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

2011-08-15易继苍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民警

□易继苍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

□易继苍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执法规范化研究·

编者按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规范化是“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最大交集点、汇合点,也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切入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就是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浙江作为公安部确定的四个“领头羊”之一,执法规范化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为系统总结提炼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浙江经验”,深入研究探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经与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协商,决定从今年开始,联合组织开展“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并在本刊专门开设“执法规范化研究”栏目。希望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积极撰文、踊跃投稿,以实际行动关注、重视这一栏目,支持、参与这一栏目。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不仅是广大学者和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公众普遍期待的热点问题。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综述简要概括了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等方面的研究情况和主要观点,并就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研究、研究方法、研究实效性、研究重点等问题进行了简要评析。总体而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论研究滞后,执法规范化问题应用研究薄弱,同时应着力研究制定规范执法的内在行为准则。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综述

近年来,从公安部到基层公安机关,都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其主要目的在于适应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大趋势,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从而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进步。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尚存在许多疑问、困惑,从而制约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总体而言,理论界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自身的理论研究体系,但已涉及该领域的一些主要方面。

一、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指使合于一定的标准。简单地讲,规范化就是指组织或个人的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规矩、样板。到底什么是执法规范化,如何作为才可称为执法规范?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尚未有一个权威的解读。

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定义,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从广义的角度去定义:有人认为从社会主义法治的角度来说,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就是要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是执法规范这一目标的推进载体,从广义上讲,其应属于公安法制建设的范畴”,而且是最终实现公安工作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从狭义的角度定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 “结合公安信息建设和其他技术性的操作,在法定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主体、权力、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要求予以明确和具体,以实现执法规范为最终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①“确保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②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就是要求公安执法者的一切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职权和义务依法办事。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程序、规则、轨迹,通过执法程序的设计,实现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严格、公正、文明、理性、高效的执法目标。有鉴于此,“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应该定义为:公安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活动进行程序化与标准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标准或目标,目前初步认同的目标是: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人认为公安执法行为就是一个发现客观真实、寻找证据、获得支持法律理由的过程,并从法律思维视觉给其确定了以下标志:第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终极目的和最后底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第三,合法性优于合理性,民愤等感情因素不能干扰执法行为;第四,通过缜密逻辑发现和取得的证据排斥一切法律之外因素。③还有人设定了执法规范化的外在标志:第一,提升执法质量与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第二,按照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执法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权保护状况;执法公正状况;社会效果和效率状况。④根据公安部 《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目标内涵被明确界定为 “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应标准或目标应界定为: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达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的目标;建立以提高执法能力和公信力为总目标,以执法思想(理念)、执法主体、执法制度、执法行为、执法监督为子目标的政策目标体系。

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或基本要素,学界也有不同的表述。主要有:陈家广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包括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六个方面以及与上述方面相关的十六个工作重点。⑤姚占军、程华认为其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七个方面:执法主体法定;执法行为制度化和透明化;重视执法程序;建立执法保障机制;执法监督到位;落实执法责任追究;执法效果评估。⑥马新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分为主体要素、执法的主观要素、执法客观要素三大方面。⑦还有人在论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内容时还特别指出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管理公安执法的规范化问题,这应是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内容的有益拓展。⑧

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张景华在《关于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意见》一文中指出: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已不仅限于执法办案、规范执法本身,而是在更高层面上涵盖了执法安全、办案质量、内部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是各项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抓手。⑨也是在此文中,张景华还系统提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内容和推进方式:“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突出执法主体等级化、硬件设置功能化、执法流程标准化、执法监督可视化、执法方式人性化,做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坚持责任引领、质量引领、标准引领、样本引领,做到强势推进、强制入轨、强力督导。”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执法主体建设规范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工作保障规范化(包括执法制度或程序规范化;执法工作信息化;执法责任明晰化;物质保障规范化等);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规范化;执法监督规范化五个方面。

二、关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管理学中有一个“木桶原理”,又称短板理论。“木桶原理”的核心内容为:一个木桶的最大容量,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木板。根据这一核心内容,“木桶原理”还有两个推论:其一,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木桶才能盛满水;其二,只要这个木桶里有一块木板不够高度,木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就必须着重解决“补短”问题,寻找出“木桶”上的那些“短板”,以使“短板”变成“长板”。对于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尚存在许多问题。研究者认为,主要存在如下“短板”。

(一)执法理念问题。

首先是执法为民理念缺失。研究者认为,部分民警执政为民意识不强,存在特权和本位思想,以管人者自居;一些民警“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由于理念上的偏差从而导致行为上的偏差,表现在“部分公安民警责任意识不强”,“法治意识淡薄,执法素质较差”甚至“执法犯法,激化矛盾”。(11)

