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制度正义——基于收入分配差距原因的思考
2011-08-15季卫兵
季卫兵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 610071)
一、问题的缘起
分配一直以来是经济学重要的研究领域。分配的不公平、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也始终是近几年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基尼系数的变化反映了收入差距的恶化。刘碧波 (2010)研究指出基尼系数从 1980年的 0.33上升到 1988年的0.38,2003年为 0.458;到 2006年,基尼系数超过了0.46,2007年达到 0.48[1]。这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 0.4警戒线。
从区域之间看,王旭升 (2010)研究指出东部与中、西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额由 1985年的 71元和 44元分别扩大到 2005年的 3792元和4180元,1981年到 2000年,省际基尼系数由 0.06上升为 0.16,表明我国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的扩大[2]。
从城乡之间看,杨宜勇、池振合研究指出,从1978年到 2008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经历了先递减后增加,波动上升的趋势,2002年到 2008年之间这一比重维持在 300%到350%之间[3]。
从行业之间看,王旭升 (2010)指出,1987年我国最高行业平均工资与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相差1.38倍,1991年行业平均收入最高与最低水平相差1.55倍。到 2002年,这一差距扩大到 2.99倍,2006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最高行业约为最低行业的4.76倍[4]。杨宜勇、池振合还指出,2005年第一季度到 2008年第四季度,国民经济行业工资基尼系数已经从 0.17上升到 0.19[5]。
中国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但是,近几年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因分配不公和利益调整不当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公有制本身预示着社会公平。公有制否定一切剥削。按劳分配产生的差距是因劳动贡献不同而产生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公平合理的,是能够促进效率的。因此,我们总是直观地感觉到按劳分配能够促进社会公平,也能够使得社会平等,社会稳定。但现实并非如此: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难免会有人对公有制的实质性存在及其作用产生疑虑。为此,有必要对公有制的内涵加以说明以澄清疑惑。
二、公有制及其国家代理制
正如马克思将未来社会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对立面加以描述的方法一样,我们可以将公有制作为私有制的对立面加以阐述。在逻辑上,私有制的对立面是非私有制,即公有制,“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6]。大多数文献中提到我国所有制成分时,都是公有制、私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三分法,这是错误分类。分类的标准应当是“既不遗漏也不重复”,显然三分法存在重复。
私有制是人与人关于生产资料的外部关系上得到定义,定义的结果是强烈的排他性所有权,那么公有制就可以从内部关系上得到定义。事实上,公有制根本无法从外部关系上去界定,设想一个社会实行公有制,我们都无法想象这个公有制集团和“谁”产生外部关系。公有制可以由以下一组内部经济关系加以定义[7]:(1)公有制是一个群体共同占有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用于社会生产,其中每一个成员对于占有的生产资料都具有平等的无差别的权利。任何个人原则上都无法声称他对生产资料中的某一特殊具体的生产资料拥有特殊的权利;(2)平等的共同的所有权的核心是平等的索取权。任何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别原则上只能由其劳动贡献的大小造成,不能由劳动以外的因素造成。单纯由资本积累而不是经营企业资本带来的收入的增长,应当由该群体共同享有;(3)在公有制经济中,每一位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共有权,那么他就法定地拥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进行生产劳动并取得劳动收入。那么,逻辑上公有制经济必然是“充分就业”的。其中特征二,即剩余的归属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本质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从内部经济关系定义的公有制一方面是基于公有制是私有制的对立面的逻辑演绎,另一方面是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践的抽象。这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是不同的。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8],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所有”是现实的个人的所有,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是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概念,其微观所有权基础“个人所有”是抽象概念不是现实的个人所有。
虽然个人所有不是现实个体的所有,但是又由于个人所有的存在,基于每个人行使权利、主张利益的成本,公有生产资料运行效率的角度,国家代理制历史地产生,国家历史地成为了公有权的主体。否则,就极有可能产生经济学上的“公地的悲剧”。
正如委托代理理论一样,国家作为全民的代理人,同样存在着代理人目标和委托人目标是否一致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就和社会成员利益始终完全一致。主要原因有:首先,国家的政策目标往往从宏观层面考虑,因此国家目标和部分成员的目标就会发生冲突;其次,原因在于代理人是国家,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9],那就存在着公权和私权的矛盾;最后,国家将公有资产委托给具体的组织或企业经营时,代理问题可能会更严重,原因在于公有制出现了名义产权主体 (全民)和实际产权主体 (公有制企业)的分离,实际受益主体和实际成本承担主体的不一致。通过对公有制代理制的分析,从代理人与委托人目标不一致的角度可以很好地理解、解释造成收入差距扩大化的具体因素。
