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刍议
2011-08-15朱建祥
□朱建祥,钱 英
(湖州市公安局,浙江 湖州 310053)
○犯罪问题研究 主持人:徐公社,金 诚
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刍议
□朱建祥,钱 英
(湖州市公安局,浙江 湖州 310053)
立线侦查作为立案前的一种前置性侦查手段,在疑似命案侦查工作中发挥着其他侦查模式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工作中必须把握好几个环节:一是把握侦查行为合法性和证据转化环节;二是在警情研判评估后确定是否开展立线侦查;三是在相对秘密的前提下开展侦查工作。
疑似命案;立线侦查;立案侦查;侦查要领
立线侦查,顾名思义就是从线索、情报入手开展查证工作。在信息化社会中,立线侦查的广泛适用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已被有侦查权的国家特定机关广泛运用于对各类可疑情报线索的侦查,大到影响国家安全的案(事)件,小到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刑事案件的侦破。如震惊全球的“9.11”事件,就是情报员哈里·萨密特搜集的有关基地组织可能实施恐怖袭击、并特别提醒“基地”组织计划在美劫机的线索,终因未受到美国情报部门重视而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典型事例。公安工作中,如缉毒、群体性事件处置,很多是依线索开展工作的,这是争取工作主动权的前提条件。随着公安部对“命案必破”理念的贯彻与深入,以及对命案破案率要求的提高,疑似命案作为制约命案侦破的瓶颈性问题,正日益受到各地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为此,笔者就立线侦查工作中疑似命案立线侦查作一粗浅探讨。
一、疑似命案立线侦查的涵义
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在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中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但对疑似命案立线侦查的定义尚无明确表述。笔者认为,从实践角度可以表述为:疑似命案立线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失踪人员、无名尸体等,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命案发生的情形下,依据一些线索主动实施的立案前的侦查模式。疑似命案立线侦查与立案侦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非常规的线索来源及侦查特点。
(一)疑似命案立线侦查与命案立案侦查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疑似命案立线侦查是命案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立线侦查能准确地判明案件性质,从而正确立案。两者的区别有二,一是在形式上,疑似命案立线侦查是在立案前所实施的侦查行为,而命案立案侦查是在立案后实施的侦查行为;二是在内容上,命案立案侦查是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而疑似命案立线侦查是依据一定的嫌疑线索。
(二)疑似命案线索来源。疑似命案嫌疑线索的来源渠道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失踪人员的家属亲友报警;二是反常情况的举报;三是嫌疑人员情况的反映;四是通过基础工作发现的可疑线索。根据上述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立案前的调查,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立线侦查。
(三)疑似命案立线侦查特点。该侦查模式特点一般表现为:一是侦查思维的主动性,从嫌疑人或可疑线索入手,经综合研判评估后开展侦查工作;二是侦查工作的相对秘密性,由于尚未立案,侦查工作往往表现为内紧外松;三是法律保障的模糊性,侦查程序倒置,常常先侦查后勘查,有时表现为先破案后勘验;四是疑案从有,基于侦查假设来分析推断案情,有别于有罪推定;五是侦查的重心是查证线索,甄别真伪,收集立案的有关证据,适时破案。
二、疑似命案立线侦查模式的必要性
疑似命案立线侦查的合法性在国内法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其侦查模式的重要性和必然性日益凸显,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疑似命案立线侦查是命案侦破实践的需要。
在命案侦办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命案在初始阶段是以人员失踪、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体的形式出现。由于作案人精心准备,毁尸灭迹,既无直观的犯罪现场,又无明显的犯罪证据,待犯罪被发现时已事过境迁,证据几乎消失殆尽,如不及时采取侦查措施,会导致一些案件成为疑案悬案甚至死案,严重影响命案破案率。在侦破命案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在失踪和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中比较常见。以湖州市为例,近两年疑似命案以约50%的比例递增,因其侦查难度大,不仅耗费大量警力物力,而且成为制约命案破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湖州市公安机关在疑似命案侦查工作中采取了“立线侦查”的做法,及时抓住疑似被侵害线索,将工作关口前移,使传统的被动等待“立案”变为主动进攻的“立线”侦查,既体现了“命案必破”,又有效地防止了疑难命案形成,杜绝疑难信访缠访案件的产生。湖州市公安局通过立线侦查破获了2008年和2009年共6起疑似命案,为湖州市命案破案率提升了3.8个和8.9个百分点。
(二)疑似命案立线侦查体现了先进的执法理念。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必经的启动程序。但目前以“立案”为标准启动的刑事诉讼活动存在明显弊端,其中重要的一点是:由于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公安机关为了追求破案率而实际实行的 “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疑案从无”等做法,可能会使一些疑似命案线索和情况,应该做工作的而未做工作,背离了执法为民原则。虽然国内法学界近年来对取消“立案”程序的呼声愈来愈高,但在法律没有取消立案程序之前,我们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3、8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1款、第162条第1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6条规定,视其为立案前的审查,使公安机关变被动等待立案为立线主动进攻,填补了现行法律制度下从“接报受理”到“立案”之间的空白,体现了法治理念的先进性。
