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脤膰礼源流考辨
2011-08-15景红艳
景红艳
在先秦,天子和诸侯在重大祭祀活动结束之后,有向臣工赏赐脤膰的制度。《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贾疏:“分而言之,则脤是社稷之肉,膰是宗庙之肉。”“脤膰”就是祭祀仪式中的供神肉,“脤”为祭社而设,“膰”为祭祖而设。祭祀结束,主祭者要将“脤”“膰”分别赏赐给臣工,这就是脤膰礼。“脤膰”在文献中又被笼统的称作“胙”,《说文》:“胙,祭福肉也。”脤膰礼在先秦又称赐胙礼,它是先秦礼乐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传世典籍中关于脤膰礼的记载仅有只言片语,目前学术界疏于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本文欲就先秦脤膰礼略述管见,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宗庙祭祀及赐膰礼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①。在先秦,战争与祭祀是统治者十分看重的两件大事,特别是祭祀祖先的宗教活动。贵族们认为,享用祭神之“膰”肉,可与神灵发生精神交感而“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②享用“膰”肉好处多多,可以使自己接受上天的福禄,不仅庄稼能获得丰收,还会万寿无疆。因此,在周代金文中,“膰”肉又称作“福”,即使贵为至尊的天子也渴望享受它。德方鼎铭云:“唯三月,王在成周,陟武王福自镐,咸。王赐德贝朋,用作宝尊彝。”德方鼎为成王时器,郭沫若先生说:“周室在镐京对武王举行春祭,成王因故在成周,未能亲临,故恭候其祭后之致福。”③
宗庙祭祀之“膰”,在先秦文献当中也称“胙”。《说文》:“胙,祭福肉也。”大型祭祖活动结束后,天子向各级臣工赏赐“膰”肉的活动也被称为赐胙礼。殷商社会的赐膰之礼,其详细内容已不可考。周代的赐膰礼在春秋时期还一直保持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如《左传·僖公九年》载:“王使宰孔赐齐侯胙”。又《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楚成王贡献于周惠王,天子赐胙。《史记·周本纪》载“显王九年致文、武胙于秦孝公;三十五年致文、武胙于秦惠王”。但是,由于传世典籍的资料十分有限,后世关于周天子宗庙祭祀后祭肉颁赐的对象,即哪些贵族有权享受“膰”肉,一直争论不休。《周礼·大宗伯》载:“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郑玄注:“脤膰,社稷,宗庙之肉,以赐同姓之国,同福禄也。”清人孔广森说:“此文与‘以庆贺之礼,亲异姓之国’互文,异姓亦有脤膰。其兄弟之国当有贺庆,盖可知亦。且归脤,虽诸侯于异姓大夫通有之,故子以膰俎不至去鲁。”④郑玄、孔广森对于“脤”与“膰”没有进行明确的辨析,只是笼统的议论它们的颁赐,但从他们的文字可以推断:郑玄认为,天子祭祀社稷神的“脤”和祭祀宗庙的“膰”,凡是姬姓兄弟之国,均有权利享受。孔广森则认为与祭的异姓诸侯和贵族,也有分享“脤膰”的权利,孔子当年离开鲁国就是因为鲁定公没有向他赏赐膰肉。清人许宗彦对周天子赐膰的对象做了进一步的论证:“宗庙胙肉,止分同姓。此赐齐侯者,宗庙孝先,一王之私祭,惟同姓共此大宗者得以分胙,祖功宗德,天下之公祭,虽在异姓,被功德者同得赐胙也。故惟‘文、武’也。