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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学生医疗法制教育构建和谐医学教育事业

2011-08-15林爱华

医学教育研究与实践 2011年3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学教育法制

林爱华

(广州医学院 教务处,广东广州 510182)

加强医学生医疗法制教育构建和谐医学教育事业

林爱华

(广州医学院 教务处,广东广州 510182)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学伦理道德标准的提高以及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管理面临着比一般高校更为复杂的法律困境,其影响面之广、影响程度之深、法律风险之大,已经造成了医学教育发展的困难,甚至可能损害到相关主体的权益。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学生的医疗法制教育来促进医学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医疗法制教育;医疗纠纷;医学教育

高等医学院校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的重任,高等医学教育培养的产品是医生,他们今后一生的职业生涯面对的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灵性和有情感生活的人,在医学院校的教学模式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方式方法几乎都是一致的,即让学生在医学院校所属的临床教学基地中学习实践,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医疗技能,要求在临床教学实践中,有足够的实践时间和多病种、多操作的实践机会来保证[1],甚至需要组织学生观摩患者的手术过程。这种研究对象和培养过程的特殊性,导致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管理面临着比一般高校更为复杂的法律困境,其影响面之广、影响程度之深、法律风险之大,已经造成了医学教育发展的困难,甚至可能损害到相关主体的权益。

近年来,由实习生违规操作引起的医疗纠纷和事故履见报端,2004年5月21日,徐州一年轻女子在医院做人流手术时,受到一群男实习生的围观,愤而提出抗议,并通过法律程序“讨还公道”;2007年11月14日广州日报刊登了题为《实习医生代主治医生开药,开错药致4龄童死》的文章,对广州市某医院没有行医执照和处方权的实习医生代替主治医生开药,并擅自换错药,导致4岁患儿死亡的情况进行了报道[2]。这些纠纷和事故的发生,影响了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学生的医疗法制教育来促进医学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1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所面临的形势

1.1 医学生缺乏医疗法制意识

由于中国特殊生育政策的影响,目前医学院校所招收的医学生大都是高中毕业后直接进入医学院校接受专业培训的独生子女,他们虽然也体会到了学医和从医的艰苦性,但普遍只看到医师职业的崇高性和优越性,传统地认为医生是一项收入高、工作稳定、受人尊敬的职业,却忽略了行医的高度责任性和高风险性,缺乏足够的医疗法制意识,甚至有部分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自觉性和刻苦性,满足于一知半解,给未来的实际工作埋下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隐患。

1.2 医疗纠纷的范围和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过去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大都源自医务人员的责任事故或者技术差错,而近年的纠纷已经延伸到医务人员的服务不到位,医院医疗管理的缺陷以及实习带教漏洞等众多领域。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近年变化颇大,医疗赔偿金额不断上扬,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程序已经由过去双方协商和行政调解发展到今天患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医疗诉讼中,要求医院提供免责证据,否则将承担高额的医疗赔偿。医疗纠纷数量的增多、范围的扩展、处理方式的变化,医疗赔偿额度的增加和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示我们必须加强学生在校医学教育期间的医疗法制教育。

2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医疗法制教育意识薄弱

医学生前期接受的是基础医学教育,基础课教师长期脱离临床,有些教师甚至是从大学毕业就一直从事基础医学教育,缺乏对医疗风险的感性认识,医疗法制意识本身就不太强,因此,教师往往重视对学生进行单纯的基础医学专业知识传授,而常常忽视对学生进行“如何当好一名医生”的目标培养,有目的的医疗法制意识教育更加缺乏。在后续的临床医学课程教育中,由于教师课时所限,医疗工作繁忙,使得有心加强这方面教育的专业课教师又无暇顾及,医学生只有等到进入临床实习后,才或多或少地接受一些医疗风险意识教育。而由于医院普遍存在着重医疗轻教学的问题,注重对实习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常常忽视医德规范、法律观念和医疗风险意识教育。

