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购物卡要实名
2011-07-07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4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要求,建立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意见》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