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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制度与读者权利

2011-08-15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9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图书馆

马 饶

(饶河县图书馆 黑龙江 饶河 155700)

图书馆事业是人类追求知识自由理想的产物,保障人类知识自由获取和信息公平利用是图书馆事业或图书馆制度的核心理念和最高使命所在。世纪之交,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迅速觉醒,依法治国终成国策,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合理的图书馆制度来保障读者的权利成为必然。

1.图书馆制度

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自由,是图书馆的根本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自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那么,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利,图书馆需要制定以下制度措施:

1.1 首先,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图书馆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走上了正轨,为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部门规章:1980年中央书记处通过的《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1981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文化部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条例”;国际法律文件: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998年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公民文化权利等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其他的如《宪法》、《教育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里,也对图书馆工作进行了规范。

从以上看,我国已有一定数量的图书馆方面的法规,但是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具有统一法律形式的图书馆法,这不仅不利于图书馆工作的统一化、标准化,而且在解决图书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时找不到法律依据。随着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人们发现法制化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最根本保障。

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仑说过,“我们是生活在制度中的”,不讲制度或不想受到制度的影响,那是不可能的。制定图书馆立法制度,在维护读者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图书馆的权利。长久以来,人们受“偷书不算偷”思想的影响,图书馆丢书现象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图书馆方面为了制止丢书现象的发生,制定了一系列制约读者权利的制度,因为法律的不健全,没有一个好的制度来约束偷书者,使得图书馆的制度与读者权利之间发生了冲突,因而急需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图书馆法,用法律的武器来制止这种不良的道德行为,不然不是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就是读者受到限制。同时要对读者进行道德教育,使他们把保护珍视书籍当成一种责任一种义务。

1.2 其次,要制定一系列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

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馆员素质是关键。所谓素质高的馆员,指的是具备并能履行正确的图书馆服务理念的馆员,而不仅仅指业务技能水平的高低。我认为,在我国的图书馆服务中,之所以不能落实应然的、正确的、先进的服务理念,其根源在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措施。也就是说,我们的图书馆制度,没有建立在保障公民信息自由权利的宗旨之上。打个比方说,在我们以往的图书馆管理和服务中,不正确、不应该的做法随处可见——如政府对图书馆管理中的经费不到位,用人随意、决策随意、图书馆自身管理与服务中的有偿服务、随意收费与罚款……这些不正确的、不应该的做法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甚至达到习以为常的程度,其根源在于我们一直没有形成制止、约束和惩罚这种不当做法的制度机制。这样说来,我们的落后还是被归结到制度的落后上。

2.读者权利

“读者权利”保护的范畴,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图书馆服务领域是“读者权利”的主要实践或表现领域,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享受相对平等服务的权利。向公众开放所拥有的信息资源,使任何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加以获取和使用,这是现代图书馆的责任。

2.1 公民利用图书馆权是一种宪法权。

翻开现代民主政体颁布的一百多部宪法,无一例外都承认了公民的生存权、教育权、言论自由权和休息权等基本人权,公民利用图书馆权利是从上述宪法权利衍生来的,毋庸置疑,图书馆是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领域之一;公民利用图书馆权利是享受健康的、文化性的生存权利的具体内容之一;是完整地实现受教育权的方式之一;是言论自由或思想自由权利实现的基础;是满足闲暇休息权利的形式之一。尽管图书馆不是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唯一途径,但毫无疑问,图书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2.2 藏为所用的用书组织模式

文献的组织模式代表了图书馆对读者的文化态度。借阅藏三位一体的图书组织模式体现了文献保障能力的服务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对图书馆的描述是:图书馆是保存文化遗产,提供信息、文化娱乐活动或接受社会教育的场所。由于历史的原因,图书馆人似乎对“保存文化遗产”的理解有失偏颇,图书馆是为“藏”而存在,还是为“用”而存在?一直困扰着图书馆人。而变“藏”书组织为“用”书组织,将免去读者的许多烦恼。

3.公共图书馆制度与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

1852年,世界第一个“依据政府立法建立、公费支持、免费服务、以及社会成员无区别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共图书馆——英国曼彻斯特公共图书馆的创建,使图书馆的社会意义从此发生了改变,它的平民色彩使公共图书馆作为一种信息公共保障“制度”展现在世人面前。囿于历史原因,在过去的百年中,我国图书馆界一直未将公共图书馆作为一种实现信息公平与保障的机构制度给与重视。近年来,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明显增加。

公共图书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信息利用机会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求知的权利,因而从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共图书馆的存在有效地节约了社会资源,它以公共资金购买了一种可以反复利用的商品,无偿地提供给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信息分配给制度中的弱者,同时又以法律的手段对阅览者进行制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公共图书馆为市民提供的知识保障是政治民主的重要前提。

综上所述,读者现实权利不平等现象是由多种社会因素带来的极为复杂的问题,实现读者权利平等的道路既漫长而又艰难。对于我国图书馆事业来说,读者现实权利不平等既是一个社会不公现象,又是一个行业服务理念和行为方式中的不公问题。因此,图书馆人在改变社会不公或实现读者权利平等的努力既要依赖积极的外部力量——国家立法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也要依赖我们自觉建立的、符合公正、正义及平等要求的职业道德体系和行为规范。制度创新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可以说是决定发展路向、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不讲制度创新的国家和民族不会成为先进的国家和民族,不讲制度创新的图书馆事业更不会有光明的前景。维护公众的知识自由尤其是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是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1]罗晓鸣,王海清.近年来关于图书馆权利及法规制度等相关问题研究述评.图书馆,2005(1).

[2]蒋永福.技术和制度哪个更重要?——关于图书馆制度的思考.图书馆,2005(4).

[3]张红.构筑面向“读者权利”的信息保障平台.图书馆建设,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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