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选县委书记的阳江试验
2011-06-27颜昌武李胜兰
■颜昌武 李胜兰
广东省阳江市票选县委书记因何令人瞩目?如何具体操作?对于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态而言,它有着怎样的意义与启示?
2011年7月4日,广东省阳江市财政局原局长许培业正式走马上任阳西县委书记。许培业的履新,因开了广东竞争性票选县委书记的先河而备受关注。票选县委书记因何令人瞩目?如何具体操作?对于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态而言,它有着怎样的意义与启示?
如何票选县委书记
阳江市作为广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市,首开广东先河,采取党委全委扩大会的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初始提名,实施了“票选”县委书记的试点工作,具体分为三步。
制定选拔工作方案,规范选拔工作程序。为了确保选拔的民主、公开与公正,阳江市首先制定并在全市发布了《关于竞争性选拔阳西县委书记人选的工作方案》。按照方案,此次选拔工作主要有五项程序,即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及演讲投票;召开市委全体扩大会议初始提名、差额酝酿2名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差额考察对象2名;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市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并报省委批准。阳江市十分注重程序设计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坚持程序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突出了竞争性选拔的规范性要求,并向全体党员和社会公开,有效地避免了程序运行中的行为失范。
召开市委全体扩大会议,初始提名阳西县委书记人选。6月7日,阳江市委召开全体扩大会议,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纪委副书记,县(市、区)党政正职,市直正处级以上单位正职等共136人参加了会议。与此同时,7名候选人临时接到集中通知,并在全封闭状态下准备了主题为“阳西县如何促进科学发展、实现幸福追赶”的竞选演说。当天下午,在7名候选人的竞选演说结束之后,136名评委开始无记名投票,对阳西县委书记人选进行初始提名。按照规定,每个评委只能投出一票。即使是阳江市委书记,也只有一票的选择权。为尊重评委的自由意志,每个评委之间都隔着一个空座,彼此写选票的时候相对独立,也有很好的私密性。在投票之后,组织者当即公布了得票结果,市财政局局长许培业、市住建局局长李孟志的得票比较集中,分别居于前两位。
市委常委会差额票决拟任人选,报请省委批准。在得票结果公布之后,阳江市委随即召开常委会,对2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在报经省委批准后,最终决定许培业担任阳西县委书记。
阳江试验的看点
与其他地方开展的公推直选相比,阳江此次竞争性票选县委书记的最大看点,是将竞争性选拔提升到县级党委正职层面。
以往,全国范围内的公推公选和竞争性选拔领导岗位主要集中在副职,县委书记主要依靠上级任命。此前,国内县委书记职位公推竞岗,也只有2008年贵州省贵阳市作过尝试。因而,此次阳江竞争性票选县委书记仍属罕见之举。此次竞争性票选县委书记,其作为县级党内民主之创新举措的积极意义,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同时,以市委全委扩大会议的形式,创新了干部初始提名方式。初始提名权对于整个选举过程至关重要,一直是党内干部选拔的核心问题,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有触及的“深水区”。一般来说,县委书记的产生,往往是市委常委等少数几个人甚或市委书记个人提名推荐的结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很难体现。如果在候选人提名这一关键环节缺乏民主,那么,以后的程序再民主也难以保证选举结果的民主。此次阳江票选县委书记,市委常委会只是规范选拔工作程序和设定任职资格条件,而将初始提名的权利交给了市委全委扩大会议。由136人组成的“大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候选人,从而将初始提名权真正落到了大部分人手中,使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以实质化。
此外,以差额的方式真正体现了竞争性。此次阳江票选,从21进7,再从7进2,从2进1,共设置了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5个主要差额淘汰环节,成为扩大选人用人民主的有效实践。在差额提名阶段,只要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这种做法非常新颖。正如阳江市市委书记林少春所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那些想担任县委书记职位的官员们,“公开站出来向广大干部群众说明”,变“少数人说了算”为“多数人决定”,让候选人从“幕后”走到“台前”,对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公开做出承诺并接受监督。这是落实干部群众在选人用人问题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市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的体现。在提交市委常委会票决时,仍然保留了一个差额。此时,两名候选人的能力、素质已经不相上下。他们不再是“走过场”式的陪选,而是两匹骏马的真正较量。
要将竞争性选拔继续向更高层次推进,必须要解决权力关系链之间的矛盾之处,合理界定各自关系。
如何向更高层次推进
以阳江竞争性票选县委书记为代表的党内民主,无论是在政治理念还是在政治实践中,都体现出了一种与时俱进的智慧与勇气。但各种探索都可能会存在局限性,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为党内民主建设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竞争性选拔的统一规则,以推动这项改革实践的普遍发展。阳江票选县委书记的实践拓宽了组织部门选人视野和用人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然而,究竟哪些干部需要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哪些干部不需要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这需要科学界定民主选拔的适用范围。民主不仅是一种意识和作风,更要以法律为支撑,由一系列的规范化、程序化乃至各种机制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为保障,离开了制度,民主便无法生根。党内竞争性选举本身是一种程序民主,其制度化程度要求很高。制度化程度高,那么党内选举就能够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选举出广大党员真正信赖的代表或领导;反之,党内选举将成为掌权者控制的一种工具。此外,即便是搞民主选举,按照什么程序来进行也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众所周知,民主建设既有质的规定性,也有量的规定性,其参与的人数、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民主的程度。参与的公平性是依据党内选举原则提出的一个评价标准。能否实现参与的公平性是衡量党内选举的一个重要指标。竞争性选拔作为一种选拔任用干部的创新方式,在没有疏通民主选举所需要的配套制度之前,是难有较大作为的。
进一步理顺竞争性选拔后党内权力关系,也迫在眉睫。按照党内地方组织选举条例的规定,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是由普通党员选举产生党代表,党代表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在这种选举程序下,党内权力关系链依次是书记和副书记、党委会、党代会、广大党员,前者对后者负责。而“竞争性选拔”由普通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根据“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书记应直接对普通党员负责,那么书记与党委会、党代会是什么关系呢?书记是否还要对党委会负责?普通党员有了直接选举书记的权利,党委会和党代会的权力会不会遭到削弱?阳江市显然还没有直面这些问题。
由于阳江的票选县委书记仍然处于尝试阶段,党内权力关系链的变化引起的矛盾也不很明显,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必然会浮出水面。要将竞争性选拔继续向更高层次推进,必须要解决权力关系链之间的矛盾之处,合理界定各自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