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借阅权”讨论的思考
2011-08-15王淼
王 淼
(西北大学图书馆 陕西 西安 710069)
所谓公共借阅权 (Public lending right简称PLR),是指作者享有从图书馆出借的自己的图书中,按出借总次数而获取版税的权利。它属于版权中财产权利的一种。
PLR概念的提出始于1918年,丹麦著名女作家Thit Jensen在丹麦图书馆协会举办的年会上发表演讲,首次提出公共图书馆外借图书应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建议,并要求图书馆将此报酬转交给丹麦作家协会,由协会再分配给作者。此提议一经提出立刻招来了各方的强烈讨论,但也就是从此时公共借阅权的讨论与进展蔓延开来。1946年,历经多次挫折的PLR制度在丹麦率先实施。随后,挪威、瑞典、芬兰和冰岛也先后制订了PLR制度。PLR制度的发展得益于欧盟的成立,1992年,欧盟最高立法机构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第92/100号指令,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在EC92/100颁布后,欧洲地区掀起建立PLR制度的高潮,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都建立了PLR制度。迄至今日,全球至少有34个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承认PLR,其中进一步制订PLR实施大纲并加以履行的约有19个国家。
国外的公共借阅权虽然在立法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地域差别以及国情各异甚至在公共借阅权主客体认识上的长期不一致,公共借阅权的争论以及执行中的摩擦从未停止过。除德国将PLR直接纳人版权法外,其他国家均采用单独立法方式。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对此持谨慎乃至明确的反对态度。为此,在要不要承认公共借阅权问题上双方仍存在着根本对立的观点,而争论的实质应该是图书馆所代表的公益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私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
欧盟 对“公共借阅权”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EC92/100指令第2条的规定,出借权是指权利人允许或者禁止有关机构出借其权利客体的权利,出借必须是非为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而将出借权客体在一定期限内交付他人使用的行为。这里的“有关机构”指的是旨在对公众开放的机构,如图书馆、档案馆等。[1]
德国 对于“公共借阅权”的定义,德国似乎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应当向作者支付适当的报酬却是明确的。《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若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在向公众开放的机构(书店、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收藏机构)出借的,应当向作者支付适当的报酬。
日本 1984年修订的日本《著作权法》中增加的“出借专有权”,专指著作者拥有将其著作物的复制品通过出借的形式提供给公众的专有权利。“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38条第4项的精神,公共图书馆、视听教育设施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进行电影胶片、录像带、视盘等影像著作物复制品的外借时,不需要得到著作权者的许可,但必须向权利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加拿大 PLR制度通过PLR委员会运作,该委员会隶属于加拿大遗产部社团局下属的加拿大艺术理事会管理。PLR计划每年财政费用来自国会对加拿大艺术理事会的财政拨款。PLR委员会定期与国家遗产部讨论计划发展和预算要求,每年向加拿大艺术理事会提交PLR计划报告。
澳大利亚 PLR立法目的有两个,其一是向本国创作者和出版商提供补偿金,以弥补因为公共借阅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是通过鼓励和支持本国作品创作和出版,发展本国文化事业。由此可知,澳大利亚PLR制度实质上是一项政府扶持文化事业的政策。而德国、奥地利等国实施PLR的主要目的是为作者提供社会养老金或其他社会福利。[2]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有关著作权与图书馆的关系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公共借阅权也就不时地出现在各类学者的讨论声中,在2005年《对实行公共借阅权观点的评析》一文中,作者王云才就将我国公共借阅权讨论的声音分为三种:
(1)反对说代表人物为吴汉东、周庆山、黄先蓉、柳利和等,他们认为:在中国现在的国情下,图书馆无偿借阅对作者的权益几乎没有什么损害,而实行PLR制度无疑会将图书馆变成纯商业性的机构,势必影响到文献传播,挫伤读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图书馆业务及管理方而的负担。
(2)赞成说代表人物有郭景仪、李宝华、胡开忠、江向东等,他们认为PLR的实施有力地保护了本国文化的发展,无论从著作权的法制角度来讲,还是从繁荣文化来讲,实行PLR制度利大于弊;尤其对专业图书、期刊,从国际化情报交流的观点出发,也不能漠视PLR制度,为了与国际接轨,一切信息传递应在知识产权法规框架内进行。
(3)持衡说代表人物有吴建中、马远良等,他们认为公共外借是一种文化行为,不是经济行为,对因图书馆外借活动构成的作者利益的受损子以一定的补偿是可以的,但若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作者专有权的话,对文化传播和普及都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由于公共借阅权属于著作权范畴,一些法学界的学者也就此提出了看法。
来自浙江大学法学院的陈信勇讲道:公共借阅权是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享有的,并根据其享有著作权的每单位作品在图书馆等社会组织中被借阅的次数,依法收取版税或补偿金的法定权利。这个定义集中表达了这项权利的法定归属及价值取向问题,关于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补偿金之来源等问题,可以在公共借阅权具体法律制度中做出规定。考虑到各国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在公共借阅权具体法律制度上也不可能统一模式,应是多元化的。[4]
