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输液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1-08-08唐晓灵
唐晓灵
随着人们保健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越来越多患者在社区接受治疗,进行相关检查及输液,社区内医疗服务是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提出的新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建设的完善,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1],为了避免和减少社区输液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建立了社区输液协议,现对社区输液协议的必要性、存在法律问题及效果进行总结汇报如下。
1 临床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9年1月~2011年进行社区家庭输液的患者489例,其中,男性225例,女性264例,年龄2~75岁,平均年龄42.6岁。原发疾病为上呼吸道感染、肺炎恢复期、肺心病稳定期、急性胃肠炎、慢性肝硬化稳定期、消化性溃疡、冠心病稳定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脑梗死恢复期、泌尿系感染等。
1.2 方法
1.2.1 分组 将489例社区家庭输液患者分为输液协议组249例和常规组240例,两组在年龄、性别、疾病上无差异,临床具有可比性。
1.2.2 常规组 采用基本输液护理。
1.2.3 输液协议组 与需要进行社区家庭输液患者签订输液协议书,本协议采取患者l份,社区内保留1份的形式。协议内容:向家属和患者详细讲解社区家庭输液能够向患者提供方便,但存在很多危险和未知风险因素,家属和患者应该充分理解和熟知在社区家庭输液存在的风险,由于无护理人员陪护,往往风险不能够及时发现,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同时输液协议中详细地介绍了输液中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及发热反应;另外,应注意:输液速度过快心脏负荷加重;输液中空气栓塞;输液渗漏等症状、特征及简单的处理方法。并且要求患者及家属进行签字。
1.3 观察内容 观察两组患者发生不良反应情况、造成纠纷情况,统计并进行比较。观察两组病例风险意识知晓、掌握不良反应知识、合法权力掌握情况、护理工作满意度等一般情况并进行比较。
2 结果
2.1 不良反应及纠纷 输液协议组249例中发生输液渗漏20例,药物不良反应3例,发热反应2例;发生纠纷2例。常规组240例中发生输液渗漏19例,药物变态反应4例,发热反应1例;发生纠纷8例。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不良反应及纠纷发生情况[n(%)]
2.2 观察内容 对两组患者风险意识知晓、掌握不良反应知识、合法权力掌握情况、护理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并比较,具体见表2。
表2 两组观察内容比较
3 讨论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患者具有生命权、健康权、保密权、医疗权、知情同意权、疾病认知权、服务选择权、监督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平等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2]: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咨询。护理行为的目的正是尊重、维护病人的基本权利,由于护理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和危害性,行为者的失误极易导致病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均不同程度地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纠纷[3]是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上不统一的一种医患纠葛,而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则共同构成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医疗文书具有证据学的性质和要求,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应全面、及时、准确、清晰地进行医疗文书的书写,医疗文书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4]。由于社区家庭输液是在医疗单位外进行的,没有抢救设备和一定的应急抢救人员,比在院内输液更具有风险。签订输液协议书,让病人及家属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治疗,这样更有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社区输液协议是重要的医疗文书,是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当权益的方法[5]。护理人员首先对病人的疾病进行初步评估,对于老年病人,临终病人和有潜在各种容易发生护患纠纷的情况,必须向病人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并签署社区输液协议,取得病人及家属的信任和理解。
在进行社区家庭输液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增强护士的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查对制度,做到操作前、操作时、操作后认真检查。通过对两组社区输液患者进行观察发现,输液协议组不良反应发生率10.04%,与常规组不良反应发生率10.00%比较无显著差异性。输液协议组纠纷发生率0.8%与常规组纠纷发生率3.3%比较有显著差异性。总之,社区输液协议在社区工作中非常重要,既维护了患者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又能有效地保证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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