三、收入差距扩大的具体因素
造成收入差距扩大有历史遗留的因素,如户籍制度人为加重城乡分割;有改革的主观人为因素,如改革路径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选择;也有改革的衍生客观因素,如资本雇佣劳动;以及改革的衍生人为因素如公有制利益集团化,“双重体制”下行政权力市场化等。
1.人为的城乡分割。建国初期,由于城乡不同的发展政策以及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如“剪刀差”、“户籍制度”等的实施,加重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剪刀差”现今仍然存在,“户籍制度”虽然已经有所松动,但由于各省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享有的政策不平衡,教育医疗等资源不平衡,短时间内“户籍制度”的实质性壁垒不会消失。
2.改革路径方式起点的不公平。中国选择的是渐进式的改革,改革方式是“先试点后推广”。这种方式本身就是起点的不公平。获得试点的地区将处于经济发展的优先地位并垄断发展机遇。东部,中西部的差距是这种改革方式的直接结果。中国选择了不平衡的增长模式,这体现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倾斜于一部分允许先富起来的地区以及相关产业和区域。
3.资本雇佣劳动。国有的生产资料的货币表现就是国有资本。公有制实行国家代理制,那么总有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实际占有了资本,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成为劳动者。如果说,改革前资本雇佣劳动的说法不成立的话,那么改革后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后这就是事实。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允许私有制存在并发展的过程。私有制存在发展的一个结果就是资本雇佣劳动。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大量国企被变卖,公有制企业变为私有制企业,那么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象就必然存在。这种生产关系在分配中体现为资本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始终处于劣势地位。
4.就业壁垒。这一点在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之间尤为明显。经济学理论证明,如果要素充分流动,那么其价格应当是趋于一致的。中国每年有大量的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但是工资水平仍然差距很大,最根本的原因是行业间的壁垒,无法实现跨行业的流动,尤其是国有垄断企业设置的进入壁垒。公有制定义中特征三是“充分就业”,即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和生产资料结合,进行生产并取得收入。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国有垄断企业对普通劳动者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另一方面没有发现有哪些国企解雇职工或者有大量职工流出与外界交换。究其原因是国企这个层次的代理导致名义产权主体 (全民)和实际产权主体 (公有制企业)的分离。
5.经济秩序混乱和扭曲。中国渐进式改革又称为体制外增量改革,也正是这种方式才形成了行政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并存的局面,即“双重体制”。在这种局面下:第一,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存在明显的“寻租”现象。第二,双重体制的初期造成了资源初始配置的机会不均等。改革初期的双重体制下,为了提高经济效率,资源进行重新配置,逐渐放开政府控制。这一过程中获得机会的概率是不均等的,获得机会的途径是合法与不合法并存。典型表现有: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穷庙富方丈”、国有资产流失等;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正如西方经济学动态要素积累理论所论证的那样,初始禀赋的不均等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富人阶层因无遗产税而产生富二代,甚至是富三代;也通过率先掌握各种资源排挤了其他群体,进而形成“马太效应”。
四、制度性贫困:正义性的缺失
那些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分配扭曲的具体因素都是公有制代理制下产生的。那么,能否就得出公有制实行国家代理制就一定会产生那些不良的因素的结论呢?不能。因为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公有制实行的是国家代理制,但并没有上述情况的发生,而是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制度正义性的缺失,不断滋生出问题。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首要问题是经济效率问题,希望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人民群众贫困的生活。在短缺经济时代,公平不是社会的主要议题,正当改革成为一种帕累托改进,物质财富有了前所未有的丰富时,公平问题就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议题了。
如同公平和效率一样,制度公平和制度效率是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矛盾。制度的正义性(公平)基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可以概括为两条:(1)“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0],即平等自由原则;(2)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1],即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原则。罗尔斯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并不是不能容忍,只要能够最大程度地增加弱势群体的效用和福利,即水涨船高,每个社会成员都受益,但是受惠最少的成员效用和福利的增量要最大,换句话说,社会应当向弱势群体倾斜。
