发展,从而影响到工人的基本劳动保障和企业的长远发展,严重制约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

劳动关系首先是一种契约关系,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它还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在劳动契约关系中蕴含着特殊的身份伦理关系,因而劳动关系不是纯粹的货币和劳动力的交换,在这种交换背后存在着特殊的道德和伦理诉求。而上述问题的凸显,正是由于忽略了劳动关系背后特殊的伦理诉求,它包含了企业伦理和劳动者个人伦理。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的要求并非单纯来源于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经济责任也包括道德责任。但由于是概括性条款,大多企业基于种种原因只履行其相应的纳税等法律责任,而忽视和回避了企业伦理应有的道德责任。正如理查德·乔治所言:“在经营中只顾及法律的约束而放弃了其对道德的诉求,这种行为通常并非出于恶意或违背道德准则的愿望,而是反映了企业内部缺乏一种机制给予道德因素和财力因素相同的重视与考虑,也体现了企业内部人员缺乏公开道德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自信。”[1](P22)同样的,劳动者个人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诉求构成决定了企业的道德水平,劳动者道德诉求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分配正义和人的尊严,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锦涛在“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上着重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从劳动关系的伦理诉求出发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是工资集体协商诸问题解决的根本所在。

二、从伦理诉求到制度安排

从劳动关系的伦理诉求出发,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着两个基本问题。作为契约关系的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平等性问题,平等原则是一切契约得以建立和实现的基础。同样,离开了平等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就难以为继。而作为伦理诉求的劳动关系则要关注正当性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正当性问题主要体现为劳资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进一步发展必须考虑协商的平等性和正当性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劳动者和企业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权,从而具备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初步条件。然而劳资双方自主权的扩大,一方面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利益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劳动力市场往往供大于求,现实上扭曲了劳资双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大多数劳动者受到失业者竞争的压力,缺少与企业对等谈判和协商的能力。尤其在经济衰退企业减产的情况下,单个劳动者与单个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往往因为作为需求的企业一方的强势而偏离了平等原则。这种主体的不平等性导致了不少企业实行由资方单方决定工资、劳方被动接受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很容易蜕变成纯粹的货币和劳动力的交换关系,而劳动者“体面劳动”的目标所要求的符合其劳动力价值的劳动报酬权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同样地,从现代企业发展史来看,劳资双方始终存在着相互合作和依赖的内在关系,维系这一内在关系的是双方一致的利益需求。而在经济转轨的现阶段,随着劳资双方自主权的扩大,无论是企业用工权还是劳动者就业选择权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自身过度认可,使得企业内部的利益需求一致性相对弱化,这种一致性的弱化,严重损害了平等协商的正当性。而“公民或公民代表在通过公共商讨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公共政策时,应超越单纯的自利和有局限的观点而着眼于公共利益,如此政治决策才具有合法性。”[2]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双方对于自身利益的过度关注和对于共同利益的忽视,往往是由其内在动力所决定的。很显然,作为资方的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缺少出让或共享工资决定权的动力;而劳动者迫于竞争和生存压力,协商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这种双重的不足,造成了在实际工资集体协商中,集体协议往往流于形式而无法产生实效。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和劳动者伦理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制度安排的滞后。很显然伦理诉求必须要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才能获得其应有的价值。“对于劳资双方而言,企业就像共载双方利益与命运之舟,亦如共同协作赖以谋生之根基,企业内部建立起来的伦理等级序列,构成了企业稳定而有序的社会组织体和利益共同体结构。”[3]而这种基于伦理诉求的利益共同体结构的形成,必须依靠外在制度的合理性安排才能得以实现。但我国现有劳动立法在制度化和实在化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滞后和不足,尤其在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制建设上已经远远落后于劳动关系的实际发展状况。

三、伦理诉求视角下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制建设

经过1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形成初步的框架和思路。然而,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工资集体协商法制建设,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形成,就必须立足劳资双方基本的伦理诉求,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现阶段劳资双方的伦理诉求无法产生足够内在动力,继而形成工资集体协商健康的伦理秩序的情况下,外在的制度安排就是必要的和合理的,这种制度安排既包括立法,也包括政府的适度介入。从立法来讲,应当通过法律承认和界定劳资双方的相应权利,尤其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权利。应当提升“工资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的立法层次,不能只停留在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从而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力。同时要充分发挥已有的“三方协商”机制,通过政府的介入,提高协商的平等性。由于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是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因此在劳资双方伦理诉求缺失、协商内在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实践表明政府的推动是必需的。浙江温岭基于民主恳谈而形成的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使企业反思自身的伦理精神。企业伦理结构的建设必须依靠法制的引导。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除了《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规定以外,缺少企业伦理的法制引导。从实践来看,应当充分重视企业内部民主制度的建设。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往往与企业的民主化管理程度相适应。在民主化程度较高、急需发展的企业,人力资本对企业的贡献率较高,则工资集体协商的成果往往会很快内生化为企业的相关制度,成为劳资双方共同的利益诉求。并且,工资集体协商全过程本身所具有的公开性、程序性和规范性,也会推动企业内部制度建设的公开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现有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商主体、协商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亟需补充和完善。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协商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存在较多不足。一方面,作为劳动者主体一方代表的工会组织地位亟待提高,尤其在大量中小企业中,工会的负责人和经费均受制于企业,其代表性和抗衡能力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尤其在行业和区域协商中,企业代表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主要问题是分散化、多头化,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商会、行业协会。在现实中,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并没有能真正形成有效的企业代表组织。协商主体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协商的平等性和正当性之不足,从而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效果。

在协商程序上,现有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比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只规定了“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5日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而《集体合同规定》中规定了协商代表应“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而没有对“真实情况”的范围、“资料”的种类,以及提供的方式和必须提供的资料作出明确规定。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协商的效率和效果,而程序的粗疏必然造成协商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因而协商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正是制度安排合理性的有效体现。

总之,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表明,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中蕴含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可以相互适应而达到一致性。但是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经济转轨、改革深入的背景下,这些伦理诉求必须依靠外在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法制引导,才能完成其内在的伦理结构和共同利益的形成。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诸问题背后的伦理诉求,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善和促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制建设。

[1](美)理查德·乔治著.李布译.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黄俊尧.协商民主与基层实践:对“民主恳谈”模式的再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07,(10).

[3]秦国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J].中国法学,2005,(2).

Collective Negotiation about Wage:Ethic Demands and Legal Construction of Labor Relations

Wu Honglie
(Zhejiang Radio&TV University,Hangzhou 310030,Zhejiang Province,China)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negotiation system in China,many factors such as legislation situations,market environment have restricted the negotiation system.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collective negotiation system in China,we should analyze the ethic demands of labor relations,the lack of ethic spirit of employer and employee and other issues,to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ethic demands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collective Negotiation about Wage;labor relations;ethic demands;legal construction

F249.26

A

1673-2375(2011)02-0031-03

[责任编辑:鲁 微]

2010-12-11

吴红列 (1969—),男,浙江湖州人,法学硕士,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副教授,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和劳动法研究。*本文为2009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办“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专项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3)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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