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思考
2011-07-11赵淑芳
赵淑芳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各商业银行现在越来越注重中间业务的创新,逐步认识到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三大支柱业务之一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倡导新的服务理念。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现状
(一)收入水平贡献度低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逐渐重视,各行中间业务收入逐年增长。从表1来看,我国几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平均在20%,而国外同业平均非利息收入一般在30%以上。
(二)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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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品种单调,范围较小。以我国中间业务开展较好工商银行为例,其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结算与清算业务、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托管业务、顾问咨询类业务、投资银行类、担保及其他类业务,且在这些业务中主要盈利来源主要集中于传统的中间业务。很多业务领域还未充分开发,如交易与投资类等中间业务发展不理想,没有充分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创新,盈利也仅限于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的产品。由此看来,这些未开垦的业务领域还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三)收费混乱,标准不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混乱,各行之间收费标准不同,没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2010年7月,有些商业银行悄然调整同城ATM取款等多项中间业务的收费,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对此银监会勒令商业银行终止30多项过高的收费。对于商业化、存在盈利压力的银行来说,对服务项目进行收费无可非议,但必须对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明确合理的规定,逐步扩大和提高中间业务的收费项目。
(四)新品种增多,公众接受度较低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种类在不断增多。截止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都已开办中间业务500多种,几乎涵盖了人民银行规定的9大类业务。但从目前中间业务收入构成来看,许多业务并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公众购买度较低。甚至有些中间业务从未引起过公众的注意。大多数人们仍然把银行视为人民币的“保管箱”。金融服务的理念没有在公众头脑中形成。这些都挫伤了商业银行开展某些中间业务的积极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体制观念的束缚
银行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束缚使我国商业银行尚未真正走出存、贷、结算的传统业务范围,没有看到中间业务巨大发展空间,缺乏长远的规划和严密的科学管理措施,以至于中间业务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影响了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再加上我国消费者的长期消费习惯,对银行的有关中间业务收费还不能接受,这又进一步增加了银行在推广新品种、新业务过程中的顾虑,加大了经营服务的成本。
(二)定价机制不完善,收费混乱
我国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管理在观念、体制和定价模式方面存在许多缺陷。中间业务品种定价不一。有的产品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如人民币结算业务费率;有的由商业银行自行定价,如国际结算费率;有的则按照业务协议收费,如大部分代理业务。由于一些中间业务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少商业银行将中间业务作为争夺存贷款份额的手段,导致在竞争和经营实践中出现随意定价、无偿服务、少收费等恶性竞争。
(三)品种少,创新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当前主要集中在票据承兑、代理收付、代客理财、代理发行等劳动密集产品上,而在利用其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软件因素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的服务方面还比较欠缺,创新能力不足是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营销策略
1.定价策略。商业银行在给产品定价时应结合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定价路子。在考虑中间业务产品价格标准时,应当重视商业银行的研发能力、市场需求状况、产品成本、客户接受能力等诸多因素。若商业银行能开发出优于同行的、独树一帜的中间业务产品时,可以采用偏高价格策略;而对那些商业银行开发具有薄利多销、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的中间业务产品,则应采用偏低价格策略;对于特殊的客户和不同的市场需求,可采用差别价格策略。同时,在考虑制定产品价格时,必须处理好单一产品和综合产品的关系,分行利益和总行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找出一条科学合理的定价模式。
2.促销策略。商业银行在对中间业务进行促销时,要根据产品的属性及特定客户的特点,选择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等多种促销手段。为不同客户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以满足客户日益个性化的需求。
(二)研发中间业务新品种
1.资产托管类业务。资产托管类业务虽然占比不高,但发展很快,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针对企业需求,不断完善并推广职工福利信托、企业年金、保险信托。针对个人,开发出新型财产信托、投资信托,满足个人对资产托管的需求。针对大型机构,推出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信托等信托产品。这样根据不同消费者制定不同的方案,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必将给我国资产托管业务注入新的活力。
2.租赁业务。商业银行应利用自己资金及信息方面的巨大优势大力研发租赁产品。如可以把出租保管箱等业务拓展到出租其他设备,满足企业的需求,也可以作为租赁公司与厂商之间的中介人,获取信息咨询费用或代理费用,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只等坐收渔翁之利。另外,商业银行可逐步扩大租赁范围,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开展转让租赁、回租租赁和杠杆租赁等业务,逐步活跃我国租赁市场。
(三)加大研发中风险监管力度
首先金融监管当局要发挥好“监管人”的身份。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进行定期检查,以便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并时时关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检验其是否真实有效。对各类中间业务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其次要注重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在进行中间业务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如不履行合约的信用风险;由于利率、汇率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某些抵押品不能及时出售带来的市场风险;银行职员操作失误带来的操作风险等。银行内部应根据不同风险发生的条件、时间、造成的损失等,进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办理某些高风险的中间业务时,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严格评估。为此,商业银行可建立客户信用等级-业务风险-业务收费直接挂钩的收费标准。这不仅起到风险良好控制的目的,同时合理的收费机制势必会吸引更多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