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动物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程序探讨

2011-05-31李鹤飞

兽医导刊 2011年11期
关键词:瘦肉精监督机构规程

李鹤飞

(秦皇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秦皇岛 066001)

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程序的实施主体为市和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乡镇站的检疫人员,负责出栏环节、屠宰环节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

一、动物出栏环节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程序

(一)基本程序由受理检疫申报→“瘦肉精”检测→现场检疫→结果处理→资料归档五部分构成。

(二)受理检疫申报

1.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地检疫规程,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检疫,并填写《检疫受理单》。

2.依据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冀牧医(质)[2011]24号文件,决定是否受理检疫,对符合受理检疫标准的,并且具备备案动物养殖场规模的,发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对其它养殖单位和个人,发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

(三)现场检疫检测受理检疫后,乡镇动监机构应指派2名以上检疫员到动物养殖场(户),按照“查阅资料→临床检查(必要时实验室检测)→“瘦肉精”检测→结果处理→资料归档”的工作流程,顺次实施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工作。

1.查阅资料。在查阅资料时,如果发现下列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未建立《养殖档案》的,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未对饲养动物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不予检疫,并监督畜主遵守强制免疫规定,对所养动物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免疫接种14天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对拒不执行强制免疫制度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3)出栏动物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临床检查。检查动物健康情况。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执行。

3.“瘦肉精”检测。实施现场快速检测。按“秦政办[2011]126号”文件所规定的“达到备案规模的养殖场(小区),对省内流通供屠宰的动物,在出栏前5日内,按批次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检测的比例不低于2%,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检测合格的,填写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养殖场(小区)和散养户,动物出栏前,对其饲养的动物作出没有添加“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凭《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和《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出具检疫证明,并随检疫证明一起进入屠宰环节,由屠宰场在动物进场屠宰时查验、回收并保存。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动物不得出栏。”

“对调运出省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户自检或承诺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3%的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限制移动并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养殖场自检和官方监督抽检所使用过的快速检测试剂卡,要做好无害化处理。

(四)检疫和“瘦肉精”检测结果处理

1.经过现场检疫、检测,“瘦肉精”结果为阴性、经检疫合格的,检疫员要依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规定,现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员应告知畜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第一联,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运输或屠宰环节。

检疫员须将《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者《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第二联,粘贴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的后面,并在检疫存根上标明其编号,以备查阅。

2.经过现场检疫、检测,“瘦肉精”结果为阴性,但经检疫不合格的,按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处理。

3.经过现场检疫、检测,“瘦肉精”结果为阳性的,或检测卡反应不明显的,要立即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原样品,不另采样)。样品复检仍呈可疑反应的,要求畜(货)主确认快速检测结果,当场封存尿样,立即逐级上报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报至乡镇动物防疫监督站不得超过0.5小时,上报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超过1小时)。对同场(同车)的动物采取暂时限制移动措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或进一步采样送检。

(五)检疫和“瘦肉精”检测资料归档将有关表格、文字材料归档,本次产地检疫和“瘦肉精”同步检测工作结束。

检疫申报单、检疫证明存根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瘦肉精”检测合格证一式三联为一套,一联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运输和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在动物进场屠宰时查验、回收并保存。二联与检疫证明存根一同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三联由动物养殖场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尿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快速检测记录表》保存期限为24个月。回收的快速检测试剂卡保存3个月,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二、动物屠宰环节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程序

屠宰环节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实施工作,由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健康检查→监督屠宰企业自检→检疫员实施“瘦肉精”抽检→屠宰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整理归档六部分构成。

(一)入场检查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动物检疫人员,要按照动物屠宰检疫规程“入场(厂、点)监督查验”的规定,在动物进入屠宰场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对动物临床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屠宰企业负责在动物进场时查验《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回收保存。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动物屠宰企业不得接受和屠宰。从外省调运的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动物,入厂(点)后,屠宰企业应在“瘦肉精”检验记录表溯源单编号一栏注明检疫证明编号。

3.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用0.2%~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

(二)检疫申报屠宰企业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检疫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企业“瘦肉精”自检

1.屠宰企业按省农业厅、商务厅《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实施方案(试行)》规定,落实“瘦肉精”批批自检制度,动物自检方式包括试剂卡快速检测和其他检测。

2.屠宰企业自检时,应及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报告,动物检疫人员对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人员资质情况、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屠宰企业对进厂(点)的动物(静养待宰环节)按“批次”进行“瘦肉精”自检,并做好检测记录,“瘦肉精”检测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动物批次”按“车”确定,每批检测3%,最少检测不少于1头(只)。屠宰企业对 “瘦肉精”自检合格的动物,应出具自检合格报告书,并填写“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记录表。