其次是法律信仰缺失。李福强认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之所以存在各种问题,不仅仅是制度不完备、监督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而是警察群体内心法律信仰缺失的结果。“公安民警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保护者,职业特点要求其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具有良好法律信仰的公安民警,其稳定的职业素质在具体执法行为中就体现为对法律体系的发自内心的尊重、服从、守护和敬仰,其执法活动也必然会带来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12)

再次是权利本位观念缺失。公安机关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这也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安执法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基本保障。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公安执法权是手段。权利本位的执法理念从根本上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确保公民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由于公安机关权利本位理念的缺失导致在执法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良现象。表现在对待群众态度差,特权思想严重,“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出现傲气、霸气,缺少亲和力,令群众望而生畏;一些民警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有警不出、有难不帮、有险不救、有求不应,对群众的报案求助没有及时认真受理,导致群众心凉。”甚至进行权力寻租,执法犯法。(13)

最后是程序正义观念缺失。程序正义是源于“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一种英美法律传统,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保证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前提,无程序即无执法,违反程序即违法。然而,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导致部分公安民警出现一些屡禁不止的现象,如“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一人办案、该及时履行的手续不履行、该及时报批的案件不报批、不遵循法定时限,等等,而其中危害尤甚的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14)

在已有的分析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研究中,对部分民警执法理念有偏差是导致执法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对执法理念有偏差的分析只是局限于民警自身,而对于公安机关、领导以及政府的执法理念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对为什么造成公安机关执法理念偏差的原因分析不深入。

(二)执法质量问题。执法质量问题也是研究者关注较多的内容,研究者普遍认为,执法质量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态度问题。除了普遍认为公安民警执法不作为、执法作风差等主观态度影响执法质量外,有研究者认为错误的政绩观也是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原因。公安机关存在认为业务工作是实的,而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软任务难以在短期内产生效益的观点,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弱化;(15)还有人认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传统考核指标式的任务和目标影响,基层警务活动的核心基本上是围绕考核指标的指挥棒在转,“使基层领导和民警对执法理念的转变关注度不高,部分民警认识上仍局限于领导怎么要求,我就怎么做的层面上,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规范执法理念常让位于现实的任务指标。”(16)应付性执法也是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因素。一些派出所平时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熟视无睹,但遇到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则紧急展开拉网式地毯式检查,但等风声一过就放任自流,造成许多执法行为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其次是能力问题。民警综合水平参差不齐,执法主体素质不高。当今民警的构成极其复杂,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民警缺乏公安执法的最基本能力。突出表现在个别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或者区别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结果出现冤案、错案。面对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束手无策,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和警械警具,刑讯逼供,案犯被屈打成招;(17)化解警民矛盾能力差,特别是面对一些执法对象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下,有些民警不能冷静地运用法律手段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处置和化解,“而经常是采取短兵相接、以冲对横,加剧了矛盾,引发举报投诉或群体性事件,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18)大多数民警常年超负荷工作,很难静下心来学习充电,加之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实用性不高,真正会熟练办案、熟练执法的民警局限于少数人员的情况未能从根本上扭转。(19)

再次是执法方法问题。表现在执法方式机械化,部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根深蒂固、秉承无口供不定案的唯口供主义、重处罚轻教育、重结果轻效果;执法过程简单化,表现在自由裁量自由化、执法过程神秘化、执法态度生硬化等。

(三)执法的外部环境问题。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公安执法质量,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和谐宽松的执法环境和坚强有力的后勤保障,而目前在这些方面,还存在许多制约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题。

暴力袭警抗法事件不断增加,辱骂、威胁、诬告陷害民警案件增多,扰警事件不断。这些都对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人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心理压力和行为压力,使得少数警察不能正确和清晰地把握执法原则和要求,丧失严格执法的勇气,以牺牲执法的时效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代价,而一味采取消极忍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和方法,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党政机关不合理、不合法的干预过多。表现在地方党政领导直接指挥具体警务工作,指令公安机关动用警力从事非警务性工作;滥用执法权威,动用警力解决正常的群众上访、集会活动、强征税费、强行拆迁、整顿市容等,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给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同时也导致了大量非警务活动的产生,“这些活动往往占据基层公安机关全年工作量的比例较大,带有明显的强制行政性,容易与群众产生冲突,而且如果搞得不好,还会激化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20)根据有关公安部门介绍,公安业务每年增长10%-15%,而大量的是非警务活动,非警务活动已经占公安机关全年工作量的60%左右。

群众不支持公安工作,造成取证难,打击处理难。当前社会形势下,警民关系不够和谐。在刑事执法工作中,群众经常不愿作证,不肯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导致取证难,打击处理难。(21)