(三)疑似命案立线侦查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经过为期三年的全国侦破命案专项行动后,2008年6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对继续深化侦破命案工作作了“继续提高侦破命案工作水平,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有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的批示。在随后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命案暨刑侦部门奥运安保工作会议上,张新枫副部长就严格执行以“一长双责制”为核心的侦破命案工作机制,明确提出了建立“立线侦查”的工作制度。浙江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机制》、《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等,对“立线侦查”工作的处置范围、工作措施以及基础建设等予以进一步明确。湖州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有关文件予以贯彻实施。通过“立线侦查”工作运用于侦破命案,有利于及时破案,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从而体现公安机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三、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实践中必须把握的工作重点
目前,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尚未纳入规范化轨道,处于凭经验操作状态,笔者认为,在工作中必须把握好几个环节。
(一)警情研判评估后确定是否开展立线侦查。对群众报警、线索举报、基础工作等途径获取的疑似命案信息,公安机关要在初查后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库,在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后决定是否开展立线侦查,以掌握工作主动权。
一是评估界定疑似范围。从工作实践和现有文件规定来看,对研判评估后确定为疑似被侵害人员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需要开展立线侦查。对疑似被侵害人员界定可归纳为以下7种情况:失踪现场有明显侵害迹象的;有证据证明失踪人遭到侵害的;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正常生活中突然失踪并有证据证明其失踪时有异常情况或者失踪超过48小时的;从事出租车辆驾驶、长途运输、外汇交易、美容美发、洗浴按摩、歌厅舞厅等高危行业人员以及涉嫌卖淫、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人员,突然失踪且原因不明的;失踪原因不明且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对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非正常死亡人员,重点是疑似为高坠、中毒、缢死、溺死、电击、注射、烧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二是及时录入流转信息。对确定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和DNA采集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录入“一库两系统”,即“全国DNA数据库”、“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和“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并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如侦办命案工作绩效评估办法、省公安厅打防控考核办法,对“一库两系统”建设情况进行考核,以提高信息搜集录入的数量、质量和时效,为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奠定基础。就湖州市而言,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实现打防控信息系统中失踪人员、无名尸体信息模块与公安部 “两个信息系统”的对接,避免信息重复录入;通过日常基础工作及时更新或删除有关信息,确保系统信息准确,以便实时查询比对,在疑似命案立线侦查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相对秘密的前提下开展侦查工作。立线侦查在不掌握对犯罪主体、客体身份直接指向性信息的侦查条件下,可以从现场可疑线索、痕迹物证、有关系列案件作案规律特点、可疑人员活动轨迹、随身物品等信息入手查找嫌疑人。这里仅对较常见的几种侦查方法作一简要阐述。
一是根据发案现场环境条件查找嫌疑人。从现场所处地理位置,判断属于杀人作案或抛尸“两类现场”以及作案嫌疑人的行踪;从分析交通条件来判断嫌疑人使用何种交通工具、是否徒步进出作案,以确定追查途径和路线;通过准确鉴定死者死亡时间来查找相应时间段的目击者,判断追查嫌疑人行踪轨迹。2009年9月19日,长兴县公安局在调查贵州打工妹刘文聪溺水死亡事件中发现诸多疑点:该水塘位置偏僻,不熟悉该处环境的人很难知道;死者身高超过河塘最深处水位(1.5米),浮现尸体位置的水深仅有1.2米;死者无自杀理由。侦查人员从发案现场环境信息入手开展侦查工作,抓获了在此处打工的嫌疑人——刘文聪男友黎友贵。
二是根据现场痕迹物证获取嫌疑信息。因疑似命案现场较少留有与犯罪相关的痕迹物证,所以更需重视指纹、足迹鞋印等常规物证的提取,加强微量物证、DNA的提取和运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关线索,查明作案嫌疑人身份及其行踪,甚至直接比对认定嫌疑人。2009年8月4日,长兴发生烧死3人的特大火灾事件,技术员在现场发现并提取了4块燃烧残留物,经省市两级理化实验室检验,并模拟实验后再次检验,确定了该起火灾系人为纵火,经进一步侦查破获该案。2008年6月18日,湖州市织里镇河西村旧馆大桥西侧渠道里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无名女尸,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规范提取相关检材送检,经市局DNA实验室比对,比中江苏省一失踪人员父母数据,由此确定无名女尸的真实身份,经立线侦查后破获该起杀妻案件。
