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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

2011-08-15李国祯王致雅李赛南

重庆与世界 2011年11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董事会

李国祯,王致雅,李赛南

(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恶意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舞弊等现象愈演愈烈。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和陈晓的控股权之争;中石油“腐败链”曝光,下属企业高管纷纷落马;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海外的巨亏;郑百文、银广夏的财务造假破产等案件无不让人触目惊心,它们有着一个相同的致命原因——公司治理结构无效。

公司治理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包括债权人、职工在内的相关利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选聘、监督等问题的制度。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利益分配,而且明确规定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问题,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运行、公司的协调运转,都有赖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一般的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国有独资企业除外);以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决策负责,行使执行权。这也是现代公司普遍推行的治理模型。这种治理结构的目的是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彼此分立,三权平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效牵制局面,避免出现滥用权力和舞弊行为。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内部牵涉,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治理结构设计得当,合理正确地分配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职工和债权人等多元主体的权责,促使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各方利益者真正各尽其职,各得其所。

(二)公司治理结构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建设健全的会计控制系统,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制度保证。若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则易使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例如,企业为内部人所控制,经营者很可能会操纵会计信息,为股东提供虚假报告,损害股东利益。

(三)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相关利益人的权益

合理规范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经营者相互制衡,勤勉执业,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优化股权结构,合理分配股东权责,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职工适度参与企业管理和债权人适当实施监督,有利于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权益。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

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两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是必然存在的。所有者虽然拥有公司剩余财富的所有权,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经营者却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熟知企业内部信息,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经营者的目标利益函数与股东并不一致,经营者可能会违背股东意愿,把公司变成个人的“摇钱树”,做出有损股东的事。例如,经营者可能会为了完成经营任务、亮化经营指标,谋求高额奖金、维护声誉地位,操纵会计信息,虚报利润促使股价抬高,向股东、社会公众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股权分布不合理

据相关调查显示,在非流通股解禁之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三分之二左右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只占了大约三分之一[1]。前者是非流通股,集中在国家和法人手中;后者是流通股,高度地分散在个人股东中。不可否认,随着非流通股的解禁,我国非流通股的数量降低了,此举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完善。持有非流通股比例占总股本低于 5%的股东一般会在获利的情况下,出售股票套取现金,但其比重较小;而持股比例占总股本超过 5%的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选择抛售股票。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依然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我国奉行的是典型的“股权至上主义”,选举董事会、监事会都是按股权说话,这样,管理者多数是大股东的“自己人”,使大股东名正言顺地控制公司。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大股东往往会欺压中小股东,甚至掏空公司。而中小股东手中的股权往往很少,说话的分量小,难以牵制大股东。虽然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可以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改善弱势地位,但实践中,中小股东过度分散,难行使股东权,且追求的目标不一致,使得联合起来牵制大股东的力度削弱。例如,国美电器的大股东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低买高卖股票,短短 2个月,收入竟达到了 4亿多,一些股民血本无归。

(三)股东监督缺位

股东对公司享有监督权,但在实践中,股东的监督职能常常是缺位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的比重大,但国有股股东是缺位的;公众流通股比重小且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股权薄弱,难以有效地发挥对公司的控制、监督作用。[1]这就使得股东监督出现真空,公司治理结构的高层出现残缺,牵制机制失效,公司为经营者所控制,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性。例如,中航油新加坡巨亏事件的关键性原因就是,国有股股东监督缺位,新加坡总裁陈久霖凌驾于控制之上,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他违规操盘期货期权投资交易,亏损后又操纵会计信息,隐瞒亏损,使得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最终,公司巨亏破产,巨大数额的国有资产流失海外。

(四)管理当局牵制失衡

理论上,监事会是股东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设,对董事会和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实践中,监事的权利和待遇低于董事,董事会选举监事、决定监事薪酬的现象屡屡出现[2]。这导致监事的地位低,不能真正起到牵制作用,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再者,监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是有赖于监事自身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经济管理知识的。公司法在监事会中规定了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但职工代表一般由普通职工担任,知识能力一般,而董事、经理等高管往往是公司最优秀人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怎能监督得了他们[3]?又何谈维权呢?更有甚者,董事或经理兼任监事,这严重违背了“不相容职位分离控制”原则,架空了牵制制度,根本不能起制衡作用。例如,中石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石化公司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马士虎把住房公积金当“摇钱树”,打着替职工委托理财的旗号,利用职务之便,动用并诈骗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盈利活动,致使中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的职工钱财被诈骗。