三、关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研究

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与执法密切相关,如何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提升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执法结果及执法者本身的心理认同、尊重和行为认可、服从,从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对公平、正义、民主、效率、权威的普遍信服度和影响力,这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孟建柱部长曾明确指出,老百姓对我们的工作是否满意,第一就是看执法公正,第二是看服务意识,第三是看工作态度。可见,执法能力和水平对于公安工作至关重要。对于如何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对策与建议,大致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建设规范化。

首先是加强执法主体现代执法理念的培育。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要实现规范执法的目标,“首先应当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并且,这种执法理念应当被内化为执法主体——公安民警的自觉意识,潜移默化地指导具体执法活动。”“在现阶段开展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首先确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义和服务优先四个执法理念。”(22)

一要端正执法思想。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宗旨观念、群众观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让每一位民警都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引导民警把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作为第一追求,真正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执法工作标准深入警心,真正在执法思想上来一场深刻革命,把执法为民的思想化为灵魂、融入实践,为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提供强大的思想武器,努力从思想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二要转变领导决策意识。必须增强领导层的依法决策意识,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观念转变。必须始终坚持“法律法规先行”基本原则。规范执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切实提高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树立“双服务”理念。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遵循的理念应该是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的统一体。其具体路径可分为两步:一是摒弃权力本位管制理念而树立权利本位的服务观念;二是在结合双向服务目标的基础上,确立公私利益兼顾观念。“双服务”理念下控权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安机关行使选择性执法权:公安选择性执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公安选择性执法权的行使必须目的适当;公安选择性执法权的行使要考虑相关因素。(23)

其次是加强警务技能的培训。一要规范执法知识培训。定期集中组织民警进行新法律法规知识、专项执法培训、对科技装备操作使用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民警执法素质。二要加强案例培训。邀请专家或法制民警对执法活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现场解惑答疑,以提高民警执法办案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三要强化以考促训。积极组织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卷宗制作大比武活动,将成绩计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兑现奖惩。(24)公安机关可以借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功做法,建立公安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制度,逐步提高执法岗位门槛,凡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不能单独执法,更不能让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员、治安员行使公安执法权,确保公安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5)

(二)执法工作保障规范化。执法制度或程序规范化,完善案件审核把关制度,提高办案质量。派出所对执法工作实行 “案件主办人——兼职法制员——所领导”三级把关制度,形成完整的执法责任制。对有分歧、易出问题的案件实行集体讨论、集体研究,杜绝执法随意性。(26)

以执法工作信息化推进办案信息化,促进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推行网上办案、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责任管理。(27)执法责任明晰化。建立责任倒查制,强化执法办案责任心。推行执法办案责任制,派出所民警建立执法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安排专人负责,每月整理,随时备查;层层签订执法责任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对在执法质量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民警,采取责任倒查,进行问责。

物资保障规范化。公安执法规范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落实到制度层面,还必须有人、财、物的保障。这些问题必须随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一并加以解决,否则会直接影响到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的效果。

(三)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规范化。强化奖惩制度。将执法质量直接与民警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在奖优的同时实行执法过错一票否决制,对执法不达标的民警坚持实行工作归零直至追究相应责任;(28)规范执法考评制度。在完善执法档案建设的同时,对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点评,从而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源头执法行为。主要是通过推行规范的笔录软件,实现笔录、文书制作统一化、规范化和简捷化。(29)

(四)执法监督规范化。健全监督机制,做到执法活动公开透明。执法规范化建设需要内外部的监督机制保障及强大的内在动力推进。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扩大执法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寻求群众的监督、支持和理解。进一步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建设。要充分发挥警务督察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作用,强化日常执法工作中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探求执法监督工作的常态化。(30)

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评析

综上所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研究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许多方面已经达成了共识:诸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以及通过规范化建设达到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的目标;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寻求正如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指出的 “每一项职业都有其 ‘内在的准则’,并应据此来执行。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一个人应当全力以赴,排除任何与之不严格适合的行为——尤其是他自己的好恶”(31)的内在准则等。除此之外,研究者还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定义、内容、要素进行了理论上的有益探讨,分析了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对策,应该说为该课题的研究做了很好的铺垫,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理论研究滞后。当前的理论研究除了少数几篇开始从法学理论的视角进行研究之外,多数成果并未纳入法学理论的研究范畴,并且对于已涉及的一些诸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主要内容和基本要素等方面尚存在很多分歧,基础理论研究的缺位导致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实践层面感到无所适从。对于基层民警而言,执法规范化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许多人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需要什么理论支撑,只要其运行在法律的框架内即可,只要制订一个统一的标准按标准执行即可,而现实却又缺乏这样一个标准,使基层民警更是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可望而不可及,并从内心深处产生反感与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这一课题是一个多学科交叉命题,只有多维度、广视野地对该问题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阐释清楚,才能真正指导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

