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产业与金融资源配给问题与对策
2011-07-21温朝民
温朝民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内蒙古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能源市场需求也跟着旺盛起来,使得现阶段的能源金融在经济发展中有了较特殊的地位,促进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在内蒙古能源产业与金融资源对接过程中,由于资本形成能力严重不足,致使资金运行一直处于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低积累的低水平循环状态。
一、内蒙古地区能源产业与金融资源配给问题表象
1.多层次、全方位的能源金融市场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工业投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体现了信贷资金对能源产业发展提供的巨大支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说明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区内能源上市企业寥寥无几,股市融资微不足道,个别能源企业虽发行过债券,但融资占比很小。其他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未被很好利用,保险业在能源工业生产中的风险释放功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2.信贷资源错配助推了部分能源企业的高耗能与高污染
由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在短期收益效应的诱导下,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相当一部分银行信贷资金投放给了资源型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一次性资源开发,而对于有助于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附加值、提高行业长期收益的领域,以及能源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能源资源深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力度则明显不足。同时,大量民间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整合平台,涌向了地方小煤窑、小火电企业,信贷资源错配问题较为突出。在聚集大量社会资本、工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鼎力支持粗放型能源工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3.能源信贷投放结构潜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较之其它工业项目,能源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一般至少需要三至五年的时间,个别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甚至长达十年至二十年。同时,能源工业又是一个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影响而发生波动的行业。从历史上看,我国银行业往往呈现出某一行业萧条时期谁也不敢“雪中送炭”,而景气时期大家又纷纷“锦上添花”的信贷趋同行为。目前信贷资金已在能源领域呈现出较高的行业和企业集中度,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周期性调整或相关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已经投入到这些行业和企业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能否得到保障,很值得我们思考和警觉。
4.能源信贷与能源工业景气监测存在较大的盲点
能源基础监测数据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可靠,往往对能源发展战略的制定与能源金融的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尽管能源产业已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的重点行业,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将能源信贷与能源工业景气列入人民银行重点监测的行业范围,在工业景气调查样本企业中能源企业的占比很小,且多为地方性能源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统计制度约束,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获取中央能源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投融资方面的基础数据十分困难,形成了较大的监测盲点。
二、内蒙古地区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与金融配给对策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发展将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良好机遇。在内蒙古新型能源和工业化基地建设中,除了在金融政策上扶持和运用传统的金融方式给予支持外,目前更重要的就是加快金融市场创新,通过发展能源金融,开发能源金融产品,降低间接融资比例,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以此推进能源金融化、证券化,促进能源开发向纵深发展,支持内蒙古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
1.建立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相互融合的能源金融配给体系
(1)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具有政策导向作用,它的市场定位就是按照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投融资活动,是以政府的经济政策或意图作为业务活动的根本依据,其融资准则具有明显的非银行性。因此,政府应当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协商,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功能,大力支持能源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力度,在新能源以及传统能源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或通过提供担保、信托、参股等方式进行融资,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能源产业升级,加快内蒙古地区能源企业的发展方式转变。
(2)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提升商业银行能源金融配给效率。在政策性金融配给引导下,鼓励商业银行向自治区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禁止投放到高耗能、高污染、高投入的传统能源开发与加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健全与内蒙古地区能源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能源产业与金融配给监测分析与预警机制,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能源信贷与能源行业景气的跟踪监测。商业银行应建立能源信贷风险的动态评估体系,并专门成立能源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与检测部,对能源企业的信贷资金进行动态跟踪评估,阶段性地预测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力、盈利状况和风险等级,并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和信托业务,加大对能源型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的信贷支持。
2.通过债券市场拓宽能源企业的融资渠道
在内蒙古能源企业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符合债券发行的条件。但是,由于企业发债受到国家严格的限制,制约了内蒙古优势产业利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内蒙古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步伐。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大力发行债券已经具备制度和政策条件,内蒙古可以依托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积极扶持优势产业和培育后备企业,充分利用自治区的优势产业发展潜力,特别是能源类企业发展的前景,通过做大作强优势产业,着力拓展债券融资渠道。此外,内蒙古资本市场构建框架是依托能源优势产业,应积极推进能源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重点以呼、包、鄂“金三角”地区发展金融证券市场,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培育能源类上市公司。基于内蒙古现有21家上市公司的70%集中呼、包、鄂“金三角”地区,依托于能源企业的自身优势,加快推动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和短期融资券,逐步扩大自治区债券发行规模。
3.依托资本市场促进优势、优质能源企业改制上市
自治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具体的发展思路是: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具有发展优势的优质能源企业要重点指导,加大支持的力度,促进其尽快上市;对尚未改制的自治区能源类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秀民营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加快调整、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积极创造上市的条件;充实和完善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数据库、专家库,积极开展与境内外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及时了解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发展态势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建议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加强对内蒙古能源企业的服务指导工作。
4.积极拓展信托类能源金融产品的创新
引入能源投资信托金融产品,以贷款类信托搭建银行、信托与能源产业的融合桥梁,丰富信托产品,即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能源与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能源类项目因是内蒙古的优势产业,市场前景相当乐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优选贷款企业和项目,针对不同投资者群体的投资偏好,主动发起设立各类信托产品计划,用于能源产业的开发和利用。融资企业可以在效益前景预期较高的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根据阶段资金需求配置信托贷款融资,以此减少对股东的筹资,提高信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5.大力发展内蒙古地区能源产业基金产品
(1)设立内蒙古能源开发基金。借鉴国家能源基金和山西省能源基金成立的经验,内蒙古应尽快成立能源开发基金。建议由内蒙古两家以上的能源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建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能源开发基金,通过公开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或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内蒙古能源项目的开发利用。政府部门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主要承担提供服务和加强监管责任,必要时进行干预。成立能源基金是能源产业与金融融合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利于能源产业融资渠道的拓展,更有利于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不仅有利于实现能源产业资本的快速扩张,也有利于社会资本有序的进入能源产业,分享能源产业发展带来的财富效应。
(2)设立内蒙古能源风险投资基金。由于能源项目的勘探开发、能源化工(煤变油、煤液化等)以及输电设备的研制开发等项目具有技术性高、风险大等特点,且资金需求多,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对于能源风险投资机制,主要采取符合国际标准的“入口—运行—出口”模式。成立内蒙古能源风险投资基金,按照风险投资的基本运作规律进行实质性操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能源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引导基金投向能源高新技术,加快能源产业链的提升,是利用金融手段规避、降低和分散能源开发中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3)设立内蒙古节能技术贴息基金。在能源企业的短期利益追逐中,表现为注重能源的开发而轻视节能环保投入,而且,因技术改造的资金量大、资本成本高造成能源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不高的被动局面。为鼓励能源企业主动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对节能环保型项目的投入,建议由财政(中央和地方)划出专项资金,设立节能技术贴息基金,重点用于能源企业的节能项目,并制定优惠性政策(在税收方面加以鼓励),推动全区能源行业的技术创新。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升级换代和产业链的提升,有助于能源产业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