(四)宰前检查屠宰前2小时内,动物检疫人员应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动物屠宰检疫规程中“宰前检查”部分规定的不合格动物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动物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动物检疫人员要查验《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检验记录表》,回收企业本批次用完的自检快速检测卡。经屠宰企业自检合格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合格后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实施同步检疫。

(五)检疫人员“瘦肉精”抽测动物检疫人员对屠宰中的动物按照当日屠宰量的3%,最少不少于1头的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采样环节为屠宰线上,用注射器抽取动物膀胱中的尿液,操作步骤按照《动物出栏环节、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采样及快速检测操作规程》执行。完成后,填写《河北省屠宰场(厂)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情况登记表》。

(六)结果处理

1.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做好屠宰检疫记录,自检合格报告书第二联粘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后存档。

2.检疫不合格的, 由动物检疫人员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动物屠宰检疫规程中“同步检疫”部分规定的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进场动物无检疫证明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8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

4.进场动物未加施畜禽标识的,要限制其移动,并逐级上报至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照《畜牧法》第68条规定进行处理。

5.屠宰企业宰前自检时,快速检测结果为疑似阳性的,要立即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原样品,不另采样)。样品复检仍呈疑似阳性的,必须立即报告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应立即责令停止同群动物的屠宰。并按《“瘦肉精”阳性动物处置规程》逐级上报。

6.动物检疫人员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时,结果为疑似阳性的,要立即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原样品,不另采样)。样品复检仍呈疑似阳性的,立即限制同一货主动物产品移动,并按《“瘦肉精“阳性动物处置规程》逐级上报。

(七)整理归档将有关表格、文字材料归档,本次屠宰检疫和“瘦肉精”同步监督检测工作结束。检疫申报单、检疫证明存根、“瘦肉精”自检报告书第二联和检疫、检测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回收的快速检测试纸条保存3个月,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三、动物出栏环节、屠宰环节检测“瘦肉精”样品采集及快速检测操作程序

1.采样器具。50 ml一次性注射器,50 ml无菌塑料容器,快速检测卡(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2.采样要求。

(1)在出栏环节,随机抽检比例不低于本次出栏生猪总数的2%,至少抽检1头;在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由畜主用一次性塑料杯采取尿样。尿样量至少100 ml(样品分成三份,检测样品一份30 ml,保留样品两份各30 ml)。尿样标本必须采取专用无菌塑料制品盛装。

(2)在屠宰现场,根据货主或批发商的代号在屠宰生产线上确认被抽样猪只,随机摘取猪只膀胱,用一次性注射器抽取尿液100 ml,(样品分成三份,检测样品一份30 ml,保留样品两份各30 ml)。尿样标本必须采取专用无菌塑料制品盛装。同一车猪按3%的比例抽测,至少抽检1头。

3.快速检测样本。采用试剂卡快速检测法,首先在测试前将未开封的检测卡和尿样标本恢复至室温。再从原包装铝箔袋中取出检测卡,在1 h内使用。然后将检测卡平放,用塑料吸管垂直滴加3滴无气泡尿样于加样孔,等l0 min判定结果,如果样本中每毫升尿液含有3 ng以上盐酸克伦特罗,或3 ng莱克多巴胺、或3 ng沙丁胺醇,检测线不显颜色,结果为阳性;反之,检测线显红色,结果为阴性。检测完毕后,填写《“瘦肉精”类物质动物检疫人员快速监测记录表》,由检测人、被检单位(业主)签字。

4.动物(猪、牛、羊)保全。养殖场或屠宰场待宰动物被抽样的同一群体,在检验结果出来之前,要就地保全,不得混乱,不得屠宰,不得运走。由畜主或屠宰场管理人员负责动物保全,由动物检疫人员负责监督。

5.动物处理。检出疑似阳性牲畜及其同群动物采集样品的要求,按照《“瘦肉精”呈阳性动物处置规程》的规定处理。

猜你喜欢

瘦肉精监督机构规程
中国新车评价规程
基于规程法的雷击跳闸率计算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出台
中国新车评价规程
全国各地财政厅局监督机构负责人名录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会计监督机构负责人名录
Soybean hairy roots produced in vitro by Agrobacterium rhizogenes-mediated transformation
浅谈石河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转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瘦肉精(硫酸沙丁胺醇)对秀丽隐杆线虫的毒性分析
天津市场猪肉中瘦肉精含量的调查与分析