第一,需要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的方法创新。囿于传统研究方法,大多数成果都跳不出 “问题——成因——措施”的思维定势和理论框架。实际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是一个同经济社会实践密切联系的现实问题,还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多领域的复杂问题。为此,应综合运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传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方法的运用。一是比较研究的方法。应注重国内和国外、各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外已有相关成果的研究以探索提高执法规范化的普遍规律和具体措施。二是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应针对公安机关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地区进行针对性的社会调查、案例分析,从中研究执法规范化的影响因素。三是采用历史发生学方法。发生学源于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发生认识论的主要理论核心是解决新事物在知识发展过程中是如何构成的。其前提是:知识是不断构造的结果,在每一次理解中,总有一定程度的发明被包含在内;知识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过渡,总是以一些新结构的形成为标志。发生学不仅研究认识如何发生,也研究认识为何发生。因此从历史发生学的视野可以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从静态的现象描述到动态的历史发生学分析。

第二,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的学科化视野。如前所述,该课题的研究应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观点、立场和方法出发展开研究。除了本文所述及的从法学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外,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如下几个学科展开研究:其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心理学视野,即从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执法规范化问题,执法规范化说到底就是一种心理预期或心理期待。其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社会学视野。即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该问题,执法规范化就是一个社会关系问题或社会问题,所表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其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学视野。执法规范化说到底就是一个体现公安机关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公众对公安机关行为方式的信任主要体现在执法规范化方面。执法规范化就是公安机关要对公众、法律负责,正确运用警察权力,赢得公众信任和拥护。其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管理学视野。公安机关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之一,通过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

(二)执法规范化问题应用研究薄弱。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程度。”(32)该问题的应用研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尚待加强。

1.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概念、理论起源、基本特征、主要内容的分析,提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的观点,并阐述公安机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之间的关联性。

2.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分析。通过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内涵、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社会主义的宪政文明理论、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理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从中总结和归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3.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主要通过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来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与不足,指出执法不规范的表现、找出原因、认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4.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的途径。主要从战略构建、道路选择、动力支持、制度安排等方面入手,结合现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寻找一条具有较强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途径。

5.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评估体系。

6.如何在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实现与公安队伍的科学发展相统一的问题。

7.对公安机关在推进规范化执法建设中容易产生的一些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如如何避免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中的执法冷漠问题,民警在规范化执法中容易产生的职业倦怠问题等。

(三)应着力研究制定规范执法的内在行为准则。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执法规范,使民警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各个执法环节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同时也是我们进行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论研究的落脚点之一。

注释:

①林水湖、林光辉、洪超明:《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公安研究》2009年第2期,第52页。

②③⑥姚占军、程华:《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94页。

④⑦马新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和外在要求的理性思考》,《公安教育》2009年第6期,第49-52页。

⑤陈家广:《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研究──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策分析》,《法治论坛》,第17辑,第313-314页。

⑧王国安、仪宏斌:《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第97-100页。

⑨⑩张景华:《关于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意见》,《公安学刊》2010年第6期,第8页、第6页。

(11)崔亚东:《从贵州瓮安“6·28”事件看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关于贵州瓮安 “6·28”事件的反思之二》,《公安研究》2009年第8期,第11-13页。

(12)(13)(14)(22)李富强:《以先进的执法理念指导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公安研究》2010年第1期,第67页、第68页、第69页、第66页。

(15)徐凡新:《关于莆田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39页。

(16)陆勇华、陈建中:《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第43页。

(17)王春敬:《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客观因素及解决对策》,《公安研究》2009年第7期,第49页。

(18)卢宇:《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增刊,第19页。

(19)范福明:《推进执法规范化 提升执法公信力》,《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6期,第7页。

(20)张郁:《执法规范化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新西部》2009年第22期,第10页。

(21)李粤川:《对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71页。

(23)祝洁明、张栋磊:《论“双服务”理念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研究》2010年第1期,第61-65页。

(24)(26)(27)(28)(29)(30) 王 雪 晴 : 《 派 出 所 民 警 在 执 法 规 范 化 方 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23页、第24页。

(25)胡祖俊:《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题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52页。

(31)[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 104 页,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3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D631

A

1674-3040(2011)01-0022-06

2010-11-16

易继苍,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筹)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蒋国长)

猜你喜欢

公安机关公安民警
博物馆:上海公安史图片展
民警轩哥说案
民警轩哥说案
民警轩哥说案
民警轩哥说案
Frequent attacks on health workers in China: social changes or historical origins?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机关将开展3个月行动 深化打击食品药品农资和环境犯罪
“10岁当公安”为何能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