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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我国人民政府的由来

2011-08-15赵春满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8期
关键词:中央人民政府苏维埃人民政府

赵春满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史志办)

所谓人民政府,即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它的显著特征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都是人民政府。

我国人民政府所由何来?

我国人民政府的产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在总结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巴黎公社和俄国苏维埃政权体制,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

1871年3月,法国无产阶级在巴黎成立了“巴黎公社”,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也是苏维埃政权的雏型。“巴黎公社”存在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它的革命原则是永存的,为后来的无产阶级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列宁曾把“巴黎公社”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发展上的“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第一步”,而“苏维埃是第二步”。苏维埃是俄国无产阶级于1905年~1907年革命时期创造的一种工人阶级的群众政治组织。1917年二月革命,俄国各地成立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十月革命后成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斯大林在谈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时说过:“巴黎公社是这种形式的萌芽,苏维埃是这种形式的发展和完成”。

我国人民政府诞生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各地农村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始时规模都比较小,还只有县、区、乡一级的政权,在名称和组织方式上也不统一。当时在各革命根据地所建立的革命政权,采取了工农兵代表会议的形式,故也称苏维埃政权。由于当时中国革命尚处在民主革命阶段,各级苏维埃政权还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新民民主义政权,因此各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又称工农民主政府。它同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的政府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当时的国民党政权是完全对立的。苏维埃政府管辖的地区,称为苏维埃区域,简称苏区。随着红色政权不断向全国广大地区的扩大,为了加强对各根据地的统一领导,扩大红色政权在全国人民中的影响,促进全国革命形势的发展,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在各根据地、各省苏维埃政府成立的基础上,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的叶坪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又称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外宣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土地法》、《劳动法》等重要法案;选出了中央执行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全国苏维埃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为中央行政机关。毛泽东任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任副主席,朱德任军事人民委员会委员。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就这样在中国大地上诞生了。由于当时人民群众亲身体会到工农民主政府的一切权利是属于人民的,是为人民办事、服务的,所以都亲切地称它为人民政府。

新中国建立前夕,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共中央在北平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带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委员,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产生了新中国的国家机构及其领导人。在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至此,全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人民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和管理国家的积极性、创造性,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产生了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就不再存在。建国初期,我国地方各级政府称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称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各级政府被砸烂、摧毁,取而代之的是“革命委员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将“文化大革命”中定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名称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消除了“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建设,符合、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受到全国上下的欢迎和拥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改变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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