(五)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其职能

独立董事本是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元素,在这些国家中,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一元制”的董事会结构,即不设监事会,独立董事负责监督执行董事等经营者。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二元制”,即单独设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行政管理系统。我国之所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的监督不足,加强对董事会决策的监督[4],解决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由于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权责界限不清晰,存在交叉部分,导致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制度上的加强监督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事倍功半。

(六)审计评估环节形式化

审计包括企业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对企业运行考核评估的重要环节。内部审计有助于内部管理人员掌握企业的情况,可及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及时制止舞弊行为。外部审计有利于外界监督机构和相关利益人了解企业情况,如债权人知晓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以作出自我保护的决定。同时,有债权人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改善公司治理。事实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审计评估环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缩减了审计环节的内容,仅仅形式地审计会计信息。外部审计也流走于形式,仅停留在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上,这并不能减小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利益受损害的风险。长此以往,审计的考核评估、监督职能退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如同虚设。

三、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化,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在国际上,治理分为外部治理(大G治理)和公司治理(小g治理)。大G治理源于法律和监督部门,小g治理则是根据大 G治理规则整合入公司的流程和规范[5]。可见外部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之大。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完善,多数企业家摸着石头过河创办企业,打下了江山,但他们对市场和公司治理的认识比较肤浅,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规范文件引导公司发展。而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漏洞较多,对企业发展的指导作用还不是很大,所以政府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主导作用更为明显。在公司治理的立法上,对待外国制度既要借鉴式“拿来”,更需要自己设计出符合本土的成体系的规范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不可否认,独立董事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执行者的监督力度,但公司营运成本也增加了。我国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权责是相似的,有机构重设之嫌,两机构共同对董事会实施监督,监督成本高,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这只能是权宜之策。应切实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真正能对执行者实施监督,真正形成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二元制”牵制机制,或者逐步缩减监事会职责,不断加大独立董事的权责,最后取消监事会,形成像英美等国一样的“一元制”机制。

(二)明晰权责,实行公司事务责任制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是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对企业的剩余财富享有所有权,拥有监督管理层执行事务的权利。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股东会的“双翼”。董事会是为股东增加财富做决策,经理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监事则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发挥监督职能,对股东会负责。只有这些多元主体的权责明确清晰,实行公司事务责任制,才能真正建立有效的牵制制度,使企业的决策系统、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各负其责,相互牵制,公司协调运转[2]。

针对我国监事会中职工代表能力较弱的问题,应加强对职工代表入选监事会环节把关。可以职工的绩效考核成绩为候选基础条件,以测试职工对公司业务的熟知程度、法律知识、经济管理能力为关口,推选出优秀、称职的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还可以允许律师、注册会计师等非职工担当,律师、注册会计师由职工选举,代表职工利益,对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三)以人为本,把好人才关

“制度贵在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靠人去执行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而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无法超越那些创造、管理与监督制度的人的操守及价值观的[6],所以,执行人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至关重要。只有股东会严格选聘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严格选聘经理,才能打好企业人才关的第一战。再者,企业要设计好员工的薪酬奖励制度、晋升制度和期权奖励制度等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也实现其人生价值,实现双赢。

(四)内部审计常态化,引入外部审计

企业只有重视企业内部审计,积极对公司的会计信息、组织结构和人事制度等实施内部审计,才能有效地评估企业运行是否有效,及时发现缺陷,将财务舞弊行为防患于未然。法律规范除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应当保障债权人等相关外部利益人适时适当地参与企业监督,才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等企业外部相关主体的权益。如,重要债权人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企业的董事会[3]。

(五)建立声誉机制

声誉是职业经理人的无形资产,是他们的职业软实力,加入社会评价的监督,能促使职业经理人勤勉敬业。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比较发达的职业经理市场,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比较发达,有较健全的人才信用评价机制。我国还未形成,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会员制度已建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国可以吸收西方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会员制度的模式,尝试创建会员制的经理人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这样的规范组织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业绩评估机制,形成行业内竞争的良好风气,并定期披露信息,逐渐建立社会声誉机制,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评价的监督力量,督促职业经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7]。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是企业内部控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政府的主导力量,更需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工、债权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切实依照法律、制度执行事务,才能避免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真正形成有效的牵制,实现共赢。

[1] 何玉芬.论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J].金卡工程,2009(3):185.

[2] 余海永.试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金融,2009(1):28.

[3] 张保红.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完善[J].韶光学院学报,2009(2):67.

[4] 任晓刚,李哲.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完善:以独立董事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09(3):120.

[5] [加]露丝◦海特渥.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M].张宜霞,译.大连:大连出版社,2009.

[6] 宋建波.企业内部控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 季晓云.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用分析[J].财会通讯,2009(3):47.

(责任编辑 周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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