《周本纪》显王九年致文、武胙于秦孝公;三十五年致文、武胙于秦惠王及此传皆为祖宗之祭,故惟言‘文、武’。其实此刻致胙于齐桓公,其后致胙于秦孝公、秦惠王,皆因其强大,足令诸侯,非被功德。秦且灭周,于周又何功何德?”⑤许宗彦同意郑玄的观点,他认为天子的宗庙祭祀属于一王的私祭,只有同姓兄弟才有资格享受胙肉。但是,作为天下的共主,天子的私祭,又具有公祭的性质,因此,那些有大功大德的诸侯,也被天子赏赐“膰”肉,但并非异姓诸侯均有此项特权。至于齐桓公、秦孝公、秦惠王受胙,则是王室畏其壮大,而不能作为宗庙之膰肉普遍行于异姓诸侯的明证。今世学者杨伯峻云:“考之《经》、《传》,周天子祭祖,于同姓诸侯致胙,于夏、商二王之后致胙,于异姓诸侯之有大功着亦致胙。”⑥杨先生以典籍为依据,认为周天子赐膰并不局限于同姓兄弟,夏、商二王之后和有大功的异姓诸侯,均有接受过天子赐膰的记录。由于传世文献关于周天子赐膰的史料仅有寥寥数条,而这些史料又仅局限于春秋时期,其说可待商榷。
周代金文关于祭祀的记录中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盂爵铭:“唯王初贲于成周,王令盂宁登伯,宾贝,用作父宝尊。”铭文中的“贲”,是周代贵族祭祀祖先的一种宗教活动。铭文中的“宾”就是先秦典籍中的“傧”,它是被天子聘问的诸侯用礼物赏赐天子使者的活动,即傧礼。《仪礼·觐礼》:“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再拜受”,“侯氏再拜稽首,傧之束帛乘马”;《仪礼·聘礼》“宾用束锦傧劳者,劳者再拜稽首受。”根据盂爵铭文的记载,周王在成周举行了“贲”祭之后,派遣使者盂去慰问登伯,登伯用贝为礼物,对盂进行了答报,即行了傧礼。无独有偶,史叔隋器也记载了周王在“贲”祭之后,派遣使者慰问诸侯这一特殊现象,其铭曰“唯王贲于宗周,王姜使叔使于大保,赏叔鬰鬯、白金、刍牛。”盂爵和史叔隋器均载周王在“贲”祭祀之后,随即对诸侯国遣使慰问,那么聘问的目的是否和祭祀活动关切则值得考察。士上盉为进一步探究这一问题透露了信息。士上盉铭“唯王贲大于宗周,出礿旁京年,在五月既望辛酉,王令士上及史寅殷于成周,嘒百生豚,赏卣鬯、贝。”根据铭文,周王五月在宗周举行了“贲”祭之后,命使者士上及史寅去成周慰问百姓,具体内容是“嘒百生豚,赏卣鬯、贝。”“豚”当为祭祀之牲牢。陈梦家认为“嘒百生豚”即分百生以豚⑦,即向那里的百生赏赐了祭肉和祭酒,很明显,士上盉所记为王室祭祖后赐膰之事。盂爵、史叔隋器、士上盉三器均载周天子在“贲”祭之后遣使聘问诸侯,依士上盉推断,史叔隋器、盂爵所载使者出聘之目的亦当为祭后向诸侯赐膰。根据学者考证:盂爵所见之登伯可能是春秋时期南阳之邓伯,也可能为鬼姓的陕西之邓伯⑧,并非姬姓的贵族。史叔隋器是成王时器,大保即召公奭。如果上述推断不误,盂爵所记当为天子向异姓诸侯赐膰之明证,史叔隋器所载当为王室向同姓诸侯赐膰的事实,而士上盉则记载了周王室在祭祀之后不忘给殷商旧贵族赏赐膰肉的史实。士上盉铭中的“百生”即百姓,在先秦,姓氏是贵族身份的象征,普通的百姓有名而无姓。姬周立国之初,东方诸国发生叛乱,周公东征平叛之后,周王室将大量不安于统治的殷商贵族强行集中迁徙到雒邑居住,以便加强对他们的监视和控制。周王在举行大祭之后,派遣使者向殷商贵族赏赐膰肉,查看和掌握他们的政治动向。铭文虽未对“百生”作进一步的说明,但以事理推断,他们就是居住在成周的殷商贵族。
铭文中也有周王对归降的殷商贵族赏赐膰肉的事实。西周中期的三年兴壶铭记载“王命虢召兴,赏赐兴羔俎”,周王曾经赏赐名叫兴的贵族以羔俎,即祭祖的膰肉。据学者考证,铭文中的兴即微伯兴,微氏家族世代为微子启所封之方国的史官,殷商亡国后迁徙至岐周一带居住,作为前朝的遗民,微伯兴因两次接受王室之祭肉而铸鼎纪念。