2.2 师资队伍不符合医疗法制教育的要求

从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来考虑,法制教育的教师应既了解一些医学常识又精通法律法规,能够把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然而,当前的法律课教师无论学历层次还是职称结构,都远远跟不上医学法制化、法制社会化的进程。在医学院校担任法律课的教师,绝大多数来自非法律专业,具有法律专业学位的很少。有的医学院校虽有专职法律教师,但不甚了解医学常识,上课内容与医疗实际联系不多,无法让学生对医疗风险和依法行医有深刻的认识。

2.3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医

疗法制教育的要求

让医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同时学习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成为既懂医学专业知识,又懂卫生法规知识,既能维护患者权益,又能维护自身权益的高素质医务工作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时代赋予医学院校的历史使命,也是医学生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当前,医学生接受法制教育大多依赖《法律基础》课,有的学校随意减少课时,有的学校为了某些私利使用不规范教材,加上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手段落后,以致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类似《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与医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应该体现在法制教育中,但由于教学大纲里没有涉及,规定教材里没有安排,使得医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缺陷。

3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

我国当代著名的医学家张孝骞教授说:“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故应做到:戒、慎、恐、惧、周密、细致、可靠。”足见我国老一辈医学家非常重视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在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今天,高等医学院校尤其应该加强医学生医疗法制教育,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医学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

向新生灌输医疗风险意识。新生一入校,从入学教育和基础课教育开始,学校要有意识地强调医疗行业的风险性。让学生明白医生不只是一个崇高的职业,在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稳定的职业和较好收入的同时,还有相当大的医疗风险,让医学生一入校门就逐步形成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的观念。

加强实习生医疗法制意识教育。实习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医学生接触临床走向医师生涯的初始阶段。其医疗行为正规与否,教师的言行举止和医疗法制意识的强弱,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影响他们的一生。在这个时期,医院教师应结合临床案例,有目的地对他们进行医疗法制意识教育,使其真正成为既懂医学专业知识,又懂卫生法规知识,既能维护患者权益,又能维护自身权益的高素质医务工作者。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给学生灌输医疗法制意识,作为教师首先自己应该具备较强的医疗法制意识,这点基础课教师尤其欠缺。因此,医学院校的教学主管部门应该有目的地组织教师加强这方面的学习,把医疗法制教育纳入教师在职培训计划,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医学教育需要。从医学院校毕业留校任教的教师中选送人员去进修法律,对从法律系毕业来医学院校任教的教师,可安排其旁听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等有关课程,使上述教师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医学和法学的知识结合起来,提高自身的素质。

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医疗法制教育实效性。要求教师本着贴近医学生专业特点,符合学生所思所求,适应社会工作需要的原则搜集、精选教学内容,形成内容精当、针对性强、层次分明的教学内容体系。当前,应抓好医学生法制教育的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法律基础知识,二是卫生法律知识。前者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举足轻重,在医学生法制教育中应占主体位置,后者在医学生法制教育中虽是辅助,但决不可少。此外,可考虑在专业理论课、见习课和实习中,在法律课和医德医风课中适时适地、恰如其分地穿插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典型事例。这不仅可以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还可提高医学生的医疗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1]吕兆丰,张成兰,郭述贤,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面临的法律困境与对策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06(1):5-8.

[2]广州日报:实习医生代主治医生开药,开错药致4龄童死.[2007-11-14].http://www.gd.chinanews.com/2007/2007-11-14/8/56292.shtml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of Medical Legal System to Construct a Harmonious Medical Education

LIN Ai-hua
(Dean’s Office,Guangzhou Medic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182,China)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cal mode,improved ethical standard and patients’enhanced awareness of right protection,medi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facing a more complex legal dilemma than other universities.This dilemma has brought about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education for its wide and deep effects and high legal risks.Therefore,it is time to strengthen education of medical legal system for medical students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medical education.

education of medical legal system;harmonious medical education

G40-052.2

A

1006-2769(2011)03-0467-03

2011-03-16

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管理面临的法律困境与对策研究”(07A079)

林爱华,女,管理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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