鼓励智力创作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对于公共借阅,我们不能无动于衷或临渴掘井,而应积极开展前瞻性的立法调研,并适时做出有中国特色的立法选择。笔者主张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并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明确保护著作权人的公共借阅权。
以上的各种观点也只是诸多讨论中的冰山一角,伴随着中国进入WTO后,在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国际接轨或者是说不断强化文化领域的法律制度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但是由于中国自身国情的原因,我们在历史、文化、制度上的都存在着许多矛盾,对于“公共借阅权”这一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敏感问题的认识上,分歧必然存在。
在中国,对著作权所有人利益保护的力度在加强,未经授权的使用要被追究它给一般社会公众造成的印象是:著作权问题等于著作权保护、等于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著作权保护原本应该具有的利益平衡原则: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偏离了保护私权与促进知识信息传播、促进科学文化繁荣辩证统一的原则长此以往,著作权保护对图书馆活动的影响会越来越大,消除知识差距、消除信息鸿沟,让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知识和信息成果的理想将永远成为“理想”。[5]
从诸多学者的讨论声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共借阅权在追求中国本土化的进程中,将伴随着长期的探讨和争论,在此笔者认为原因有几下几点:
1.20 世纪末2世纪初,中国在短时间内连续修订了著作权法、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其目的的无非是去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从而为入世铺平道路,但对于公共借阅权却显得十分冷淡。看来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环境中,似乎有更多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政府还未将公共借阅权放到日程之上,公共借阅权的实现还需时日。
2.对公共借阅权的认识。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图书馆学界的学者对于公共借阅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同时,除了介绍西方国家公共借阅权和一些有关我国公共借阅权的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之外,对公共借阅权的本土化称得上真正意义上有建设作用的研究并不多。而且在已有的研究中从数量到水平都十分有限,近两年部分学者出从初迷茫的认识中开始思考如何设计我国的公共借阅权制度,例如:张磊就在其文《公共借阅权之制度设计》中建议把公共借阅权纳入著作权法中。但是单靠图书馆员的呼吁作用还是微弱的,无法得到广泛的关注。
3.中国的国情问题。具体而言也就是几个熟知的因素。经济实力:我们看到一些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要不是经济实力强盛,对于文化教育的投入极大,例如英国,德国。要不是有着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学习精神例如日本。而在我国大多数图书馆还处在勒紧裤腰过活同时还要伸手向国家要资助的局面,对于公共借阅权所提出了关系图书馆经济利益的制度必将会遭到图书馆界的反对;传统观念:我们国家在文化交流以及回报补偿方面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价值观。我们更重视的文化的大同观以及社会的肯定,对于个人回报也是抱着非利己而利人的观念,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文化交流中,对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永远都是在文化影响之后而存在的。流芳百世、家喻户晓等在著作者心目中追求的境界,是作品的传播以无限而为佳。而图书馆也恰恰是文化传播的最好场所,即使在目前我国的著作者处于收入低下群体,但至今还未有出现大范围的著者向有关单位提出获取公共借阅权报酬的局面。影响力问题:前面说过,现在的中国社会有太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公共借阅权还没有成熟的认识时,依靠几个学者的呐喊时不可能达成目标的,也只有讨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声音更响亮的时候,才能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从这一点来说,讨论之声将会持久。
公共借阅权在中国将何去何从,是每个关心图书馆事业,文化传播工作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人事所致力研究和探讨的,不可否认公共借阅权的出现和实施将给图书馆、著作者、国家以及读者带来很大的变化,因此它不是一时的激进行为也不是永远的纸上谈兵。
[1]刘海霞,江向东.西方公共借阅权概述[J].图书与情报,2005(6):50-51.
[2]傅文奇,江向东.澳大利亚公共借阅权制度评介[J].晋图学刊,2006(2):79.
[3]王云才.对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观点的评析[J].山东图书馆季刊,2005(4):11.
[4]陈信勇,董忠波.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法律思考[J].图书情报工作,2005(9):37-38.
[5]李国新.图书馆在著作权问题上的理念、权利与行动.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2).P4-5.
[6]张磊.我国公共借阅权之制度设计[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7).
[7]刘海霞,王峥灿.关于公共借阅权制度本土化的思考[J].图书与情报,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