综上所述,周天子宗庙祭祀后的赐膰对象并没有严格限定在同姓宗亲之内,不仅包括同姓宗亲,也包括异姓诸侯,甚至亡国归降者。《周礼·大宗伯》:“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膰肉的赏赐,属于饮食礼的程序,同姓兄弟和子侄之国仍然是天子赐膰的主要对象。同时,由于祭祖之膰肉被神化为“福”,能为享用者带来福禄,为了在政治上怀柔和笼络异姓诸侯,大祭之后,周王室也向同姓之外的大国诸侯和祖先有大功大德的诸侯赏赐膰肉,其意在彰显周天子和异姓贵族在政治生活当中能同福祉,共患难的人文情怀。另外,先圣先王之后,也被周王室视作可以享受天子祭祖之膰肉的特殊人群。《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皇武子云:“宋,先代之后也,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杜预注:“有事,祭宗庙也。尊之,故赐以祭胙。”虽然夏、商两朝已经作古,但是,为了表示对两朝缔造者的尊敬,姬周政权对前朝先王的后人格外宽容,将他们视作本朝的贵宾,每遇大祀,不忘赏赐他们以祭膰。这种性质的赐膰,则有尊贤与褒奖的性质,体现了姬周统治者的包容和大度。
二、社稷祭祀与赐脤礼
在先秦,受祭祖赐膰的影响,天子和诸侯也有在祭祀社稷神完毕后向臣工赏赐祭肉的习惯。社稷神是土地神和谷神的合称,简称社神。社神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每遇社稷存亡的戎寇之事,天子、诸侯都要举行祭社仪式,祈祷战争的胜利,称之为“宜”。《尚书·泰誓》:“宜于冢土。”孔传:“祭社曰宜。冢土,社也。”《尔雅·释天》:“起大师,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据《周礼·春官·大宗伯》,祭祀社稷之祭肉称作“脤”,因此,天子祭社赏赐祭肉之礼叫做赐脤礼,又叫归脤礼。《春秋·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来归脤。”杜注:“脤,祭社之肉,盛以蜃器。以赐同姓诸侯,亲兄弟之国,与之共福。”由于资料有限,有关周天子祭祀社稷赏赐脤肉的对象,除同姓之国外,是否还有其他贵族也可以享用目前不得而知。
诸侯每遇戎事,在战前的祭社仪式上,也要向参战的主要将领赏赐祭肉,将帅接受祭肉又称受脤。梁余子养曰:“帅师者,受命於庙,受脤於社,有常服矣,不获而尨,命可知也。”(《左传·闵公二年》)杨伯峻注:“古代出兵祭社,祭毕,以社肉颁赐诸人。”在战前的祭社活动上,各主要率兵的将领,要在社庙当中接受诸侯赏赐的脤肉。接受脤肉之后,要将脤肉带回去和参战的将士一起分享。《左传·昭公十六年》载:“孔张,执政之嗣也,为嗣大夫,承命以使……丧祭有职,受脤、归脤。”在脤肉的赏赐仪式上,有专门掌管脤肉分发赏赐的职官,可见这个赏赐仪式十分庄严神圣。
战前祭祀社神,目的是为了获得社神对参战者的保护,因此,诸侯祭社赏赐脤肉的对象十分明确,包括参战的主要将领,还包括参与战争的同盟者。《左传·成公十三年》载,鲁成公在朝觐周王之后,遂同刘康公、成肃公至晋国参加对秦的战争,在战前的祭社仪式上,“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今成子惰弃其命矣,其不反乎!”战前赐脤被认为是和神灵交接的大事,惟独成肃公表现出懈怠和不恭,因而刘子预言他可能得不到神的保佑而“不反”了。据这段话推断,参加这次战争的同盟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人、滕人等也应得到脤肉且祭祀态度虔诚笃敬。
