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011-07-21孙艳萍
孙艳萍
一、关于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及其计量属性选择
按照学者的观点,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价值等于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净额减去森林生态收益的差。这里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净额”是指采用合理的价值计量手段确认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而“森林生态收益”是指森林生态产品的市场均衡条件下实现的实际收益,包括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和市场化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收益。
总体来看,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计量是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和森林生态收益计量的综合。森林生态收益的计量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模式。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的核心问题就落在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身上。森林生态效益是依附于特定森林土地和森林生物的森林生态系统发挥的一种外部效应。无论是森林生物资产还是森林生态效益,对其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均存在重大缺陷。从森林生物资产看,森林生物资产是人力和自然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且大部分属自然力形成的,其历史成本基本无法考证,森林生物资产具有的增长能力和生物转化功能又主要依靠自然力和自身生物转化功能来实现。从森林生态系统看,森林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功能,其外部效应的发挥也主要依赖自然力,人为作用影响不大甚至起反作用。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基本没有或只有很低的历史成本,以历史成本属性计量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显得很不适当,这使公允价值模式成为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的必然选择。
二、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
(一)关于实施机构的问题
为保证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正确性,对森林生态效益有必要由专门机构认定其公允价值。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的实施机构可由三方面构成:一方面是由政府机构承担,即各级政府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指定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进行认定和评估。第二方面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认定,即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受政府指派或森林经营单位委托,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完成森林生态效益公允价值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第三方面是由森林经营单位自行认定,即单位根据本单位森林生态效益情况,运用适当的认定手段,自行完成公允价值认定和评估。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和准则,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评估提供了依据。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实施机构应由各级政府主导,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森林生态效益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及森林经营单位会计人员联合进行。
(二)关于公允价值的分层获取的问题
对于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的获取应遵照循序渐进原则,分层逐步展开。对易于获取活跃市场信息的森林游憩效益、森林固碳释氧效益等,适用第一层次;对不易于获取直接活跃市场信息,但可获取替代产品活跃市场信息的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效益等,可适用第二层次;对于暂没有市场交易的森林防护效益、森林生物多样性、森林净化环境效益则可利用统一、成熟的估值技术,适用第三层次。并且可根据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确定的可靠性程度,选择相应的会计确认方式,对适用于第一和第二层次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应列入表内嵌入式列表,对适用第三层次的生态效益可在表外核算。
(三)关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问题
初始计量是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的关键环节,在初始计量时应遵循谨慎性、客观性原则,由省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利用遥感技术等对营林单位的森林资源存量进行清查核实,进而评价其森林生态效益及其外部性价值。后续计量是在初始计量的基础上,由于自然力和人力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对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流量进行的损益调整。后续计量工作琐细且业务量繁多,可由森林经营单位自行进行,森林资源监测部门和审计部门起监督作用。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后续计量的频度可调整,以不断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关于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是森林土地资产和生物资产的附属系统,其价值高低受地域、气候条件等复杂因素影响,其公允价值变动具有持续性和周期性特征。这将影响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因此,现阶段对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期望不宜过高,而应着重关注其可靠性。另外,在披露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时,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是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