三是根据现场关联因素条件获取嫌疑人作案的时空轨迹。通过人员车辆轨迹、视频监控、手机话单分析、信息碰撞、知情人(关系人)的访问排查等寻找嫌疑人。2009年5月9日,安吉县公安局接到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长兴县公安局转来的线索:福建籍珠宝商陈国珍(暂住长兴雉城镇)携带价值30余万的珠宝和现金于5月8日在安吉境内突然失踪,其驾驶的本田轿车当日上午在吴兴区红旗路上被发现,车上有血迹。该局通过对失踪人员陈国珍的生活轨迹及车辆活动轨迹、手机信息分析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并根据技术手段分析陈国珍遇害的地点,进一步开展车辆轨迹细节追踪。通过视频监控信息追踪还原作案过程,仅用了3天时间就成功破获这起抢劫杀人分尸抛尸案件。2008年4月11日,吴兴分局从一起营销人员失踪报警中开展先期调查处置工作,与开发区分局联手从失踪者的手机信息入手,排出可疑对象,顺藤摸瓜,迅速破获了该起抢劫杀人分尸案。
四是根据类似案件串并获取嫌疑人“与案关联”线索信息。对发生在相关地域、作案规律及其手段特点类似的案件,通过侦查、情报、技术等手段来实施案件串并时,不仅要串并已经报案的案件,还要对没有报案的同类小案通过走访群众挖掘线索进行串并案。2002年1至3月,吴兴区织里镇陆家兜连续发生多起村民中毒事件,吴兴分局通过分析作案规律、手段特点,走访群众、串并前期类似案件,挖出了嫌疑人闵新珍,破获从1998至2002年3月间的27起投毒案(其中有1人死亡)。
在疑似命案侦查工作中,因其尚未立案,所以在运用涉密侦查手段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如查询QQ号,因为服务器在广东,需要当地网警部门和腾讯公司配合,工作中常会遇到因为没有立案手续,外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不配合或靠个人感情开展工作的情况。为此,在疑似命案立线侦查中“一把手”领导要给予大力支持,实行必要的政策倾斜,实现同步上案,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动用有关侦查手段,拓展疑似命案线索调查的渠道。对监控、技侦、网监的易消失数据,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落实专门警力进行工作并保存,以备后续侦查工作之需。
(三)把握侦查行为合法性和证据转化环节。因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且侦查工作初期大都没有掌握明显的犯罪事实,所以侦查取证工作更要注意合法性,并使秘密取证向公开取证转化。
一是注意规避采用立案程序后的侦查行为。应当说,在立线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获取的仅仅是犯罪情报,是尚未经过证实的“线”,由于证据不足和不想触动“嫌疑人”,一般而言采取的多是外围调查的方式,这样的调查方式决定了此阶段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应用的、非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些常规性侦查行为,如调查访问、摸底排队、侦查实验、阵地控制、秘密力量贴靠、狱内侦查等,避免采用进入到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才可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以及讯问犯罪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等,以免在立线侦查中对人权保障造成的不当影响或产生侵权行为,使侦查破案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二是注意固定和转化证据。证据一定要依据合法程序收集,否则将失去证据资格。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取证不合法而使嫌疑人被当庭释放。由于疑似命案立线侦查的特殊性,往往出现“先供后证”的逆序情况。如果公安机关过于重视口供而忽视客观证据的搜集,犯罪嫌疑人一旦在诉讼阶段翻供,侦查工作就有可能前功尽弃。为此,要做好证据的固定和转化工作,无论是获取了线索还是发现了证据,公安机关都要用合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如秘密力量提供的情报、线索,可以采取受案登记的方式将原始记录固定下来,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过外围工作获取的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诸多证据,一定要努力将其转化为合法形式,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法定证据,并使各种证据连续、完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防止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或畏罪翻供。
因疑似命案立线侦查能抢占破案先机,化被动为主动,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随着公安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大情报体系建设的推进,通过强大的情报信息工作获得的线索、证据,不仅为疑似命案立线侦查奠定了扎实基础,更为其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支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使疑似命案立线侦查的法律依据越来越充分。这些日益成熟的充分必要条件必将促使疑似命案立线侦查进入规范化运作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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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思源,周杰,闫勇,孙加力,刘伟.无名尸命案侦查模式[J].中国刑事警察,2010,(1).
D918.2
A
1674-3040(2011)01-0066-04
2010-11-02
朱建祥,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钱英,该支队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