战前赐脤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首先,从仪式的功能来看,祭社赐脤属于战前告祭仪式的内容之一。战前告祭是人们用以缓解战争可能带来的焦虑及恐惧心情的一种仪式化手段,当参与祭祀者分享了祭神之肉后,便确信神在精神上和自己发生了交感而融为一体,在危难的时候神会支持与佑助自己,个人的不安与忧虑转化为集体的豪情壮志与必胜的信心,赐脤遂起到了一种激励斗志、振奋士气的作用。其次,接受脤肉就意味着赏赐者与被赏赐者在战前签订了生死契约。祭社之肉粘满神的福气,接受了上司的祭肉等于接受了他的恩赐,就意味着要在精神上效忠于他,行动上服从于他的命令和调遣,即使面临死亡也毫不退却和躲避,正如《国语·晋语五》所云:“受命於庙,受脤於社,甲胄而效死,戎之政也。”再者,脤肉共享加强了作战者之间的团结。巴依拉人认为:“一起进餐意味着两个地位相等的人紧密的团结在一起。”两个莫桑比克家族兄弟吵嘴后,若想和好便说:“让我们同吃一勺饭,同饮一杯酒,重归于好吧。有时可能杀一头牲畜,这两个要重新和好的人一起把手伸进四畜的胃里,并且吃一些死畜的肉。”⑨战争的残酷性要求参战者不仅要有高超的军事谋略勇敢的作战精神,同时更需要团结一致的群体作战意识,而后者对于战争的胜利往往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食用脤肉之后那些没有血缘关系但受同一社神佑助的人群彼此发生了关系,他们成为要为同一目标而努力的利益共同体。
三、先秦脤膰礼的文化渊源
从文化渊源来讲,脤膰礼是由先秦社会的食馂礼演变而来。在先秦,大型的宗庙祭祀即将结束之时,主祭者要举行隆重的食馂礼,它是整个祭祀祖先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体现祭义的重要环节,没有举行食馂仪式的祭礼不是完整的祭祖礼。“夫祭有馂,馂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礼记·祭统》)。“馂”就是在祭祀祖先的仪式上,首先由“尸”献祭给鬼神,被鬼神享用过的祭品。《公羊·宣十一年》注曰:“祭必有尸者,接神也。”《礼记·祭统》云:“尸亦馂鬼神之余也……是故尸谡,君与卿四人馂。君起,大夫六人馂,臣馂君之余也。大夫起,士八人馂,贱馂贵之余也。士起,各执其具以出,陈于堂下,百官进,彻之。下馂上之余也。凡馂之道,每变以众,所以别贵贱之等。”
祭祖活动即将结束时,参加祭祀的各类贵族们分别要向代表祖先的“尸”进献祭品,尸在享用祭品之前,先要将它献祭于鬼神。当整个复杂的献祭仪式结束后,尸站起身来,表示他已满意的享用了祭品。接着,诸侯国国君和他的三位卿臣一起象征性的享用尸之余食,当他们表示满意的享用之后,另有六位大夫象征性的享用前者的余食,当大夫们表示满意的享用之后,八位士一起象征性的享用前者的余食,享用完毕,他们要将盛着自己余食的餐具陈于堂下,没有参加庙中祭祀的余士再享用参加过祭祀仪式之士的余食,余士享用完毕,餐具撤走,食馂礼宣布结束。
以上是祭祖仪式即将结束之时,与祭者分别依照自己身份等级的高低,依次分享神灵之圣餐的复杂过程。在此期间,圣餐的分享是严格根据与祭者身份等级之贵贱,由上而下层层分享的,决不能越级分享,只有国君和三卿可直接享用“尸”之“馂”食,其他贵族无此特权,此即“下馂上之余也”(《礼记·祭统》)。另外,随着“馂”食的下赐,分享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分享者的地位也越来越低贱。即所谓的“凡馂之道,每变以众,所以别贵贱之等。”(《礼记·祭统》)“馂”的最终完成,意味着整个祭祖仪式的圆满结束,也意味着所有与祭者共同分享了神赐的恩泽。