仔细考量当前的经济制度环境,可以发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制度环境和大多数制度安排是公平正义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制度安排上的非正义性,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就业的壁垒,收入差距不断的扩大。一些制度安排非正义性存在的主要因素有历史遗留的因素,改革滞后或不全面的因素。
1.等级制度的存在。这是历史遗留的因素。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就是按照金字塔形的权力等级规则进行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称为体制外增量改革,实际是保留等级制度的改革,改革至今形成了“双重体制”的特征。等级制度的存在容易造成特权,机会不均等,既得利益的问题,就像前面分析的行政权力市场化,双重体制初期资源初始配置不均等,管理层收购,劳动者难以进入国有垄断企业一样。等级制度就是一种不公正的制度。社会等级制最典型的表现在城乡之间的巨大的差别对待:教育不均衡、户籍制度、医疗制度、就业用工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这种不公正的差别对待是社会等级关系格局导致分配扭曲与不平等的真实写照。
2.要素市场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要素市场改革滞后典型表现是土地市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不断增值,但是农民没有得到好处。改革中将教育、医疗、住房当作包袱甩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没有及时跟进,加之经济增长是不平衡的增长方式,发展成果不可能均等地惠及各个地区和阶层。现实表明特殊阶层、特殊地区获益更大,分享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果。这一部分既得利益集团在政治上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可能成为继续改革的阻力,进而形成对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的社会规则。
五、思考与启示
公有制的困惑在于国家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侧重的是新制度的效率,而不是制度的公平。当制度变革产生效率时,公平问题就产生了。也正是由于存在一些非正义性的制度,导致了一些尖锐的社会问题,这与我们对公有制直观的公平感受大相径庭。对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原因的分析,并将其统一到制度正义性的层面上讨论,说明当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有各种各样的经济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制度正义性的缺失,所以当前贫富差距本质上是制度的贫富差距。因此,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任何措施都应当有一套正义公平的制度安排。任何忽视制度正义性,惟效率的制度改革、创新都将偏离社会主义。
再回顾公有制国家代理制存在的问题,是要说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可能始终一致。基于这个角度,对于理解以人为本有着重大意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那么“以人为本”中的“人”指的是什么样的人呢?现实的具体的个人,还是作为整体的人?答案是明确的,一定是现实的个人。如果把“人”理解为作为整体的人,那么“人”就如同“全民所有制”中“全民”概念一样,是抽象的空洞的概念,极容易导致个人的利益诉求被国家和集体概念所掩盖的现象,进而引发一些个人的极端事件。历史唯物主义关注的也是“现实的个人”,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得到印证:“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12];“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在那里,每个人自由的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14]等等。
收入分配的极化与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不相容。而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现实的个人合法利益的诉求,就有赖于正义性的制度建设。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题中之义,也是从制度上解决贫富差距的关键所在。由此有以下措施思路:破除社会等级制度,消除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阻碍要素流动的非正义的实质性壁垒;适时开征遗产税,斩断“马太效应”;最重要的是改革目前的“双重体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
[1]刘碧波.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探析[J].企业导报,2010(1):32-33.
[2][4]王旭升.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成因及对策[J].经济导刊,2010(1):86-87.
[3][5]杨宜勇,池振合.2009年中国收入分配状况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参考,2010(6):4-10.
[6][8]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29、832.
[7]樊纲,张曙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0-23.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4.
[10][1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4、84.
[12][1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67、56、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