可以看出,祭祀仪式上的食馂礼是主祭者利用象征性的赐食活动,严格按照与祭者的等级之别,层层分享神灵之恩惠,布施神灵之福泽的宗教活动。对于天子、诸侯来说,食馂礼的意义绝不限于宗庙之内。食馂礼是现实政治在宗庙当中的折射和反映,象征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能够自上而下,广济博施,体现了统治阶层处庙堂之高而心忧其民,胸怀四海之百姓,不使境内有冻馁之民的仁者情怀。因此,食馂礼既是主祭者利用祭祀接受神灵之福泽的神圣时刻,也是普通的贵族和百姓借此分享最高统治者福泽的重要机会。
为了表明自己不私留神之恩惠,善于泽被下民,食馂礼结束之后,主祭者要举行隆重的赐“俎”仪式,继续扩大和推广神之福泽。“俎”本为古代割肉用的砧板,文献当中经常用“俎”指祭肉。赐“俎”的原则是“贵者不重,贱者不虚”,即人人有份,公平享受。因此,“惠均则政行,政行则事成,事成则功立,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礼记·祭统》)。
为了体现公允,主祭者要专门向那些身份卑微,没有资格参加祭祀的贱吏赐“俎”。《祭统》曰:“夫祭有畀辉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辉”,“胞”,“翟”,“阍”等职司是先秦社会官吏队伍当中的身份低贱者。“辉”是掌管皮革制作的官吏;“胞”是祭祀时掌宰肉的小吏;“翟”是掌管羽舞的小官;“阍”是看守大门的贱吏。因为祭祀活动体现的是“惠下之道”,“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礼记·祭统》)。如果那些没有资格参加祭祀的卑微小吏也毫不例外的分享到了祭肉,它表示明君治理国家,布恩施惠,以至“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礼记·祭统》)。
但是,天子之职官,除朝中供职者,仍有大量被分封在地方和边陲之地的同姓或异姓诸侯,他们日夜为国家戍守四境却没有机会参加天子的祭祀活动,他们既无法在食馂礼上享受神灵之余食,也无法在之后举行的赐“俎”仪式上享受到天子赏赐的福肉,为了使这些人也能沐浴到朝廷的恩泽,祭祀结束之后,周天子经常派出大批使者,出使这些国家,向他们颁赐胙肉,这就是我们在许多青铜器铭文中看到的周天子在大祭之后频繁派遣使者出使诸侯的原因。
随着周王室政治影响的日渐衰微,脤膰之礼也日渐衰落。据清人马彇统计,在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的时间里,王室向诸侯赏赐祭肉仅有四次⑩。但是,脤膰礼本身并没消失,它为后世王朝所效法和沿袭,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
①⑥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61、427页。
②李学勤主编《仪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4页。
③郭沫若《由周初四德器的考释谈到殷代已在进行文字简化》,《文物》,1957年第7期。
④⑤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364、1365页。
⑦⑧陈梦家《西周青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2、42页。
⑨帕林德《非洲传统宗教》,张治强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9页。
⑩马彇《左传事纬》,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549-5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